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神武强制离婚婚?

长期分居,一方可以要求强制离婚吗? -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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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分居,一方可以要求强制离婚吗?
我跟我这个男人结婚78年了,小孩子5岁了,因为在小孩子1岁那年,他经常出去打牌而我又要做生意,回家吵两句他就打人,〈经常打人〕终于我忍不住了,,我就回娘家了,这一走就是34年再也没回去过因为我想到他打人的场景就害怕。现在他想叫我回去,我不想回去了,想跟他离婚的,但是离婚他要求我给抚养费,我真不想出这个抚养费,〈因为刚走不久我想我小孩的时候,连见一面多不让我见,现在要我出抚养费。。。〕我想请问下各位律师,我能不能在不给抚养费的情况下要求跟他离婚?还是必须出这个抚养费?
曾经的悲伤
律师回复区
子女抚养方面,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一般为总收入的20%-30%。 但对于抚养费问题,双方可与协商。
如果感情破裂,可委托律师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可直接电话联系我,详细了解情况后可为您进一步分析并制定处理方案。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VIP+版主]
先协商,不行委托律师起诉。
你好,可以起诉离婚,欢迎来电咨询.
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可以起诉离婚,如果孩子由他抚养,你可能需要适当支付离婚以后小孩的抚养费,但是没有离婚之前的抚养费之说,因为没有离婚之前都是双方共同抚养的
小孩终究还是你的小孩,离婚后抚养费是要给的,一般是你收入的20-30%。以前家暴有无证据如有医疗凭证、报警记录,如有,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小孩终究还是你的小孩,离婚后抚养费是要给的,一般是你收入的20-30%。以前家暴有无证据如有医疗凭证、报警记录,如有,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可以起诉离婚,如果孩子由他抚养,你可能需要适当支付离婚以后小孩的抚养费,但是没有离婚之前的抚养费之说,因为没有离婚之前都是双方共同抚养的
黑龙江-大庆
你好,如果离婚,你可以主张抚养权,然后可以由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由对方抚养孩子,且主张抚养费,法院一定又判决支付抚养费的,一般是你收入的20-30%,如有事再回复或联系。
离婚有二种方式,协议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一般是要支付抚养费的。但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也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您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不成,您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如果对方存在家暴情况,且您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判决离婚。当然,您最好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家暴情况,这样您可以据此获得损害赔偿。至于子女抚养方面,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一般为总收入的20%-30%。
黑龙江-大庆
描述过于简单,无法详细回复,建议面议律师。
可以起诉离婚,如果孩子由他抚养,你可能需要适当支付离婚以后小孩的抚养费,但是没有离婚之前的抚养费之说,因为没有离婚之前都是双方共同抚养的
要求离婚是可以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也不是说一定就要支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所以,不支付抚养费要求离婚是完全可以的。
如果感情破裂,可委托律师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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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离婚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是否犯罪?|婚姻法之家
离婚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是否犯罪?|婚姻法之家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引发了广泛的热议。一、基本案情1992年11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4月生育一子。1996年6月,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日,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王卫明表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液化气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一直未上诉。同月13日晚7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钱拒绝。被告人王卫明说:“住在这里,就不让你太平”。钱挣脱欲离去。王卫明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按倒在床上,不顾钱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发生了性行为。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发生性行为系对方自愿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质证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日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二、主要问题: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婚内强奸”。对于“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理论界认识不一致,本案在起诉、审判过程中也一直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理由是: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合法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结婚后,不论是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均谈不上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第二种意见认为,丈夫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理由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应当包括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双方在过性生活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即使一方从不接受对方的性要求,也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未排除以妻子作为强奸对象的强奸罪,因而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三、裁判理由我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这虽未见诸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卫明两次主动向法院诉请离婚,希望解除婚姻关系,一审法院已判决准予被告人王卫明与钱某离婚,且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均无争议,只是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此期间,被告人王卫明与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在王卫明主观意识中实质已经消失。因为是被告人主动提出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其也未反悔提出上诉,其与钱某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因被告人王卫明的行为,双方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在这一特殊时期内,违背钱某的意志,采用扭、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行为,严重侵犯了钱某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并处以刑罚是正确的。来源: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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