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川征兵工作什么时候开始征兵?要求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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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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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ǯ
颁布日期:
施行日期:
时 效 性:
失效
失效日期:
立法依据:
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兵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 宣传动员  第四章 兵役登记  第五章 兵员征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兵工作,是指依法征集义务兵的行为。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军区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征兵工作。  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安排和要求,负责完成本辖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任务。  第四条 征兵工作实行同一部队兵员相对集中征集地的原则。根据各地应征公民数量、体质、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兵员储备需要以及优抚、安置承受能力,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征兵任务。  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城乡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第五条 适龄青年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应尽的光荣义务,应当积极报名应征,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其报名应征。第二章 征兵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二)执行有关的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三)审定征兵工作实施计划;  (四)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  (五)研究解决征兵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卫生、民政、交通、劳动等行政部门在征兵期间派出人员参与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工作。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征兵命令和有关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定征兵工作实施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征兵工作任务;  (二)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措施控制城乡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宣传动员和政治思想工作,鼓励、教育适龄青年自觉依法服兵役;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负责审批定兵,办理批准应征公民入伍手续;  (五)组织新兵交接工作,协助按时起运、安全运输新兵;  (六)为接兵、退兵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条件,协助部队做好新兵交接后的管理工作;  (七)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不合格新兵;  (八)监督检查征兵工作,调查违反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加强征兵资料建设,编报征兵材料,交流征兵经验,进行评比、奖励。第三章 宣传动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和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按照《》的规定,大力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意识。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鼓励、支持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  第十条 征兵宣传动员的主要内容是:  (一)宣传有关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高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服役观念;  (二)&广泛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宣传人民解放军的宗旨、性质、任务和光荣传统;  (三)宣传征兵中的好人好事、好作风、好经验。第四章 兵役登记  第十条 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依法进行兵役登记。  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含高级中学、相当于高中的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含业大、函大、夜大和非全日制的电大、职大等)学习的学生,可暂缓登记,但毕业后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应到户口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  女性公民不进行兵役登记。  正在受刑事侦察、起诉、审判的,或者已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的,或者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暂不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组织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应征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兵役登记工作,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办理,无人民武装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县&(市、区)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做好退伍军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为作战时兵员动员奠定基础。第五章 兵员征集  第十四条 征兵开始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的应征公民到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  异地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等的应征公民,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到所在单位报名应征。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根据当年分配的征兵数量和质量要求,在充分考虑应征公民家庭和所在单位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有权通知未报名应征公民接受应征体检和政审,被通知应征体检和政审公民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体检和政审的,视为逃避、拒绝服兵役。  第十六条 兵役机关优先选送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检。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体检工作,在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由卫生部门组织进行。卫生部门按照征兵计划和安排,抽调技术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体检组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从事过征兵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十八条 体检组对应征公民进行身体目测、体格检查,对因身体不合格退回的新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体检人员必须佩带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体检站。体检表统一编号,粘贴本人照片,防止漏检、误检和冒名顶替。体检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主检把关制,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按《》进行抽查,经抽查发现普通兵不合格人数超过实际抽查人数百分之五的,应当全部复查。  第二十一条 接兵部队在接兵地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下,可指派一名军医参加本部队兵员的体检和主检室工作,协助体检医师做好体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初定对象进行病史和有无吸毒晚调查,调查情况填入《病史调查表》。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由公安机关和基层单位组织进行,由政审负责人签字负责。政治审查包括对预定对象进行初审和对预定入伍新兵进行全面审查。  教育部门负责如实提供应征公民学历、在校期间表现及病史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均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由基层单位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定兵。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必须坚持集体审批定和择优审批定兵的原则,逐个审定。审定新兵时,可吸收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和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会议。  报名应征的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军队干部子女,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征集。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对批准服役的公民,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群众反映要及时调查,发现不符合征集条件的应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铁路、水运部门的军代处&(室)和公路运输部门,根据接兵部队通报的接兵单位、代号、新兵数、接兵人员数、运输方式、上下车站&(码头),所需车&(船)数、换乘站&(港)和运输终点等情况,按照新兵运输的有关规定,提出新兵运输计划,逐级上报审批。铁路、交通部门根据新兵运输计划落实运载工具,确保安全,准时运抵目的地。  民政部门协助做好新兵中转接待工作,保障新兵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和住宿安排。  第二十八条 地方公安机关发现新兵入伍前有犯罪行为的,应当通知部队及时退回;超过退兵期限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 部队按规定退回不合格新兵,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接收。对有争议的问题,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上级&(直至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复核裁决。复核合格的,部队应当按有关规定带回;复核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接收并办妥退兵手续。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由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适龄青年参加兵役登记,报名应征率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落选青年思想稳定,入伍新兵安心服役;  (三)无政审、体检责任退兵;  (四)符合城乡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控制比例;  (五)无异地入伍现象;  (六)无责任事故;  (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八)妥善处理退兵事宜;  (九)统计报表数据准确,收存资料齐备。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对保证兵员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三)勇于同征兵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应征公民的家属支持、鼓励报名应征,表现特别突出;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积极支持本单位适龄青年报名应征,事迹特别突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二)因体检、政审不合格造成责任退兵;  (三)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四)擅自突破城乡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或者批准异地入伍;  (五)无理拒绝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  (二)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有意将不符合条件的青年批准入伍;  (三)索贿、受贿;  (四)泄露征兵机密,遗失征兵机密文件;  (五)阻止应征公民服兵役;  (六)为应征公民提供假户口、假文凭、假证明。  第三十四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育不改,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二)属在职职工的,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对其调级、晋级和转正;属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非在职人员的,三年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其录用、聘用、招生或者办理营业证照。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国家征兵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全省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不足部分由市&(地、州)和县&(市、区)财政分别补贴。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第三十七条 征兵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新闻热线:028-
2016年四川征兵:全省大学生征集比例将不低于30%
记者:雷兹
编辑:许成嵩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25日讯(记者 雷兹)7月25日,四川省征兵工作电视会议在成都举行,会议对今年全省征兵工作任务进行部署。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现场了解到,今年全省大学生征集比例将不低于30%,初中生压减到5%以内。会议强调,全省各级须持续树好征兵领域新风正气,要坚持“零容忍”,凡是在廉洁征兵上出问题的,将受到严肃查处。
  会议强调,今年是省军区转隶军委国防动员部管理的第一年,四川要在严格“五率”考评中提高兵员质量。记者从会议现场了解到,今年四川省大学生征集比例将不低于30%,初中生压减到5%以内。会议认为,要坚持把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作为优先征集对象,按照大学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大学新生、高中生、初中生的顺序定兵,最大限度提高大学生毕业生比重,真正做到好中选优,力争四川省考评排名进入全国第一梯队。
  会议还要求,征兵工作要在坚持依法征兵中纯正征兵风气。今年,军委国防动员部在廉洁征兵上专门建立线索直查和责任倒查制度,强调凡接到举报的一律先停职接受审查,问题查实的一律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责任。会议要求全省各级持续树好征兵领域新风正气,要坚持“零容忍”,凡是在廉洁征兵上出问题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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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可放宽至24岁
  今天,全国征兵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据悉,今年全国征兵工作从8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在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大学生征集的时间适当提前。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重点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优先批准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高校集中地区全部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会议明确征集年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入伍。适龄青年8月5日前可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进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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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四川征兵工作最新规定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1:49:39
导读: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9―1号发布,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平时准备第四章&体格...
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9―1号发布,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四川省的公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兵工作,主要包括平时准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第四条 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进行局部调整。第五条 征兵工作坚持平时兵员征集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相结合,按照划定的专业技术兵储备区对专业技术兵实行对口征集,定向储备。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层层签定征兵工作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兵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根据上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审定征兵工作实施计划;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九条 省军区、军分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主管本辖区内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和公安、教育、卫生、民政、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抽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征兵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征兵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按照上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由同级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办理。第十一条 公安、卫生、教育、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征兵工作。第三章 平时准备第十二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对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兵役登记开始15日前,应当发布兵役登记通告。第十三条 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要求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的要求进行登记。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进行兵役登记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辖区适龄公民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意见,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发给《四川省公民兵役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已进行兵役登记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每年应持《四川省公民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核验的,可以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其进行登记、核验,并将结果通知本人。第十五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按照上年度新兵征集任务数的4倍确定预征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六条 当年高考后未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和毕业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补充为预征对象。第十七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和考察,及时掌握其政治、身体变化情况。对因政治思想和身体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预征对象应当及时调换。第十八条 预征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1个月以上,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及时返回应征。第四章 体格检查第十九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确定预征对象体格检查的送检比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确定的送检数量,组织预征对象到指定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其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从事过征兵体检工作。体检开始前,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体检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设立规范的体检站或者指定医院负责体检工作。一般设立一组一站。人员较多、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以采取一组多站的方式进行。体检实行封闭式管理,体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体检标准和规定,确保体检质量。体检时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军医参加主检室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进行体格抽查和复查。对征集的普通兵,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百分之三十,不合格率超过百分之五的,必须全部复查。对征集的潜艇、潜水兵、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新兵,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全部复查。市、州征兵办公室应当对所属县(市、区)体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必须组织重点抽查,抽查人数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三条 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名单应当及时张榜公布。第五章 政治审查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同级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负责组织力量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应征公民的真实情况。第二十五条 政治审查按照国家有关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 政治审查工作实行谁政审、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政治条件兵的审查,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应征公民在本辖区居住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进行审查鉴定。应征公民原毕业的学校,应当对其文化程度和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鉴定。应征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年龄、户口类别、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有无政审条件规定的影响公民服现役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审查鉴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进行复审,作出鉴定。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加盖政审专用章。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对跨县(市、区)工作、生活的应征公民进行交叉联审,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的异地违法犯罪适龄公民的情况,应当提前逐级上报和通报。第二十八条 政治审查工作应当在审定新兵前完成。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名单应当及时张榜公布。第六章 审定新兵第二十九条 审定新兵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的方法。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审定新兵时,应当听取体检、政审和接兵部队等单位的意见,召开定兵会议,集体审定。审定新兵时,应当择优批准政治条件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高、有专业特长的入伍。第三十条 审定新兵应当在新兵起运前5日完成。被批准入伍的新兵名单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名单、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名单和被批准入伍的新兵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征兵办公室提出异议。征兵办公室收到异议后应当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不符合征兵条件的人选应当及时调换。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新兵待入伍期间的管理。第三十二条 对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同时发给《入伍通知书》,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第七章 新兵交接和运输第三十三条 交接新兵,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共同组织,按照上级兵役机关的要求实施。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新兵交接手续,应当将新兵花名册、新兵档案材料、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接兵部队,在新兵起运前完成。第三十五条 人民解放军新兵的被装,由省军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计划和调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兵的被装,由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计划和调拨。被装应当在新兵交接前发给新兵。第三十六条 省、市(州)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征集计划及时拟制新兵运输计划。第三十七条 新兵运输计划下达后,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接兵部队、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事代表处和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召开新兵运输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新兵运输工作。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船、飞机,保证按时、安全完成新兵运输任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新兵起运。第三十九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协助接兵部队搞好新兵编队、安全乘车教育等工作。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做好新兵运输中的饮食保障和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入伍新兵的欢送。第八章 退兵处理第四十条 处理退兵由省征兵办公室统一办理,市(州)、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不得擅自接收部队退回的新兵或者调换新兵。第四十一条 因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征兵办公室,由省征兵办公室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部队。第四十二条 省征兵办公室接收的由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应当及时明确退兵性质,逐级通知到原征集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于接到通知2日内,派专人到省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对责任退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 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第九章 优 待第四十四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享受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第四十五条 入伍前是农村居民的义务兵,可以自愿保留或者退还原承包的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给予义务兵家属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七十的优待金,并在宅基地划分、招工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入伍前是城镇居民的义务兵,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义务兵,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义务兵的优待标准予以优待。第四十六条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到高寒、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制定特殊优待办法,给予特殊优待。第十章 兵役征集经费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第四十八条 兵役征集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管理和审计监督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军区司令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处第四十九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击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条 依法应当履行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应征公民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被征集入伍的应征公民因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经教育无效由省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的,按逃避征集处罚。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或者不如实申报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人数,或者对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征集设置障碍,或者故意隐瞒应征公民政治表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办法规定,完不成征兵任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其行政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 对威胁、恫吓、侮辱、殴打征兵工作人员,妨碍征兵工作的,依照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实施的处罚,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具体办理。第五十七条 《四川省公民兵役证》式样,由省征兵办公室统一制定。第五十八条 女兵的征集办法和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工作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发布的《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相关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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