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婚姻是侵犯了,干涉婚姻自由由权吗?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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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与自主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还规定,包办、买卖的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是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应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1   在旧社会,父母包办强迫的换亲婚姻,完全剥夺子女的婚姻自由,给妇女造成无限痛苦,他们常常是有屈无处申,因不幸婚姻而抱恨终生。新中国 成立后,中国妇女获得了解放,其中也获得了婚姻自主自由的权利。包办强 迫的换亲现象,随着思想解放和婚姻法的实施而大为减少。
  但是,由于政治、 经济、文化和法制建设落后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的一些地方,主要是农村, 父母主持和包办的换亲现象仍然存在。不过,近些年来的换亲婚姻,有着同 过去不同的情况,不可以同旧社会的换亲婚姻一样看待,应根据具体情况作 具体分析,有区别地对待。
  由父母主持换亲,婚姻当事人有过接触,并一同 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的,应视为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这其中,虽说 当事人有违心结婚的成分,但是当事人亲自履行了结婚的法定手续,就应当以法律为标准。2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也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在现实社会中,有及少数家长受封建余毒的影响,不顾儿女反对,仍然包办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严格禁止。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原则上”是指一般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3   河南省商水县胡吉镇女青年李某兄妹三人,由于家庭困难,哥哥三十好几却找不到对象。2003年,李的父母亲托媒人四处打听,得知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某行政村的男青年魏某尚未结婚,而魏某的父母也想用女儿换亲。于是,在媒人的尽力撮合下,两家答应顶门换亲。李某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后在母亲的逼迫下,李某违心地答应了这门亲事。2004年1月,李某与魏某举行了婚礼,并补办了结婚证。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李某和魏某结婚后,由于没有夫妻感情以及双方的生活方式、追求志向不同,二人经常吵嘴。2006年,在李家做媳妇的魏某姐姐与别人私奔后,二人不断因此事生气。同年底,夫妻俩再次发生争吵,李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并起诉法院,要求与魏某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由父母包办采用换亲的方式结婚,婚姻基础较差,虽结婚多年,但没有建立起真正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坚决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4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某些父母干涉子女的婚事,是封建家长作风的表现,是对儿女人身权利(尤其是婚姻自主权)的严重侵犯。
  《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的行为。《婚姻法》第5条进一步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包办婚姻背离了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及结婚条件,从法律层次上而言,属可撤销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对包办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及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根据《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5   包办婚姻的好处:
  1.婚姻的当事者是年轻人,普遍素质较差,没有择偶和婚姻方面的经验,而父母都是过来人,不论是对婚姻还是对社会的认识,都要比儿女深刻得多,丰富得多,所以,父母包办,要比儿女自主的正确率高得多。
  2.父母是爱儿女的,一心一意为了儿女的前途着想,要为儿女选择一门更中意更合适的亲事,因此,父母包办婚姻,反映了父母对儿女的深切关怀和爱护,其实父母为儿女包办婚姻,绝无自己的私利在内,是全心全意为儿女们着想。
  3.父母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识人能力,替儿女相中对象,经过媒人介绍和父母的全面考察,确定婚姻大事,可以为儿女节省大量的宝贵时间,不用为择偶耗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自主婚姻的坏处:
  1.自主婚姻的当事者,小小年纪,什么都不懂,就谈起恋爱,经常是谈一个不成,再谈一个又不成,浪费大量精力和金钱,牺牲了效率。
  2.如果自主选择的结婚对象与父母的意见不一样,容易产生家庭矛盾。
6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入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对方一定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还规定,包办、买卖的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是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应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对于包办、买卖引起的离婚纠纷,如果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当准予离婚。而对于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应分情况而论,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严重的,构成犯罪,应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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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丽霞律师,硕士研究生,现任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擅长房地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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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文章【婚姻家庭】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包办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人采取各种手段使权利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结婚。
  二、买卖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视权利人的婚姻自主权,利用权利人的婚姻为自己谋利,使权利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结婚。
  三、其他干涉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泛指任何干涉权利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如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
  须注意的问题:
  以暴力干涉婚姻自主权的,可能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承担刑事责任。
  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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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怎么规定 [法律知识]
丽娜 西部网  
18:33:08  评论(/)
原标题:包办婚姻怎么规定 [法律知识]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也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也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在现实社会中,有及少数家长受封建余毒的影响,不顾儿女反对,仍然包办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严格禁止。如果父母坚持包办婚姻,那么子女应当通过多种途径说服父母放弃包办婚姻。因为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长久的。现实中,有些子女为了抵抗父母包办婚姻,采取了私奔甚至自杀的行为。当然,在包办婚姻的问题上不应该采取极端行为。通过沟通和协商,或者找第三方调解,都有可能解决包办婚姻。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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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的民法理论并不认为侵犯他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经过学者的深入研究,对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达成了共识,认为侵害公民婚姻自主权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笔者也认同这种观点。侵害公民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行为人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这里的侵害行为主要是指上述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他人婚姻自主的行为。这里首先有必要探讨消极的不作为能否成为干涉他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要件。比如:子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生活费完全靠家里或其他人提供,生活费的提供者(一般情形下都是父母)指出如果不按照其意思来选择结婚对象则不提供生活费。对于这种不作为能否成为侵害行为要件,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说明:如果生活费的提供者有义务给付生活费,那么其不作为不构成这里的行为要件;如果没有义务提供,其不作为同样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没有义务而提供生活费在性质上属于赠予,赠予人当然可以随时结束赠予,这对于生活费的接受一方并非是胁迫,他可以不去接受赠予而依自己的意志来决定自己的婚姻。在有义务提供生活费的情况下,权利人对义务人有扶养请求权,他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对方给付生活费。因而此种不作为只是扶养义务不履行,不能构成对婚姻自主权的侵害。其次,我们来探讨另一种情况:父母以死相逼或以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来要求子女按其意志结婚。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不作为的情况,这里父母并没有直接干涉子女的婚姻。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同样不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侵害。因为,当事人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被干涉,只是他必须在两种情感之中做出选择而已。
  第二,造成了他人婚姻自主权被侵害的结果。这里主要包括使不想结婚的当事人结婚、想结婚的当事人无法结婚、想和此人结婚但被干涉而只能和他人结婚等等。如果没有造成他人婚姻自主权无法行使的后果,也不能认定侵害婚姻自主权。因为婚姻自主权的实质就是保障公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而不是对其他后果进行救济。比如,当事人由于违背他人意愿而遭到身体上的伤害。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以侵害婚姻自主为由起诉。同样的,如果他人的行为造成了其他后果,如名誉受损、自由受到限制、财产损失等等,也只能根据其他的权利来请求法院保护。
  第三,干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也是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笔者认为这里的因果关系应采用直接因果关系说,即干涉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出现。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传统民法侵权行为理论上把侵权行为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但在这里,笔者认为应当把行为人的主观限定为故意。因为侵害婚姻自主权与侵害其他的民事权利不同,这种侵害行为本质上是对人意志的一种干涉,没有明确的故意不可能构成对婚姻自主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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