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办法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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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海复镇拆迁,没有拆迁文件标准,什么政府?都靠嘴里说说的吗?不可移动的装修不在补助范围内,农林补助一开始没,现在答应给一部分,也没有实施标准!希望能提供标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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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 绕城公路以内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确定;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 ...
http://www.110.com/fagui/law_288252.html -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 面积800元。第十条对产权属集体所有的房屋只作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以房屋重置价为基准。第十一条其他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搬家费、过渡费、移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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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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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第七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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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性质界定 对公益目的进行确认。非公益拆迁应当首先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再申请土地使用权。3.在补偿上,公益拆迁补偿标准由政府根据完善的法律规定确定 ...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99670.html -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性质界定 对公益目的进行确认。非公益拆迁应当首先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再申请土地使用权。3.在补偿上,公益拆迁补偿标准由政府根据完善的法律规定确定 ...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71107.html -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性质界定 对公益目的进行确认。非公益拆迁应当首先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再申请土地使用权。3.在补偿上,公益拆迁补偿标准由政府根据完善的法律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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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 批文不符,因而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三)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违法实施拆迁。这主要表现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不通知被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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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政府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的增加,土地纠纷已经成为中国大陆税费改革后农民上访的头号焦点,占社会上访总量的40%,其中 的价值是有考虑的。但对于土地面积远远超过房屋面积的被拆迁者来说,其土地价值是未被充分考虑的。 4.补偿标准 征用国有土地,涉及到对土地和附着物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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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江苏拆迁补偿标准
关键词:房屋,江苏省,江苏,拆迁,条例,拆迁补偿,补偿标准
来源:一起装修网
发布时间: 21:29:46
点击量:[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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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为您收集关于“江苏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的资料,让您清楚了解江苏省拆迁补偿的标准。网为您收集关于“江苏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的资料,让您清楚了解江苏省拆迁补偿的标准。江苏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如下: 第9条拆迁人应该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本条例规定对于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履行货泉补偿,也能够履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以下情景除了外:(1)拆迁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泉补偿; (2)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于消除租赁瓜葛达不成协定的,拆迁人应该对于被拆迁人履行房屋产权调换。第10条货泉补偿的金额,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 房地产 市场 评估 价肯定。对于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该遵照本条例第4章的规定。履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该按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及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于所调换房屋应该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该遵照本条例第4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该提供相符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放。履行异地安放的,应该1次性安放。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者房屋承租人凌空房屋之日起,1般不超过108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者房屋承租人应该遵照过渡期限的协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拆迁人应该依照以下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放津贴费:(1)对于被拆迁人或者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在102个月之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放津贴费;延长期超过10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放津贴费;(2)对于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期在102个月之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放津贴费;延长期超过10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放津贴费。拆迁人应该在协定商定或者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放费、临时安放补偿费。对于被拆迁人因拆迁发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该足额补偿。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该对于被拆迁人增添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但增添补偿的比例较低不患上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105。第101条拆迁 房产 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履行产权调换的,安放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履行货泉补偿的,货泉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泉补偿安放的,被撤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份的补偿支付给被撤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份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第102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和用于公益事业的非出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者幼儿园应该征患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依照计划请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支配。第103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104条被拆迁人仅有1处住房且取得的货泉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较低标准的,拆迁人应该依照拆迁补偿较低标准对于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较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确当地经济合用房价值等因素肯定。被拆迁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货泉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于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者租售经济合用房等情势予以妥善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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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屋条例有没规定阳台不能改厨房 fang wu tiao li you mei gui ding yang tai bu neng gai chu fang没有。只要自家有改造上下水的能力,而且又不会因此与楼下产生冲突,阳台改造成厨房是没有问题的。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TAG:阳台,房屋,厨房,条例,规定,不能8、房屋要拆迁装修后补贴多还是装不装修是一样的啊 fang wu yao chai qian zhuang xiu hou bu tie duo huan shi zhuang bu zhuang xiu shi yi yang de a你要看拆迁办和开发商怎么说不一样TAG:装修,房屋,拆迁,补贴,是一样的9、房屋要拆迁,怎么装修能作价高些 fang wu yao chai qian zen me zhuang xiu neng zuo jia gao xie这个需要看是因为什么拆迁。总体来说是根据市场价格评估的。房屋拆迁跟装修没什么关系、一般拆迁方会跟业主谈价钱、到时你们商量补偿价钱就行了TAG:装修,房屋,作价,拆迁,怎么10、拆迁房屋是否装修对评估有影响吗 chai qian fang wu shi fou zhuang xiu dui ping gu you ying xiang ma没有,只是装修补贴费是根据每家的装修新旧,用料进行区分议价的。影响,即使装修了评估装修价值也是少于装修花费,也不会使房屋本身价值增加。TAG:房屋,装修,拆迁,有影响,评估11、要拆迁房屋怎样装修快又省钱 yao chai qian fang wu zen yang zhuang xiu kuai you sheng qian包给别人 不过要多对比几家 装修还是要自己多花点心思 这东西不象买衣服 太差了也不行TAG:装修,房屋,拆迁,快又,省钱,怎样12、苏州跨塘拆迁房屋怎么装修方案 su zhou kua tang chai qian fang wu zen me zhuang xiu fang an两房两厅的,有一个厅,朝南的客厅可以改成一个房间TAG:装修,房屋,苏州,拆迁,方案,怎么13、拆迁房屋赔偿时精装修和毛坯一样吗 chai qian fang wu pei chang shi jing zhuang xiu he mao pi yi yang ma适当补偿装修费用不一样不一样,是要算成本的那怎么能一样啊.要是一样就如同抢钱一样了TAG:房屋,毛坯,拆迁,精装修,赔偿,一样14、张家界市打古台房屋一般的装修,拆迁多少钱一平米 zhang jia jie shi da gu tai fang wu yi ban de zhuang xiu chai qian duo shao qian yi ping mi2000一亿元一平方米啊,另外送你月亮湾别墅一栋!O(∩_∩)O~你发财了TAG:装修,房屋,一般,张家界市,拆迁,多少,钱一平,打古台15、江苏房屋拿了钥匙,未装修居住要不要交物业费 jiang su fang wu na liao yue chi wei zhuang xiu ju zhu yao bu yao jiao wu ye fei购房合同也有约定交房的时间,未装修的可能会有适当比例的减免需要缴纳物业费的。售房单位也会通知的。一般是从领钥匙开始。不居住需要交拿钥匙了就要交的TAG:房屋,装修,江苏,拿了,钥匙,居住,交物业费,要不要16、阁楼外跨违反条例吗 ge lou wai kua wei fan tiao li ma抗震效果并不明显,颤抖,固定在墙壁上,拉,时间短,缺点是隔音差1.使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需要破坏壁结构的一部分,由钢制成的拉伸点上,系统模板加固,浇水的。相对小的地震,更多的噪音,且持续时间较长。焊接过程的2信道角度。你看,一个对的过程TAG:阁楼,条例,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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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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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七月八日&&&&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四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第五条 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第六条 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第十一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以原生产方式或者经营方法恢复到原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的社会平均时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相应扣减。
第十四条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使用被征收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λ、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市区重大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管、财政、物价、监察、审计、公安、工商、税务、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λ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λ在委托范Χ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二)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  (三)对δ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五)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费用;  (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八)实施房屋征收评估;  (九)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十)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Σ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Σ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申请政府征收房屋的申请人(以下简称征收申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材料;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征收范Χ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材料;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范Χ用地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要求的材料和征收范Χ红线图;  (四)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还需提供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五)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征收申请人提交的征收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征收条件。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Χ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Χ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转移房屋所有权、设定房屋抵押权以及租赁房屋;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登记和事业单λ、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Υ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时,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Χ内房屋的权属、区λ、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Χ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规划、城乡建设、国土、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Χ内δ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收的依据、征收的范Χ、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政策标准、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助和奖励办法、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50%以上被征收人(不含本数)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设立征收资金专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500户(含单λ)及以上的,应当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搬家让房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Υ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对认定为δ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奖励)低于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另行制定公布。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条征收住宅房屋并异地安置的,安置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学校、幼儿园等应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入和子女转学、入托、入学等手续。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施教区发生变化的,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Χ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公布征收补偿情况的审计结果。  第四章征收评估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过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¼,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征收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征收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第三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λ、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Χ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Χ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就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作出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鉴定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章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  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或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补偿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Υ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格式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λ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Υ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λ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Χ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Υ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Υ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Υ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Υ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λ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国家、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国家、省、市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具体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办法涉及的征收补偿、补助等有关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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