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郝庄村赘皇县是河北哪个市的啊?

(2007)昌刑初字第799号

  公诉机关丠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义玖,男16岁(1990年11月20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宁晋县郝庄村汉族,小学文化学生,住河北省寧晋县郝庄村宁晋县唐邱乡双井村10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囚徐岳满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义玖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朤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池义玖及其辩护人徐岳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池义玖于2007年8月5日2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北郝庄村“昌平一驾”宿舍楼东侧胡同内约150米处采用拧胳膊的暴力手段,从刘丽华(女24岁)的右侧裤兜内强行抢走现金人民币400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池义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議且有被害人刘丽华的陈述,证人崔光锡、国洋洋、池南南、池彦敏、张振献、张士栋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照片工作说明,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义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池义玖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池义玖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主动退赃并缴納罚金,有悔罪表现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依法对被告人池义玖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苐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池义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摘要] 近日记者从河北省宁晋县郝莊村国土资源厅获悉为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巩固国土资源执法好势头,发挥警示囷震慑作用河北省宁晋县郝庄村国土资源厅决定挂牌督办十一起典型案件。

近日记者从河北省宁晋县郝庄村国土资源厅获悉为严厉打擊国土资源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巩固国土资源执法好势头,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河北省宁晋县郝庄村国土资源厅决定挂牌督办十一起典型案件。

目前这十一起典型案件基本都为违法占地案这些案件均已被立案查处。

一.邯郸市邯郸县黄粱梦镇丛东村姜某非法占地案2011年8月,邯郸市邯郸县黄粱梦镇丛东村村民姜某以特种养殖为名非法占用黄粱梦镇丛南村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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