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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税局:增值税类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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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税局:增值税类热点问题(2011年第一期)( 12:38:21)转载▼标签: 财经 分类: 财税实务&&
来源:北京市国税局网站 发布日期:
1. 我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总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由于经营需要,在海淀区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并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业务,请问,我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哪里缴纳增值税?能否汇总到总机构一并缴纳?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所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总分支机构,需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
2.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与一大客户签订合同,本月大约需要使用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我企业的最高持票数量为25份,请问,我企业能否申请临时增加发票最高持有数量,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纳税人可以提出增加数量的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相关资料:
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原件各2份;
2.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为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提出查阅的相关资料。
3. 我企业是一家餐饮企业,有外卖食品的业务,请问我企业的外卖行为缴纳什么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所以,你企业发生的外卖行为,应按规定单独核算,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4. 我企业是一家商业企业,2010年6月收入达标,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随后的一段时间由于经营状况不好,销售额比较低,3个月累计销售额不到1万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企业在辅导期满后,是否会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且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暂无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5. 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经销干姜、姜黄等产品,请问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 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的规定:“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6. 我企业是小规模企业,2009年初购入一台固定资产,使用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了折旧,2010年9月不再使用,以低于原值的价格对外销售了该固定资产,请问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所以,你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过原值,按2%征收增值税。
7. 我企业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没有盖任何印章,请问,我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上是否需要加盖企业的财务印章?
需要。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由于延期支付了货款,对方收取了一笔资金占用费,并且和价款一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资金占用费的部分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与货款同时收到的违约金和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上述开在专用发票上的“资金占用费”部分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 我企业是一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10年9月销售软件,与客户签订合同,同时提供软件培训、维护,并收取一定费用,请问这部分劳务费是否缴纳增值税,若缴纳,能否一同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所以,对于你企业销售货物,一并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应当缴纳增值税,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在防伪税控系统内作废了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还开具了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在进行本月的纳税申报时,有何特殊规定?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的开票份数是否包括作废发票和开具的红字发票?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附表一第1栏填写税款所属期内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和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在应税货物的17%税率栏、应税货物的13%税率栏、应税劳务栏分别填列。小计栏应等于税款所属期内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按照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按照税率开具发票份数(包括作废、红字发票份数)、销售额、销项税额的合计。
11. 我企业与A企业签订合同,向A企业出售一台机器设备,随后在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该设备,请问我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贵企业将已经出售的资产又融资租赁回的设备不征收出售该资产的增值税。
12. 我企业是一家新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刚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请问,我企业对外销售免税的粮食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我企业是一家供暖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供暖期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供暖,向该单位收取供暖费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企业收取的这部分供暖费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另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51号)的规定,我市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凭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及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14. 我企业是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取得了10000元收入,请问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在填写销售额时是否需要将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吗?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你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的销售额应填列在第六行“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中,直接填列10000元的销售额,无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15. 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向境外销售货物,取得了国际货物运输发票,请问我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6. 我企业是一家饭店,中秋期间特制了一批月饼,制成礼盒并对外销售,请问饭店对外销售月饼的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17.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一台设备,合同约定分三次收取货款,每次10万元,共计30万元。请问我企业销售该设备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你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18. 我企业是一报刊出版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新闻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现在出版的报刊中包含了一些广告版面,企业取得了广告收入,请问企业购入纸张已抵扣了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9.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用废旧物资制造的生物柴油,请问在增值税上是否有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20. 我企业是一家研发机构,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号和国税发[2010]9号文件规定,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我企业在2009年10月购买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已取得了增值税的退税款。现在由于工作需要,在2010年10月(在监管期内)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请问我企业是否需要补交退税款,如果需要,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你研发机构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1. 我企业2010年5月向玉树灾区捐赠了一批救灾物资,请问捐赠物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的规定,自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日。
22.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融资的需要,将自有的一项固定资产出售给另一企业,计划再融资租回。请问我企业销售该固定资产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其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23. 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未达标,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所以符合上述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4. 我企业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原优惠政策到2010年底即将到期。请问现在是否有后续文件延续该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目前尚未有后续文件,请您随时关注国税局网站,谢谢。
25.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新增销售挂面,请问我企业销售挂面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26. 我企业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未取得认定批复,在此期间企业进口货物,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请问我企业能否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进行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贵公司在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
27. 我企业将自产设备转为固定资产,用于继续加工增值税产品,请问将设备转为固定资产的环节是否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而视同销售呢?如果不是,那么原来用于生产该设备的原材料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将自产设备转为固定资产用于加工增值税应税产品,不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用于生产该设备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也不需要转出。所以你企业在财务上将自产设备转为固定资产的行为不涉及增值税调整。
28. 我企业购入一辆货车,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在发现发票抵扣联上没有销售企业的印章,请问抵扣联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影响我企业认证该发票,有何文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9. 我公司是北京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要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销售,该批固定资产均为2009年以前购入,并已经提完折旧,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需要,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你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0.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所发生的国内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所以发生的国内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北京市国税局:增值税热点问题( 12:42:45)转载▼标签: 财经 分类: 财税实务&&
来源:北京市国税局网站发布日期:
&&1.开办一家经营字画生意的商店,买卖的是古代的和现代的名人字画,请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经营古代和现代的名人字画的买进和卖出,属于增值税的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电梯的维修保养是属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3.企业自备电厂发电,企业自用部分向电力公司交纳0.04元/度的备容费,请问电力公司收取的备容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备容费是企业的自备电厂因电量上网而占用变电站主变容量而缴纳的费用,其实质应当是电力公司为企业提供的一种加工劳务取得的收入,因此电力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4.个人收取了某公司的安装费,个人能否在税务局为该公司代开安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收取安装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能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我公司为商业一般纳税人,在营业过程中,有维修收入(含更换配件的成本)出现,但经营范围没有维修这一项,我们怎么给对方开具发票。税率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你单位由于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应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你单位税务登记证变更后,维修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17%执行。
6.我公司在超市内做墙体广告等宣传活动所产生的费用,超市给我们开具发票,内容为:宣传费,可以入帐吗?超市是否具有开具费用的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场应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开具发票,贵单位依据发票做帐务处理。
7.美容院给客户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也向客户销售美容产品,请问此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由此可以看出美容院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该美容院的主要经营活动是销售美容产品,则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如果该美容院的主要经营活动是提供美容服务,则属于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8.某电力安装公司,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及零售等增值税应税劳务,又从事电力安装工程,对该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有何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9.某建材零售商销售油漆时一并提供了油漆墙壁劳务,应如何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建材零售商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10.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布料,收取委托方的代理手续费,因委托方资金紧张,由外贸公司垫付货款。委托方将布料加工后销售给该外贸公司,货款从外贸公司垫付的资金中扣除。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外贸公司在该笔业务中代垫了货款,其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实际是一种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11.某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年度收取职工和外单位的暖气费是否计算销项税交增值税,当年自来水公司从该单位帐上划走的水电费,然后该单位又向职工和外单位收取水电费,是否也属于转售行为,计算销项税交增值税?
该单位从暖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购进货物再销售给职工和外单位,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企业A受国内企业B委托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进口后留放于A用于为B开发产品,A从B取得货款后,付给境外销货方,境外销货方给A方开具国外形式发票。请问A受B委托进口的行为是不是属于代购?
代理进口行为也属于代购行为。根据财税字[1994]第026号通知,代购货物行为不征增值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本例中的销售发票开具给受托方A,与以上条件不符,故不属于代购。
13.平销行为销售方收取厂家的返利收入税收上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中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14.某单位有自备运输车,为本单位运输也为他人运输,运输本单位销售的产品收取的运费,属于混合销售交纳了增值税,为他人单独运输收取的运费,是交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您单位自备运输车为他人单独运输收取的运费应单独核算收入,交纳营业税;不单独核算的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15.个人销售汽车给企业是否要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个人将其使用过的汽车销售给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6.请问家电维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维修家电属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
17.电力公司向发电厂收取的过网费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8.收到一笔客户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款项,请问应当申报增值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的解释: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收取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19.某建筑安装企业包工包料承接工程,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将自制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的行为视为销售,征收增值税,请问有何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应就整个工程的营业额交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该建筑安装企业如存在上述行为,应按要求缴纳增值税。
20.对盘盈的存货是否需要补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存货盘盈不构成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在实现销售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21.资源税是否计入货款征收增值税?
因为资源税属于价内税,所以可以计入货款计算增值税。
22.电信局下属公司,只从事销售移动电话、无线传呼机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号)文件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移动电话、移动寻呼机,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不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3.某企业在国内购买原材料后委托境外企业加工,请问就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加工费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此项加工业务发生在境外,不需征收增值税,因此该企业不需要就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加工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24.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买方收取货款,交不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文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25.电梯公司定期对居民小区的电梯进行保养,对于取得的维修保养收入,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后,则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和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26.超市按照货物的销售比例向货物厂家收取的收入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7.某单位改制,用优良资产(占资产的绝大部分)和另外一家企业成立另外一家新公司。是不是有文件规定企业改制资产转移不用缴纳增值税?
企业的这种改制不符合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28.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未返还,是不是可以征收增值税,依据是什么?
如果是逾期未收回也不再退还的这部分押金应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29.客户欠某单位货款10万元无力偿还,用小汽车一台抵顶该单位欠款。该单位又欠别单位款12万元,当月将顶回的小汽车抵顶了别单位欠款12万元。该单位顶回的小汽车又顶给别人,是否可以按4%减半交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号和财税[2009]9号,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小汽车为企业的固定资产,那么,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减按2%征收。如果小汽车不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30.某单位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请问这部分租金收入按照税法应该缴纳什么税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1.销售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从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32.某生产办公桌椅的企业将生产的产品无偿捐赠给学校使用,请问就此行为是否需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捐赠给学校的行为按上述第(八)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3.日常销售中随同商品送给客户一些促销礼品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对日常销售中随同商品送给客户一些促销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34.某公司主营业务是维修,兼营咨询服务,且没有分开核算,该公司就此两项业务该如何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该公司发生了维修业务(属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提供咨询服务(属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兼营行为,如能分开核算,则就维修业务缴纳增值税,咨询服务缴纳营业税,如不能分开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35.个人经营花木,主要用于出租,并收取一定的租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所以只出租花木,收取租金,不缴纳增值税。
36.某纳税人反映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纳税人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自来水公司是否应该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7.古董及仿制品商店应当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经营古董及仿制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38.卫生局的防疫站收取的注射费和疫苗费征收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39.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销日用百货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40.某企业因被兼并而将全部产权进行了转让,其中包括一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商品,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41.某外籍工程师在中国境内承接了一笔机器修理的业务并取得收入,请问该笔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该项业务须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由接受维修并支付款项的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42.企业向顾客收取的“办卡费”“续约费”“会员费”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您所说的企业向顾客收取的“办卡费”“续约费”“会员费”是因销售货物而同时收取的费用,也应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是单独收取的、与销售货物无关,则不征收增值税。
43.某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机器设备租赁给另一家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按合同要求收取租金,期满后承租方将按设备残值购入该设备,请问就此业务收入该企业应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同时还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所以,该企业发生的此项业务属于融资租赁业务,如其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则就此业务缴纳增值税;反之,缴纳营业税。
44.汽车经销商销售汽车提供的按揭服务及代收保险费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指出: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45.销售海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海水属于天然水的范畴,因此不征增值税。
46.天然气公司一次性收取的天然气初装费缴不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八条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有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47.某零售商从邮政部门购进邮票再进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
48.请问纳税人受托开发的软件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49.请问外贸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应该交哪种税?
外贸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如该业务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分别核算的,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建议纳税人咨询当地地税部门。
50.请问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不征收增值税,其它一律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销售软件时一并转让软件著作权、所有权则不缴纳增值税,否则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
51.某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领用自产产品作为样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销售部门领用的自产产品作为样品使用后如收回并办理入库手续的,则不属于销售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缴增值税。
52.销售软件产品随同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缴纳增值税。
53.代购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54.某公司是软件开发企业,现拟增加一项业务,准备代理销售别的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代理销售软件产品此项业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按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额后再计算增值税吗?
软件产品进行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您是小规模企业,按照3%的税率进行征收。是按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额后再计算增值税。
55.我公司向某加油站一次性购买加油卡1200元,购卡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加油站说只能开普通发票,专用发票要等到加油卡使用完时才能开具。请问加油站的这种做法对吗?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售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加油站在售卖加油卡时,您公司要么要求其提前开具普通发票,要么待您公司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6.商业企业销售宠物饲料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据此,宠物饲料不能享受减免的优惠政策,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7.从林区采挖腐植土,经简单的筛选和消毒装袋后,销售给城市的公园和苗圃,应如何缴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腐植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腐植土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8.请问销售给公安部门的刑侦器材是否能否免增值税?
根据《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9号)的规定:“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销售的主体以及销售的产品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59.《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适用于个体户吗?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60.请问增值税价外费用究竟包括哪些?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61.请问电费保证金是否征收增值税?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62.企业销售货物时替购货方垫付的代垫运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因此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征收增值税。
63.请问酒厂销售酒糟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酒糟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因此,销售酒糟不缴纳增值税。
64.啤酒生产企业,准备将酒瓶、酒桶等部分包装物出租给其他酒厂使用,请问:向其他酒厂出租包装物取得押金收入和租金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从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65.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的缴税,如果以后再收回的话,能否冲掉已缴纳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66.淀粉加工企业生产的淀粉及其副产品(蛋白粉、玉米胚芽、玉米皮、玉米浆)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67.一般纳税人销售乙炔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销售乙炔增值税税率为17%。
68.某一般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在生产中的一些废铜烂铁需要处理。如何交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该企业处理生产中的边角废料需要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69.一家面粉加工企业,加工产生麦麸是不是免征增值税?
麦麸不属于饲料,因此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70.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胡椒粉是否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从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部分)包括: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园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胡椒粉应当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71.蜂蜜经过高温初步加工后,再装入瓶中销售,适用多少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享受免税或优惠税率的天然蜂蜜,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纳税人销售加工后的蜂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即小规模为3%,一般纳税人为17%。
72.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到17%,具体范围指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文件中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73.请问生产和销售兽药是否免征增值税?
目前对生产和销售兽药没有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74.新华书店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至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75.火电厂在发电的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水,适用13%的税率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发电的过程中的热气产生的蒸馏水应该属于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热水,所以可以比照热水13%的税率征税。
76.一般纳税人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印制报纸、杂志劳务,是否适用13%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77.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还是17%的确定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文件规定: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78.天然肠衣适用税率和退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4号)文件规定:一、天然肠衣按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二、出口的“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肠衣”(海关商品码)、“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绵羊肠衣”(海关商品码)、“整个或切块盐渍的山羊肠衣”(海关商品码)、“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大肠头”(海关商品码)、“整个或切块的其他动物肠衣”(海关商品码),适用5%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79.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80.经营花卉批发和零售业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花卉作为植物的一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产品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中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81.豆粕属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境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自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82.出版社自己的印刷厂(一般纳税人),印刷自己的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杂志税率为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所列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税率,其中的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适用13%的税率。
83.医药收购公司,从药农手中收购中药材,经简单晾晒处理后出售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六)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所以,您公司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则应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您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84.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抵账抵回一批单缸农机三轮车,销售时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免税的农机?
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85.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煤炭购销,从煤矿购进煤炭销售给其他单位,税率到底是多少?有政策依据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其中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86.硫酸铵是否属于化肥,并按照13%的税率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化肥税率为13%。因此,硫酸铵属于化肥,按照13%征收增值税。
87.一般纳税人销售农机车按多少的税率开具发票,小规模是按零税率开具还是3%开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销售农机可开具普通货物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13%的税率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机车按3%来开具。
88.生产农药税率是多少?销售农药税率是多少?有没有文件具体规定农药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89.一般纳税人砖厂(自采粘土)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0.我是大兴区一家商品混凝土小规模生产企业,销售额已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并准备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对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如何征收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1.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纯净水是否能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税法规定,只有生产销售自来水才能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纯净水和矿泉水不属于“自来水”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92.企业销售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旧货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93.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目录外的机器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请问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八条规定,油气田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9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家用电脑、软件和相关电脑杂志捆绑销售,且不能分开核算具体货物的销售额,企业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虽然杂志的增值税税率为13%,但由于该公司在销售此类货物时不能分开核算,因此,应按17%(电脑、软件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5某公司是软件开发企业,现拟增加一项业务,准备代理销售别的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代理销售软件产品此项业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按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额后再计算增值税吗?
软件产品进行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您是小规模企业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按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额后再计算增值税。
96.暖气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97.某商业企业购进一批新鲜的香菇后,将其分包及晒干,出售时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对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注释规定: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经分包及晒干的香菇的税率为13%。
98.咸鸭蛋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财税字[1995]52号中对蛋类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注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该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3%。
99.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100.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规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2号令)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01.哪些新办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2号令)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所以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商贸企业需要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否则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102.一般纳税人资格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2号令)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03.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104.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进项增值税票比对期限多少天,有没有时间限制,是不是本月认证,次月就应该出比对结果?
一般情况下次月可出比对结果。但有时需到认证后的第二个月才出结果。
105.增购发票税务机关让预缴增值税税款,是否有文件规定,该部分如何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06.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在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能否申请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07.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超限量购买发票预缴的税款多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应如何申请抵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08.我公司为私营企业,现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从11月1日开始,但为什么进项发票不予抵扣呢?那什么时候才能抵扣呢?是不是辅导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109.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报税和抄税一样吗?分别是在什么时候进行?
抄税和报税不一样,抄税指的是企业在抄税期内将计算机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抄录到税控IC卡中。报税指的是企业将抄税过后的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进行比对的过程。抄税是在报税之前进行。
110.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产品是否应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11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中怎么填写?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112.生产企业的出口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如何在报表中体现?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七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出口发票在表一中不体现。
113.3月份补交的2月份的税款,在3月份的纳税申报表中怎么申报?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综上,贵企业3月份已经实际补交的2月份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6行“期初未缴查补税额”、第37行“本期入库查补税额”中分别体现。
114.请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6栏填报的是否为收到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规定: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15.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10位代码代表什么?
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10位代码。第1—4位代表各地区地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第9位代表联次;第10位代表发票是电子版发票。
116.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密文是由专用发票上的哪些内容加密形成的?
在开票过程中,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利用加密功能,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七大要素经过加密形成108位防伪电子密码(密文)打印在发票上。
117.寄售行代销商品和典当行销售死当品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8.经营苗木栽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苗木栽培属于销售免税货物,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9.企业原来经销货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后改为免征增值税,结存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120.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后留存备查的要求如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专用发票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抵扣联在认证后,确认“认证相符”后才能为合法的抵扣凭证。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国税机关依法对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保管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21.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和《结报》手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需重新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手续。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122.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票上盖了作废章,但防伪税控系统中没有作废,如何处理?
企业必须先以防伪税控系统中未作废的发票为准进行抄报税,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一张与那张票面已作废发票相对应的负数发票,进行冲销,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即可。
123.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号】文规定,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4.生产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销售给一家经营单位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5.工业企业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可否将水费、电费两种税率不同的货物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也可将两种税率不同的货物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呢?
在开具普通发票时,不能将水费、电费两种税率及不同的货物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应分开填写。
126.一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副产品时因客户未要发票而未开具销售发票,采取直接依收款收据记销售帐,销项税额已足额提出。这种处理方法是否妥当?是否违反有关发票管理规定?
这种做法不正确,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27.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的。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它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
128.生产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销售给一家经营单位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可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9.一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副产品时因客户未要发票而未开具销售发票,采取直接依收款收据记销售帐,销项税额已足额提出。这种处理方法是否妥当?是否违反有关发票管理规定?
不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30.同一个法人,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不变,但不同的业务经办人员,要求开具的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同,是否允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的规定,认证相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比对完全相符,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只对以上七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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