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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审计厅出台办文办会规定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南审计厅出台办文办会规定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提倡精文简会
改进公务接待
【来源:湖南省审计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改进作风有关精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近日,湖南省审计厅从改进文风会风和公务接待入手,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划出一道道作风红线。  《规定》对厅机关办文办会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规范。一是精简文件。规定凡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再发文;凡可采取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的会议,一律不印发纸质文件;审计简报被砍掉,不再编印。今后将严控发文总量,确保只减不增,并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公文和简报资料的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二是提高质量。规定文稿内容要主题明确,行文简洁,在厅机关门户网站上刊发的重要综合报道一般不超过2000字,其他报道一般不超过1000字。文稿审核部门要把好法律法规关、廉政审查关、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切实提高文稿质量。三是精简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一律不开,能通过小范围、小规模会议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开大会。部署全面工作的全省性会议力争少开,带有研究性、经验交流性的会议适当召开,如财政审计、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资源环保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领域的业务研讨、经验交流会议每年要选择性召开,多开务实管用的会议。四是提高效率。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讲实话。会议材料一般提前1天发给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阅研,精心准备意见和建议,开会发言时要言简意赅、直奔主题,确保会议务实高效。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对厅机关国内公务外出和接待工作,从审批、住宿、用餐、用车、经费、场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了系统性的制度规定。明确规定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设置支出总量上限,并严格执行公务活动食宿标准,从严支出报销审核。此外,由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公务接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接待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问责。同时按年度向社会公开厅机关公务接待制度制定、预算、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兰志荣)
政府信息公开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  技术支持: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
审计署总机:010-  网站电话: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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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
&#8205;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特编制本目录。
&#8205;二、入编范围
&#8205;本目录所收录的信息系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
&#8205;三、目录更新
为了保证本目录和政府公开信息的一致性,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提供准确查询,本目录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四、目录索引
&#8205;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方便地对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信息系统建立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索引:
&#8205;五、公开目录
&#8205;(一)机构职能类
1.1 机构概况
1.1.1基本信息
部门名称:澧县审计局
部门简称:澧县审计局
1.1.2部门简介
澧县审计局是主管全县审计监督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优化经济环境,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单位之一。
澧县审计局机关领导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总审计师1名。内设办公室(加挂执行股牌子)、审理股(加挂内部审计指导股牌子)、查证一股、查证二股、查证三股、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处(高配副科级主任)6个股、室、处,下设澧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局(副科级)。
地址:澧县政务中心7号楼10――11层
&#8205;邮编:415500
&#8205;电话:
&#8205;网址:http://sjj./
1.2法定职责:
1.2.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县审计工作计划;参与制订我县审计、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8205;1.2.2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报告和通报审计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8205;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对下列事项进审计监督:
1.2.3.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1.2.3.2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1.2.3.3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2.3.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2.3.5县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专项基金、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1.2.3.6县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2.3.7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1.2.3.8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决算。
1.2.3.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1.2.4向县政府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1.2.5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并向市审计局、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1.2.6受县委、县政府委托,依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对县直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乡镇(区)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2.7对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1.2.8协助县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法部门查办重大经济案件;对热点问题和审计查出的大案要案向社会公开曝光或公布审计结果。
1.2.9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1.2.10完成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3领导介绍
1.4内设机构&#8205;&#8205;
1.4.1办公室(加挂执行股牌子)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负责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党员民主生活会等的会务、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负责办理&#8205;县政府交办的县人大代表的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办理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工资福利、考核奖惩、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4.2审理股(加挂内审指导股的牌子)
负责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修改和报批工作,办理上级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方面的工作;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和审计执法检查;审核与复核局机关业务股(站)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并负责办理审计查出的大案要案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有关工作;办理审计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对局机关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抽查;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受理审计业务举报;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法制教育;指导全县审计法制工作。
1.4.3查证一股
拟定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对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县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负责对各乡镇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负责审计县财政局、县地税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组织完成对国有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审计任务;负责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对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证券、社会募集资金按分工范围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实施财税系统行业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1.4.4查证二股
负责审计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直党群、政法、计划、文教、卫生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县政府工作机构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房改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乡镇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农林水利、资源环保等部门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农林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移民、防汛抗灾、资源环保等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审计监督乡镇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移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1.4.5查证三股
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的工交、商粮贸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组织实施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审计监督在澧的中央、省、市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1.4.6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处
负责审计县建设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对县属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决算以及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县直各部门管理的基建投资项目;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中央、省、市属在澧单位的基建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组织固定资产投资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1.4.7经济责任审计局
参与制定全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方案、计划,建立审计台帐和档案,搞好综合协调;受县委、县政府委托,负责对县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县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8205;1.5咨询投诉受理
咨询电话:&#8205;&#8205;投诉受理:
(二)法规文件类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2.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9月1日审计署令&#8205;&#8205;第8号&#8205;&#8205;&#8205;&#8205;&#8205;&#8205;&#8205;令发布)
2.8《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03年1月8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
2.9《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5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57号发布)
2.1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的通知》(湘政发〔1997〕9号)
2.11与审计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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