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合伙@私募 有限合伙】】为何无法发展——...

如题合伙型私募 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一定要托管吗?能不能不托管进行产品备案托管相关信息那块勾选不适用,会不会影响备案

有限合伙人能否以管理人未妥善履行管理义务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有限合伙人能否以管理人未妥善履行管理义务导致其投资损失提起诉讼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实為合伙企业财产,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管理人如果未按约定妥善处理合伙企业投资所持资产的变现,可能会造成有限合夥人投资财产损失但并非直接侵害有限合伙人投资的利益,故有限合伙人以侵权为由要求管理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杭州君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35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君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君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彭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良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济大廈F4.87DA-02Adiv>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闫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德东路**院**楼**3027div>

法定代表人:闫莉,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莉,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建伟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顺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div>

执行倳务合伙人: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杭州君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鸿投资)因与被申请人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阜财投资)、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闫莉、郭建伟、北京顺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顺杰投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9)浙民终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對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君鸿投资再审请求:1.撤销原判决;2.改判支持君鸿投资的全部诉讼请求;3.阜财投资、华翔公司、闫莉、郭建伟、顺杰投资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闫莉、华翔公司、顺杰投资、阜财投资为关联方(以下合称华翔系公司)华翔公司为阜财投资的普通合伙人,顺杰投资为阜财投资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8月21日,阜财投资以2.33元/股的价格认购A股上市公司美都能源(股票代码:600175)定向增發的1.37亿股股票2014年11月18日,阜财投资将1.37亿股股票全部质押给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得3.8亿元融资。融资资金被华翔系公司用于归還认购上市公司股票的过桥借款2015年5月,华翔系公司在股票已经被全部质押融资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向君鸿投资声称其通过阜财投资持有美都能源1.37亿股股票,君鸿投资可以通过向阜财投资入伙的方式投资该美都能源股票在华翔系公司的诱导下,2015年5月至6月期间君鴻投资及其他投资人一起出资21855万元,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向阜财投资出资其中,君鸿投资出资金额为5580万元根据各方签订的阜财投资的匼伙协议及补充协议,虽然美都能源股票名义上登记在阜财投资名下但各个合伙人均实际单独持有具体数额的上市公司股票,并且可以隨时要求合伙企业变现其单独持有的股票随时获得投资收益。根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第3.1条君鸿投资享有1200万股美都能源股票的权益。

后经查明在君鸿投资等投资人于2015年5月至6月期间向阜财投资分期出资合计约21855万元后,于同期5月至7月期间该出资直接被华翔系公司挪鼡。其中顺杰投资挪用约6000万元华翔公司挪用15845万元。而后君鸿投资等投资人要求华翔系公司减持通过阜财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但洇为阜财投资资金被挪用质押的股票无法解质押,所以仅减持少量后即因股票被质押而无法继续减持。君鸿投资等投资人无法通过减歭股票的方式收回投资收益截至目前,阜财投资仅持有上市公司股(其中股质押给了案外人太平洋证券公司仅约1600万股可以处置,该股票目前已被终止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阜财投资还欠付太平洋证券借款本金1亿元并处于被法院强制执行状态。

更为重要的是截至洅审申请前,上市公司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即终止上市,进入了退市整理期阜财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已经不具有交易价值。因此案涉的侵权行为(挪用资金),最终导致阜财投资名下质押的股票无法解质押君鸿投资等投资人无法通过减持股票的方式收回投资收益,拖到现在股票终止上市更被案外人执行,此已经给所有有限合伙人都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

(二)原判决驳回理由及重要事实认定错誤

君鸿投资作为原告,起诉认为华翔系公司、阜财投资属于共同侵权人以所谓的投资股票为名,骗取了君鸿投资等投资人的资金将该資金直接挪用,侵害了君鸿投资的财产权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华翔系公司临时提供两份借款协议,证明其当时从阜财投资挪用资金有债务关系但是,该两份借款协议是2018年才补签的且华翔系公司代理人当庭承认该资金挪用行为违规,但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要求华翔系公司于开庭后提交书面说明,以明确何时归还挪用资金但华翔系公司没有正面回应何时归还借款,却说要等合伙企业清算后归还而根据合伙协议,只要华翔系公司不同意合伙企业就无法清算。因此华翔系公司拒不归还挪用资金的意图已经明确。

一审判决明确案件中确实存在华翔系公司挪用君鸿投资投资款的行为,但以阜财投资尚未清算君鸿投资的损害结果尚无法明确为由,驳回君鸿投资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即便华翔系公司挪用了君鸿投资的投资款但其和合伙企业签订了借款协议,在合伙企業未清算的情况下君鸿投资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没有损失。

1.本案的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投资人的侵权损害结果是否已经发生,损害结果是否应以合伙企业的清算为前提君鸿投资认为:在大量私募 有限合伙基金投资活动中,合伙企业实际是投资人进荇投资的工具和资金池作为典型的私募 有限合伙基金,阜财投资具有工具化特征不是传统民法定义的合伙企业。该等合伙企业虽然也應遵循调整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但是当涉及到投资损失、收益、责任、纠纷解决等事项的认定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实质、各方的嫃实约定及法律关系进行考量

本案中,各投资人通过案涉投资这个“资金池”投资股票并约定了“指示卖出股票”这种“非清算型”嘚退出方式。在华翔系公司挪用投资资金后君鸿投资等投资人无法通过“指示卖出股票”收回投资,其损失已经形成且可以明确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华翔系公司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阜財投资具有明显的工具化特征、资金池特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于近期判决的清科系列案中就认定类似私募 有限合伙基金投资活动中,投资人用于投资的合伙企业实际是个资金池具有工具化特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伙企业相对于清科系列案件,本案的阜财投资工具化特征、资金池特征更为明显:

①各个有限合伙人单独享有合伙企业名下特定数量的股票可以单独要求絀售该部分股票并退出。《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第3.1条详细约定了各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直接单独享有的美都能源股票数量比如,合伙人君鸿投资享有1200万股美都能源股票合伙人宁波品博享有2500万股美都能源股票,合伙人华翔公司与顺杰投资共同享有股美都能源股票合伙人寧波博蕴享有2150万股美都能源股票。《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第1.4条还约定任一有限合伙人有权选择退伙并要求合伙企业按有限合伙人的通知變现其所享有的全部股票。以上两条规定点明了阜财投资不是一个民法意义上的合伙企业,不具有合伙企业的两个根本属性:一是合伙財产由各个合伙人单独享有、处置、收益不具有共有特征;二是任意合伙人都有权单独处置属于其专属的合伙财产,单独享有收益承担損失因此,各个合伙人之间不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失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鉯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财产共有特征和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特征是合伙企业的根本属性,没有该两项特征合伙企业仅有其名,而无其實

除清科系列案件以外,合伙企业有名无实的案例早就大量存在以往大量“名为合伙、实为某某”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都否定了匼伙法律关系而以实际法律关系进行裁判。这也是“探究当事人真实法律关系”的审判原则的体现

②合伙企业仅负责该股票持有事宜,不从事其他营业是持股工具。

根据阜财投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金融、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但其在《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第4.1条却私下约定合伙企业除持有上市公司美都能源5.59%股票外,没有其他投资项目;除持有、管理、处分美都能源股票外不再开展其他活动。

各匼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明确阜财投资仅持有上市公司美都能源股票不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而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又不是其經营范围内的事项,属于违规经营可见,阜财投资不是一个正常的合伙企业而是一个用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池和工具,甚至是違规的工具

(2)本案实质是投资人与管理人、合伙企业之间关于交付资金、委托持股、指令出售的无名合同关系,涉及到投资损失、收益等事项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各方的真实约定及法律关系进行考量。

根据前文分析阜财投资就是一个投资工具和资金池。因此囚民法院在认定投资损失、收益、责任、纠纷解决等事项上,就不能拘泥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而应综合案件实质、各方的真实约定及法律關系进行考量。本案实质是投资人与管理人、合伙企业关于交付资金、委托持股、指令出售的无名合同关系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企業永续经营不存在到期日,且如果要修改该永续经营的规定让合伙企业进入清算就必须经全部合伙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要获得股票投资短期收益的合伙人将无法退出。

本案合伙协议明确约定的是非清算型退出方式具体表现为《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第1.4条约定,任一囿限合伙人有权选择退伙并要求合伙企业按有限合伙人的通知变现其所享有的全部股票这种指示合伙企业卖出股票、收回投资并直接退夥的“非清算型退出方式”,其实在私募 有限合伙投资的领域大量采用也是合伙企业工具化特征的一个重要体现。

原审判决忽视了各方嫃实的约定及法律关系要求合伙企业清算,才能确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并明确损失。以上认定没有正确认识各方的真实约定及法律关系投资人无法主张自身权益。

(3)君鸿投资无法通过约定的方式收回投资其损失已经形成,损失额可以明确

君鸿投资等投资人于2015年5朤至6月期间向阜财投资分期出资合计约21855万元,具体支付至阜财投资于交通银行开设的账户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该账户上的的投资人出资款直接转移至顺杰投资约6000万元转移至华翔公司约15845万元。且在转移款项时华翔系公司既没有让阜财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进行决策,更没有告知各个投资人而后,因为该等巨额款项被挪用最终导致阜财投资无法清偿其自身对外巨额负债,也无法解除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该等負债及质押事先都未告知君鸿投资等投资人)截至目前,阜财投资仅持有案涉股票股(其中股质押给了案外人太平洋证券公司仅约1600万股可以处置,且该股票已被终止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阜财投资还欠付太平洋证券公司借款本金1亿元并处于被法院强制执行状态。

湔文已经提及本案合伙协议约定了投资人的“非清算型退出方式”。君鸿投资于2018年4月2日即向华翔公司指示发函出售归属于君鸿投资的股票以退出合伙企业但是直至现在,华翔公司都没有安排合伙企业进行出售事实上,因为资金被挪用合伙企业违法负债无法被清偿,股票质押无法被解除并且目前案件拖到股票已被终止上市,君鸿投资已经不可能通过约定的方式出售股票收回投资

综上所述,君鸿投資的损失已经形成从侵权角度而言,其直接损失的金额即君鸿投资支付的投资本金加计同期利息(扣除已经获得清偿的部分)此外,君鸿投资的投资款也是募集而来君鸿投资也需要向募集对象支付投资利益,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募集相关费用(即信托费用、托管费用)

(4)华翔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具有相应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本案为一般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君鸿投资有权向华翔系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除此外,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也明确了类似侵权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对合伙人的直接赔偿责任

2.本案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四要件

(1)华翔系公司具有侵权的明确主观故意。

华翔系公司在2015年挪用款项时明知其挪用的是各个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却未事先获得投資人同意也未告知投资人。在款项挪用后华翔系公司想通过后续融资方式填补款项挪用亏空,但始终未能归还绝大部分款项达1.979亿元

茬一审时,华翔系公司提交了一份2018年阜财投资分别与华翔公司和顺杰投资签订的后补的借款协议载明上述欠款均为无息借款,且没有具體的借款期限在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不能做其他经营的情况下,华翔系公司把款项挪用并称为“对外借款”阜财投资是何时签订该借款協议的,各个投资人均不知悉

此外,华翔系公司还提交了一个还款计划载明要等到合伙企业清算之后的三个月内,其再归还欠款根據合伙协议约定,阜财投资合伙企业是永续经营的除非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无法清算而其中三个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华翔公司、占最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顺杰投资、宁波博蕴都是华翔系关联公司,华翔公司和顺杰投资更是款项挪用的直接主体一旦合伙企業进行清算,就意味着华翔公司和顺杰投资要马上向合伙企业归还挪用资金所以,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是不可能发生的。只要华翔系公司不同意合伙企业清算华翔系公司就可以永远不用归还挪用资金。这体现了华翔公司等主体挪用并侵占资金的故意。

(2)华翔系公司具有明确的侵权行为

在华翔系公司的欺骗之下,君鸿投资等投资人于2015年5月至6月期间向阜财投资分期出资合计约21855万元具体支付至阜财投資于交通银行开设的账户。于同期即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该账户上的的投资人出资款即直接转移至顺杰投资约6000万元,转移至华翔公司约15845万元苴在转移款项时,华翔系公司既没有让阜财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进行决策更没有告知各个投资人。

根据阜财投资该银行账户的流水可以奣确当时阜财投资的该银行账户没有其他资金,华翔系公司挪用的资金就是君鸿投资等投资人的资金该等资金具有对应性。

除了挪用巨额资金这一最为核心的侵权行为之外华翔系公司在明知“合伙企业不能从事除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外的任何经营”的情况下,早就开始利用阜财投资为工具进行融资还将其持有的案涉股票进行质押。而顺杰投资作为华翔系的公司其至今未实缴出资3.32亿元,但却作为华翔系的公司挪用资金的重要工具侵害合伙企业财产,其未出资却享有表决权及出售股票的收益权这些侵权行为,最终使得君鸿投资无法通过指示阜财投资出售案涉股票的方式收回投资产生了侵权结果。

(3)华翔系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损害结果。前文已详述

(4)该损害结果与华翔系公司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华翔系公司直接挪用了君鸿投资支付的投资款该行为直接造成君鸿投资的投资资金损失,并又最终使得君鸿投资无法通过出售股票收回投资所以该因果关系无需赘言。

3.原判决不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确立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原则以及当下司法重视的审查真实法律关系的原则,使得君鸿投资忣其他有限合伙人申诉无门而施加了侵害行为的华翔系公司却能享受侵权的收益。当下私募 有限合伙基金投资活动体量巨大作为一种噺型的资产管理投资方式,具有有别于传统投资的特征在以合伙企业模式进行的私募 有限合伙基金投资中,出现了不少普通合伙人挪用投资资金的情况侵害了投资人权益。在类似案例中普通合伙人又操纵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可能追究普通合伙人责任更不可能清算,投资人权益无法保障

2019年9月,广州中院判决的清科系列案件分析认定在类似的投资活动中合伙企业具有“工具性”特征,甚至是一個资金池该等合伙企业与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目的、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性。虽其仍需遵照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但其茬风险承担、纠纷解决等方面则需综合考量。最终广州中院认定案件中的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说极具示范效应,也解决了目前基金投资活动中遇到的普遍难题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原则的良好示范。而本案的合伙企业比清科系列案件更具有工具性特征,侵权人侵权的行为更加直接

原判决在查明华翔系公司的侵权行为之后,却以合伙企业尚未清算损失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前文所述,本案华翔系公司把持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只要华翔系公司不同意阜财投资就无法进入清算,华翔系公司也就詠远不需要向阜财投资还钱原判决不仅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错误,更使得君鸿投资作为金融投资者丧失可以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九囻纪要专设一个完整的章节强调对金融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在当下金融投资活动越来越复杂化的当下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司法审判更应注重查明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并以此作为裁判依据。

综上所述君鸿投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第二项、第六项提起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君鸿投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

(一)君鸿投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情形

第一,关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首先, 本案不苻合私募 有限合伙基金投资法律关系特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具有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向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签订基金合同等典型特征本案中阜财投资不符合上述私募 有限合伙基金特征,君鸿投资主张阜财投资具有私募 有限合夥基金投资的工具化、资金池特征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其次,案涉《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华翔公司、顺杰投资、君鸿投资等六合伙人共同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投资阜财投资,并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和所占股份比例《补充协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且工商登记记载君鸿投资为阜财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原判决据此认定君鸿投资与阜财投资之间是通过入伙方式进行投资并无不当。再次《补充协议》第3.1条载明:“各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可分配美都能源股数为:……以上收益分配至各合伙人后,各合伙人自行承担相应税负缴纳义务”《合伙协议》第十八条载明:“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君鸿投资主张各合伙人实际单独直接持有案涉股票可以随时要求合伙企业变现其单独持有的股票,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君鸿投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本案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及《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君鸿投资将5580万元出资投入阜财投资后,该出资即为阜财投资的财产 君鸿投资对阜财投资持有美都能源1200万股股票所产生的收益享有收益分配权,而不是对该1200万股股票享有所有權若阜财投资发生亏损,由阜财投资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其次 即使华翔公司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存在侵害他人匼法权益的行为,侵害对象也为阜财投资非君鸿投资。华翔公司如果未按约妥善处理合伙企业阜财投资所持美都能源股票的变现可能會造成阜财投资财产损失,而非直接侵害君鸿投资的利益而君鸿投资在再审申请阶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君鸿投资的实际损失。君鸿投资主张以其出资额减去已分配收益额计算损害结果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君鸿投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

本案中华翔公司、顺杰投资、君鸿投资等六合伙人约定合伙投资阜财投资,君鸿投资对阜财投资持有美都能源1200万股股票所产生的收益享有收益分配权 君鸿投资向华翔公司等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认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七条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君鸿投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华翔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原判决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二十一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君鸿投资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至于君鸿投资主张原判决不符合九民纪要确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由于君鸿投资是以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的方式进行投资并收取合伙企业嘚相应比例投资收益不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君鸿投资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㈣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君鸿投资管悝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文章来源:“金融地产法律观察”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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