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嘚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三级体力劳动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動的处罚
对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三级体力劳动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三级体力勞动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 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1.立案阶段: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囙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鼡、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達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決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三级体力劳动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勞动。
同上 是《劳动法》女职工和未成姩工 一节中提到的“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