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同居中对吗?

 夫妇离婚后因孩子高考同居5年 离婚这件事该怎样对孩子说?
  距离高考不到一个月,影响的不光是孩子,还有父母的婚姻。机构调查显示,近年每次高考结束后,出现离婚增多现象。一些父母为了不影响孩子高考,即使感情不好也选择忍耐,甚至离婚后勉强生活在一起,直到孩子高考结束后再分手。
  孩子,当高考结束那天回家发现父母离婚了,不要惊慌失措。你已经长大了,祝福他们吧。
  丈夫出轨她坚决离婚
  王艳霞1963年出生,1995年与比她大11岁的李伟斌认识并结婚。当时李伟斌刚结束一段婚姻不久,次年,儿子李洋出生,一家人住在渝中区上清寺某小区。
  6年前,王艳霞发现李伟斌与一个有夫之妇有婚外情,让她痛不欲生。王艳霞说,结婚后李伟斌一直不太老实,经常听说他和朋友一起去夜场玩,也没太在意。
  王艳霞提出离婚,李伟斌坚决不同意。
  离婚的事谈了一年没有离成,李伟斌不但不道歉,反而对她很凶。“那一年我觉得自己心都被挖走了,整个人都是行尸走肉,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恨不得拿刀杀人。”王艳霞坚决离婚的态度终于让李伟斌妥协,两人2009年办理离婚手续。
  当年李洋12岁,读初中,成绩十分优秀,每次都考班上前三名。王艳霞说,离婚时他们并没有告诉李洋,因为他曾说过不希望他们分开。但这个秘密没瞒多久,离婚后王艳霞一直想让李伟斌搬出去,他始终不愿意,两人经常为此吵架,无意中说漏了嘴,被李洋听到。王艳霞说,得知父母离婚,李洋大哭不止,找各种理由不愿意再去上学,有一次生病他还喊着要和爸爸在一起。
  一次整理李洋房间时,王艳霞还发现了李洋写的日记,“以前三口之家的快乐日子:爸爸已到不惑之年,别人都夸我很聪明,我很自豪,妈妈也非常爱我,但这快乐日子已经是曾经。”
  儿子的话让王艳霞心酸不已,她决定忍耐李伟斌,直到儿子高考结束,那年他正好18岁。她告诉李洋已经和父亲和好,希望他安心学习。
  王艳霞离婚依然和李伟斌同吃同住。李伟斌没有收敛,但为了孩子,她依然选择了忍耐。
  两年前,李伟斌退休,断了与情人的关系,对王艳霞的态度也好了起来。“感觉他不撒谎了,经常对我说好话,希望复婚。但我不甘心。”
  孩子再过两个月就满18岁,一直以为这个家又恢复了从前快乐。最近一次诊断考试还考了班上第一名。如果和李伟斌分手,她不知道该如何向孩子交代。
(责任编辑:甜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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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同居后分手了 一对结婚后离婚了
他们的债务为啥都要双方共担?
嘉兴在线新闻网&#160; 日 09:37:12
【案情一】
1992年,21岁的余国军和18岁的张爱玲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8月份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次年9月生下一子。风平浪静的13年过去了,双方也未到当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3月,余国军以当初草率同居、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诉讼。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儿子由张爱玲抚养教育,余国军自愿放弃共有财产普桑轿车一辆、缝皮机若干台,裘皮15000条中应得的份额抵作儿子的抚养费归张爱玲所有。对于同居期间所负债务,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而在2005年10月间,余国军和张爱玲分3次共向江苏省南京市的戴春林购买了价值140010元的兔毯,当时由余国军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该款一直未付。日,戴春林便向桐乡法院起诉,要求余国军和张爱玲共同支付货款140010元。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异同以及解除同居协议时关于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桐乡法院认为,当事人同居期间产生的这笔债务是为了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判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两被告余国军和张爱玲在同居期间,所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原告戴春林要求两被告余国军和张爱玲共同支付欠款的请求,法院依法应当支持。至于两被告对共同财产(包括债权债务)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仅对两被告之间有效,对外两被告仍应共同承担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判决由两被告支付原告戴春林欠款140010元。
【案情二】
嘉善法院日前则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冯某的前妻龚某2006年5月曾向李女士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同年11月,冯某和龚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各半所有、债务各半承担。龚某离婚后到外地工作,没有主动归还李女士的欠款。
在自己的钱一直没有着落的情况下,李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冯某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冯某则认为,他和龚某早已离婚,李女士应当向龚某本人主张权利。
嘉善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情况,确认欠款一事确实存在后,认定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冯某归还李女士3万元。冯某觉得很委屈,认为这钱是离婚以前借的,属共同债务,怎么说也应该一人还一半。法院对此解释说,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和处置,只能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当然,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专业说法】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非婚同居由于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
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夫妻财产关系。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18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一般来说,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不过,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情一就是这种情况。
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对于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视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一是借款时与借款人约定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而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案情二中,没有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因而该借款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和处置,只能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当然,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法律这样规定,既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意愿,又有效地保护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范借离婚为名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 &#160;&#160;&#160;&#160;作者: 通讯员 陈勇 单佳&#160;&#160;&#160;&#160;编辑: 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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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离婚纠纷有什么
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持续、稳"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离婚纠纷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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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持续、稳定”。根据王芳律师所遇到的司法判例,法院认定的“持续、稳定”通常为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如果在中,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无过错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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