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阳红山乡圪垱头村拆迁

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开工_新闻中心_洛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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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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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西工区红山乡蒋沟村、后李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开工奠基。
  该项目位于310国道以南、规划中的道北五路以北、龙翔路以东、经八路以西,占地约160亩,建设面积约39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约15亿元。项目建成后,将成为配套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绿色环保的住宅小区,共可安置群众近1400户约4000人。
  市领导石海钦、张世敏、李良龙参加开工仪式。&(记者 郭立翔 通讯员 赵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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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法律顾问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张彦立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0《公告》洛阳市西工区2015年红山乡扶贫整村推进项目招标公告 16:08:12 VIP 《公告》洛阳市西工区2015年红山乡扶贫整村推进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ZTZB[2015]NO.23招标编码:CBL_89354开标时间:所属行业:农林牧渔,其它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资金来源: 其它所属地区:河南洛阳市西工区2015年红山乡扶贫整村推进项目招标公告受洛阳市西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就洛阳市西工区2015年红山乡扶贫整村推进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洛阳市西工区2015年红山乡扶贫整村推进项目项目编号:ZTZB[2015]NO.23二、项目简要说明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2、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四个标段3、采购内容:一标段: 乡村道路建设项目3个。计划修水泥道路 5.2公里,总投资106.8万元。二标段:农田水利建设项目7个。总投资127.7万元。三标段:其它设施建设项目2个。总投资25.5万元。四标段:文化设施建设项目2个。总投资15万元。4、招标范围:各标段采购清单的全部内容,详见招标文件5、工期:30日历天。6、建设地点:洛阳市西工区三、 投标人 资质 要求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4、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5、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6、从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检察院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告知函需在有效期内,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开标时递交原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同时投报,但最多只允许中1个标段(按标段先后次序确定);四、 报名及招标文件领取信息1、报名时间:日至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每套6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日上午9:30整。联系人: 郭嘉 杨兴隆手 机:电 话:010-传 真:010-电子邮箱::邮 编:100080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日期:日免责声明:以上信息内容由会员自行免费发布,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详询请联系信息的原作者!zbcg3166服务不可用。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原告胡文杰、尚兰芳为与被告王梅秀、胡金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柿园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五洲国际项目拆迁指挥部不当得利纠纷案
【全文】CLI.C.1941403
原告胡文杰、尚兰芳为与被告王梅秀、胡金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柿园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五洲国际项目拆迁指挥部不当得利纠纷案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西民红初字第12号
  原告胡文杰。
  原告尚兰芳。
  委托代理人秦建梅、许苗琴,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梅秀。
  被告胡金锁。
  委托代理人王梅秀,特别授权。
  被告王梅秀、胡金锁共同委托代理人常自立,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柿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丰收,主任。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五洲国际项目拆迁指挥部。
  负责人张武军。
  被告胡宏伟。
  被告胡东晓。
  委托代理人胡宏伟,特别授权。
  原告胡文杰、尚兰芳为与被告王梅秀、胡金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柿园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五洲国际项目拆迁指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原告申请追加胡宏伟、胡东晓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杰、尚兰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苗琴、被告王梅秀及其与被告胡金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常自立、被告胡宏伟(并作为被告胡东晓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柿园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五洲国际项目拆迁指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胡文杰、尚兰芳诉称:原告胡文杰、被告胡金锁等五兄弟共同拥有祖上留下的位于洛阳市红山乡柿园村二组的一处老宅,1985年五兄弟对老宅进行了分家析产,其中院内靠西北边的一块面积为69.2平方米的空地分给了原告胡文杰。后原告在该地皮上建设三层楼房,在办证时被告王梅秀将该块地皮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对该地皮属于原告的事实是认可的,遂于日与原告针对诉争宅基面积在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柿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王梅秀同意将自己宅基证内的69.2平米在赔偿结算时扣出来写在胡文杰名下”,村调委特出具材料写明该份拆迁款直接由原告胡文杰凭身份证领取,并随同入档。但在发放拆迁补偿款时,被告王梅秀将该笔款项领走,并拒绝返还给原告。第三被告将本该属于原告的拆迁款不当地发放给了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被告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一、二、五、六被告返还擅自领取的应结算给原告的拆迁补偿款236000元、第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被告依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王梅秀、胡金锁、胡宏伟、胡东晓共同辩称:四答辩人生活居住在一起,家庭成员共用一块1992年经确权过的宅基地,作为村集体组织成员,同时又为拆迁和补偿安置对象,依据村开发和补偿安置政策,答辩人一同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在以后进行了正常兑付。拆迁协议的签订是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的表示,取得的拆迁补偿完全是正当所得,在整个拆迁到兑付中没有进行过任何(原告和王梅秀订立合同中所指)的赔偿结算,更没有得到过任何的赔偿款。原告索要补偿的对象不对,原告是非集体组织成员,在没有经集体组织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批,也未征得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12年在答辩人确权过的宅基地上突击盖了三层楼房,此房在2012年拆迁入户调查登记时原告胡文杰进行了登记。答辩人不是拆迁主体,原告盖的房子又未记在答辩人名下,原告向答辩人索要拆迁补偿毫无道理。原告以和王梅秀订有合同为由索要答辩人宅基地的拆迁补偿的理由不成立。王梅秀对自己家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非法转让。原告和王梅秀订立合同时,作为家庭成员和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人的其他答辩人不在场,也不知晓,更没有授权。王梅秀无权处分家庭其他成员的共有权利,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原告为非农业户口,也未经集体组织批准,没有合同中的69.2平米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没有该处宅基地的相应补偿款。宅基地内的任何数据的变更都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和登记。原告不是该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更不是本村村民,以其他任何借口要求答辩人把自己家正当正常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返还给原告都是对答辩人利益的损害,是对家庭其他成员利益的损害。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梅秀、胡金锁并反诉称:被反诉人胡文杰早年参加工作在外,本人及其妻女均属非农业人口,一直在城市居住,反诉人王梅秀一直在家务农,二反诉人与儿女共同生活居住在农村,所使用的宅基地虽系老宅,但1992年经政府确权的,发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2年被反诉人讲退休后想回老家居住,反诉人虽心里不很情愿,出于兄弟情分也没过多阻拦,后来才看出被反诉人是想突击建房让政府赔偿。同年西工区决定对该村进行开发改造,并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但政府补偿的政策是依据农村的宅基地,且是只对农村人口,被反诉人显然不具备该条件,且房子是建在了反诉人的宅基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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