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诺润发奇沈阳总代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津泰诺润发潤发案件处置专项工作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734号。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45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悝。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天津泰诺润发润发案件处置专项工作组与

追缴违法所得纠纷案件中我院已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

的房屋拍卖款え,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滨塘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決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應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人民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乔雪峰)审计署今日发布2014年第23号公告通报审计署移送至2014年11月已办结40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

其中审计发现,2010年至2011年天津泰诺润发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私募股权投资的名义吸收公众资金5亿多元,涉嫌非法集资2011年1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处置非法集资部際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查处2013年7月,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罰金45万元判处其他7名同案人员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7年6个月及罚金。该案扣押、冻结资金4192.4万元扣押7处房产、5部车辆。

(责编:乔雪峰、夏晓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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