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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和精神,并结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发行股票并拟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询价及配售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上申购实施办法》”)、《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若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股票代码为“30043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2,0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统称“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3月4日,T-5日)的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5.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请投资者务必仔细确认是否符合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条件、是否在限制参与范围中。
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3月4日,T-5日)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只有符合首创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绵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拟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15年3月4日(T-5日)17:00前,向主承销商备案核查信息、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并进行电话确认。具体提交方式请见本公告“三、(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程序”。
7.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3月5日(T-4日,周四)至2015年3月6日(T-3日,周三)。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150万股,且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1,8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15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8.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网下投资者报价后,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并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和有效申购数量。
9.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未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公告违约相关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3月10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5年3月9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11.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3月11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3月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中的“五、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的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网上网下申购后,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
(4)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回拨后仍然不足;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中国证监会在对本次发行承销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异常情形责令中止的。
15.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3月3日(T-6日,周二)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网址www.fulinpm.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本公告及《绵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T-1日开始连续三周发布《绵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的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网下、网上发行申购缴款将相应顺延,具体发行日程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
(二)网上、网下初始发行规模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最终发行规模,按上述比例确定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需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询价申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上投资者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的方式进行定价申购。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三、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一)可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的范围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3月4日,T-5日)的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6.若配售对象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3月4日,T-5日)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7.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5年3月3日,T-6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网上申购实施办法》执行。
8.拟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15年3月4日(T-5日)17:00前,向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并进行电话确认。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三、(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程序”。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材料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予以剔除。主承销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予以剔除,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以上1-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7.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进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列示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可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的范围”的要求以及根据“三、(二)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标准及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以及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程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均须向首创证券提交承诺函及信息表。
1.提交材料:机构投资者须提交本公告附件1的承诺函和信息表,个人投资者须提交本公告附件2的承诺函和信息表。网下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须提供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及备案的说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相关资料模板见本公告附件。附件的WORD版本可在首创证券网站(http://www.sczq.com.cn/)下载。
2.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2015年3月4日(T-5日)17:00前将附件1或附件2彩色扫描盖章版和电子版,发送至首创证券指定电子邮箱(ipo@sczq.com.cn)。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IPO-投资者类型-投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如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10-59366158、010-59366156。发送时间的认定以邮件显示的发送时间为准。原件须在2015年3月6日(T-3日)17:00前送达首创证券资本销售部。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邮编为:100088。
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提请投资者注意:如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核查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核查材料要求的,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初步询价安排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到深交所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2.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3月4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3月4日,T-5日)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3.只有符合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网下初步询价。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申购前首先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本公告中“三、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部分的相关要求,否则主承销商将有权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或剔除其报价。投资者应于2015年3月4日(T-5日)17:00前,按照“三、(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程序”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并进行电话确认。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日为2015年3月5日(T-4日,周四)及2015年3月6日(T-3日,周五),通过电子平台申购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拟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5.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申报一个价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果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800万股,同时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15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5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6.本次发行股份不设限售锁定期。
7.网下投资者的申报在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3月4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未能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3月4日,T-5日)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管理的基金产品未能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的;申报数量超过1,80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申报数量不符合1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最低变动单位不符合10万股的要求;经审查不符合首创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8.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将由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网下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五、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2014年3月21日发布)等法规要求,遵循如下原则确定发行价格: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不符合本次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报价;
2.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3.经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主承销以及承销团其他成员的关联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二)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首先按照网下投资者的拟申购价格从高到低依次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若拟申购价格相同,则优先剔除申购数量低的申报;若拟申购价格相同且申购数量也相同的,则优先剔除报价时间晚的申报(注:报价时间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记录为准);若拟申购价格、申购数量且申购时间均相同,按以下原则处理:a、非公募、社保、保险及企业年金产品优先被剔除;b、公募、社保、保险、企业年金产品中,主承销商将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序号,由大到小进行剔除。
上述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网下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剔除比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剔除上述最高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和有效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网下投资者拟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信息将于T-1日在《绵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公告的信息还包括本次发行的具体数量、回拨启动前的网下和网上具体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每个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所有网下投资者的报价统计情况、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等。
(三)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2.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如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则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照规定处理违规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网下获配投资者或获配配售对象如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
(1)不符合配售资格;
(2)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3)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则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照规定处理违规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六、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3月11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
网上投资者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前提下,若回拨前网上投资者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若回拨前网上投资者认购倍数超过100倍,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回拨前网上投资者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前网上投资者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若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事先确定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若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不得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2015年3月13日(T+2日)在《绵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即为有效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先将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1.主承销商将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2.主承销商将根据最终申购情况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主承销商将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和10%,A类和B类投资者的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A类和B类投资者的未获配部分及C类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优先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3)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注: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八、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主承销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涛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联 系 人:资本销售部
邮 编:100088
电话:010-59366158/010-59366156
传 真:010-59366280
发行人:绵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3月3日
关于符合参与绵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
致: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拟参与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简称“首创证券”“主承销商”)保荐承销的新股项目网下发行,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主承销商禁止向关联方配售。按照下述关联方界定规则,本公司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首创证券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备核查,避免关联方配售。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原则,本公司承诺不存在与发行人、首创证券或承销商存在上述关联关系。本公司认真核查,并向首创证券提供相关关联方列表文件(Excel电子表格文件),并承诺所提供电子版Excel表格与扫描盖章版内容一致。所提供的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原因,导致关联方配售情况发生,本公司承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附:Excel电子表格文件
特此确认与承诺!
网下投资者(机构名称):
公司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注1:请完整填写,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可自行添加;如无则填写“无”
注2:网下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须提供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及备案的说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关于符合参与绵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
致: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拟参与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简称“首创证券”“主承销商”)保荐承销的新股项目网下发行,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主承销商禁止向关联方配售。按照下述关联方界定规则,本人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首创证券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备核查,避免关联方配售。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原则,本人承诺不存在与发行人、首创证券或承销商存在上述关联关系。本人向首创证券提供相关关联方列表文件(Excel电子表格文件),并承诺所提供电子版Excel表格与扫描盖章版内容一致。 所提供的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人原因,导致关联方配售情况发生,本人承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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