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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瑞鼎工程咨询中心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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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瑞鼎工程咨询中心介绍:
彭水县瑞鼎工程咨询中心,隶属于瑞鼎集团,始建于2006年,主要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书、规划设计、区域发展规划、平面图、鸟瞰图”等编制设计服务,业务覆盖建筑、农业、机械、电子信息、轻工、纺织、建筑材料、市政公用工程、旅游工程等领域。我们拥有建筑、农业、市政交通、机械、轻工、通信信息、公路、市政公共工程等多个专业甲级工程资质资源,工程造价甲级资质资源,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源,旅游规划设计甲级资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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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新城是集古城、新城、景城于一体的未来城,既是我县新型城镇化的主战场,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更是实现全面小康的重中之重。2014年,新城建设在资金最紧缺、招商落地最艰难、制约因素最集中、民生问题最聚焦中开足马力,砥砺奋进,取得了关键环节的较大突破。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开局之年,是推进以新城开发为重点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之年。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开发步伐,使新城朝着更快、更高、更优方向奋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信心活力,统一新城建设共识
(一)增强信心。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出台、住房公积金政策和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要求积极发现培育新的增长点等诸多利好新城建设的政策影响下,彭水新城的发展前景向好。加快新城建设是发展所需、大势所趋、事关全局,各级各部门务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上来,进一步提振干部群众和开发企业的信心,以时不我待、争分夺秒的精神,不争论、不动摇,合力同心加快新城建设。
(二)增强活力。既要积极招商寻求合作借助外力,也要激发县内各方活力。要以更开放的姿态、更解放的思想,重点招引大型国有企业、知名民营企业投资新城,通过其雄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实力迅速提升形象,吸引带动更多民间资本进入新城。同时,鼓励县属国有企业、县内民营企业参与新城开发建设,进一步增添新城活力与动力。
二、突出民生主线,明确新城建设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市委四届五次六次全会和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民生导向为主线,立足生态保护发展区战略,把推进新城建设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的有力抓手,按照“路网管网、项目推进,招商引资、片区开发”思路,全年投资45亿元,加快招商项目落地,提速完善新城市政道路、防洪工程、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客运枢纽、农产品交易中心、体育运动中心、思源实验学校、民族中学B校区、污水处理厂、社会福利中心、县中医院医技楼等重点工程,有序开发政法片区、农产品交易中心至体育运动中心片区、张家坝至上塘乌江大桥片区建设,尽快集聚新城人气,逐步实现城市空间形态布局和发展重心从老城向新城转移。着力“形态开发”,努力实现“三个一”目标,即出让土地1000亩、入住10000人、启动房建工程100万平方米。
三、提振精神状态,攻坚新城建设重点
(一)差异化推进三大片区。加快第一片区(政法片区)建设,着力抓好“建设进度”。加速建设县检察院、县法院业务用房,提速建设民族中学。推动第二片区(农产品交易中心至体育运动中心)开发,着力抓好“建设管理”。县人武部、县委党校、县残联、县民政局、移动彭水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要尽快开工建设业务用房,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教委、人行彭水县支行要提速在建项目建设,汉元公司要加快学府佳园小区建设。加速第三片区(张家坝至上塘乌江大桥片区)开发,着力抓好“建设形象”。加快38号路、31号路、37号路延伸外围连接道以及张家坝安置小区等项目建设,加速蚩尤九黎城、农产品交易中心建设,推进新城客运枢纽项目、朝阳小区项目建设,跟进并推动大型商贸物流市场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二)精细化实施项目推进。重点推进38号路I、II、III标段、31号路、37号路延伸接19号路续接13号路的外围连接路等道路工程项目,完成市政道路路基11.5公里、油化7.5公里。配套完善水、电、气、通信管网工程、市政防洪、排污工程等项目,全面完工河道整治防洪工程。推进教育、医疗卫生、交通、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党校、新城体育中心、客运枢纽、民族中学B校区、示范幼儿园、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社会福利中心等年内建成投用。推进环保局、气象局等15个单位业务用房建设并及早搬迁入驻。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特别是安置房建设,启动房建工程100万平方米,学府佳园小区全面入住,张家坝小区分期入住。
(三)常态化开展招商宣传。新城建设进入形态开发重要阶段,既要务实唯实,也要开放包容。县新城管委会和宣传媒介应多渠道、多维度宣传推介,吸引县外企业,激发县内活力。要通过“老靛水”和“新城区”的强烈对比,彰显新城建设的民生之重;要通过新城建设过程变化和优势特质,让人感受到新城的日新月异,让人为之向往;要通过不断深化认识统一思想,传递好声音,凝聚正能量,形成招大引强、吸引各方的健康态势。
四、强化务实创新,增添新城建设措施
(一)强化两规协调。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局要紧密配合,强化新城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匹配工作,修编审定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调整新城土地利用规划工作要同步进行,努力争取市级相关部门支持,留足新城开发建设空间,为招商引资和土地出让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县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积极主动用项目包装争取市国土房管局支持,努力通过土地计划性指标满足新城开发建设当前所需。
(二)强化以地筹资。资金渠道由单纯依靠融资向土地出让、上级专项和土储融资并举转变。通过“盘活土地存量,向上争取增量”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加快土地出让步伐,盘活新城土地资源,县财政将新城土地出让收入全部安排用于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招商引资由坐等开花向主动出击、招大引强转变,吸引大资本介入新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同时,强化新城土地整治项目包装和储备融资,鼓励县级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缓解新城建设资金紧张的状况。
(三)强化拆迁安置。征地拆迁由全面铺开向突出重点、精准拆迁、加快安置转变。围绕重点项目工程开展精准拆迁,科学调度拆迁资金,有的放矢进行征地拆迁,确保新城项目建设推进顺利、签约项目尽早开工建设。支持学府佳园、张家坝小区、朝阳小区加快建设并尽早交付使用,推动拆迁安置户搬迁入住。
(四)强化节点配套。开工建设38号路II、III标段,拉出城市主骨架。攻坚38号路I标段与37号路张家坝连接道31号路、37号路延伸接19号路再连接13号路外围连接道的建设,形成新城外围大通道。继续跟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学府佳园小区、37号、13号路、3号路路灯安装、道路绿化工程。做好已建成移交的新城市政道路和公共区域市政保洁工作。加快廉租房综合验收、商业门面评估工作,通过租、售方式发展配套商业,方便群众生活。
(五)强化机制创新。充分利用中交地产等企业洽谈合作投资新城开发建设契机,厘清新城建设前期工程投资,明确新城开发建设模式,尽快理顺与汉元公司的合作机制。探索推进PPP融资模式,实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成片房地产开发同步推进。健全完善县新城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新城开发建设定期协商、协调机制,逐步解决征地拆迁、养老保险、“三边”工程等遗留问题,形成依法依规建设新城的机制氛围。
五、加强组织统筹,凝聚新城建设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定期协商推进机制,县委、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新城建设专题会,总结阶段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议定有关事项,安排部署下步工作。新城开发建设工作由县新城管委会统筹协调推进,县发改委、县城乡建委、县经信委、县交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市政园林局、县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行业管理、专业审批工作,抓好新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全力支持配合城市建设开发工作。承担新城开发建设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下达的2015年度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任务计划表细化落实,及时抓好项目的协调推进,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强化政策激励。优化新城招商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县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新城的热情。针对县内部门和单位的激励政策不变。新城、老城联动发展,稳控老城房地产市场,大力开发新城房地产市场,调研出台一系列针对不同人群到新城购房的鼓励政策,“房在新城建,人往新城引”,把全县人民消费的眼球吸引到新城。
(四)强化资源整合。强化县财政对新城资金的统筹调度,临时解决新城建设融资、还本付息等应急周转资金。继续加大融资力度,县土地储备中心、县属国有企业要多融资贷款,通过贷新换旧、还息续贷等方式,落实好到期还本付息相应工作。县发改委统筹,县级相关部门配合,拟定争取市级支持新城基础设施项目清单,分别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支持新城建设。
(五)强化考核督查。新城开发建设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年度目标考核,继续按彭水委办发﹝2014﹞62号考核办法予以奖惩。县考核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新城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季度专项督查,对因工作不力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下发督办通知并通报批评;对推进有力、目标任务完成好的,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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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谭玲与彭水县海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正雄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谭玲与彭水县海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正雄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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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彭法民初字第03506号
原告谭X,女,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崔红东,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正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5层50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戴春喜,职务不详。
被告彭水县海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14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501R。
法定代表人邓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伟,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建X,男,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崔前卫,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谭X诉被告四川省正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雄公司)、彭水县海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陈建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应德、人民陪审员付子元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的委托代理人崔红东,被告海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伟,被告陈建X的委托代理人崔前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X诉称:日,被告正雄公司在被告海天公司办公室向其借款1000000元用于被告海天公司龙门峡水电站开发建设,同时约定由被告海天公司、陈建X提供无限连带担保,借款期限从日至日,月利率为3.5%。被告正雄公司先后偿还了600000元的本金和利息,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谭X多次追偿无果。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正雄公司、海天公司、陈建X连带偿还原告谭X的借款本金430000元,利息103200元,合计533200元。
被告正雄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海天公司辩称:本案的借款是否存在以及是否由海天公司担保不清楚;如果确实存在本案的借款由被告海天公司担保,那么该担保因为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无效,并且该担保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借款事实和担保事实均存在,则原告谭X与被告正雄公司约定的利息已经超过法律的规定,超过部分不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陈建X辩称:其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属实,借款1000000元也属实,但借款人系被告海天公司,被告陈建X作为海天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借款的担保人。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正雄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原告谭X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上面载明:“今借到谭玲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一个月(日至日),利率3.5%/月(税后),(出借人应缴的税金由借款人扣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该借款由出借人谭玲委托隆立民转到借款人账户,开户行:工行重庆市彭水县支行。借款到期时出借人委托借款人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到隆立民账户:工行重庆南岸支行。本借款由陈建新、彭水县海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正雄公司、海天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公司公章,被告陈建X在保证人处签名并注明时间。
另查明:隆立民于日向被告正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汇入1000000元,该客户回单上注明用途为借款。
再查明:原告谭X自认被告正雄公司已经累计偿还共计600000元(其中这600000元包括了570000元本金和30000元利息,因为按照借条的约定日至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3分计算,每个月的利息为30000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谭X称本次起诉被告海天公司是以担保人的名义起诉,并且诉讼请求中的533200元由本金430000元和利息103200元组成。因为被告海天公司在日前共计偿还了600000元,所以还剩余430000元的本金。以43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日至本次起诉之日即日,原告谭X只主张12个月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则每个月的利息为8600元,累计利息为103200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谭X方申请证人隆立民出庭作证,隆立民的陈述如下:“借款1000000元是属实的,原告谭X是借给被告正雄公司的,原告谭X与被告正雄公司、海天公司、陈建X没有任何其他关系。2014年7月因为被告海天公司龙门峡水电站建设急需资金,我原来是被告海天公司的财务总监,我与原告谭X系朋友便找她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息为3.5分,借款一个月,被告正雄公司系被告海天公司的股东,所以由被告正雄公司出面借款再将该笔借款作为股东投资的方式用于水电站建设。被告陈建X借款时是被告海天公司的董事长……正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伟峰通过其他方式累计还款共计600000元……借款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我多次通过电话的方式要求被告正雄公司、海天公司、陈建X还款,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海天公司以担保人的名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提交股东会决议等相关的材料。”
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一份、汇款凭证一份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本案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是否属实以及利息应当如何认定;二、本案被告海天公司担保是否有效以及保证人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一、关于本案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是否属实以及利息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从原告谭X出示的借条上面载明“该借款由出借人谭玲委托隆立民转到借款人账户”的内容以及汇款凭证足以证明其将1000000元借款转入被告正雄公司的账户中,故该笔借款属实。原告谭X出示的借条上面载明利息按照月利率3.5%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庭审过程中,原告谭X自认被告正雄公司在日前共计偿还了600000元,所以还尚欠430000元的本金,并且从日至本次起诉之日即日,原告谭X主张以4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则每个月的利息为8600元,原告谭X主张103200元的利息,未超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原告谭X起诉要求被告正雄公司偿还533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本案被告海天公司担保是否有效以及保证人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的内部决议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公司内部关系,并非对担保公司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故被告海天公司为被告正雄公司提供担保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并不影响担保行为的效力。被告海天公司为被告正雄公司提供担保亦没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借条上面载明借款时间为一个月即日到期,原告谭X未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证明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即被告海天公司、陈建X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被告海天公司、陈建X的保证责任免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正雄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X借款本金430000元以及利息103200元;
二、驳回原告谭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8元(原告谭X已预交10128元),由被告四川省正雄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本院出具的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或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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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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