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张店二手房哪有垃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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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胜利桥生活区房屋拆迁未开发 空地变垃圾场
&&& 作者:王帅杰&&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关键词: 房屋拆迁;垃圾场;胜利桥
[提要]村里的房子拆了,却一时没有动工。路两边又脏又乱,周围堆满了垃圾,变成了露天垃圾场。经记者反映,开发商表示将尽快处理垃圾并在四周砌墙以阻止人们往这里扔垃圾。
&&& 大众网淄博7月16日讯 据鲁中晨报消息:村里的房子拆了,却一时没有动工。路两边又脏又乱,周围堆满了垃圾,变成了露天垃圾场。经记者反映,开发商表示将尽快处理垃圾并在四周砌墙以阻止人们往这里扔垃圾。
  今天上午,记者来到张店王舍小区东一路附近,发现胜利桥生活区往北的一片拆迁房路段,在一条不到两米宽的小路边,堆满了一包一包的塑料袋,俨然已经成了露天垃圾场,整条小路上都弥漫着一股发霉的味道。
  “这些垃圾已经有半年多了,越堆越多,一直没人清理。”市民李女士反映,附近有垃圾箱,但经常有些不自觉的人随手将垃圾丢在路边,导致垃圾越堆越多。
  对于这个问题,胜利桥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前房子还未拆迁时,路两边就经常有垃圾,曾用过警告罚款等手段,都未起作用。目前拆迁地段已经卖给了开发商,将尽快与开发商联系,协调解决。
  中午,记者接到胜利桥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电话,表示已经向开发商反映,对方表示将尽快处理好垃圾并在四周砌墙以阻止人们往这里扔垃圾。
初审编辑:王盈盈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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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山故意杀人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孙海山故意杀人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一中刑初字第032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孙海山,男,33岁(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大学文化,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职工,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日被羁押,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成,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海山犯故意杀人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郭健、代理检察员庞春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海山及其辩护人李新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孙海山于 日凌晨,在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64号甘肃省电力公司北京办事处招待所317房间内,因琐事与女友宋杨发生争执,孙海山用手扼压宋杨的颈部,致宋杨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孙海山将宋杨的尸体抛弃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下湖村垃圾场内。被告人孙海山作案后潜逃,日在广东省惠州市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孙海山犯罪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海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海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他没有杀人的故意。
孙海山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孙海山没有杀害宋杨的动机和目的,且扼压宋杨颈部的力度不大,故存在孙海山的无意行为导致宋杨心脏骤停死亡的可能,应认定为过失致死;司法机关不掌握孙海山的犯罪事实,孙海山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孙海山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海山于日凌晨,在北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64号甘肃省电力公司北京办事处317房间内,与女友宋杨(殁年25岁)发生争执,孙海山扼压宋杨的颈部,致宋杨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孙海山将宋杨的尸体运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下湖村垃圾场内扔弃。被告人孙海山作案后于日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宏先(被害人宋杨之姨夫)的证言证明:宋杨在北京有1个男朋友叫孙海山,孙说给宋杨找个工作,宋杨准备到北京工作。为此,他在日将宋杨送到开往北京的火车上。同年11月16日15时15分许,宋杨给他爱人梁秀香打电话,当时宋杨哭着说想家了。梁秀香问宋杨怎么回事?宋杨没有回答,只是哭,后将电话挂断。第3天,宋杨的母亲梁秀清说给宋杨发了很多信息,一直没回信。后他们也没有联系上宋杨,就来北京找,但没有找到宋杨,就于11月28日报警了。
2、证人宋矗ū缓θ怂窝钪茫┑闹ぱ灾っ鳎2007年8月份,宋杨回家,2人住在1个房间,她见宋杨和孙海山不停地发信息,还听孙海山在电话中说让宋杨去找孙,要给宋在北京找个工作。她听宋杨说2007年三四月份在济南的酒店上班时宋杨认识的孙海山,孙海山未婚,山东淄博人,在山东电力公司工作,宋杨去北京和孙海山住在一起。同年11月14日下午,宋杨给她打电话说宋在北京,并已上班,2008年春节再与孙海山一起见父母,这是两人最后1次通话。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宋炊韵殖√崛〉囊挛铮ǚ酆焐磕诳1条、深棕色女式皮鞋1双、白色长袖T恤1件、黑色毛裤1条、蓝色牛仔裤1条)进行辨认,指出这些衣服为其姐宋杨的衣物。
3、证人梁秀清(被害人宋杨之母)的证言证明:2007年8月份,宋杨说认识1个叫孙海山的男子,二人正谈恋爱,孙海山32岁、山东人、在电力部门工作、未婚。8月底,孙海山给宋杨打电话,约宋去北京。第2天,宋杨就去了北京。9月初宋杨回来后,说孙海山给宋杨在北京电力部门找了工作,孙海山在北京二环沿线看好房,让宋杨过去看房,买房结婚。10月8日宋杨第2次去北京,一直住到10月下旬又去济南找孙文静。11月10日左右,宋杨打电话说孙海山让宋杨回北京,这个月就可以领工资了。16日中午,宋杨说孙海山提出2008年春节要来家看看,听上去宋挺高兴的。后就再也没有联系到宋杨。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梁秀清对7只不同女鞋照片辨认,指出3号女鞋(宋杨所穿皮鞋)就是其女儿宋杨所穿皮鞋。
4、证人孙青山(被告人孙海山之兄)的证言证明:2007年11月中旬,他姥爷去世,他和孙海山在去烟台市龙口的路上,孙海山说:在济南的酒店认识1个叫宋杨的女孩,宋杨家挺有钱,二人在9月份发生了性关系,宋杨在追求孙,要和孙结婚。孙海山觉得挺为难的,想和田琦离婚,但没理由。孙海山说宋杨的父母出车祸死了,宋杨说是由于孙海山的原因导致的,到北京找孙海山是来算账的。还说宋杨这次来和以前不一样,到了晚上就说看到父母来找宋杨,像着魔一样。11月18日7时,孙海山打电话让他马上到父母原来的住处,见面后,孙海山说自己把宋杨掐死了。称16日晚上,孙海山要睡觉,但宋杨不让睡,逼孙离婚,还要与孙海山春节结婚,二人发生口角,宋杨拿把刀向孙比划,在打斗过程中,孙海山把宋杨掐死了。据孙海山说孙已经告诉宋杨,孙有老婆、孩子,但宋杨不分手,还是追求孙,宋杨还知道田琦的手机号,称不行就和田琦摊牌。知道孙海山杀人的事后,他劝孙海山去自首,孙说考虑考虑,把单位和家里的事处理一下。当日20时许,他妹妹打电话问孙海山的情况,他把这件事对妹妹说了。11月20日晚上,他们又在父母住处见的面,他和妹妹劝孙海山自首。孙海山说和妻儿父母呆几天就去自首。过了四五天孙海山就回北京了。11月二十八九号,孙海山说北京警方找孙呢,让他照顾好家里和父母。证人孙东青(被告人孙海山之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孙青山证实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杨华(甘肃省电力公司北京办事处的服务员)的证言证明:孙海山在她们单位住过两次,第1次是2007年八九月份,第2次是2007年11月十一二号,这两次都是和同1个女的入住的,孙海山说二人是夫妻,女的叫孙海山“老公”,女子第1次来时登记的名字好像叫宋杨。第2次二人住在317房间,宋杨很少下楼,她感觉二人的关系挺好的。11月17日早上八九点钟,她见孙海山从外边拖着1个大旅行箱回来,中午12点多钟孙海山又拖着旅行箱从员工通道下来,出门走了。当日下午5点多钟,孙海山又回房间呆了10多分钟,就1个人到前台办理完退房手续走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杨华对12张不同女性照片辨认,指出2号照片的女子(宋杨)就是和孙海山在日至11月17日在其单位317房间同住的女子。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杨华对20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出9号男子(孙海山)就是孙海山。
6、证人张媛媛(甘肃省电力公司北京办事处的服务员)的证言证明:孙海山和1个女子在日22时40分许入住办事处317房间。同年8月31日孙海山和这个女的也住过,9月5日退房的。她觉得孙与这女子应该是夫妻。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张媛媛对12张不同女性照片辨认,后指出2号照片的女子(宋杨)就是和孙海山在日至11月17日在其单位317房间同住的女子。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张媛媛对20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9号男子(孙海山)就是孙海山。
7、证人王雪(甘肃省电力公司北京办事处的服务员)的证言证明:孙海山在她们办事处住过两次,都是跟同1个女的,这次是日入住,11月17日17时40分左右退的房,退房手续是她办的,当时她没看见那个女的。当日中午12时许,孙海山往外拿出1个大箱子,她在员工通道碰见孙海山正拖着1个大箱子下楼,孙海山在下边,箱子在上边,孙慢慢倒退着下来,她问:“装的什么?要退房吗?”孙说:“装的是书,下午再退房”。这箱子是黑色、尼龙面的,高约90公分,长约50公分,30多公分厚,带拉杆,她感觉这箱子很沉。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王雪对12张不同女性照片辨认,指出2号照片的女子(宋杨)就是和孙海山于日至11月17日在其单位317房间同住的女子。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王雪对20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9号男子(孙海山)就是孙海山。
8、证人张燕(甘肃省电力公司北京办事处的服务员)的证言证明:日上午9点多钟,她打扫房间时,从317房间出来1名男子对她说:“我这间房别打扫,如需要打扫晚上再叫你。”她答应,白天就没打扫317房间。
9、证人蒲娜娜(甘肃省电力公司北京办事处的服务员)的证言证明:日18时30分,前台通知她打扫317房间,她进房间见那一男一女躺在一张床上,女的穿着秋衣,男的穿着一身睡衣,二人在聊天。她打扫了10分钟左右就出去了。第2天9时许,她见那个男的从房间出去说不让打扫房间了,当日中午,她见那个男的提着1个挺重的大箱子往外走,始终没看见那个女的。前一天晚上她打扫房间时没见过这个大箱子。
10、证人王金海(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明:日12时许,他驾车行至前半壁街西城社保门口,1个拉着帆布旅行箱的男子打车,箱子大概1米长,宽50公分,他下车帮着把箱子放在后备箱,他感觉箱子有100多斤重,他问:什么东西这么沉?男子说是给朋友拉的书。男子坐在副驾驶上说去文慧桥,后他开车到了文慧桥附近的1个小区,进小区男子让他帮忙把箱子抬下来,后就让他走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王金海对20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9号照片上的人(孙海山)就是日在西城区社保门前拉1箱子打车的男子。
11、证人王兴和(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明:日15时许,他驾车行驶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路和东二路路口,1个男青年拦车问他去北京吗?多少钱?二人谈好往返的价钱,男子看见他车的后备箱里有1个液化气瓶就不满意,想让他找1个不带气瓶的车,还要走了他的名片,说问问老板再说。过了大约10分钟,这名男子说用他的车,马上走,他接上男子走高速,当晚到达北京,因这男子不认识路,就又打了1辆出租车,让他开车跟着,到了西直门附近那人把打的车退了又上了他的车,后让他第二天再把男子拉回淄博。在来北京的路上,他看这个人挺烦的就没聊天。第2天中午,二人在下车的地方见面,上车后这人带着他绕到马路对面的1个小区,男子进小区拖出1个黑色软的帆布包,他帮着把包抬到车的后座。他感觉包有100多斤,包外边还缠着胶条,包内物品是弧形的,不是很硬。大约下午2点半左右他驾车离开北京,顺原路返回淄博,男子在湖田村下车,他帮着把包抬下来了,就走了,当时大约是夜里12点。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王兴和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7号(孙海山)是日乘其出租车去北京,并于19日返回淄博的男子。
12、证人孙文婧(被害人宋杨的朋友)的证言证明:她于2007年3月到贵和皇冠假日酒店工作之后认识的宋杨,同年四五月份宋杨离开酒店,因她和宋杨关系不错,她也不干了。在与宋杨聊天中,她得知宋杨的父母因病双亡,在青岛给宋杨留了1套房子,宋杨是独生女。在2007年6月份时,宋杨说自己心脏不太好。2007年八九月份,宋杨提起认识1个叫孙海山的人,在北京电力部门工作。大约10月份,宋杨从北京打来电话说要到济南来,当晚23时许,她和女朋友到济南火车站接宋杨。1个30多岁的男子和宋杨在一起,宋杨说这男的叫孙海山。宋杨回到她的暂住处,她问宋杨和孙海山是什么关系,宋说有暧昧关系。宋杨在她家住的过程中有一天,她没回家,她妈听见宋杨哭了。11月中旬宋杨去北京之前对她说,孙海山可以在北京电力部门给宋安排工作。宋杨生活不严谨,她知道宋杨除了孙海山外,还与两个40岁左右的男子有性关系。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孙文婧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出7号(孙海山)就是宋杨的男朋友孙海山。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孙文婧对12张不同女性照片辨认,指出2号(宋杨)是她朋友宋杨。
13、证人张媛(海港大酒楼的工作人员) 的证言证明:宋杨在2004年八九月份到海港酒楼工作,任楼面副经理,后因和下属员工不和,辞职不干了。2007年初,宋杨又回酒楼任销售经理,同年4月因与同事关系不好又离开了酒楼。宋杨说自己是独生女,母亲已经去逝,父亲有病在家,干爹干妈是房地产老总,家里是做野山人参生意的。宋杨总在朋友面前吹嘘自己,说自己有钱,有几十万元,在青岛有处房产,她对宋杨说的话不太相信。聊天中宋杨说男朋友是山东淄博人,做建材生意的。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张媛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出7号男子(孙海山)就是宋杨的男朋友孙海山。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张媛对12张不同女性照片辨认,指出2号(宋杨)是宋杨。
14、证人刘光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干部)的证言证明:孙海山现在关系在山东淄博电厂,是2007年5月左右借调到他所在单位的。在月份孙海山请假处理房子的事。11月上旬孙海山说外公去世又请了3天的假。11月18日下午,孙海山打来电话请假说父亲病重得回老家。11月26日孙海山上班,他感觉孙的情绪沉闷,29日孙海山突然不上班了,后派出所民警来找孙海山。他给孙海山打电话,但孙的手机始终不在服务区,联系不上。
15、证人张海的证言证明:2007年11月中下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海山打电话问:在他家附近有没有埋箱子的地方,他说没有,问孙埋箱子干什么?孙海山说最近运气不好,改改风水,后就挂了电话。
16、证人徐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干部)的证言证明:他和孙海山以前都在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工作,关系不错,他俩先后调到现单位工作,因孙海山在北京没有固定住处,单位给他配了1套宿舍。在2007年10月份,他把别人借给他住的西直门北大街45号时代之光名苑小区的1号楼218房间借给孙海山住。同年11月底,孙海山突然失踪,他回过名苑小区的房子,没发现什么异样。
17、证人宋敏章的证言证明:他在金开利德批发市场经营箱包,2007年11月中下旬,他卖了1个最大号箱子,箱子有八九十公分高,五六十公分宽,30多公分厚,黑色呢绒布的。买箱子的是1个30多岁的男子。
18、证人鹿守红(下湖垃圾场的员工)的证言证明:他在下湖垃圾场看门,日上午,公安人员在下湖垃圾场坑内东南角发现1个白色塑料包裹,经勘查包裹里是1具尸体。
19、证人姚占力的证言证明:孙海山在日在西直门宾馆住过1天,11月24日也住过,没有办理退房手续。孙海山的行李、个人衣物都留在房间里了,还有1个大箱子寄存在行李房。
2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根据孙海山供述,其掐死宋杨后将装有尸体的旅行箱运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下湖村下湖垃圾场抛尸。经公安人员对抛尸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下湖村垃圾场,下湖村垃圾场为1处废弃的矿坑,矿坑南侧斜坡上堆放着垃圾,垃圾堆上可见2个黄色泡沫箱子,其中靠西侧的1个黄色泡沫箱子南侧可见1个白色塑料包裹,包裹中间部分系着1条黄黑相间的围巾,包裹用胶带缠绕封口。白色塑料包裹东侧可见一双棕色皮鞋,几件相对较新的衣服,草丛中可见1件粉色内衣。在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中心对白色包裹进行勘查,发现包裹内有1具女尸,已经高度腐败。该女尸长发,上身穿粉、白、灰三色相间横条毛衣,下穿蓝色牛仔裤,黑袜子。脱下外层衣物可见上身穿黑色胸衣,下身穿黄色秋裤,秋裤内为黑色内裤。女尸颈部可见1件42号白底黑条的衬衣。
甘肃电力招待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东侧、西直门内大街南侧的前半壁街64号。317号房间位于甘肃电力招待所3层西北角处,楼道北侧。317房间为双人标准间,进门为走廊,走廊西侧为卫生间,向北为卧室。
“时代之光名苑”小区位于西直门立交桥北侧、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西侧的45号院,院内1号楼为高层塔楼,该1号楼218号房间位于该楼内的二层东侧的1间屋。
21、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病理字(2007年)第605号《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证明:宋杨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2、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物证字(2007)第443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结论证明:极强力支持无名女尸为宋福真、梁秀清的生物学女儿宋杨。
23、甘肃电力局驻京联络处内部职工住宿通知单证明:孙海山于8月31日入住417房间;孙海山于日入住317房间。
24、西直门宾馆接待处出具的《客户占房信息》、《行李寄存卡》分别证明:客人孙海山于日到店,于11月19日离店;又于11月24日到店,于12月2日离店。孙海山于日12时寄存行李1件。
25、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证明:孙海山与田琦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
26、《营业执照》证明:甘肃省电力公司北京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64号。
2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抓获孙海山后分别带其辨认了案发地点及买箱子的地点,后根据其交代,由侦查员去山东淄博下湖垃圾场内查找并取回尸体。
2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接宋幢ò赋扑窝钣日15时许和家人联系后去向不明,至今未与家中联系。
29、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出具的《复函》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分别证明:接宋幢ò负螅运窝钭呤榭龊透仕嗍〉缌ψぞ┌焓麓φ写喙厝嗽薄⒓嗫芈枷癯醪降鞑榉治觯衔窝羁赡芤丫缓Γ锖I接兄卮笞靼赶右桑觳槿嗽备细吧蕉筒┦卸运锖I绞凳┳ゲ丁日18时许,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三新派出所接报称:在其辖区银座大厦工地办公室被盗,民警到达现场查获1名可疑男子,于当日19时许,将该男子带回进一步调查。该男子讲了其姓名、年龄、住址等情况。经核实,确认孙海山所述情况均属实,后又与山东淄博警方联系,淄博警方称孙海山涉嫌在北京市的1宗故意杀人案,民警又与北京警方联系,北京警方辨认孙海山系涉嫌杀人的在逃人员。民警对孙海山进行审讯,开始孙海山不供述杀人行为,后经开导、感化,孙海山承认故意杀害女友的犯罪事实。
30、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孙海山及被害人宋杨的自然情况。
31、被告人孙海山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并可相互印证。
对于被告人孙海山所提他没有杀死宋杨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孙海山没有杀害宋杨的动机和目的,且扼压宋杨颈部的力度不大,故存在孙海山的无意行为导致宋杨心脏骤停死亡的可能,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死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海山明知用手扼压他人颈部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仍实施扼压他人颈部的行为,导致宋杨窒息,并最终造成宋杨的死亡,孙海山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司法机关不掌握孙海山的犯罪事实,孙海山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宋杨的亲属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分析,认为宋杨可能已经被害,孙海山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赶赴山东淄博市对孙海山实施抓捕。日孙海山在广东省惠州市银座大厦内,因形迹可疑被惠州警方带回审查,孙海山只讲出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情况,惠州警方核实后得知孙海山是涉嫌杀人在逃的嫌疑人,后孙海山才交代杀害宋杨的犯罪事实,故惠州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孙海山涉嫌杀人犯罪后,孙海山才交代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孙海山自首,故孙海山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海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海山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孙海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孙海山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海山愿意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海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海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随案移送的毛衣(粉白色)一件、胸罩一件、内裤二条、秋裤二条、围巾一条、牛仔裤一条、夹克一件、皮鞋一双、毛裤一条、T恤衫一件发还被害人宋杨的家属;秋衣二件、毛衣(蓝色)一件、衬衫一件、塑料袋一个、旅行箱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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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28号小区门口有座千吨垃圾山
09:11:20 作者: 商萍萍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商萍萍)近日有市民向本报反映,在博山翡翠园小区东门,有一千多吨的建筑垃圾堆积了许多年,一直无人清理。住户们进出小区,每每看到这座垃圾山皆是无奈又心烦。  昨日,记者来到博山翡翠园东门进行采访,在小区门口,记者看到一辆拖拉机与一辆满载生活垃圾的板车正停在附近。而沙土、石块堆起的垃圾山紧挨着小区大门,其中还混杂了塑料袋、纸盒等生活垃圾,地上堆积的污水呈黄褐色,散发刺鼻的味道。该小区住户告诉记者,垃圾堆积在此已经很久了,一直没人清理。  记者观察发现,这座垃圾山占地面积较大,一眼望不到头。垃圾堆积的最高处,已超过小区外围墙高度,记者看到还有人在土堆里种起了大葱、南瓜、地瓜等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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