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区 6吨以上锅炉是否允许新建 包...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佛山市高明长溢合成革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环境保护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佛明法行初字第8号原告,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河江开发区大成路北。法定代表人朱启芳。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雄柏,住佛山市高明区。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蔡子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黎宏武,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仲飞,律师。原告(下简称长溢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环境保护局(下简称环保局)环保行政命令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长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新华,被告环保局的法定代表人蔡子强、委托代理人黎宏武、陆仲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环保局于日作出明管(环)违改字[2014]2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认定原告在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内使用燃料锅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原告立即自行拆除YLW-3500WA有机热载体炉和YLW-4600WA有机热载体炉,完成清洁能源改造。被告于日向本院提供了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日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委托书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3.监测报告、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据2-4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5.佛府[2014]31号通告;6.《关于召开高明区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域环保工作会议的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承诺书;7.《关于落实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相关规定的通知》;8.明府行复[2014]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9.申请表;证据5-9,证明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环境监察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依据。原告质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5的佛府[2014]31号通告有异议。原告诉称,日,佛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颁布了《关于划定佛山市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域的通告》,划定包括高明区在内五区的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原告并不在该限制区内。2012年2月,原告委托佛山市同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申请增加干式、湿式生产线各一条及新增10蒸吨燃煤锅炉一台进行环评。经被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公示,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明环工业书[号《关于佛山市高明长溢合成革有限公司增设一干一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像报告书批复的函》(下简称批复函),该函同意并通过了原告扩产的环保评价,同意原告新增一台10蒸吨燃煤锅炉。日,被告作出《关于燃煤、燃重油、燃木材锅炉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我区需淘汰小、旧锅炉,不再审批新建10蒸吨以下锅炉。但该通知出台后,被告并未明确告知原告已经审批的10蒸吨锅炉是否能够新建。原告在认为已经审批的10蒸吨锅炉可以继续建设的前提下,于日主动将原有的两台锅炉(YLW-3500WA、YLW-4600WA)申请注销,同时向被告备案,并依据批复函现被告提交《新增一台10蒸吨/小时锅炉申请书》及订购锅炉的买卖合同复印件作为备案。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新建锅炉申请及订购锅炉等备案材料后,没有对原告作出任何回复或警示。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佛府[2014]31号《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域的通知》,原告位于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域内。日,原告购买10蒸吨锅炉一台,后向被告及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报装批复及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但以上两部门则以各种理由不予回复。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落实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相关规定的通知》,才知道原告的锅炉一直未能报批是由于原告位于扩大后的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域。为了降低损失,原告只能将锅炉低价退回厂家,造成直接损失420000元。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原告不得不轮流使用已经报注销的两台锅炉,使用行为属于有正当理由,故被告对原告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超越职权、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并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书,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0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责令改正决定书;3.复议申请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2-3,证明本案讼争的具体行政行为。4.技术咨询合同书及补充协议;5.明环工业书[号《关于佛山市高明长溢合成革有限公司增设一干一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像报告书批复的函》;6.佛山市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7.新装锅炉申请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及供货清单各一份;8.汇款凭证三份、供货单位提供的锅炉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各一份;9.照片若干张;证据4-9,证明原告经被告同意新增一台10蒸吨锅炉,由于被告未提前告知,导致原告新购买的锅炉无法安装,直接损失420000元。被告质证后对证据1-3和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和证据7-9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且认为其与本案所审理的行政命令无关。被告辩称,被告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在起诉中所陈述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对于佛山市扩大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域的通知,被告已于日召开会议,包括原告在内的17家企业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日前完成锅炉的淘汰或者改造。另外,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购买锅炉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装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其因为购买锅炉未安装而造成的损失是其经营损失,与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行政命令无关,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其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1-3和证据6,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其证据4-5和证据7-9是原告提出行政赔偿的依据,原告明确该部分的损失是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审批其新增锅炉的安装导致的,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损失关系的是被告的另一行政许可行为,与本案所诉行政命令无关,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部分的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的通告》,扩大五区的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其中高明区荷城街道新划定的限制使用区域为“西江以西、高明大道—沧江河堤(三洲新桥至海华路段)以北、海华路以东、广明高速以南”。通告规定,自日起,在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内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或者其他燃用设施(包括炉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原告处于该限制区域内。为贯彻落实该通告,日,被告召开高明区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域环保工作会议,包括原告在内的限制区内的企业派代表参加会议。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高明区锅炉整治承诺书》,承诺将严格按照佛府[2014]31号文的要求,在日前,自行拆除纳入淘汰范围的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关于落实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相关规定的通知》,通知原告应在当年的9月30日前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造;逾期则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日,被告到原告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告已于日申请注销的两台燃煤锅炉(YLW-3500MA、YLW-4600MA)仍在使用,被告遂进行调查取证。日,被告作出明管(环)违改字[2014]25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原告立即自行拆除上述两台燃煤锅炉。该决定书送达原告后,原告不服,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于日作出明府行复[2014]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本案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原告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调查取证后作出行政决定,其主体适格,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在日后仍然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内使用燃煤锅炉进行生产的事实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是被告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合法性及原告主张的行政赔偿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同时,该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佛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佛府[2014]31号通告,划定了佛山五区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而被告也于日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原告,其处于规定的限制区域内,需在日前完成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拆除或者改造。但原告在日后仍然继续使用其已经申请报废的YLW-3500MA、YLW-4600MA燃煤锅炉,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上述规定。现被告针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并无不妥。原告主张被告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实质上是责令原告停产停业,依法应进行听证。本院认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为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并不具备惩罚性,故原告主张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继续使用已经申请注销的锅炉是由于被告未依法及时验收并批准原告安装其购买的新锅炉,故其使用上述锅炉具有正当理由。本院认为,无论原告所主张的新锅炉是否已经安装,按照佛府[2014]31号通告的要求及原告自行出具的承诺书,原告在日后不能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原告拟安装的新锅炉也在此范围内,故原告所主张的正当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行政,请求其赔偿损失,无法律和事实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长溢合成革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长溢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小平审判员
梁超文审判员
邓文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黄佩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佛山热水锅炉】_佛山热水锅炉批发_佛山热水锅炉拿货货源 - 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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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创建国家生态县(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高明区人民政府&&时间:
明府办〔2011〕20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 《佛山市高明区创建国家生态县(区)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反映。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高明区创建国家生态县(区)工作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民富区强、幸福高明”的宜居型生态城市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根据《印发关于开展生态市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0〕173号)和《印发〈佛山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生态办〔2011〕1号)等文件精神,对照国家生态县(区)建设指标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工作目标
&&& 通过开展国家生态县(区)创建活动,全面加强我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乡镇环境治理,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水平;促进全区生态环境趋于良好,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基本形成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及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彰显,城市、农村环境整洁优美,人民生活富足的国家生态县(区)。
&&& 二、主要措施
&&& 编制并全面实施《佛山市高明区生态县(区)建设规划》,在环境污染防治、生态村和镇(街道)创建、节能减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全力突破,取得成效。
&&& (一)启动细胞工程建设,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1、开展生态示范村、生态示范镇(街道)等细胞工程建设
&&& 到2012年6月底,全区要完成46条市级以上生态村创建任务,目前已创建12条生态村,还需创建34条。
&&& (1)荷城街道:该街道辖区内共14条行政村,已有3条市级以上生态村,还需创建8条市级生态村。
&&& (2)杨和镇:该镇辖区内共10条行政村,已有2条市级以上生态村,还需创建8条市级生态村;
&&& (3)明城镇:该镇辖区内共11条行政村,已有4条市级以上生态村,还需创建5条市级生态村;
&&& (4)更合镇:该镇辖区内共22条行政村,已有3条市级以上生态村,还需创建15条市级生态村。
&&& 到2012年底,全区80%镇(街道)成为市级生态镇(街道)和省级生态镇(街道)。2013年8月前,全区80%镇(街道)成为国家生态镇(街道)。
&&& 2、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1)全面启动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 2013年底前,在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逐步开展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监测与评估工作。优化整合现有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布局和供水格局,统筹城乡供水,扩大市政统一供水范围,农村饮用水供水原则上需纳入城乡统一供水范围。定期开展影响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隐患排查,依法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防止水库水华及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2011年内开展一次农村集中式和水库型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农村小型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200米区域内禁止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建立墓地,禁止掩埋动物尸体;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区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禁止堆积垃圾、工业废料等。
&&& (2)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 ①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力度。2012年前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状况调查,摸清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现状和治理设施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对于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且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可采用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技术进行治理;对于布局相对密集、人口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或旅游业较发达的村庄,可推广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技术治理。符合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要求的村庄可采用城乡统一处理模式,将污水纳入邻近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
&&& ②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力度。2012年前完成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状况调查,摸清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现状和治理情况。深化推进《佛山市高明区“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方案》(明府办〔2010〕123号),2012年全面完成各镇(街道)农村周边、河塘沟渠、牛栏猪舍、主次道路旁等历史积存垃圾的清理工作;初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民集、村收、镇(街道)运、区协调”运作模式,基本实现全区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管理,永久保洁”;农村地区、“城中村”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100%。到2012年,全区各自然村(村民小组)基本达到以下目标:垃圾集中定点堆放,收集率达100%,及时清运处理;主(次)村道路面整洁、美观,绿化带、花坛、树下无塑料袋、碎石块等;街巷及村周围无建筑、生活垃圾死角;公共场所干净、清洁,无乱倒垃圾、无乱堆杂物、无乱张贴;河道、水塘无随意倾倒垃圾,无漂浮物、障碍物等。
&&& (3)以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重点,推进农业污染减排。
&&& 继续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2011年底前,在完成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减排,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环保监管档案,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逐步将其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2012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清理整顿工作。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明确本地区农业源减排的目标、任务及工程项目,改进养殖方式,引导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进行适度集中和统一治污,力争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生态养殖。
&&& (4)全面开展村庄综合整治。
&&& ①加快村、镇(街道)规划编制工作,2012年完成全部镇(街道)总体规划和全部村庄规划的编制。以村庄规划为指导,全面开展村庄整治,重点抓好城镇出入口及主干道、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以内的村、镇(街道)整治建设。
②积极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坚持“抓点、带线、促面”,针对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农民群众健康的问题要大力实施整治;另针对不同地区存在的某一类最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 ③按照建设“宜居农村”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加强垃圾收集和处理,建设压缩型垃圾转运站和无害化垃圾填埋场,做好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实施“净化、美化、绿化、亮化”工程。
&&& (5)以开展生态示范及宜居村、镇(街道)创建活动为重点,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 各镇(街道)要认真按照《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考核指导指标()(试行)》等要求,以宜居村、镇(街道)创建工作为统筹,以宜居建设行动计划为抓手,多渠道筹措资金,抓好省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创建工作,指导编制试点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创建工作。
&&& (6)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监管为重点,促进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 ①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和工业污染的环境监管。2011年完成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摸底调查,2012年组织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检查,落实环评及“三同时”制度,落实生态治理和恢复责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强化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生态环境监管,抓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风险应急管理。提高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严格落实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新开发矿山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 ②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以加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监管为重点,从源头控制土壤污染,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开展对主要粮食产区、瓜果和蔬菜产地等重点地区土壤污染加密调查;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风险评估。
&&& (7)以发展生态农业为重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 ①积极防治农药、化肥和农膜等农业面源污染。推广各类生物、物理病虫害防治技术,降低农药施用量。调整肥料结构,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教育和引导农民提高化肥施用技术水平减少化肥流失。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改进农膜使用技术,减少农膜对土壤的危害。建设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袋(瓶)等废弃物收集池,防止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 ②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因地制宜推广和开发生态农业实用技术,加大有机农产品基地、沼气示范等工程建设投入,推广稻田立体种养、“猪―沼―果”物能循环再生、丘陵山区立体种养、基塘结合、庭院立体经营等生态种养殖模式,建设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实现农业生产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大力开展环保产品认证工作,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促进农产品规范安全生产。
&&& (二)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 1、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各项工作
&&& 目前,高明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已经省划定,高明水厂一级水源保护区与供水无关建设项目已清理完毕,但富湾水厂、杨梅水厂和更合水厂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还待省进一步划定,2011年底前将所有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全部清理完毕。加快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标准化及围网建设工作,力争2012年以高明水厂为试点工程,落实设计、施工招标等工作。通过验收后,再延伸到富湾水厂等其他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 2、完善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确保污水处理率达到相应的目标要求
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通过加快污水处理厂新建项目及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排水体系的维护及管理,确保至2015年我区城镇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
&&& (1)完成中心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和中心城区第四(富湾)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完成杨和镇第二污水处理厂和更合镇第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
&&& (2)推进污水配套管网的各项工作。各镇(街道)必须制定污水配套管网年度建设计划,按要求落实辖区范围内的管网调研工作,彻底排查配套管网所存在的问题,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后,污水进水量1年内达到设计能力的70%,3年内达到设计能力的85%,最大限度发挥污水处理厂节能减排的作用。
&&& (3)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
&&& 3、强化工业污染源整治,促进重点污染行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继续按照《佛山市高明区重点污染源整治实施方案》(明府办〔2010〕124号)的工作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抓好“三同时”验收,尽快扭转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评价轻事后评估和不审批就开工、不验收就投产的被动局面。尽快实现“限批”制度化。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突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镇(街道)一律实行“区域限批”。推进实施《佛山市高明区陶瓷、印染、人造革、合成革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明府办〔2011〕58号),促进我区重点污染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深化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 4、加强河涌整治
&&& 认真落实《佛山市高明区“再造沧江”工程实施方案》(明府办〔2010〕226号),对三洲大涌、西安渠、进洲涌等黑臭河涌实施综合整治,消灭劣Ⅴ类水体,逐步达到功能区标准。
&&& (三)实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
&&& 1、全面启动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治理
&&& 全面加强印刷、制鞋、家具、汽车制造、化工等涉及VOCs污染行业的治理。建成一批典型行业有机废气治理示范工程,通过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VOCs重点企业环境监管体系。
&&& 2、深化锅炉污染物综合整治
&&& 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快我市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的工作意见》(佛府办〔2011〕117号),力争于2012年12月31日前淘汰全部4蒸吨/小时(含4蒸吨/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与导热油炉)。环保部门不再审批新建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燃煤、燃重油、燃木材锅炉,其他新建小型工业锅炉必须采用电锅炉或燃气锅炉;新建项目必须上大压小,以新带旧,建设高效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施,有效削减锅炉大气污染物。2012年底前,锅炉总出力在10蒸吨/小时(含10蒸吨/小时)以上的企业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3、加强汽车尾气治理
&&& 实行黄、绿环保标识分类管理制度,加强汽车排气检测线监管,实行汽车排气检测与安全检测挂钩,严格执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的规定。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行等措施,加快淘汰落后公交车、出租车,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小排量和环保型汽车。
&&& 4、加强施工扬尘监管
&&& 综合治理扬尘等开放源污染,对所有建筑工地采取围挡、覆盖、清洗措施;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应用商品砂浆。加强城市地面的软、硬覆盖建设,裸土覆盖率要达到100%。
&&& (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升人居环境水平和人文素质
&&& 1、加强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
&&& 加强对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涵养区的建设和监管,确保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20%以上。开展创建环境优美村、绿色社区、机关、学校、工地、企业、饭店、商场、小区等活动,50%社区成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的创建范围不断扩大。认真实施我区城市绿地系统、景观生态及林业生态发展、绿道网建设规划,以绿道网建设为重点,加快城市绿化进程,完善公共绿地植被覆盖,形成城市主干道和河流廊道生态景观,提升整个城市的生态系统功能。
&&& 2、构筑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生态经济体系
&&& 实施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植发展“双轮驱动”。紧紧围绕节能减排目标,积极实施总量环境准入制度,开展区域、行业规划环评。着力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高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从末端治理为主转向以清洁生产、集中治污为主。促进印染纺织、金属制品、塑料等传统行业的生态转型。着力引进光电、新材料、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龙头项目,加强沧江工业园区建设。积极完善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建成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选择产值在亿元以上的若干企业作试点,促进企业走专业化、集聚化道路,提升第三产业发展水平,力争“十二五”时期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
&&& (五)强化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控制,构建安全和谐生活环境
&&& 1、强化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置
&&& 加快区污泥处理处置中心的建设进程,确保于2012年建成并投入运营,保证污泥持续达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逐步建立完善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加紧改造、升级欠规范的垃圾处理设施,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处置方式。加强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督促重点危险源企业完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2、强化噪声污染控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 从源头控制新的噪声源,在规划环节应将交通干线与住宅用地保留一定的防护距离,交通道路建设要把降噪措施纳入工程预算范围,确保降噪措施落实到位,降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以保证交通噪声达标。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杜绝违法夜间施工。
&&& (六)进一步普及环境宣传教育
&&& 1、启动环境教育网站,建设多种类型生态科普教育基地,普及社区生态文化
&&& 利用各种媒介积极宣传生态文化,倡导合理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每年对公众进行环境满意度调查,确保公众对环境满意率达90%以上。
&&& 2、注重建设生态文化
&&& 重视生态文化研究,注重挖掘岭南水乡文化的生态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广泛宣传正确的价值观、政绩观、财富观和生活观,大力倡导生态伦理道德。
三、实施步骤
&&& 按照“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扎实推进”的原则,分阶段全面推进生态市创建工作,主要分3个阶段:
&&& (一)全面动员阶段。2012年3月底前,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分解。
&&& (二)全面建设阶段。2013年前完成各项细胞工程:2012年6月底前,全区完成80%的市级以上生态村创建工作;2012年底,全区80%镇(街道)创建为市级生态镇(街道)和省级生态镇(街道);2013年8月前,完成国家级生态镇(街道)创建工作;2013年底前,我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指标全部达到国家生态县(区)指标体系的考核要求,全面建成国家生态县(区)。
&&& (三)核查验收阶段。2015年7月,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通过省、国家技术核查和验收。
&&&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至2020年,完善各项工作,在成功创建生态县(区)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
&&& 五、保障措施
&&& 为确保生态县(区)创建工作顺利推进,建立工作任务分工的责任机制、分级管理的组织机制、资金投入的保障机制,城乡共建的带动机制、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检查考核的促进机制和典型示范的推动机制。
&&& (一)组织领导
&&& 建立佛山市高明区创建国家生态县(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对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科学决策。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 第一召集人:黄棋泰(区长)
&&& 副召集人:赖剑文(常务副区长、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局长)
&&& 宗纪昌(区委常委、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局长)
&&& 余明开(副区长、区农林渔业局局长)
&&& 成&员:李文生(区政府副秘书长)
&&& 张明生(区纪委副书记、区政务监察审计局常务副局长)
&&& 杨智聪(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 吴毅明(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 王健尧(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常务副局长)
&&& 蒋&卫(区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 欧亚非(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常务副局长)
&&& 黄伟盛(区农林渔业局常务副局长)
&&& 杨泽良(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常务副局长)
&&& 刘磊芳(区经济促进局常务副局长)
&&& 廖爱群(区卫生计生局常务副局长)
&&& 杜耀科(公安分局副局长)
&&& 陆伟坚(区质监局常务副局长)
&&& 吴文硕(区市场安监局常务副局长)
&&& 王黎明(高明海事处副处长)
&&& 麦兆雄(荷城街道办主任)
&&& 李建荣(杨和镇镇长)
&&& 何荣安(明城镇镇长)
&&& 杨帼梅(更合镇镇长)
&&& 联席会议联络员:王健尧(兼),联席会议下设综合协调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水环境整治组、污染源治理组、生态宣教组共5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生态县(区)建设工作的指挥协调,实行定期研究和会商制度,及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结合生态县(区)创建工作任务分工,督促、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 1、综合协调组(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跟进、督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等推进生态县(区)创建的日常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 主&任:赖剑文(兼)
&&& 副主任:王健尧(兼)
&&& 成&员:张明生(兼)
&&& 杨智聪(兼)
&&& 吴毅明(兼)
&&& 蒋&卫(兼)
&&& 黄伟盛(兼)
&&& 欧亚非(兼)
&&& 杨泽良(兼)
&&& 刘磊芳(兼)
&&& 麦兆雄(兼)
&&& 李建荣(兼)
&&& 何荣安(兼)
&&& 杨帼梅(兼)
&&& 小组联络员:曾建雄(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副局长)
&&& 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负责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生态县(区)细胞工程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成人员如下:
&&& 组&长:余明开(兼)
&&& 副组长:黄伟盛(兼)
&&& 成&员:吴毅明(兼)
&&& 欧亚非(兼)
&&& 王健尧(兼)
&&& 杨泽良(兼)&
&&& 廖爱群(兼)
&&& 麦兆雄(兼)
&&& 李建荣(兼)
&&& 何荣安(兼)
&&& 杨帼梅(兼)
&&& 小组联络员:钟聪明(区农林渔业局副局长)
&&& 3、水环境整治组。负责河涌整治及修改、饮用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等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 主&任:赖剑文(兼)
&&& 副主任:王健尧(兼)
&&& 成&员:欧亚非(兼)
&&& 刘磊芳(兼)
&&& 王黎明(兼)
&&& 麦兆雄(兼)
&&& 李建荣(兼)
&&& 何荣安(兼)
&&& 杨帼梅(兼)
&&& 小组联络员:曾建雄(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副局长)
&&& 4、污染源治理组。负责推进全区工业企业废气的治理;推进使用清洁能源;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加强扬尘污染治理。组成人员如下:
&&& 组&长:赖剑文(兼)
&&& 副组长:王健尧(兼)
&&& 成&员:欧亚非(兼)
&&& 刘磊芳(兼)
&&& 杜耀科(兼)
&&& 陆伟坚(兼)
&& &吴文硕(兼)
&&& 麦兆雄(兼)
&&& 李建荣(兼)
&&& 何荣安(兼)
&&&&杨帼梅(兼)
&&& 小组联络员:曾建雄(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副局长)
&&& 5、生态宣教组。负责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构筑生态经济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方案,加大宣教工作力度,使创建生态县(区)工作深入人心。
&&& 组&长:宗纪昌(兼)
&&& 副组长:欧亚非(兼)
&&& 成&员:吴毅明(兼)
&&& 王健尧(兼)
&&& 刘磊芳(兼)
&&& 黄伟盛(兼)
&&& 杨泽良(兼)
&&& 梁惠琼(区教育局常务副局长)
&&& 小组联络员:杜伟南(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副局长)
&&& 区创建国家生态县(区)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照附件1、2的任务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工作,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 (二)制度保障
&&& 1、实行工作调度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工作部署,定期召开创建工作联席会议,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以及向各成员单位布置的年度工作计划,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总结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务求工作抓实抓透。
&&& 2、实行阶段总结和上报制度。区创建国家生态县(区)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分解表,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内容、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下步计划等,重大问题提交佛山市高明区生态县(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与市生态办紧密沟通和信息联系、负责撰写工作简报、总结等资料。
&&& (三)资金保障
&&& 在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同时,加大对创建工作稳定持续的投入,保障落实创建经费。制定和完善各种经济优惠政策,扩大资金来源,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生态建设资金。制定和完善各种经济优惠政策,建立污水和垃圾收费分配体制,保证城乡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形成多元投资、排污者交费、社会受益的良好局面。
&&& (四)机制保障
&&& 严格实行准入机制,在开展项目规划和建设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探索试点排污总量有偿分配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交易权制度和污水处理按质收费制度,用经济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公众参与及听证制度,推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 (五)宣传保障
&&& 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及创建生态县(区)工作的宣传力度。制定有利于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的政策,拓展宣传教育的对象,加强对中小学生、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宣传工作;建立实施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健全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对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典型事迹予以弘扬,对破坏创建工作的案件予以曝光。
1、高明区创建国家生态县(区)建设工作任务分工表(略)
&&&&& 2、高明区生态县(区)建设指标任务分工表(略)
主题词:环保&生态&建设&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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