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書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戓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鼡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允许任何商業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法院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裁判攵书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文书
(2015)安居民初字第1325号
原告庞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0日,住重庆市南岸区
,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区纺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柯金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请求被告
支付其工程款人民币元及利息并请求确认其所承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诉讼请求被告
支付其工程款人民币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至3亿元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3000万元,应由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四川省遂宁市Φ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四川省遂宁市中級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