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张许村郑州押寨什么时候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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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户北京自首调查:洗浴中心遭强拆
  部门回应
  关于拆除
  租赁协议证明强拆合法
  昨日下午,记者在镇江市新区管委会看到了他们就此事向上级递交的情况汇报。汇报声称,据调查,徐租赁张许村的门面房,是日经有关部门办理临时规划用地证手续后建设的临时建筑,张许村与徐签订租赁协议时就明确&如遇国家征用需搬迁,前3年内由张许村对其固定财产等损失补偿6000元。超过3年不再补偿,徐必须无条件让出&。
  2006年8月,徐向张许村租用土地搭建320平方米临时用房,也明确了上述事项,租地协议从日至日。
  2009年8月,因镇江市重点工程丁卯桥路拓宽项目,徐经营的浴室被列为拆迁范围,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徐的拆迁补偿评估价为25.93万元。但徐要求补偿150万元,丁卯街道将补偿放宽至31.36万元,但其仍不肯接受。
  在多次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于日将其浴室拆除。在拆除过程中,由于受到人为阻挠,导致一些物品未能及时搬出,造成徐庭荣的损失。
  关于冲突
  街道是想把他送往&法制学习班&
  徐的频频上访引起了当地政府及警方的警惕。镇江新区一人士称,徐被当地政府部门定性为&缠访&人员,他的行踪也一直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
  相关政府部门一份书面汇报对徐自浴室拆除以后其上访的次数及行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血案&发生前一天,即日,徐又和其他4位村民赶赴省信访局上访,&他告诉省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如果省里解决不好,将去北京上访,因此镇江新区将他列为了重点信访对象。&该人士表示,正因为一些原因,丁卯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负责人决定,要把徐再次送往&法制学习班&学习,而这个任务便交给了张许村委会副主任戴某,但让人没有料到的是,戴某的做法直接酿成了当日发生在张许村的暴力事件。
  关于&黑社会&
  村委会副主任让一包工头出人
  镇江新区管委会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戴某在前去&游说&徐前做了两手准备,&他首先找到丁卯派出所教导员马忠斌,让马劝说徐去学习班,为避免游说失败,他又找到当地包工头刘洋,让他叫人,软的不行就来硬的。&
  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法制科长田健淼向记者描述了警方调查后的事发经过:当日下午3点左右,马忠斌乘警车来到了徐家门口,见徐恰好在车内,便要求徐下车,徐没有下来,&马便给戴某打电话说明了情况,随后便离开了。过了一会,包括刘洋在内的5名男子乘一辆桑塔纳来到了徐家,开始对徐及徐的车施暴。&
  田科长表示,目前尚无法核实徐庭荣与5名男子的争斗细节,但导致的后果确凿无疑:两位年轻男子身受重伤,而致伤者为徐庭荣。事后经警方调查,这5名男子来自安徽和镇江,其中有3名都有寻衅滋事、行贿等前科,&也就是一般人眼里的流氓混混,有黑恶嫌疑,他们3个人已被劳动教养。&而另外两名受伤的男子中,一名因伤情严重仍在南京某医院接受救治,另外一名则因伤情稳定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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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今日推荐薛有权与镇江新区张许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有权。委托代理人杨俊,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江新区张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街道武将社区旁。法定代表人张庭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双福,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祥,律师。再审申请人薛有权与被申请人镇江新区张许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许村委会)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镇经民初字第0470号民事判决,薛有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10月31日作出(2013)镇民终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判决张许村委会赔偿薛有权租金损&#x元、驳回薛有权的其他诉讼请求。薛有权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61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薛有权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被申请人张许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双福、徐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有权向原一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9月至同年10月,其位于镇江新区丁卯街道张许村野鸡山7号房屋被不法分子陆续拆除。在其强烈要求下,省市有关部门答复,拆除人为张许村委会,张许村委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拆除其所有的全部房产,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诉请法院判令:1、张许村委会恢复原位于镇江新区丁卯街道张许村野鸡山7号房屋的原状;2、张许村委会赔偿&#x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租房费&#x元。张许村委会辩称:2010年6月18日,镇江新区拆迁事务所纬三路延伸提前拆迁。薛有权的房屋不全是张许村委会拆的,拆的只有四分之一。因薛有权自己有房子住,不存在租金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薛有权的诉讼请求。原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12月25日,薛有权经审批,拆除原平房三间77.52平方米,原地翻、扩建楼房二间,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薛有权于2003年12月29日领取了镇江市新区丁卯街道办事处建房许可证后,翻、扩建了楼房。2010年2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批准镇江新区2009年度第1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薛有权所在村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x年7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批准镇江新区2010年度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薛有权所在村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薛有权房屋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2010年6月至7月,该地块开始进入拆房阶段,2010年8月,张许村的水电供应、通讯设施随之全部拆除。薛有权也搬至镇江新区丁卯四季经典28幢101室其所有的门面房居住&#x年9月至10月,薛有权房屋门窗被拆,房屋分四次被拆塌。薛有权四次报警,称其房屋被非法拆除。薛有权于2010年10月24日向镇江市新区国土资源局反映“丁卯街办张许村野鸡山7组薛有权家的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是否被征收征用了。”等问题,该局于同年11月9日作出答复意见,称丁卯街办张许村野鸡山7组的土地尚未依法实施征收。后薛有权又多次向省、市相关部门反映其房屋被非法拆除。省、市部门答复,由张许村委会与薛有权协商解决拆除房屋的赔偿问题。另查明,现薛有权房屋原所在位置,无供电和供水设施,道路毁损、堵塞严重,无法正常通行。原一审审理中,经释明,薛有权不同意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张许村委会赔偿相关合理损失,坚持要求恢复房屋原状。原一审法院认为,薛有权原位于镇江市新区丁卯街道张许村野鸡山房屋,有建房用地审批表、建房许可证证明,应予确认。薛有权的房屋被拆除,张许村委会只承认拆除其中部分房屋,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张许村委会对薛有权房屋被拆除的相关损失,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因薛有权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为建设用地,且张许村委会野鸡山组实际已拆除完毕,该地块现处于无人管理的荒芜状态,无供电供水设施,周围道路湮没,周边也无其他生活配套设施,自然环境已不适合居住,故对薛有权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薛有权在本案中不同意变更诉请要求张许村委会承担对被拆房屋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薛有权搬离张许村野鸡山组的房屋后,居住在位于镇江新区丁卯四季经典28幢101室其所有的门面房。薛有权主张的租金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薛有权的诉讼请求。薛有权不服原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主要上诉理由:张许村委会&#x年9-10月份非法拆除其所有的房屋,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原审判决以其房屋被非法拆除后仍居住在自己所有的房屋内为由,对租房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不当。对其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错误。张许村委会非法拆除其房屋,规划红线图并不包括其原房屋所在地块,水电齐全,道路通畅不存在恢复障碍。张许村委会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确认原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另查明:二审中薛有权陈述其房屋被拆前,房屋内共居住四人,本人、儿子、儿媳、孙子。张许村委会认为五人,但房屋被拆前已不在此居住。本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薛有权主张恢复原状并赔偿租金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予支持。薛有权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新区丁卯街道张许村野鸡山房屋被张许村委会拆除,根据镇江市新区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该房屋拆除时张许村野鸡山7组的土地尚未依法实施征收,故张许村委会在未与薛有权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拆除房屋侵犯了薛有权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因薛有权所要求对其房屋恢复原状,需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故该项请求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不予理涉。对于租金损失,薛有权房屋被非法拆除,不管其是否另有居住条件,薛有权都有权要求赔偿租金损失。原一审法院以房屋拆除后薛有权搬至其所有的门面房居住,没有实际产生租金损失为由,驳回薛有权的该项请求不当,应予纠正。薛有权的房屋被拆除后,本院根据薛有权现居住的位置,参照镇江新区房屋被拆迁后人口安置最低标准即每人30平方米,并参考镇江新区丁卯附近住宅房屋租金标准,酌情认定薛有权租金损失为1500元/月×26个月(2010年10月&#x年12月)=39000元。该标准作为解决薛有权家人的居住符合客观实际。遂判决: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镇经民初字第0470号民事判决;二、镇江新区张许村民委员会赔偿薛有权租金损&#x元(截止2012年12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驳回薛有权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薛有权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薛有权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决张许村委会将所毁房屋恢复原状,赔偿房租230256元。张许村委会辩称:诉争的土地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且已经建成道路以及辅助设施,恢复原状存在法律障碍,请求驳回薛有权关于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租金可在原二审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判决。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薛有权与张许村委会在原二审庭审中已确认房屋实际面积为247.02平方米。薛有权原房屋所在土地已被建成的纬三路占用。丁卯地区近期商品房平均价格约为每平方米5200元,房屋租金约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再审中,经本院发出书面函咨询,镇江新区规划部门出具规划图并说明: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列入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薛有权主张恢复原状、赔偿租金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争议问题:1、涉案房屋能否恢复的问题?2、无法恢复如何处理问题?3、关于租金损失计算问题?关于第一个争议问题,本院认为张许村委会在没有办理相关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等手续,且双方尚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薛有权的房屋为非法,属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有关民事责任规定承担恢复原状责任是以财产损坏能够修复和必要为前提,如果已经灭失、毁灭无法修复,就只能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上述恢复原状及修理、重作、更换的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对不动产或动产毁损含义进一步细化,应理解为损坏和灭失两种情况,在损坏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而在灭失情况下,则不能适用本条款,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本案中,薛有权所有的房屋被张许村委会违法拆除,被拆除房屋所属地块已被规划为商业金融用地,且已被建成的道路占用,已不能再作为村民宅基地批给村民建房,故薛有权所被拆除房屋已经灭失、无法恢复原状,故应由张许村委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薛有权提出要求张许村委会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问题,虽然薛有权在原一审坚持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而不同意变更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鉴于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为责任聚合请求而非请求权竞合,可以相互并存、相互吸收。在涉案房屋尚未毁灭的情况下,薛有权可以适用物权请求权即请求恢复原状,当涉案房屋已经灭失、无法恢复,就只能行使侵权请求权,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合法权利,减少讼累,本院在确认涉案房屋无法恢复原状情况下,应适用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侵权人张许村委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拆房屋赔偿数额应为:实际建房面积为247.02平方米,参考近期当地商品房市场行情按每平方米5200元计算,合计为1284504元。关于第三个争议问题,租金损失应自2010年10月起按实际建房面积247.02平方米结合当地房屋租赁市场行情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至本判决之时2015年3月,共计为元。薛有权要求支付房租230256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镇民终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和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镇经民初字第0470号民事判决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被申请人镇江新区张许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再审申请人薛有权房屋损&#x元。三、被申请人镇江新区张许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再审申请人薛有权租房损&#x.20元。四、驳回再审申请人薛有权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4754元,均由镇江新区张许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邰玉妹审 判 员  杨道骏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艳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710102186****0023?430503132****6936?112804182****1831?80705188****4341?6720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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