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2什么时候征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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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24小时排行新闻动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时间:日&&查看:2040&&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6〕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不断提高我省兵员征集质量,推动全省征兵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及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省军区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征兵工作,特别是大学生征兵工作相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完善考评机制  从今年起,省征兵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征兵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大学生征兵任务完成率达100%、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规定发放率达100%、退兵率低于征集任务的0.5%、无政治退兵和身体明显不合格退兵、无征兵违规违纪问题等5项指标,分别按30%、20%、15%、15%、20%比例计算。省征兵办公室负责制订考评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考评结果经省征兵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省通报。  二、健全组织机构  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应吸纳属地高校作为成员单位。各高校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相关人员参加的征兵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本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高校成立人民武装部,按照中组部等五部委《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规定》(政联〔2013〕2号)等文件要求,配齐配强高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各高校设立征兵工作站并挂牌办公,具体牵头负责征兵工作;宣传、学生工作、招生、资助、就业、保卫、医务、共青团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工作。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由所设人民武装部负责;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三、落实定向招录  在国家组织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按要求单列计划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藏区乡镇可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退役士兵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认真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性加分的政策。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原则上拿出10%的工作岗位,在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下同)中择优录取。注重从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招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考试录用和招录退役士兵工作。  四、拓宽就业渠道  安置地民政部门在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前,应注重与用工企业进行有效对接,着眼退役士兵特点,加强精准扶持就业,根据用工需求,完善“订单式培训”模式,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率。吸纳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士兵的企业,在享有国家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的同时,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加大奖励力度  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按照研究生毕业生6000元、在校生5000元,本科毕业生5000元、在校生4000元,专科毕业生4000元、在校生3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安排,财力确有困难的,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经济条件和财力状况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金发放标准。奖励金须在新兵入伍2个月内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其父母。  六、强化经费保障  高校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根据工作实际和完成任务情况确定,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在四川省外就读各级各类高校并返乡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参照军队义务兵差旅费标准给予路费补助,按照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原则上1天)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100元生活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视为正常出勤。  七、加强征兵宣传  以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大学生为重点对象,以安全形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政策法规解读、先进典型宣传为主线,加强征兵常态宣传教育,营造参军报国的浓厚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级新闻、网信、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作用,整合利用各类媒体资源,注重向新兴媒体拓展,提高征兵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全省普通高校和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要普遍设立“入伍学生荣誉墙”。省、市(州)、县(市、区)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要紧密结合年度征兵工作,制作征兵宣传和公益广告,于每年6月至8月在当地主流媒体定期播放,并在每年8月1日分层级公布上年度立功受奖的四川籍现役官兵事迹。  八、规范兵役执法  加强兵役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兵役执法检查督导机制,由省征兵办公室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就各地贯彻落实《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检查调研。依法应当履行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军区司令部日&&(微信扫描分享)编辑:苟 曌&&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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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川委办〔201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征兵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对于打牢军队现代化建设基础,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推动征兵工作科学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现就加强我省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征兵宣传教育机制,把《国防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将征兵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国民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作为德育知识考核内容。普通高等学校每学期兵役法规政策不少于3课时,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每学期兵役法规政策学习不少于2课时,学生军训时必须安排兵役法规学习。每年5月和10月为全省征兵宣传月,集中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开设专题专栏,在金金时段、重要版面播发征兵公益广告。各级政府网站要开设或链接征兵宣传网页。坚持征兵宣传进机关学校、进村(社区)、进厂矿企业,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做好征兵社会动员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节日走访慰问、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等拥军优属活动,增强军人及其家庭的光荣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征兵工作、广大适龄青年踊跃参军报国的浓厚氛围。  二、规范机构建设,改进工作方法&  各地要强化“一季征兵、四季准备”理念,积极抓好各级征兵工作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常态化运行。各级征兵领导小组要在每年预征和征兵工作开始前召开会议,预研预判形势,研究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征兵办公室要建立常态化办公制度.市(州)和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每季度应召开1次以上工作例会,组织学习有关法规政策,研究部署征兵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选派专人参加征兵办公室工作,并相对固定人员,保持工作连续性。要健全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征兵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要依据兵役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扎实抓好征兵宣传教育、兵役登记、预征对象确定与管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新兵输送、跟踪管理、受理退兵、廉洁征兵、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行征兵一站式服务模式,保证应征青年随到随检,确保征兵工作高效开展。  三、坚持依法征兵,确保兵员质量&  各级兵役机关要严格执行征兵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强化政策法纪观念,进一步规范征兵工作程序方法。严格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有关政策要求,认真把好体检政审关,确保兵员质量。认真落实兵役登记和预征制度,为参加兵役登记和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适龄青年发放“兵役登记证”和“预征通知书”,引导预征对象按程序参加应征。要强化廉洁征兵措施,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持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要维护兵役法规的严肃性,增强兵役法规的执行力。对拒绝或逃避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不参加应征的预征对象、逃避体检或以弄虚作假自我淘汰的应征青年,以及在检疫退步期内擅自逃离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3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公派出国,并在贷款、教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方面进行限制,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激励政策,搞好优抚安置&  (一)提高优待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优待金和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投入保障机制。认真落实义务兵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优待的政策规定,农村籍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标准应适当提高。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复原)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至5倍和2至4倍发放,对服役年限较长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优待金和自谋职业补助金由县(市、区)统一标准、统一发放。国家指令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要优先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牲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保障范围。积极探索集中统筹、分级负担的保障模式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优待安置办法,加大省级和市(州)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各地优待金和自谋职业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力度。要把安置退役士兵纳入当地人才培养使用、基层政权建设和劳动就业的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做好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严格按照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服役满12年以上转业士官(含服满上士军衔最高年限的直招士官)和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及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加强培养,鼓励其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社区)“两委”班子选举。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积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招录退役士兵应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企业招录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政法队伍补充基层工作人员时,应在年度招录总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优先招考(招录)符合相应学历要求的退役士兵。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优先纳入各级政府新增公益性岗位招录范围。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接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积极完善大学生入任优待激励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大”“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各地要把大学生退役士兵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选拔任用干部体系,给予重点培养,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大学生士兵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报考研究生加分、免试专升本等优惠政策。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由教育厅申请省财政于当年11月底前先行垫付,高校毕业生入伍时一次性发发放到位。  (三)加大教育培训和扶持创业力度。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均可自愿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学校和所学专业。各地要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其实现就业。积极探索完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机制,采取定向或订单式培养、先就业后培训等措施,最大限度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积极鼓励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把征兵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和“一把手”工程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主动作为,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有力支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兵役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加强与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各地要把征兵工作列入军地领导政绩考核评价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征兵责任体系,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要把责任分解到征兵工作各环节,逐一明确责任人,做到事事有人抓、有人管。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实行评选“双拥模范县 (城)”一票否决、考核武装工作一票否决。全面建设达标一票否决,党政领导不得参加与国防建设相关的评选表彰。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标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  日&
审核:黄勇
责编:陶淑群 陈光蓉 马倩今天听同学说国家要强制征兵了,现在四川开始了,这是真的吗_百度知道
今天听同学说国家要强制征兵了,现在四川开始了,这是真的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现在也一样,所以一直以来都是选征的,每个适龄青年都有当兵的义务,只是因为适龄青年太多了,也就是强制征兵一直是义务兵役制
采纳率:71%
要进行兵役登记弄错了。 如果只进行兵役登记,有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不能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的招聘考试,不能出国,登记完成后下载打印兵役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交本人所在乡镇武装部,即可办理《公民兵役证》。 根据 《四川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对适龄公民兵役登记工作作出全面规范,符合登记条件男性公民应依法进行兵役登记。 本地户籍18—22周岁男性青年。不按要求参加兵役登记的,不能升学等,今年不想参军,在兵役登记最后一栏选择“只进行兵役登记,申请该年度缓征”
这是瞎说的,中国也不缺少兵源,每年还退役那么多,干嘛要强制征兵。中国从18岁至40岁适龄参战人口达3亿,和平时期养兵才160万,后备人员充足,根本不需要强制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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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兵工作,是指依法征集义务兵的行为。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军区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征兵工作。
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安排和要求,负责完成本辖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任务。
第四条征兵工作实行同一部队兵员相对集中征集地的原则。根据各地应征公民数量、体质、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兵员储备需要以及优抚、安置承受能力,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征兵任务。
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城乡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第五条适龄青年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应尽的光荣义务,应当积极报名应征,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其报名应征。
第二章征兵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二)执行有关的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三)审定征兵工作实施计划;
(四)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
(五)研究解决征兵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卫生、民政、交通、劳动等行政部门在征兵期间派出人员参与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工作。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征兵命令和有关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定征兵工作实施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征兵工作任务;
(二)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措施控制城乡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宣传动员和政治思想工作,鼓励、教育适龄青年自觉依法服兵役;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负责审批定兵,办理批准应征公民入伍手续;
(五)组织新兵交接工作,协助按时起运、安全运输新兵;
(六)为接兵、退兵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条件,协助部队做好新兵交接后的管理工作;
(七)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不合格新兵;
(八)监督检查征兵工作,调查违反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加强征兵资料建设,编报征兵材料,交流征兵经验,进行评比、奖励。
第三章宣传动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和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国防教育条例》的规定,大力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意识。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鼓励、支持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
第十条征兵宣传动员的主要内容是:
(一)宣传有关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高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服役观念;
(二)广泛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宣传人民解放军的宗旨、性质、任务和光荣传统;
(三)宣传征兵中的好人好事、好作风、好经验。
第四章兵役登记
第十条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依法进行兵役登记。
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含高级中学、相当于高中的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 (不含业大、函大、夜大和非全日制的电大、职大等)学习的学生,可暂缓登记,但毕业后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应到户口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
女性公民不进行兵役登记。
正在受刑事侦察、起诉、审判的,或者已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的,或者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暂不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组织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应征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兵役登记工作,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办理,无人民武装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县 (市、区)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做好退伍军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为作战时兵员动员奠定基础。
第五章兵员征集
第十四条征兵开始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的应征公民到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
异地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等的应征公民,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到所在单位报名应征。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根据当年分配的征兵数量和质量要求,在充分考虑应征公民家庭和所在单位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有权通知未报名应征公民接受应征体检和政审,被通知应征体检和政审公民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体检和政审的,视为逃避、拒绝服兵役。
第十六条兵役机关优先选送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检。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的体检工作,在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由卫生部门组织进行。卫生部门按照征兵计划和安排,抽调技术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体检组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从事过征兵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十八条体检组对应征公民进行身体目测、体格检查,对因身体不合格退回的新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体检人员必须佩带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体检站。体检表统一编号,粘贴本人照片,防止漏检、误检和冒名顶替。体检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主检把关制,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条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按《征兵工作条例》进行抽查,经抽查发现普通兵不合格人数超过实际抽查人数百分之五的,应当全部复查。
第二十一条接兵部队在接兵地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下,可指派一名军医参加本部队兵员的体检和主检室工作,协助体检医师做好体检结论。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初定对象进行病史和有无吸毒晚调查,调查情况填入《病史调查表》。
第二十三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由公安机关和基层单位组织进行,由政审负责人签字负责。政治审查包括对预定对象进行初审和对预定入伍新兵进行全面审查。
教育部门负责如实提供应征公民学历、在校期间表现及病史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均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由基层单位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定兵。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必须坚持集体审批定和择优审批定兵的原则,逐个审定。审定新兵时,可吸收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和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会议。
报名应征的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军队干部子女,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征集。
第二十六条基层单位对批准服役的公民,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群众反映要及时调查,发现不符合征集条件的应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铁路、水运部门的军代处 (室)和公路运输部门,根据接兵部队通报的接兵单位、代号、新兵数、接兵人员数、运输方式、上下车站 (码头),所需车(船)数、换乘站 (港)和运输终点等情况,按照新兵运输的有关规定,提出新兵运输
计划,逐级上报审批。铁路、交通部门根据新兵运输计划落实运载工具,确保安全,准时运抵目的地。
民政部门协助做好新兵中转接待工作,保障新兵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和住宿安排。
第二十八条地方公安机关发现新兵入伍前有犯罪行为的,应当通知部队及时退回;超过退兵期限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部队按规定退回不合格新兵,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接收。对有争议的问题,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上级 (直至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复核裁决。复核合格的,部队应当按有关规定带回;复核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接收并办妥退兵手?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由县以上 (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适龄青年参加兵役登记,报名应征率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落选青年思想稳定,入伍新兵安心服役;
(三)无政审、体检责任退兵;
(四)符合城乡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控制比例;
(五)无异地入伍现象;
(六)无责任事故;
(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八)妥善处理退兵事宜;
(九)统计报表数据准确,收存资料齐备。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对保证兵员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三)勇于同征兵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应征公民的家属支持、鼓励报名应征,表现特别突出;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积极支持本单位适龄青年报名应征,事迹特别突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二)因体检、政审不合格造成责任退兵;
(三)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四)擅自突破城乡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或者批准异地入伍;
(五)无理拒绝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
(二)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有意将不符合条件的青年批准入伍;
(三)索贿、受贿;
(四)泄露征兵机密,遗失征兵机密文件;
(五)阻止应征公民服兵役;
(六)为应征公民提供假户口、假文凭、假证明。
第三十四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育不改,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二)属在职职工的,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对其调级、晋级和转正;属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非在职人员的,三年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其录用、聘用、招生或者办理营业证照。
第三十五条拒绝、阻碍国家征兵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全省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不足部分由市 (地、州)和县 (市、区)财政分别补贴。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第三十七条征兵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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