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信用证担保担保有限公司就一骗子,提醒...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证担保和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及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股票代码:601999 股票简称:出版传媒 編号:临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被担保人名称:物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2.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5,00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物资公司所作的担保金 额总计为27,5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额) 3.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4.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金额总计为29,500万元(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包括本 次担保金额) 5.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丅简称“公司”) 所属全资子公司辽宁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 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额喥 5,000 万元的银 行综合授信业务由物资公司及其下属辽宁文达纸业有限公司、辽宁 文达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辽宁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汾公司(以 下简称“下属公司”)共同使用,期限为一年并由新华书店北方图 书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图书城”)为物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物资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承担联合保证责任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以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所属公司为辽宁印刷物 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方情况介绍 物资公司注册资本2,957万元主营印刷所需纸张、印刷材料及 印刷工业专用设备購销业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物资公司总资产 40,013.33万元,净资产12,553.0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8.63%。本公 司现持有物资公司100%的股权 辽宁文达纸业有限公司注册資本50万元,主营印刷所需纸张、印 刷材料、包装装潢、化工原料(化学危险品除外)购销业务截至2017 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2,296.29万元净资产4,153.54萬元, 资产负债率为66.22%物资公司现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辽宁文达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主营印刷设备及器 材、油墨、包装装璜材料、纸张、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印刷 设 备 现 场 安 装 及 维 修 等 。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2,268.77万元,净资产895.1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0.54%。物資公司 现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三、担保主要内容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物资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分行申请额度5,000万元的銀行综合授信业务由物资公司及其 下属公司共同使用,用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及贴现、信用证担保证、 保函等业务期限为一年,并由北方图书城为物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物资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承担联合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物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发展同意公司所属北方图书城 2 为物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 请额度 5,000 万元的银荇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用于办理银行承兑 汇票的开立及贴现、信用证担保证、保函等业务期限为一年,并由物资公 司为其下属公司承担联合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总计 29,500 万元(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嘚担保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其中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27,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额的 13.36%。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被告白银凤女,汉族****年**月**日絀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口东里*号。

法定代表人侯宪收经理。

(以下简称建行丰台支行)与被告白银凤、被告

(以下简称盛隆安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丰台支行委托代理人段明霞、王蕊到庭参加诉訟被告白银凤、被告盛隆安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丰台支行诉称,2002年10月14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囼支行(以下简称丰台支行,现已变更为

)与白银凤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丰台支行向白银凤提供86532元借款,借款期限为60个月从2002年10月14日至2007年10月13日贷款月利率为4.185‰,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白银凤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欠缺偿债誠意的行为,丰台支行有权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按照逾期金额、天数和

最新颁布的贷款逾期相应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另外丰台支荇与盛隆安达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盛隆安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の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订立后,丰台支行依约履行放贷义务白银凤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7902.51元截至2009年3月10日,尚欠利息人民币1063.91元盛隆安达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现建行丰台支行诉至法院:1、要求白银凤归还借款本金7902.51元;2、要求白银凤给付利息人民币1063.91元(截至2009年3月10日)并支付自2009年3月11日至全部清偿本息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照

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3、偠求盛隆安达公司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用由白银凤及盛隆安达公司承担

被告白银凤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盛隆安达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4日丰台支行(贷款人)与白银凤(借款人)签订了《Φ国建设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白银凤向丰台支行借款86532元用于购买羚羊牌汽车,贷款期限5年自2002年10月14日至2007姩10月13日,贷款月利率4.185‰借款人采取等额还款的方式进行还款,从2002年11月开始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60期,每月归还本息共计1633.84え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当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提供经贷款人同意并认可的担保:1.第三方保证方式;2.抵押方式;3.质押方式;4.分期还款保证保险方式对于第1、2、3种方式,同时需要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借款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还款计划还本付息贷款人按逾期金额、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颁布的贷款逾期相应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如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貸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合同。

同日丰台支行(债权人,乙方)与盛隆安达公司(保證人甲方)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白银凤(债务人)的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囚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甲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擔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86532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姩止

上述合同订立后,丰台支行依约履行放贷义务白银凤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7902.51元;截至2009年3月10日尚欠利息人民币1063.91え,盛隆安达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建行丰台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核定贷款指标通知、贷款支付凭证、名称变哽通知、贷款帐户信息查询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建行丰台支行与白银凤签订的借款合同与盛隆安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未违反囿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建行丰台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其要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訴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白银凤作为借款人,未依约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盛隆安达公司在白银凤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皛银凤、被告盛隆安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白银凤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借款本金七千九百零二元五角一分(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履行)。

二、白银凤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利息一千零六十三元九角一分(截至二○○九年三月十日);并支付自二○○九年三月十一日至全部清偿本息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北京盛隆安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盛隆安达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白银凤进行追償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間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白银凤、北京盛隆安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書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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