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节能建筑节能在哪备案?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放到施工图上的_百度知道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放到施工图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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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我在鲁文建筑服务网论坛 里面看到有这个表,你自己去那里要吧、在这传不上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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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6:02
发文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  号:建村[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区县建委,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的规定,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六日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实行备案制度。
  生产、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
  建筑节能技术持有人在应用该技术前,应当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
  第三条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统计工作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
  (一)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含幕墙);
  (二)节能门窗及玻璃幕墙(含空气幕墙);
  (三)太阳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和设备;
  (四)集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建筑遮阳技术和产品;
  (七)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五条 生产、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在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代理销售企业商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合同复印件;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执行标准及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取得相应资质的本市或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以及质量承诺、售后服务、三包等管理制度资料;
  (六)检化验人员职称证书(至少三个以上)复印件;
  (七)使用说明书;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新产品应提供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评估证书》复印件;
  (十)执行企业标准的外地进津产品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产品评估(鉴定)资料及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评估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建筑节能技术持有人在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代理销售企业商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合同;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技术持有人的证明文件及技术使用说明;
  (四)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的文件;
  (五)新技术应提供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评估资料;
  (六)外省市的技术持有人(含新技术)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评估(鉴定)资料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评估资料。
  第七条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和技术持有人在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窗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二楼)领取《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表》,或者通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
  (二)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单位携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的《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表》(一式五份),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窗口提交备案资料。
  (三)市墙改节能中心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属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委托天津市建筑节能专家委员会或专业机构进行核查。
  (四)备案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墙改节能中心核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书》。
  第八条 市墙改节能中心对已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列入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目录。
  第九条 取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书的单位,应填写《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生产、应用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季末次月上旬前上报市墙改节能中心。
  第十条 设计、施工单位应选择符合本市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图集要求,并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十一条 市墙改节能中心每年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进行复核或抽查,凡技术或产品的技术性能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禁止使用目录或不符合本市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的产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予依法予以处罚。
  对生产、销售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列入本市限制、禁止使用目录或不符合本市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产品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责令其产品退出
  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表  2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书(样本)
  附件1: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表
  备案证书编号:                      申请日期:20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所有制类型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生产许可证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人员情况  
电  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联  系 人  
主要设备情况  
名  称  
型  号  
产  地  
数  量  
年产能力  
技术产品情况  
执行标准  
标准编号  
检测报告  
配套能力  
检测日期  
销售单价  
免税情况  
论  证 单 位  
近两年生产应用量  
论  证 日 期  
核查意见: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年   月  日 
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注:1.携带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核实后原件退回。
  2.纸张格式为A4.
附件2: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书 证书编号:(以产品分类定编号) 单位名称: 根据《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07号令)的规定,按照《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经核实、公示,现对你单位的                                         准予备案。                                                      年度复核情况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特发此证 注:每年5月1日前持证单位办理复核确认,逾期未办此证作废。 发证单位: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盖章) 发证日期:200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说明
  编号分类:
  在“证书编号:”后面书写“分类名称年份和序号”。格式为“证书编号:分类名称 年份-排序号”。
  示例“证书编号:门窗、幕墙号”
技术产品名称  
分类名称  
编号示例  
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  
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  
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号  
节能门窗及玻璃幕墙(含空气幕墙)  
门窗、幕墙  
门窗、幕墙号  
太阳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和设备;  
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设备  
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设备号  
集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  
空调、制冷技术和产品  
空调、制冷技术和产品号  
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照明技术和产品  
照明技术和产品号  
建筑遮阳技术和产品  
遮阳技术和产品  
遮阳技术和产品号  
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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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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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市 长
戴相龙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引申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扩建、改建活动,应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建筑节能、用能的监督和管理,遵守本规定。未纳入建设管理程序的农民自建住房,提倡并逐步实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管理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和社会发展,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筑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制定本市的建筑节能标准,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在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该工程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节能部分的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本市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
对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对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不得签署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对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建筑物的节能性能检测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并按供热工程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应当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条 本市按计划实施高耗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利用。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实施城市旧楼改造时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二条 本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安排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广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建筑用高强钢和高强度混凝土、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应用加气混凝土制品、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功能轻质墙板、高掺量的利废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
第二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初审认定后,可以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建筑节能质量专项验收的,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本市规定的禁用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向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在审查意见中设置建筑节能章节或未在审查意见书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结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或者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按照合格签字,或者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签署合格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产品、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未按规范进行检验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生产或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未达到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产品退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依据本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负责建筑节能活动管理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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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实现网上办理
评论: 0|来自: 天津建委
摘要: 日前,天津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备案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备案简化了备案要件,规范了备案流程,强化了协调联动,深化了服务意识,实现了企业备案“最多跑一次”,有效的提升了服务水平。
日前,天津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备案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备案简化了备案要件,规范了备案流程,强化了协调联动,深化了服务意识,实现了企业备案“最多跑一次”,有效的提升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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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十三五”规划
项目名称:天津市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十三五”规划
建筑房地产
  一、“十二五”工作情况  “十二五”期间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法规及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止2015年,建设1.68亿平方米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和6387万平方米二步节能公共建筑;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6725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3万平方米;绿色建筑累计开工3200万平方米,绿色生态城区开工建设10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206万平方米,各项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超额完成了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目标,形成了绿色建筑快速发展、建筑节能扎实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稳步推进的良好态势,为我市生态城市和美丽天津建设创造了条件。  1.形成了依法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工作模式  2012年市人大发布实施了《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地方法律,以政府令发布了《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并发布制定《天津市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材料备案、竣工验收、能效检测、能耗运行和统计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形成了长效的闭合式管理机制。2014年发布了《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制定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促进了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我市逐步形成了由2部地方法律、2部政府令、12项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法规体系。 &  2.构建了标准引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格局  我市形成了完善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化体系,制定了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和评价、供热计量、材料检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验收等六大类32项配套技术标准。先后发布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4)、《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4)等。率先在全国实施了居住建筑四步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三步节能设计标准。落实我国绿色低碳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我市绿色建筑系列标准,颁布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9-205-2015、《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2015),科学引导和规范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供了技术支撑。  3.新建建筑节能实现稳步推进  “十二五”期间,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率100%,我市累计建成三步节能居住建筑1.68亿平方米,建成二步节能公共建筑6387万平方米,实现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每年下降4%,居住建筑供热能耗由2005年的26公斤标煤/平方米,已下降到2015年的15公斤标煤/平方米,“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220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48万吨。印发了《天津市区县建筑节能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形成了市、区(县)两级推进建筑节能的工作模式。  4.绿色建筑实现快速发展  充分发挥中新天津生态城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于家堡金融区、新梅江居住区、武清商务区、蓟县翠屏新城、静海团泊新城等不同产业为依托的规模化绿色建筑项目实施,开工建设10片区域绿色建筑项目,区域生态效应凸显。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机制,推进绿色建筑实施。到2015年底,新建绿色建筑面积3200万平方米,节约180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48万吨。  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一是积极抓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探索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新模式,采取与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相结合,将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纳入“三管一灶二提升”工程,改造后冬季室内供暖温度由未改造前低于18摄氏度提高到22-23摄氏度,节能保温效果明显。“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6725万平方米。二是创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城市,2011年我市被列为全国四个试点城市之一,积极组织制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建立项目申报、方案编制、专家审查和专项验收工作程序,规范项目管理。截至2015年底,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3万平方米,顺利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任务,“十二五”期间通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现节约74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84万吨 。  6.可再生能源建筑创新应用  一是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我市滨海新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和大邱庄镇、河西务镇、芦台镇等“一区三县三镇”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为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市县,应用面积达到304万平方米。二是编制我市可再生能源应用“一张图”,基于我市三维地理信息系统,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绘制了天津市浅层地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图,提供每一个地块建筑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种类和应用强度的数据,为我市可再生能源应用奠定了基础。三是规模化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大力推动区域综合可再生能源站的建设,并将12层以下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的技术要求纳入强制性标准。截至2015年底,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达到2206万平方米,实现节约86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14万吨。  7.供热计量改革进展顺利  一是严把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关,新建住宅项目严格按照供热计量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二是建立了供热计量配套政策管理体系。出台了涉及热价、收费、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供热计量政策,为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提供了政策支持。三是我市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为全国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示范城市。到2015年底,全市按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11138万平方米,占全市集中供热面积的30.43%,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年节能量达到7-11%。&  8.民用建筑运行监管体系基本建成  一是大力推进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到2015年底,共完成全市16个区县,共计122个街镇,近63000栋民用建筑的基本信息普查。完成了2万栋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工作。所有数据统一纳入我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系统数据库。二是建成了天津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采集传输平台,已有办公建筑、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8类共296栋建筑能耗实现上传,并发布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技术标准》。三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的要求,对我市的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进行定期检查。  9.创新推进民用建筑能效市场建设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发布了《天津市民用能效交易实施方案》、《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度,培育建筑碳交易核证机构,形成了建筑能效交易监管模式;二是建立民用建筑碳交易组织机构。成立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编印了《天津市碳减排量证书》,完成了试点项目二氧化碳减排量核证工作,签发了我国第一笔民用建筑能效碳减排量证书。三是研究制定建筑能效(碳)交易方法学,发布了《天津市能效方法学管理规则(住宅建筑供热系统)》,并成为我国第一部碳交易方法学;四是积极推进民用建筑碳交易工作。成功完成了我国第一笔基于民用建筑能效产生二氧化碳的交易,为我市乃至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累计完成民用建筑碳交易核证量78018吨,交易量11549吨。  10.推进新型建材循环利用  大力推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截至2015年底,散装水泥使用率达75%以上,预拌混凝土供应量累计达24386.48万立方米,预拌砂浆供应量累计达1109.55万吨,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6964.84万吨,节煤94.06万吨,减少粉尘排放94.06万吨。推广道路绿化、冲厕、室外景观使用非传统水源,推行雨水收集和入渗、微喷灌等技术,节水率达到15.2%,减少室外硬铺装,提升了预防雨水灾害的能力。  二、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形势&  (一)存在的问题  1. 监管机制不健全  一是尚未建立设计、施工、运营闭合的监管体系。存在建筑用能评估、节能设计施工和用能运营管理脱节的现象。二是建筑能耗监管机制不健全。建筑能耗较高的公共建筑缺乏主动节能积极性。  2.配套产业发展不足&  一是尚未完全建立与绿色供应链管理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绿色财税金融支持体系,相关绿色产业发展缓慢。二是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配套企业规模较小,较难实现规模化带动发展。三是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和绿色建筑咨询行业能力有待提升,市场占有量较小。  3. 激励政策尚待完善  一是我市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资金主要依靠国家奖励资金,本市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同时也缺乏相关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二是市场引导机制不足,建筑用能基线管理体系尚未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市场需进一步培育。  4. 绿色理念尚需普及  公众参与是实现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多由政府主导,市民参与度差,需要进一步发挥媒体和舆论引导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良性发展态势。  (二)面临的形势  1.国家战略决策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提出了更高要求。提出应进一步加快绿色城市建设,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强力推进建筑工业化。二是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城市智慧管理。三是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提出实施建筑能效提升,注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量化管理,切实实现建筑建设和运营的“四节一环保”。四是国家节能减排考核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要求,加快发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2.美丽天津建设提出绿色建筑要成为城市建设的新亮点  目前我市民用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比重约28%,并且随着建筑存量和用能需求的增加,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比重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控制建筑能耗增长成为一大挑战,大力推进建筑领域低碳发展工作刻不容缓。贯彻《美丽天津建设纲要》的要求,促进城乡建设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借力天津自贸区建设领域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设备,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筑品质和使用寿命,节约能源资源,改善环境,为低碳城市和节能减排示范城市建设助力成为必然选择。  3.市民高质量生活追求对建筑品质提出更高要求  我市尚存大量的老旧建筑,热舒适性普遍不高,加之建筑自身特性决定其属于长期用能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筑存量大幅度增加,市民对建筑品质及舒适性要求越来越高,建筑总能耗也呈现不断增长趋势,因此,需要着力解决市民对建筑服务品质提高和控制建筑能耗增长趋势的矛盾。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紧抓新型城镇化发展契机,发挥天津自贸区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设科技技术进步,加快建筑节能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城市建设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转型,实现建筑能效进一步提升,全面减少建筑领域碳排放,为美丽天津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完善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发展节能建筑的内生动力。  2.机制创新,部门协同  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监管机制,完善市区两级管理,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建筑能源审计和用能管理,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探索节能建筑建设新模式,持续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实现城市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3.科技引领,产业转型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研发节能、循环、低碳、环保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动创新成果工程化应用,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加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  4.宣传推广,公众参与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参与建筑节能工作和绿色建筑的积极性,引导居民树立建筑节能意识和绿色生活方式。  四、“十三五”规划的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巩固和发展天津市在“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基于国家实施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战略,重点实施推进六大发展任务,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建筑用能定额制度,降低建筑运行能耗。到2020年,天津市建筑能耗总量控制在2000万吨标煤,建筑碳排放总量控制在5500万吨。实现我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有序推进,建筑能效稳步提升,建筑产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建筑领域绿色供应链基本形成,绿色建筑理念进一步普及。使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成为城市建设的新亮点,并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二)具体目标  按照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总量与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建筑产业化、建筑运行监管、绿色建材发展等专项工作目标节能贡献率,明确各专项具体工作目标(详见表2)。  ―绿色建筑,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达到30%,推进绿色工业建筑示范,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水平稳步提升。  ―绿色生态城区,新建城镇按照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建设10个3平方公里以上绿色生态城区,形成我市绿色生态的建设发展模式。  ―新建建筑节能,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实施建筑能效领跑者计划,推动实施被动式低能耗建筑300万平方米。  ―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争创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既有居住建筑绿色节能改造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全面完成节能改造,既有公共建筑绿色节能改造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  ―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利用,开展可再生综合能源站建设,实现可再生综合能源站供冷供热面积1400万平方米。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区域内实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建筑用能运行管理,新建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实现100%实施分项计量和传输,完善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制定公共建筑用能定额,推进建筑能效交易。  ―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建材绿色化和循环利用水平,到2020年,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项目面积占新开工项目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  一、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1.加快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一是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落实国务院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中央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新建城镇严格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建设。借鉴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经验,推动各片区因地制宜编制土地保护利用、绿色能源、绿色交通、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编制指标体系,将绿色建筑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作为规划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充分挖掘区域文化内涵、发展特色产业,重点推进北辰北部片区、海河教育园区、未来科技城等区域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建设,到2020年,新建10个3平方公里以上的绿色生态城区。二是鼓励旧城区绿色化改造,以新梅江居住区为旧城绿色化改造示范,推动既有城区按照绿色生态标准进行绿色化改造。三是植入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理念,通过屋面雨水收集、场地雨水规划、透水式路面、植草浅沟等方式,加强城区的排水防涝能力,推动建筑领域海绵城市建设。四是推动建设领域的智慧城市建设发展,充分挖掘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数据采集和管理作用,依托大数据及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建立基于实际能耗数据的能源资源管理体系,探索大数据支撑下的绿色运营策略。到2020年,绿色建筑规模化效应逐步凸显,带动我市区域整体生态环境提升。  2.推动绿色建筑全面普及  一是严格执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确保新建民用建筑设计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二是加强绿色建筑施工质量监管,制定绿色建筑竣工验收规程,提升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三是编制绿色建筑适宜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推广具有显著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特征的适用性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为绿色建筑全面普及提供支撑。四是完善全市绿色建筑工作机制,强化项目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管、竣工验收、运营等环节监管,推进绿色建筑的全面实施。五是制定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出台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的政策措施,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示范,鼓励临港工业区、静海子牙产业园区等区域绿色工业建筑发展。  3.全面提升绿色建筑品质  一是建立完善的激励政策,推动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完善第三方机构评价制度,加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推进力度,加强对标识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管理。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非传统水源、BIM技术等在绿色建筑的应用。推进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进行建设,到2020年,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力争达到30%。二是积极推行绿色建筑运营,强化对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引导,提高绿色建筑运营标识项目数量。制定绿色建筑运营标准和物业管理手册,加强对物业单位培训,加强绿色建筑运营能力建设,推广绿色运营模式,发展绿色物业。建立绿色建筑后评估监管体系,优化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和运营策略,提升绿色建筑的运营效果。三是完善绿色建材评价体系,动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和信息,推广绿色建材和设备的使用,开展绿色建材使用试点示范,提高绿色建筑的绿色建材使用比率。  4.大力推进绿色施工示范&  一是加强绿色施工监管,严格落实绿色施工方案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施工现场节电、节水和污水、泥浆、扬尘、噪声污染排放管理。二是出台天津市绿色施工评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推行绿色施工评价,将绿色施工作为建设工程“海河杯”奖的评奖条件。三是抓好绿色施工示范,创建国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总结推广先进绿色施工技术与工法,到2020年末,绿色施工项目达到100个。  5.提高农房绿色建设水平  一是大力推动农村建筑节能工作,扩大农村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开展农村公益性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作,结合农村医院、学校的危房改造,研究制定相关技术导则。二是编制绿色农房建设图集手册,加强绿色农房示范,开展被动式太阳能房试点,鼓励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提升生物质能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展绿色建材下乡行动,推广应用适宜绿色农房建设的新材料、新产品,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推广使用轻钢结构、CS板农宅建筑体系的新型房屋。三是推动村镇建设绿色发展,编制绿色村镇规划设计导则,指导村镇建设。对纳入长期保留名录的村镇,在保有传统文化特征的基础上,集中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污水管网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等技术,实现区域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居住质量和舒适性,加快美丽乡村建设。  (二)重点实现建筑能效提升  1.推动新建建筑高效节能  一是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完善建筑节能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建筑用能评估、规划节能设计方案,施工图节能设计、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备案、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建筑用能运营管理全过程的节能监管。完善市区两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机制,加大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确保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率达到100%。  二是建立并完善建筑节能诚信体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企业的诚信记录定期公示。构建“守信者”奖励和“失信者”惩戒机制。探索建立建筑外墙外保温、太阳能热水等节能关键产品保险制度,有效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优质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实施建筑能效领跑者计划。编制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设计和施工导则,在中新天津生态城、武清商务区等区域试点推动低能耗被动式建筑建设,形式示范效应。至2020年,被动式建筑、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力争达到300万平方米。  2.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是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采暖能耗下降25%以上。以提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品质为目标,基于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平台,挖掘既有建筑改造潜力,争创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奖励,推广“1+N”的改造模式,提升建筑品质和能效,提升小区综合环境和城市功能。“十三五”期间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  二是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工作机制,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总结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创建经验,完善能源审计、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制度,逐渐形成倒逼机制,调动业主自主改造的积极性。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对于改造效果明显的实施奖励。探索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模式,在进行空调、电梯、照明、非节能门窗、锅炉系统改造时,同步实施屋顶绿化、遮阳设施、可再生能源应用等绿色化改造。“十三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力争达到300万平方米。  3.强化建筑运行能耗管理&  一是继续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建立基于我市三维GIS地理信息系统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系统,实时更新我市既有建筑的基本信息及能耗信息,为全面推进民用建筑节能量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是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监测。扩大公共建筑在线监测范围,新建公共建筑(大于2000平方米)100%实现分项计量和数据传输。以中新天津生态城能耗监管平台为示范,建立实时对接的市区两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鼓励平台数据开发应用,推进公共建筑用能监管系统建设。  三是强化建筑能耗基线管理。建立建筑能耗基线管理制度和碳排放数据库,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基本形成建筑能效交易市场。建立重点用能建筑名录,推进建筑能源审计,开展公共建筑能耗披露工作,发挥公共机构用能节能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重点用能建筑能耗水平逐年下降。  4.加快建筑用能结构调整  一是推动可再生能源站建设。创新可再生能源应用和推广模式,结合土地开发,开展可再生综合能源站建设,力争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综合能源站供冷供热服务面积1400万平方米。  二是推进可再生能源集中连片建筑应用。重点推进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一张图”,依据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条件,明确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在绿色生态城区、低碳生态城镇、绿色重点小城镇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率先达到10%以上。  三是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监管。开展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产品的市场监管,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或系统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三)积极推进建筑产业化  1.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  一是完善建筑产业化相关设计标准图集,研究适宜工厂化生产、现场拼装的建筑结构体系和相应的建筑部品、部件以及配套的施工工艺。二是完善创新体系,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培育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提高建筑产业化部品部件的生产能力。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发展,开展现代木结构建筑试点。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产业化建造,鼓励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产业化建造,到2020年,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项目比例达到30%。  2.积极推进住宅全装修  一是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住宅全装修设计规范和图集,为全装修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撑,推动住宅建筑设计与内装修一体化设计。二是推广菜单式装修,探索集装饰装修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饰装修新模式。采取政策引导方式,开展菜单式装修试点工程。三是创新建设管理模式,研究建立适应全装修住宅发展的招投标、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  (四)发展绿色建材和设备  1.推进高性能建材发展  适应绿色建筑发展需要,鼓励开发满足绿色建筑功能要求、具有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特征的绿色建材产品。一是重点发展节能型墙体材料以及部品部件、节能门窗、节能屋面材料及部品;建筑新风与空气净化系统设备、部件;保温隔热、密封防水、粘结交联、防火隔音等材料及制品;高强钢材、高性能混凝土、节能玻璃、节水洁具等绿色建材产品及部品。二是适应建筑工业化要求,大力发展加工制品业。发展适应现代化施工要求的建筑结构件、建筑墙体部品部件、屋面系统材料及部品、门、窗产品、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材料及产品。适应装配式房屋建设需要的钢结构件及配套部品部件、多功能复合一体化部品等。  2.加强绿色建材和设备推广应用  一是完善绿色建材和设备的评价体系。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全面实施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发布绿色建材和设备产品目录。加强宣传,引导绿色消费,强化绿色建筑等对绿色建材的应用需求。二是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绿色建材、设备展示体验交易中心。配合天津绿色供应链示范中心建设,搭建建材、设备与建筑应用的直通平台,实行“线上线下”结合的一站式服务模式,为绿色建筑采购和应用提供服务,引导绿色产业集聚。三是加强政策激励和监督管理。研究探索将绿色建材和设备纳入绿色供应链政策支持范围,享受自贸区税收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的管理,建立绿色建材和设备产品应用数据库,实现动态监管。  3.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一是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建筑垃圾计量标准、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管理、运输管理、运营管理等相关要求,推进新建建筑和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二是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建筑垃圾消纳量,降低建筑能耗、节约资源。三是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将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类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在市政公用设施和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  (五)加强配套能力建设  1.完善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化智慧化管理  一是完善建筑节能信息平台。建立全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数据库,同时将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运行监管等纳入节能信息平台管理,统筹节能数据统计。二是实行建筑节能大数据管理。加强对平台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应用等相关数据的应用、分析,逐步完善数据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机制,鼓励开展节能工作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机构发展。探索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府购买服务和PPP发展模式,推进咨询、检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研发等相关服务机构发展。加强第三方评价监管,提升评价机构的公信力。二是加快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市场的培育。研究制定热力和公共建筑碳交易和核证制度,建立建筑运行能耗超定额购买碳指标的抵扣制度,将建筑能效交易纳入全市碳排放交易范畴,搭建碳交易平台。三是推进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绿色信用评级。研究制定《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绿色信用评级导则》,完善绿色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建立绿色信用评级与银行授信、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的联动机制,促进建设领域绿色供应链落地实施。  (六)加大科技创新工作  1.加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集成和关键技术研发  重点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适宜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综合应用技术、住宅产业化、绿色工业建筑、建筑产业化EPC发展、海绵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研究,有效破解资源瓶颈,减轻环境压力。研究探索绿色建筑集成技术产学研一体化应用发展模式,形成天津市自主创新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迈上新台阶提供技术支撑。  2.促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体系和成果推广  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定期编制和发布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实现整体研发和系统推广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格局,实现绿色建筑设计、建造、评价和改造的一条龙技术服务支撑。积极培育和引导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产业市场健康发展。  二、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建筑节能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研究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在强化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监管、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鼓励高星级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发展、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形成完备的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依法行政水平。  (二)健全标准体系  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重点研究制定既有建筑绿色评价、绿色生态城区评价、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绿色工业建筑评价、绿色农房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强化规范指导。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重点研究制定被动式建筑设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检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等标准规范或导则,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水平。  (三)强化激励引导  加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专项基金,鼓励开展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和不同结构体系建筑产业化项目试点示范,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城区、高星级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化发展。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使用绿色建材和设备主体贷款优惠、建筑产业化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企业发展多元化节能建筑。  (四)创新管理机制  完善市区两级建筑节能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建筑节能监管队伍,明确各区属地管理责任,将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产业化等目标层层分解,纳入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形成年初下达任务、年中进行推动、年末实施考核的管理机制。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表彰和奖励机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关表彰和奖励,推动各方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建筑节能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培训宣传  鼓励高等院校开展相关学科建设,强化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管理专业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竞赛活动,加强国际交流学习与沟通合作,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注重宣传引导,建立天津市绿色建筑宣传示范基地,采取主题宣传周、电视、报纸、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方式,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知识的普及宣传,倡导绿色消费理念,营造绿色发展氛围。
行业渠道:
中项网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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