湖北省内漫游费城郊区青苗费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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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卷第 2期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b1.21 NO.2
J.CENT.SOUTHUNIV.(SOCIALSCIENCE)
征地拆迁:一个农村阶层关系重构过程
基于湖北省荆门市城郊农村的调查
杨华,姜权权
(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农村征地拆迁涉及到农村阶层间的博弈关系和利益的非均衡分配,因此它会对农村阶层关系的性质和状况
产生重大影响。研究发现,征地拆迁重构了农村阶层关系,引起了阶层对抗性关系的发展,尤其是农村体制精英
与其他阶层之间的对抗性关系成为农村矛盾最深刻、发生频率最高、规模最大的阶层关系组合,说明当前我国农
村阶层关系的整合程度较低,社会关系的和谐程度较差,应该引起重视。
关键词:征地拆迁;阶层关系;阶层分化;利益博弈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4—07
以及征地拆迁过程中和之后的建设中蕴含着巨大的利
益机会,对这些利益和利益机会的争夺和博弈必将对
问题的提 出
农村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其中很重要的是
对阶层关系的影响。但较少研究触及到了征地拆迁对
农村征地拆迁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必要措施。它
农村阶层状况、阶层关系和阶层冲突的影响。~131
作为一个剧烈的规划性制度变迁,不仅改变被征地拆
阶层关系是指阶层间交互作用的方式、状态和性
迁农户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而且对农村政治、
质,它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阶层间的利益关系
经济、文化和社会关系诸方面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的和谐与矛盾的性质、范围与发展趋势;二是各阶层
当前学界对征地拆迁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失地农民
间的沟通方式、交往状况与频率;三是阶层间的冲突
生活保障[1】、食利群体形成[2】、农 民生活方式改变 、
状况。I】J阶层关系的性质和状况如何,会影响到一个
农民心理变化[钔、农民职业变化[、老年人生活变化_6]、
社会的性质及其政治社会稳定状况。在当前农村,阶
农村土地纠纷增加 【、群体冲突加剧 趴【、乡村治理变
层分化越来越大,阶层关系和阶层内部关系逐渐超越
迁[9】、文化变迁[10]等方面。该类研究主要以问题导向
传统血缘、地缘及人情关系成为主要的社会关系。阶
为主,对征地拆迁制度缺陷及 由此产生的系列负面影
层关系对农村政治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并逐渐主导
响进行了细致剖析。研究者认为,当前的征地拆迁制
着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既有研究主要从职
度使得地方政府既是球员又是裁判员,从而造成了对
业分化、收入多元、市场发展、农业变迁、土地流转
农民的实质性剥削,使得农民陷入普遍的无地、无业
和基层政权介入等角度,探讨农村阶层分化和阶层关
与无保障的境地。l【l_显然,问题导向的研究忽视了当
系变迁的原因,而较少触及到 “征地拆迁”这个剧烈
前城郊农民普遍 “盼征盼拆”的事实,也忽视了城郊
的强制性变迁对农村阶层关系的影响和重塑。在农村
农民在征地拆迁后一夜暴富和 “拆二代”的幸福生活,
征地拆迁的利益博弈过程中,不同阶层因其社会禀赋
以及大部分农民在征地拆迁后顺利进城的事实。l【]因
及结构性位置的差异,会采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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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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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农村土地新政策,湖北省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政策
发表时间: 15:33:11 文章来源: www.3gus.com
《2016年湖北省农村土地新政策,湖北省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是有华当教育网(www.3gus.com)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正式公布实施,随后有过3次修订,内容有所完善,但事关土地征收等实质问题至今也未解决。新的政策出台,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资料,持续关注网站更新,更多新的有用的信息为您呈现。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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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城郊乡镇征地拆迁过程中职务犯罪频发应予重视
  近年来,随着我县“实施沿江开发,建设滨江新区”战略的深入开展,城郊乡镇承担着大量企业入园的安置任务,也面临着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与此同时,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集中爆发的态势,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群体性上访、信访事件,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新的不安定因素。2014年6月以来,江陵县检察院共办理此类职务犯罪案件6件8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5件5人,渎职侵权犯罪1件3人,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频发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从涉案人员身份来看,主要为一线工作人员。在查办的涉案人员中,主要是负责分管征地拆迁工作的乡镇、村组领导干部,如原熊河镇正科级干部万某,负责该镇彭市村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郝穴镇龙渊村村民小组长胡某,负责协调土地征收、分发土地征收补偿款等工作,一方面,他们因作风强硬胆大敢为,被镇村干部认为能人强人,另一方面,则是他们利用职权,大肆侵吞骗取征地补偿款。万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从犯罪手段来看,大多为窝案串案。征地拆迁补偿关口较多,单独作案可能性不大,大多数案件都是由实地测量人员、审批领导等主管拆迁的工作人员与村组干部合谋作案或是村组干部相互勾结共同实施,作案形式由单一犯罪向共同犯罪发展,窝案串案较多,犯罪嫌疑人在一次得手后,往往采取相同方式方法多次作案。案发后,查办一人牵出一片,引起连锁反应。如,万某贪污案中,2012年底,万某找到彭市村主任李某,要求其以自家子女名义虚列拆迁户头,套取补偿款15万元,作为将来应对群众拆迁扯皮的“应急资金”。15万元套取后,万某拿走11万元,李某分得4万元。
  (三)从发案态势上看,贪污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此类案件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手中管理或下发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力,采取虚列拆迁对象套取拆迁补偿款或者虚高相关补偿费数额等方式从中截留贪污。如郝穴镇龙渊村村民小组长胡某,在负责向农户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过程中,未经村民、代表同意,通过增加齐某等13名农户的青苗补偿费数额及扣款数额,以分配表原件丢失为由,用虚假的复印件入帐,从中截留78万元予以侵吞。
  (四)从犯罪后果影响看,具有较大危害性。一些村委干部借拆迁之机,利用群众聚众习惯和趋利思想,蓄意组织村民堵政府、堵工地、堵企业,要求承揽入园企业填方工程、围墙工程、管网工程,或要求对已经办完征地手续的待建用地按新的标准重新补偿,这些工程和重新补偿款相当一部分都落入村组干部手中。有的村组干部煽动群众闹事,甚至和社会闲散人员混杂在一起,对村民进行捆绑要挟,现场点名,发放闹事补助,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城郊乡镇征地拆迁中发生的“小官大贪”案件,其犯罪后果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直接侵害的是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间接影响的是地方经济的有序发展和重大项目的落地建设,严重损害了党的基层组织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原因
  1、宗旨观念缺失,法纪意识不强。涉案人员法治观念不强,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宗旨意识淡薄。认为自己职位不高收入较低,征地拆迁工作千辛万苦千言万语,付出的工作量与所得不成正比,心理失衡,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和管理国家下拨的大量资金时,认为自己必须要分一杯羹,事事要雁过拔毛,将上级下拨的资金当做捞取钱财的时机。
  2、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制约不到位。通过查办的几起案件发现,权力过于集中为贪污腐败大开方便之门,部分领导干部大权在握极易伸向利益禁区。土地补偿款资金的管理和分配集中在少数村组干部手中,为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没有有效开展对征地补偿资金的定期检查和回访核实,专项资金拨付是否到位、资金流向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截留挪用,不得而知。
  3、制度执行走样,财务管理不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征地补偿款应由财政直接拨付到户,但相关部门迫于征地拆迁的压力,将补偿款直接下拨到村组,希望快速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而财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没有坚持相关制度,做到财务日清月结季核算,及时对帐做帐。同时,对相关财务资料和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格,将分配表复印件入账,严重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导致村组干部弄虚作假,蒙混过关,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的重大损失。
  4、公开查处不够,打击和预防不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近年来,少数农村干部作风粗暴武断,使许多农民对乡村干部产生了畏惧心态,加上自身法律素质不高,许多群众分不清村干部的哪些行为是行使公务,哪些行为是违法或违纪,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勇气去揭发、举报犯罪行为,使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相关补偿情况不公开,群众极难知晓资金的去向,使腐败分子有空可钻,大肆贪污、侵占资金。
  三、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现象,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在查处的同时,务必加大预防教育等综合治理力度,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确保群众与政府齐心协力,共促发展,共享发展。对此,江陵县检察院建议:
  一是从基础抓起,以“公开”促进“透明”。公开是促进权力运行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环节。完善拆迁补偿的决策与执行机制,使决策更透明、管理更规范、权力运行更严谨。抓好对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加大对征地拆迁政策公开力度,做到民主拆迁,公开补偿,阳光操作,增强被拆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是要从源头抓起,用“规矩”编制“笼子”。严格落实对征地补偿资金的定期检查与回访核实制度,确保专项资金拨付到位、流向清楚,杜绝虚报冒领和侵占挪用现象。建立严谨的回避报告制度,对负责或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其本人有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享受补偿政策时,应主动报告,申请特殊情况下的决策与执行回避,杜绝因情感事宜导致不当利益输送发生。
  三是从监督抓起,让“严管”筑牢“堤坝”。进一步建立健全征地拆迁领域资金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财政监督管理措施,查找运行中的每一个“风险点”,实现监督“无盲区”,真正形成不敢腐败的惩戒机制、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易腐败的保障机制。同时,开通专用举报电话、专用举报邮箱等监督渠道,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质询和举报,对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诫勉、教育,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四是从保护抓起,靠“法治”回归“信任”。加强对镇村干部的法治宣传与警示教育,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注重对拆迁群众利益的合理维护,牢固树立对投资客商利益与供地群众利益平等保护意识,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安置小区的配套建设问题,土地征用或流转后的后续利益保障问题。关注还迁小区工程招投标事宜及入园企业项目建设环境,坚决制止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现象,对恶势力现象应及时从重打击,不可让其坐大成势。
作者: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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