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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1325号

原告庞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0日,住重庆市南岸区

,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区纺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柯金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请求被告

支付其工程款人民币元及利息并请求确认其所承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诉讼请求被告

支付其工程款人民币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至3亿元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3000万元,应由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四川省遂宁市Φ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四川省遂宁市中級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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