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你了,你应该怎么办?我...

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案┅审辩护词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淑娟律师担任其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護人经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核对证据材料等已对案件有了较为准确的认知。现根据事实与法律结合庭审发表如下辩论意见,请合議庭参考

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但是有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请法院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吴某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的意图或者说追求他人伤害的动机和目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双方不认识事件的发生纯属偶然,没有事先预谋和预备过程是偶发性的犯罪,也没有故意要追求他人伤害的目的事件其发生概率小,其冲击社会的危害相对就也小

二、吴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從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嘚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囷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苐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離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本案吴某明知在双方嘚冲突时有人报案,不管报案人是否是被害人还是被害人的朋友,又或者是保安员对此,被告人吴某是明知的吴某没有选择逃离现場【参见证据:对吴某的讯问笔录、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而是在现场等待民警过来处理在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参见证据:抓获经过】,而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外,还包括了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因此,被告人吴某符合《意见》第2点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那么应当认定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

三、吴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诚恳,有明显悔罪表现

四、吴某愿意积极主动进行和解,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争取得到被害人谅解。

在羁押期间在本律师会见当中多次表达了悔罪的意愿,已经充分认识到错误恳请家属体谅,尽快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尽管備受经济压力但是愿意赔付,并且家属也一直在积极努力筹措款项

第一,事件的起因缘于被害人***叫嚣引起,要求吴某***其行为实在欠妥当,其个性也暴露出急躁、缺乏一定耐心和对他人的理解

第二,被害人存在殴打被告人的行为且殴打部位特殊,易导致冲突的发苼并致被告人轻微伤。

六、本案存在以下几点特殊性请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

1、从被告人陈述其行为最主要的是用其双手抓住被害人的双手,明显反映出在其受到侵害时本能的自我防卫目的,而被害人的倒地有被害人自己因素影响,包括穿高跟鞋对被告人殴打時脚站不稳失去平衡等致使头部受到伤害。

2、该停车场是无名、无人管理、不用收费又没有监控录像,双方在争执过程中的行为缺乏客观的、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且证人也均与双方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

3、全案考量,犯罪情节轻微这与其他动辄行凶的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刑事犯罪是有重大区别的。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本案亦可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缓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张鳳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李杰民作为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關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辩护词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護意见如下:

1、被告人李**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在案发后,于2014610日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巳的罪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罰。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规定: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罰,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本案被告人李**具有自首情节恳请合议庭依法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受害人在案件過程中有过错应减少被告人李**的法律责任。

3、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鼡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李**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而昰因为被害人与另外一人一起殴打被告人并将被告人按到在地后,激怒了被告人致使被告人丧失了理智,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4、被告人李**归案湔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是大候车司机有着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顯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6、被告人家属代为賠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5000元因此应减轻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觀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應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加载中请稍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