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义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青年大街390甲号
原告任义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皇朝鑫酒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紛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义于2016年1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义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圍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义承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