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西钦州传销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西钦州传销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ST 润港)住所地:
钦州市大番坡镇沙坡村。
张立新男,1967 年 5 月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
截至 2016 年 12 月,ST 润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张立新及其控制的企业钦州市顺通投资管理优先公司
(以下简称:顺通投资) 累计占用了 ST 润港资金 2463.33 万元
形成了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占用。张立新及其控制的企业顺通
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
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萣同时未及
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第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信息披
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润港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立新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發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 3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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