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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渝03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岚马村1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岚马村1组。
法定代表人:卢延红: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忠,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殡葬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2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洪,该所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岚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岚马村3组。
法定代表人:王莲芳,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5号,组织结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夏祥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远X,男,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副总裁,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岚马村1组(以下简称李渡岚马1组)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殡葬管理所(以下简称涪陵殡葬管理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岚马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渡岚马村委会)、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洲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涪法环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李渡岚马1组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0月,涪陵区致韩镇岚马村民委员会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该证载明:“土地所有者为涪陵区致韩镇岚马村委会,地址为涪陵区致韩镇岚马村,面积为23.08公顷”。2010年12月,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岚马村一组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该证载明:“土地所有权人为岚马村一社,地址为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一社,面积为132.6公顷”。以上两证所载土地范围包含本案诉争地块。
日,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涪陵区宝鼎山陵园建设项目立项,地址为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1组、2组,总体规划用地300亩。同月27日,涪陵区委、区政府决定在涪陵区兴建一处城市公益性公墓。同年7月18日,涪陵区规划局向涪陵殡葬管理所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项目确定为涪陵区宝鼎山陵园建设项目,地址为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1组、2组,拟用地面积约200580平方米。同年11月4日,重庆市林业局通过了涪陵区宝鼎山陵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预审。同年12月16日,涪陵区规划局向涪陵殡葬管理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载明建设用地位置为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1组、2组,面积为66678.8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2000平方米。同年12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对涪陵区李渡街道和南沱镇土地利用局部调整进行了总体规划。
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涪陵区使用2015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作出批复,计划指标为6.6680公顷,用于李渡街道岚马村1社、2社部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同年7月2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重庆市涪陵区宝鼎山陵园建设工程征收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岚马村集体林地6.5601公顷,其中征收岚马村1社集体林地4.5157公顷,征收岚马村2社集体林地2.0444公顷。同年9月,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拟建的涪陵区宝鼎山陵园一期一标段工程通过招标后确定群洲公司为中选人。工程地址为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1组、2组,中标工程规模为用地面积66678.8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74.44平方米。同年9月28日,涪陵区宝鼎山陵园一期一标段工程由项目业主涪陵殡葬管理所与发包人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群洲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之后开始施工。同年1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对涪陵区建设宝鼎山陵园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了批复,同意将李渡街道岚马村1社、2社集体农用地6.0684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59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涪陵区宝鼎山陵园建设项目被纳入了重庆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该项目还取得了环境影响评价书、消防设计审查。
李渡岚马1组诉称:日,李渡岚马1组取得了132.6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2015年9月,李渡岚马村委会在未经李渡岚马1组许可,亦没有与李渡岚马1组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同意让涪陵殡葬管理所发包给群洲公司在李渡岚马1组所有的土地范围内建设公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立即停止侵占李渡岚马1组所有的集体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涪陵殡葬管理所辩称:李渡岚马1组诉称不属实。涪陵殡葬管理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手续后,才实施涪陵区宝鼎山陵园项目,不是与李渡岚马村委会签订合同后实施的。请求法院驳回李渡岚马1组的诉讼请求。
李渡岚马村委会辩称:1970年,岚马村民委员会(原涪陵县岚马大队)通过调整7个社的集体土地成立岚马村果园,所有权人为岚马村村民委员会。1991年,四川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原涪陵市致韩镇岚马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权属进行了确认。2000年,涪陵区致韩镇岚马村委会取得了土地所有证。2008年起,岚马村村民委员会将土地发包给周伟经营。在2010年土地确权时,误将属于岚马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确认给了岚马村1组。2014年,涪陵区民政局在岚马村规划修建宝鼎山公墓,并于2015年开始实施。日,岚马村村民委员会与岚马村1组社员、党员、社员代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范围和收益进行了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协议。岚马村村民委员会聘请了勘界公司,在原岚马村1组组长和社员代表、村干部、李渡街道驻村干部等共同到现场勘界并签字确认,最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涪李人调[2015]55号调解协议。李渡岚马1组称2015年10月才知道被告侵占其土地不属实。请求法院驳回李渡岚马1组的诉讼请求。
群洲公司辩称:群洲公司是通过涪陵区交易中心投标中选后才实施的涪陵区宝鼎山陵园项目工程。群洲公司没有过错,亦没有侵害李渡岚马1组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李渡岚马1组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涪陵区人民政府将李渡街道岚马村1社、2社集体农用地6.0684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59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至此,涪陵区宝鼎山陵园项目在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1组所占用的土地4.6102公顷已被国家征收,该土地转为国有性质,李渡岚马1组不再享有对已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涪陵区宝鼎山陵园项目的建设行为,取得了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计划指标、林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等行政许可,殡葬管理所、群洲公司在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1组已征收土地上建设涪陵宝鼎山陵园属于合法使用土地行为,不构成对李渡岚马1组土地所有权的侵害。李渡岚马村委会没有在李渡岚马1组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不构成对李渡岚马1组土地所有权的侵害。故李渡岚马1组请求法院判决涪陵殡葬管理所、李渡岚马村委会、群洲公司立即停止侵占李渡岚马1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渡岚马1组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李渡岚马1组负担。
李渡岚马1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日,李渡岚马1组取得了132.6公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涪陵殡葬管理所、李渡岚马村委会、群洲公司在未取得该地土地使用权情况下施工,侵占李渡岚马1组集体土地,且未进行补偿安置。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单方取消李渡岚马1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后,已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涪陵殡葬管理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渡岚马村委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群洲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重庆市涪陵区国土局于日分别对李渡岚马村委会、李渡岚马1组作出“关于拟撤销《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告知书”;日重庆市涪陵区政府以登记材料不实,不正当手段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为由,作出“关于撤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决定”,即撤销李渡岚马1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嗣后,李渡岚马1组不服,就此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涪陵区人民政府将李渡街道岚马村1社、2社集体农用地6.0684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59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至此,涪陵区宝鼎山陵园项目在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1组所占用的土地已被国家征收,该土地转为国有性质,李渡岚马1组不再享有对已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本案中涪陵区宝鼎山陵园项目的建设行为,已经取得了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计划指标、林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等行政许可,该建设行为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涪陵殡葬管理所、李渡岚马村委会、群洲公司行为不构成对李渡岚马1组土地所有权的侵害。故上诉人请求恢复原状没有依据,一审判决依法驳回李渡岚马1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李渡岚马1组上诉称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单方取消其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后,已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讼争土地仍属于其所有的问题。因该权属争议不会影响本案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即本案无须该复议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不必中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渡岚马1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渡岚马1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许梅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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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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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道路改建工程招标公告
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道路改建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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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道路改建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道路改建工程已由涪发改委发〔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重庆市涪陵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实施地点: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
2.2项目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该工程全长约11.3公里,分公路改扩建和路面改造两部分,总投资约5000万元。
(1)A段为公路改扩建:全长2.509公里。三级公路,设计行车时速30km/h,路基宽9米,路面结构为4cm厚AC-13C细粒式沥青砼+6cm厚AC-16C中粒式沥青砼+20cm厚6%水泥稳定碎石+25cm厚5%水泥稳定碎石+20cm厚砂砾石垫层;在K1+457.879-K1+593.959处新增一座桥梁,桥长136.08米,4跨30m预应力T梁,桥宽9米。
(2)B段为路面改造:路线全长8.82公里,分两段,一段起于S303涪垫路杨柳冲,止于宝鼎山陵园,长3.58公里,路面结构为调平泥结碎石路基+20cm4%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20cm5%水泥稳定碎石基层+6cmAC-16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另一段起于规划建设的斜阳溪桥北桥头,止于石泉,长4.97公里,路面结构为破碎碾压原混凝土路面+20cm厚5%水泥稳定碎石基层+6cm厚AC-16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全线按四级公路标准进行路面改造,设计时速20km/h,路基宽6.5m,路面宽5.5m。
2.3项目招标范围: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道路改建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明确的工程项目的全部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明确的内容为准)。
2.4工期:300天。
2.5项目分包情况: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公路养护二类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招标不需报名,开标时直接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起,在重庆市涪陵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flggzy.cn)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补遗、最高限价等投标截止时间前公布的所有相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4.2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在重庆市涪陵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flggzy.cn)上关注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1000元(含图纸等电子资料),递交投标文件时支付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以招标文件为准,地点为重庆市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时间以重庆市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公开挂钟时间为准)。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涪陵交通旅游建设投资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鼎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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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
(原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
李渡镇现已撤销,设置。词条内容为历史数据。位于重庆市中北部,长江北岸,是重庆市30个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之一。面积91.1平方公里,人口5万。水陆交通发达,长江流经该镇,省道涪(陵)长(寿)公路、国道“319”过境。辖石马、小溪、东堡、平垣、太乙、双龙、桂林、两桂、妙音、果园、均安、桐梓、土桥、双庙、和平、红庙、幸福、石家湾、保和、梁房、人和、石院、谢石、元觉、水磨、灵宝、垭口、尖山、兴寨29个村委会和大巷子、新华路、人民路、和平路4个居委会。有以建材、化工、运输为主的乡镇企业。农业主产水稻、玉米、小麦,兼产油菜子、蚕桑等,特产青菜头。
李渡镇历史沿革
李渡历史悠久,相传因唐代诗人李白在此渡江而闻名,从明朝开始一直沿用至今。1909年置李渡镇,1958年改公社,1983年复镇后马石乡并入,1992年马鞍、
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
金银两乡并入。
李渡镇机构代码
122 双河口居委会 111 太乙门居委会 112 大石庙居委会 112 马鞍居委会 112 金银居委会 112 高岩口居委会 112 致远社区 112 石马村 112 玉屏村 112 两桂村 112 红星村 112 均安村 112 和平村 112 人和村 220 石院村
220 水磨滩村 220 垭口村 220 明家湾村 112 大鹅村 112 双溪村 112 盘龙村 112 倪丰村 220 新阳村 220 云星村 220 百花村 220 桂花园村 220 龙桥村 220 岚马村 220 梨园村 220 断桥村 220 石龙村 220 堰桥村 220 龙塘村 220 两龙村 220 韩龙村 220 新龙村 220 山仑村
李渡镇李渡概貌
李渡镇地理位置
李渡街道滨临长江北岸,距涪陵主城以西15公里,重庆主城以东80公里,幅员面积110平方公里,总人口41814人,辖19个村(居)。从重庆市到涪陵区,沿渝宜高速经、李渡工业园到达涪陵区。
李渡镇自然资源
李渡处于海拔175—800米之间,日平均温度18.9℃,无霜期315天,年降水量1074.5毫米,适合多种农林植物生长。
李渡镇农村经济
辖区有耕地7万余亩,林竹4万亩,其中笋用竹5000余亩,宜林宜牧荒地1.5万亩。农业传统项目主要是榨菜、蚕桑、水果、园林苗木。农业产业项目发展方向为:水产养殖、林果产业、蔬菜产业、大牲畜养殖业。
李渡镇企业发展
辖区非公企业247个,产值532680万元,乡镇企业60个,产值132685万元。形成以物流运输、建筑开发、包装、机械、建材,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主的产业。
李渡镇基础设施
村村实现公路畅通,90%以上社实现公路通达。每平方公里公路里程为2.3公里。有19座小(二)型以上水库,多口山坪塘,有效灌溉达70%以上。有线电视、电话、移动通讯全覆盖,农村电网改造全面完成。
李渡镇风景名胜
有一山一库两河(黄草山、水磨滩水库、斜阳溪、平滩河)的自然景观。有约1万亩的园林花卉苗木种植基地。
李渡镇发展思路
坚持“三产联动、统筹城乡、点面布局、突出特色、集约发展”的总体思路。
李渡镇产业定位布局
在城市规划区边缘地带规划建设两个以中小企业、民间创业、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基地。  在坪上和后山地区,利用可集约开发的土地资源,发展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和蔬菜产业。  在一山一库两河区域,以及万亩花卉苗木基地,利用自然景观,可发展特色种养殖和城郊乡村休闲、观光、娱乐业。
李渡镇项目支撑
1、交通便利。项目布局区全部通过高速公路、省道、乡道、村道连结。斜阳溪保持着原生态自然风貌,山峡水库175米蓄水后可倒灌溉10公里,离涪陵主城10公里,李渡新城5公里,高速公路2个出口5公里;黄草山一带离高速公路李渡和旦渡出口均在10公里左右。1万亩花卉苗木基地集中分布在城郊结合部。  2、已经编制并提出了一系列经论证的一二三产业项目。  3、农业和工业项目均可享受涪陵区和李渡街道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4、用地方式灵活。可采取流转、租用、占用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为此,办事处专门下发了通过土地流转兴办一二三产业项目的意见。  5、李渡党工委、办事处,李渡人民秉承外来投资者是上帝,服务项目是责任和义务的宗旨,全力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博雅地名网.[引用日期]
.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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