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邮编对拆迁补偿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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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我们这边快要被拆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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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我们这边快要被拆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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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28日山西省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0日山     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 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管理人)和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市、区( 县、市)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实施细则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鼓励 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旧城区进行综合开发和成片改建。
城建、计划、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 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 者委托拆迁。
对公用设施、市政建设和实行综合开发、成片改造的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被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必须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 交拆迁申请。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房地产开发单位还必须提交《房地交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提出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在二十日内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 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过渡形式、搬迁期限、拆除房屋期限等。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并提供拆迁范围内的房籍资料。因出生、军人复 员转业、婚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所在区(县、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可以办理。
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期间,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建、改建、交易、租赁、产 权变更等手续同时暂停办理。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和 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 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签订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将协议书副本送所在区(县、市)房屋拆 迁主管部门备案。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 议时,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所在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定,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 并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的,可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经 拆迁人申请,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 ,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拆迁。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如不按照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自行拆除的,施 行强制拆除。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园林等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在完成拆迁工作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 门提交书面报告及其他有关档案资料,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灭籍手续。完成拆 迁安置工作后,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移交登记手续。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房屋作价补偿金额按照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 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 照评估的市场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属于安置标准内的,按市人 民政府颁布的上年房屋建安造价结算;超过安置标准的,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 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 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 予以重建,或者由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由拆迁人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房屋条 件变化等原因,原租赁的合同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二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或者使用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 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所在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批准后实施拆迁。拆除前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 全。
第二十三条
拆除市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产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所安置房屋 全部移交原产权人,所调换安置房屋面积扩大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与产权人不另 行结算。
安置用房超过原居住面积加附属面积部分,实行有偿安置。由使用人按建安造价交纳 超面积安置费用。使用人迁出时,由产权人退还本人。
拆除政府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互不结算结构差价。在拆除前要作好房屋状况 记录,并保存被拆除房屋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安置。安置用房 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可采取临时过渡措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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