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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银行卡POS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及其启示
  产业是典型的具有特征的产业。由于银行卡产业所具有的独特的,不同于传统经济学所述的经济特征,从而使得其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不断的引起管制机构、实务界以及经济学家的高度关注。经济学家试图通过严谨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解释银行卡产业现有的制度安排,为政府干预的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但是研究所得结论存在较大的分歧。尽管经济学家对银行卡产业的很多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但是多数经济学家认为。银行卡产业是典型的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具有复杂的网络外部性。正是双边市场特征以及复杂的网络外部性使得银行卡的定价将是成本、竞争、双边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
  一、银行卡产业的基本特征
  所谓双边(多边)市场(TWO-sided/Multi- sided Market)是指该市场中存在一个或者数个平台的运营商,他们同时向具有截然不同诉求的终端用户提供对终端用户之间相互作用具有寄生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并试图通过非中性定价向每一市场合理收费来促使截然不同的终端用户都采用其平台发生相互作用,从而获得利润,或者至少保持盈亏平衡的一类市场。双边市场运作成功的关键是平衡两端市场的需求,促进两端市场的用户基于平台发生互动。
  首先.与单边市场的需求不同。双边市场的需求来自于两端市场需求方的联合需求,缺少任一市场的需求,厂商的需求都难以形成。
  比如,若没有商户受理银行卡,那么消费者就不会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若受理银行卡的商户越多,那么使用银行卡的消费者也将越多。
  反之亦然。双边市场呈现出著名的“鸡和蛋问题”(chicken&eggs problems)。其次,与一般企业不同,双边市场中的企业(平台运营商)通过同时运作两个需求相互依赖,且高度相关的市场获得利润或者至少保持盈亏平衡。这种商业模式及其独特的定价方式受到人们极大的关注。在定价策略上,由于一边市场的定价将影响另一边市场需求,因此,除了价格总水平以外,厂商还必须考虑总价格在双边市场的分配问题,即,定价结构问题。进一步研究发现,由于交易成本或者制度的原因,基于平台进行交易的双方难以将支付给平台运营商的费用在相互之间进行转嫁.因而价格结构呈现非中性①。最后.在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中还存在很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在银行卡产业中,受理银行卡的商户越多,持卡人的刷卡便利性将越强,持有银行卡带来的价值就越高,反之亦然。虽然每一笔交易都为双边市场的需求方带来收益,但是双边市场的参与者为该项交易所支付的价格不同,并且参与者所支付的价格并不能够反映消费者的得与失,市场存在很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由于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一方面,在产业发展的初期,由于正反馈效应,双边市场的用户只有达到一定的临界规模(Critical mass),网络或者产业才能得以生存。另一方面,由于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厂商必须设法吸引双边市场的用户使用平台(如银行卡网络)进行交易,从而降低平台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交易成本。因此,银行卡组织不断吸引持卡消费者和受理商户。增加银行卡产业规模的最关键环节是如何设计有效的银行卡POS交易价格机制,促使双边市场基于平台发生交易。
  二、银行卡交换费在银行卡产业中的作用
  作为协调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发展的工具,交换费通常是由银行卡组织集中制定,对收单市场和发卡市场价格进行调节以促使交易量上升的有效工具②。提高交换费一方面使得商户扣率上升,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意愿下降。另一方面发卡机构收益增加,其营销投入也增加,消费者支付的卡费下降。这将促进消费者的刷卡交易上升,从而促进商户受理银行卡。在银行卡产业中,不管是封闭型银行卡组织,如Amex.还是开放型银行卡组织,Visa、万事达等,交换费都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③。
  最早对美国信用卡产业的理论研究由Baxte④(1983)展开。通过建立银行卡交易的经济学分析框架。Baxter发现银行卡市场存在的双边市场交叉网络外部性带来了市场缺陷。交换费是校正外部性带来的市场缺陷所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集中制定的交换费不是通常意义的垄断定价。在双边市场均为完全竞争的情况下,社会最优的交换费是非零的。尽管Baxter的分析框架很好地解释了交换费的作用。但是并没有解决交换费的确定问题。然而,交换费及其定价机制是银行卡产业有效运作的核心。正因为如此,自Baxter首次提出交换费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之后,围绕交换费及其定价机制产生了许多争议,使得银行卡产业不但成为反垄断机构关注的一个焦点,而且也成为了网络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以Carlton和Frankel(1995)、 Frankel (1998)、Balto(2000)、Katz(2001)为代表的反对意见认为,在银行卡支付系统中,交换费机制是卡组织运用市场支配权利进行合谋的工具,价格集中协调机制对社会福利造成损害,管制者应该进行干预。在反对意见中,最有影响的研究是Katz于2001向澳大利亚联储提交的研究报告。Katz(2001)认为银行卡支付系统存在复杂的网络效应,可以通过多种机制内部化支付系统存在的网络外部性。他在报告中引用了Rochet和Tirole(2002)的研究结果,认为银行卡组织确定的交换费,有可能高于社会最优的交换费。正是基于这一点,澳联储对交换费实行了政府管制,从而引发了许多经济学家对银行卡定价机制的讨论。
  在Baxter的分析框架基础上,Schmalensee (2002)分析认为,在一定条件下,银行卡组织设定的交换费与社会最优条件下形成的交换费是一致的,零交换费的公共政策不能获得理论支持。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Rochet和Tirole (2002)首次提出了分析银行卡支付系统的完整模型。他们的研究不但证明了交换费是内部化银行卡支付系统外部性的重要制度安排,而且对最优交换费的制定提出了比较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Rochet and Tirole认为,银行卡组织设定的交换费并不一定比社会最优的交换费高,没有理由认为政府必须对集中制定的交换费进行干预。Rochet and Tirole的模型及其结论在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反垄断案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反垄断机构往往引用对他们有利的证据。
  在Rochet and Tirole(2002)研究的基础上,Wright(2003)、Gans和King(2003)、Schwartz和Vincent(2004)、Manenti和Somma(2002)、Chakravorti和Roson(2004)等分别就商户市场结构、反额外收费规则以及系统竞争对最优交换费确定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基本一致认为交换费将以非常复杂的方式,取决于商户和消费者的需求、系统成本、支付方式的竞争态势等因素。交换费是有效平衡双边市场成本和收益,将双边市场的外部性内部化,得到帕累托改进资源配置结果的重要机制。与非零交换费相比,零交换费不一定更接近最优交换费。消除交换费将不利于卡组织之间的有效竞争,以成本为基础的交换费定价方式难以内化银行卡市场中存在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因此,政府没必要对价格结构进行管制,特别是如同澳联储对交换费的管制缺乏理论根据。
  三、国外POS交易价格形成机制
  (一)国际卡组织借记卡价格形成机制
  全球5大国际信用卡组织中Visa和万事达是开放型卡组织。开放型卡组织Visa和万事达本身并不发行银行卡,而是通过遍布全球的2万多个发卡会员机构发行具有该卡组织标志的银行卡。Visa和万事达向其发卡会员提供交易转接和其他相关服务。美国运通、JCB以及大莱是封闭型卡组织。封闭型卡组织本身就是独立发卡公司,直接处理银行卡的发卡、收单以及交易转接等环节。此外,他们还通过代理或者授权协议等,扩大其银行卡的受理范围。从运作模式来看,中国银联的运作模式更加接近Visa和万事达。在各国银行卡的定价上,Visa和万事达联合其会员发卡机构集中制定交换费,收单价格由各收单机构与商户谈判确定。Visa和万事达与其发卡会员机构不参与和干涉收单机构的定价,商户手续费之和为交换费和收单机构收益,商户无需承担国际卡组织的转接费等费用。转接费通常是国际卡组织直接向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收取。虽然交换费是国际卡组织与其会员银行集中制定,但是Visa和万事达在整个银行卡支付系统的核心地位使得交换费的制定权几乎被卡组织控制。其定价过程是:Visa拟订交换费收费标准。而后提交发卡会员讨论,根据发卡会员意见做出修订,最后,修改后的交换费标准经发卡会员讨论通过。万事达所不同的是对交换费进行讨论的不是发卡会员.而是董事会。
  与Visa和万事达定价机制不同。美国运通、JCB以及大莱直接与商户谈判协商确定商户手续费。即使在代理协议或者特许协议下,其代理发卡机构或者特许收单机构也需要根据协议的要求与商户就交换费进行谈判。可见,与开放型卡组织相比。封闭型卡组织自己控制商户手续费的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从卡组织定价机制来看,Visa和万事达的定价机制极大的促进了其信用卡的发展。据尼尔森报告统计,Visa和万事达在全球信用卡市场的占有率达到60%和26%,而美国运通仅仅只有8%。
  随着国际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具有低风险、高安全性的借记卡发展十分迅速。根据交易授权方式的不同。借记卡可以分为签名借记卡和密码借记卡。Visa和万事达通过其信用卡网络发展其签名借记卡,签名借记卡与信用卡一样使用签名授权。由于密码借记卡是在ATM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使用密码授权。
  尽管从产品的发展来看,借记卡和信用卡是两种根本不同的产品,但是其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完全相同。从各国借记卡的发展来看,由于绝大多数密码借记卡都是区域性的,还不存在全球性的密码借记卡品牌,因此,不同的区域性组织制定的借记卡交换费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有的按照每笔交易收取固定费用,与交易金额无关:有的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率收取,但设定交换费的上下限。在存在转接交换中心的国家或者地区。交换费由交换网络及其会员或者股东集中制定;在无转接交换中心的国家或者地区。交换费的支付方式由当地主要发卡银行通过一对一谈判确定,主要采取按笔收取固定费用方式。在上述两类国家或者地区,收单服务都是实行市场化定价。
  (二)国际卡组织借记卡交换费的变动趋势
  从全球借记卡交换费的发展趋势来看,首先,借记卡交换费总体水平基本不变,仅仅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略有下降。其次,借记卡交换费在保持总体不变的情况下,针对商户类型、商户交易量进行了交换费的结构调整,除中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基本都采取了二部定价的交换费定价模式。
  1.除三个国家以外,密码借记卡的交换费水平基本没有发生变化
  从全球借记卡的发展来看,密码借记卡起步比信用卡晚。为了促进借记卡的发展,银行设定的交换费均低于信用卡的交换费。较低的交换费以及密码借记卡的高安全性等特征使得密码借记卡在许多国家受到欢迎。近几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密码借记卡发行量均呈现高速上升的态势,但密码借记卡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及交换费的价格水平整体上没有发生显著变化。从借记卡价格变动来看,仅有三个国家的密码借记卡的交换费发生了变化:一是美国。受沃尔玛案影响。Visa、万事达签名借记卡的交换费大幅下降30%。尽管签名借记卡下降后的交换费仍然高于密码借记卡的交换费,但是处于竞争劣势的各区域性密码借记卡网络经营者仍然担心Visa和万事达将获得更多的发卡银行客户。因此各区域密码借记卡网络经营者提高其密码借记卡交换费,以增强其品牌和网络对发卡机构的吸引力。二是荷兰。荷兰是密码借记卡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荷兰竞争局(Nma)于2003年4月正式公告,它怀疑Inter pay及其会员银行关于密码借记卡的交换费设定偏高。荷兰竞争局已要求Interpay及其会员银行对此做出申诉。最终荷兰竞争局要求借记卡网络Interpay⑤及其发卡会员降低交换费。三是澳大利亚。与其他国家密码借记卡交换费的支付方向不同,澳大利亚密码借记卡的交换费是由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支付。这客观上不利于发卡机构推动密码借记卡的普及。为了鼓励密码借记卡的发展,目前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计划取消交换费。
  2.交换费的定价机制由单一定价方式逐渐转变为差别定价方式
  近年来,借记卡交换费逐渐开始由单一定价方式逐渐向差别定价方式转变,特别是自2005年4月Visa和万事达开始执行差别定价之后,全球的密码借记卡基本都由原来的单一定价方式转变为差别定价方式。这种转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卡组织根据商户类型(MCC)制定不同的交换费,如对一般零售商和超市收取不同的交换费;二是对同一类商户,卡组织根据商户交易量的大小制定不同的交换费.如对交易量大的商户收取较低的交换费。(见表2-4)。
表2 Visa美国签名借记卡(Visa Check)交换费
ThressholdI(交易量大)
0.62%+13分
0.70%+15分
ThressholdⅡ(交易量中等)
0.81%+13分
0.83%+15分
ThressholdⅢ(交易量小)
0.92%+15分
0.95%+15分
1.03%+15分
1.05%+15分
分别适用各档费率.但是每笔最高不超过35分
  注:不同档次的具体交易量标准未公布,新交换费2005年4月执行。
  资料来源:根据整理所得。
表3 Visa美国密码借记卡(Interlink)交换费
ThressholdI(交易量大)
0.45%+8美分≤28分
0.45%+4分≤22美分
ThressholdⅡ(交易量较大)
0.45%+10美分≤32分
0.45%+5分≤22美分
ThressholdⅢ(交易量中等)
0.45%+15美分≤40分
0.45%+12分≤45美分
TharessholdⅣ(交易量小)
0.45%}15美分≤50分
0.45%+12分≤45美分
ThressholdI(交易量大)
TharessholdⅡ(交易量较大
ThressholdⅢ(交易量中等)
ThressholdⅣ(交易量小)
  注:不同档次的具体交易量标准未公布,新交换费2005年4月执行
  资料来源:根据整理所得。
表4 万事达美国签名借记卡(Debit Master Card)交换费
TirerI875万笔以上
0.70%+15美分
零售商TierⅡ450-875万笔以上
0.83%+15美分
TierⅢ150~450万笔以上
0.95%+15美分
1.05%+15美元
TirerI875万笔以上
0.70%+15分(每笔最高不超过35美分)
TierⅡ450~875万笔以上
0.83%+15分(每笔最高不超过35美分)
TierⅢ150~450万笔以上
0.95%+15分(每笔最高不超过35美分)
1.05%+15分(每笔最高不超过35美分)
  资料来源:根据整理所得。
  四、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特征
  银行卡产业是一个典型的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具有非常复杂的外部性特征。产业参与各方之间存在很强的相互依存性,这些特征决定了银行卡POS交易的定价将以非常复杂的方式,决定于成本、联合需求、竞争状况等因素。我国银行卡POS交易的定价机制不但需要遵从同样的规律,而且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银行卡产业的重要特征。
  首先,我国银行卡产业以工资卡起步,发卡市场迅速超越了临界规模,形成了庞大的持卡用户群.但是银行卡收单市场却发展缓慢,银行卡的双边市场发展极不平衡。截至2004年底,全国特约商户总数为30.6万户,普及率仅仅只有2%左右。持卡消费者难以顺利实现刷卡消费的需求。从银行卡定价理论可知,只有通过交换费机制平衡银行卡双边市场的发展,才能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但是从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现状来看。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的不协调发展不仅影响了银行卡产业的规模扩大和市场深度的提高,而且制约着银行卡产业的收入结构和利润水平,成为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设计合理的交换费定价机制。平衡各方参与者的利益,以提高消费者和商家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的程度。
  其次,我国银行卡产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持卡消费意识不断增强。作为一个典型的哑铃型结构的网络产业,在突破临界规模以后,我国银行卡产业开始进入快速增长期⑥。截至2005年底,我国各商业银行累计发行银行卡9.6亿张。2005年,总交易金额达47万亿元。其中,消费交易额超过9000亿元,同比增长率超过50%(见图1)。对银行卡受理商户而言,随着银行卡市场深度的提高,银行卡手续费成本占比逐渐上升。但是,目前除个别特殊商户采用上封顶价以外,现行银行卡商户手续费基本与商户银行卡交易规模无关。统一的交换费费率易引发交易规模大的商户对手续费的争议;而交易规模小的商户会消极受理银行卡。可见,随着中国银行卡产业规模的迅速增长.交换费统一定价模式已经不适应产业发展。
  其三,在庞大持卡消费群的影响下,我国收单市场的不断扩大,银行卡的受理商户之间的差异也逐渐增大,银行卡正在由高端市场向低端市场渗透。对于低端商户而言。一方面,随着产品标准化程度加深,行业竞争程度加剧,利润空间不断缩小.他们无力将银行卡手续费成本转嫁给上游供应商和消费者;另一方面,随着这些行业中消费者的刷卡消费习惯的普及,刷卡消费金额迅速增长,引起商户的利润增长远低于刷卡消费增长的速度⑦。在这样的情况下,现行商户分类方式已经不适应产业发展。
  五、我国现行银行卡POS交易价格的缺陷
  由于我国银行卡POS交易的现行价格是建立在联网通用初期,以高端商户为主的基础上,因此,随着联网通用在全国范围内的逐步实现,特约商户由高端向低端渗透的发展,银行卡POS交易现行定价已经不再适应于当前产业的发展,现行的银行卡商户手续费定价机制存在如下缺陷:
  其四,以工资卡起步的发展路径反映了我国在消费和储蓄偏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支付方式种类等方面与国外银行卡发展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导致我国银行卡产业一直处于发卡量高、POS消费交易低的低水平发展状态⑧。我国银行卡产业的低水平发展导致整个银行卡支付系统的成本居高不下,银行卡POS交易价格下调空间十分有限。
  最后,中国银联成立之前,各商业银行自行建设银行卡网络,造成严重的重复建设,同时,由于网络规模不同的银行之间的利益突出,各银行网络之间难以形成互联互通。从而阻碍了产业的发展。因此。为了整合银行卡支付网络,建立全国跨行交易平台,最终建立起发卡行和收单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机制,必须合理利用交换费机制平衡各银行的利益。同时,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还需要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
  1.商户分类过于粗略
  目前主要将商户分为两类: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以及一般类型商户。然而,随着银行卡由高端市场向低端市场渗透,银行卡的受理商户之间的差异逐渐增大。以餐饮为例,在银行卡产业发展初期,仅仅只有高端的餐饮商户受理银行卡,而随着产业发展,越来越多的低端餐饮商户开始受理银行卡。
  低端商户成本承担能力、盈利能力等与高端商户差距甚远。对于这类商户,一方面,随着产品标准化程度加深,行业竞争程度加剧,利润空间不断缩小,他们无力将银行卡手续费成本转嫁给上游供应商和消费者;另一方面,随着这些行业消费者的刷卡消费习惯的普及,刷卡消费金额迅速增长,引起商户的利润增长远低于刷卡消费增长的速度⑨。这导致一部分商家认为,从受理刷卡消费中的获利,不足以补偿其在刷卡手续费上的支出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将商户分为两类。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商户银行卡POS交易进行定价,容易诱发银商之争。
  2.定价体系与商户交易规模缺乏联系
  在产业发展初期,商户银行卡交易量相对较低。相对于其他支出,商户银行卡交易手续费支出占商户经营成本还微不足道。随着银行卡市场深度的提高,银行卡手续费成本比重也逐渐上升.但是目前的定价体系和定价原则并未随之进行调整。目前除一些特殊商户采用上封顶价以外,现行银行卡商户手续费基本与商户银行卡交易规模无关。从定价理论和发达国家和地区借记卡的定价机制来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卡商户手续费一般和商户交易规模有关。而我国现行定价体系不管商户银行卡交易规模,均按照统一的费率进行定价。这将导致商户缺乏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对于交易规模大的商户,即使由于其消费者的需求而被动受理银行卡,那么当商户市场力量达到一定程度,也容易会引发手续费争端。对于规模小的商户.由于手续费与交易规模无关.他们不但消极受理银行卡,甚至在现金替代程度很高的行业,商户将游说消费者使用现金。可见,当前的定价体系已经不适应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
  六、对我国银行卡POS交易定价机制的改革建议
  一方面,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程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继续加剧,各个产业的平均利润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各地商户与银行以及银联的摩擦也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各家银行和中国银联为了加快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和提高电子支付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在网络设备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投资,运营成本很高,银行卡POS交易的价格总体水平的可调整空间已经很小。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要通过大幅度调整价格水平来促进该产业发展,化解供求双方的矛盾是不现实的。因此。对商户POS交易采取差别定价方式就成为我国银行卡产业改进定价方式的最佳选择。交换费是商户扣率的主要部分,对交换费实施差别定价方式后,商户POS交易价格也随之而定。可见,POS交易定价方式改革的关键是转变交换费定价方式。只有通过对交换费价格总水平的结构性调整,即对不同类型商户进行系统分析,根据其利润率、风险水平(欺诈发生率和可变现的能力)、银行卡交易的获益水平,以及银行卡交易金额、银行卡交易增长速度等特征,有针对性地实行三级差别定价和二级差别定价,才有可能有效地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继续推进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POS交易实施差别定价的重要意义
  首先,交换费实行差别定价方式是合理平衡商户和支付系统收益及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不同的产业中厂商数目、市场竞争程度、产业本身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容量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而处于不同行业中的商户对银行卡支付方式具有不同的支付意愿。此外,商户的差异性还体现在地域差异上。不同地区的消费物价水平与消费者的购买力也存在很大差异,这一点从我国东西部地区的发展差异就很容易理解。所以,即使同一商户在不同地区,其销售收入和利润都会存在很大差异。如果商户细分过粗,或者不考虑商户银行卡交易规模,维持较高的统一交换费,将造成交易金额大利润水平低的商户负担过重,比如,家电类商户等;反之,如果制定较低的统一交换费,则又有可能导致由发卡行、中国银联和收单机构组成的银行卡支付系统亏损。从而降低发卡行发行银行卡的积极性,降低中国银联和收单机构提高转接服务质量和收单服务质量的积极性,阻碍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交换费实行差别定价方式是银行卡支付服务的客观要求。根据差别定价原理,只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差异,或者产品的销售商承受了不同的成本,就能够实施差别定价。尽管银行卡支付系统对商户提供的服务差异并不显著,但是银行卡支付系统向商户提供的服务还是具有一定差异的。如,宾馆、酒店的预授权服务,这是有别于其他商户的重要差异化服务;再如,单笔交易额很大而商品变现能力很强的商户。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商户,这类商户发生欺诈带给银行卡支付系统的损失是十分显著的,从而使得银行卡支付系统需要为之付出较大的风险管理成本,因而对这类商户设定偏高的交换费是可行的。
  最后,交换费实行差别定价方式是可行的。由于银行卡产业的双边市场特征和网络外部性特性决定了该产业具有很高的市场集中度,对于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垄断问题的争议。事实上,根据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在市场集中度高的产业里,处于领导地位的企业只有在仅追求自身短期利润,且缺乏政府管制的前提下才能产生垄断行为,如垄断定价等,这是人们在争论时容易忽略的关键。总的来说,只要差别定价没有阻碍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没有损害商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具备差别定价的合法条件,就完全能够实施差别定价。如我国的出租车服务业的定价模式就是一个合理合法的差别定价案例⑩。一方面,我国的银行卡支付系统在为商户提供了具有一定程度差异化服务的同时为不同商户承担了不同的服务成本;另一方面,实施差别定价将促使更多的商户受理银行卡,商户受理市场的扩大将使得消费者通过刷卡消费,尤其是大额消费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交换费差别定价也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POS交易实施差别定价的改革建议
  基于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现状,对银行卡交换费实施差别定价,首先需要对受理市场进行重新细分。在细分过程中,应当既要充分考虑商户现有的综合特征,又要考虑对原市场的继承性。具体而言,必须综合考虑现有商户的特征,如,利润水平、风险水平、交易规模、对银行卡支付方式的价值评价等指标,对现有商户进行细分。从现有商户的上述特征上看,目前,我国受理市场中商户细分的主要缺陷在于将餐饮类商户与宾馆类商户划为了一类。宾馆类商户的总体平均利润水平都比较高。而随着餐饮业竞争的加剧.其平均利润水平不断下降。餐饮商户对银行卡支付方式的需求弹性也比较大,因此,将餐饮商户从现行的第一类商户中划出,适当降低其交换费有利于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其次,在商户细分的基础上,按照商户交易规模有效实施二级差别定价,即,在受理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对每一类的商户,按照商户交易规模划分区间,根据交易区间实施超额累退制定价方案或者两部制定价方案。
  参照国外银行卡POS交易的差别定价方式.所谓超额累退制定价方案是指以126号文件制定的对各大类商户所收取的发卡行的交换费费率作为现行各大类的基准交换费费率,以商户月均刷卡交易金额为度量标准,实行按每笔交易金额累计直至超额适用于更低的交换费费率的定价方案。具体而言,以126号文件制定的对各大类商户所收取的交换费费率为基准交换费率,以商户月均刷卡交易金额为度量标准,划分出交换费费率依次递减的若干折扣区间。当商户的刷卡交易金额按每笔交易金额累计未超过第一区间时,适用与现行一致的交换费费率。若累计交易金额超出第一区间,则每笔交易适用于比第一区间低的费率。直至累计交易金额超出第二区间,进入第三区间(更低费率区间),依次类推。
  此外,根据超额累退定价方案的定价思想,结合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现状,以及银行卡国际定价通行方式,作为未来可能的借记卡交易按每笔交易金额收取费用方式的过渡,两部制定价方案进一步体现了保证让银行系统的收益下降幅度在合理范围之内,让更多的商户受惠的宗旨,从而在缓解银商矛盾方面具有更积极的作用。
  两部制定价方案中的区间仍然是以商户的月均刷卡交易金额为标准划分出的三个折扣区间,与超额累退定价方案不同的是,在定价结构上,不再是单一的费率,而是采用“固定费用+比例”的形式,即对商户的每笔交易金额,都先收取一笔相对较低的固定费用,再按比例收取手续费。与超额累退定价方案相比。两部制定价方案在每个区间的比例定价部分都相应较低,而且也是依区间递减的。当商户的刷卡交易金额按每笔交易金额累积未超出第一区间时。适用第一区间定的“固定费用+比例”的费率;一旦累积交易金额超出第一区间,则每笔交易适用于比第一区间“比例”部分更低的费率,直至累积交易金额超出第二区间,进入第三扣率区间,此时商户将享受到比第二区间“比例”部分更加低的费率,依此类推。
  综上所述,超额累退制和两部制定价结构不但可以沿用现行银行卡按笔结算的方式。而且短期内可有效缓解银商矛盾,从长期来看,能鼓励商户扩大刷卡交易规模。从而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
  七、结束语
  近几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银行卡支付方式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被广泛认可,但是,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规模的急剧膨胀和联网通用的逐步完成.适应于推动联网通用初期而制定的银行卡利益分配机制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阶段产业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对银行卡定价理论的发展以及国外POS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结合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特征,研究认为,要改变受理市场不协调发展,进一步推动中国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关键是要逐渐将现行的POS交易单一定价机制转变为差别定价机制。这将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体系。促进和保障银行卡产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注释:
  ①在单市场中,不管竞争程度如何,铁路的运费、或者政府规定的增值税等在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可以相互转嫁。价格结构为中性。根据R&T(2003)的研究,所谓价格结构的中性特征是指费用在交易双方之间的转嫁特征。虽然中性价格结构减少了平台运营商调节市场需求的手段种类,但是中性价格结构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不明确。同样,中性价格结构对终端用户获得消费者剩余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也未经实证研究支持。
  ②澳大利亚银行卡市场比较特殊,交换费是发卡机构根据每笔交易的一定比率向收单机构支付的费用。
  ③尽管封闭型卡组织没有制定明确的交换费。但是其定价中也隐含了交换费。
  ④Batxer曾是VISA的咨询专家和斯坦福大学的法律经济学教授,后来成为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处官员。
  ⑤Interpay是由荷兰的荷兰银行(ABN Amro)、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荷兰国际集团(ING)、富通银行(Fortis)等八家银行组建的银行卡组织。
  ⑥发卡量以每年平均近30%的速度增长。
  ⑦据调研,一般来看,近几年来商户的利润增长率只有刷卡消费增长率的1/9。
  ⑧截至2005年第一季度,刷卡消费占银行卡交易总额的比率仅仅只有1.66%。
  ⑨据调研,一般来看,近几年来商户的利润增长率只有刷卡消费增长率的1/9。
  ⑩出租车服务的收费标准,不仅在不同地区按不同标准收取,而且还根据公里数、等候时间等参数收取不同的费率。出租车服务业虽然是竞争性产业,但价格模式的选择和价格制订却是经过政府批准后的统一行为。所以对于统一定价的产业是可以实行的。
  参考文献:
  1.Ahlborn, Christian, Howard H. Chang, and David S. Evans. The Problem of Interchange Fee Analysis: Case without a Cause? [J]European Competition Law Review, vol. 22, no. 8 (August) , pp. 304-312. 2001.
  2.Armstrong, Mark. 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 [J]. Mimeo,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2004.
  3.Baxter, William F. Bank Interchange of Transactional Paper: Legal Perspectives [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6. pp. 541-588. 1983.
  4.Maneti, Fabio M., and Emesto Somma. Plastic Clashes: Competition among Closed and Open Systems in the Credit Card Industry [J]. Mimeo. 2002.
  5.Rochet, Jean-Charles, and Jean Tirole. Platform 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 [J]. Journal of European Eco nomic Association, 1 (4) , pp. 990-.
  6.刘廷焕、万建华: 《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报告》,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版。
  7.刘廷焕、万建华: 《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报告》,上海:文汇出版社,2004年版。
  8.刘廷焕、万建华: 《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报告》,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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