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增城市新塘镇纺织厂

安徽舒城瑞兴纺织厂广东增城新塘经营部,主营:销售,纺织品,布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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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舒城瑞兴纺织厂广东增城新塘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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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纺织品,布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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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仙村龙鹏纺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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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4451号原告增城市新塘永成达纺织厂诉被告广州市骏越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沛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2017)粤0183民初4451号广州市骏越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沛锋:本院受理原告增城市新塘永成达纺织厂诉被告广州市骏越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沛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83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其中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广州市骏越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增城市新塘永成达纺织厂支付加工费211644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黄沛锋对被告广州市骏越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增城市新塘永成达纺织厂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塘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2017)粤0183民初4451号原告增城市新塘永成达纺织厂诉被告广州市骏越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沛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_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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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4451号广州市骏越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沛锋:本院受理原告增城市新塘永成达纺织厂诉被告广州市骏越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沛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以及其它诉讼材料。在起诉状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加工款211644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20444.22元,共计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现定于日9时3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旁)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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