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制定城区综合管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法

房地产业经营管理手册作者: 夏宇出版: 上海人民出版社 - 1990年出版分类: F293.3尺寸: 20cm书号: 7-208-00450-1定价: $9.80形态: 约 638 页 - 327 章节内容摘要: 附录与关键词: 房地产 经济管理 手册 经济管理 房地产 手册全文目录前言第一部 分房地产业综述第二部 分房地产业改革第三部 分房地产业政策法规选编第四部 分房地产业大事记第五部 分房地产业机构选介第六部 分参考资料一、概述(一)房地产业的性质和构成(二)房地产业的特点、地位和作用(三)房地产业重大政策及经济技术措施(四)房地产业主要成就与问题(五)房地产业的法制建设(六)房地产产业政策二、专题透视(一)住宅方面1.房产市场2.商品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3.商品住宅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4.商品住宅的综合开发建设5.商品住宅的租金6.住宅商品化观点综述(二)土地方面1.地产市场2.非农业用地的现状与宏观管理3.土地经济的几个理论问题4.土地有偿使用与转让观点综述三、问题解答1.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和步骤是什么?2.我国房地产业管理部门和主要企业有哪些?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职能是什么?4.我国房地产业法规有多少?5.我国城镇居民的小康居住水平标准是什么?6.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内容及成就是什么?7.什么是综合开发?其意义是什么?8.什么是征地拆迁?9.怎样安置被拆迁单位?10.怎样安置城市居民被迁户?11.怎样安置农民被迁户?12.住宅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有哪些?13.进行住宅建设应注意哪些问题?14.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中应注意哪些问题?15.如何验收新楼房?16.如何申请新地名?17.什么是公私房使用权相抵?18.什么是军地房产“换建”?19.华侨、港澳台胞及外籍华人怎样购建房屋?20.怎样区分住所和居所?21.承租人死亡后,子女可以继承居住吗?22.我国对房屋继承有哪些法律规定?23.什么是房产交易所?其职责是什么?24.办理换房手续有何规定?25.为什么要进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26.什么是土地所有权?27.什么是土地使用权?28.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有什么意义?29.什么是土地有偿使用?30.什么是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31.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转让?32.什以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33.什么是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34.什么是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35.什么是土地使用权抵押?36.具备什么条件的国内外企业和客商有资格取得土地使用权?37.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必须办理什么手续?38.怎样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年期?39.土地使用期满,对收回使用权有哪些规定?40.过去无偿划拨的土地允许有偿转让吗?41.地价由哪些因素构成?42.地价有哪些计算方法?确定地价应掌握什么原则?43.什么是土地增值?为什么应设置土地增值税?44.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国外土地买卖有什么不同?45.对外出让土地使用权会出现过去的租界吗?46.什么是土地“批租”?香港土地“批租”有几种形式?47.香港土地“批租”制度有什么特点?48.土地国有化的含义是什么?49.为什么要制定《土地管理法》?50.国家怎样实施地权管理?51.有的边远山区仍有私有土地,应归谁所有?52.建制镇的土地归谁所有?53.集体开垦的国有荒地,是否可以转为集体所有?54.土地利用规划与国土规划有何关系?55.什么是土地征用?56.什么是土地划拨?57.怎样办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手续?58.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有何规定?59.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哪些规定?60.哪些菜地被征用时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61.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户进城经商、办企业需要使用城市土地时怎么办?62.非农业集体单位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应办什么手续,其土地权属怎么确定?63.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需要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怎么办?64.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撤消、迁移或者破产后,土地所有权归谁?65.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应当如何安排?66.国家建设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怎么办?67.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怎么办?有关权属怎么确定?68.在土地管理方面,应对哪些行为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69.土改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能否作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根据?能否作为处理宅基地纠纷的依据?70.土地承包期延长后,如何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四、名词解释房地产业房地产经济学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土地分类国家储备土地公共用地特殊用地生荒地熟荒地飞地土地价格土地税地租率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土地容积率土地利用结构土地批租土地拍卖土地市场地籍地政城市土地管理土地规划城市土地使用费城市建设维护费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转非建筑业建筑业劳动生产率建筑工业化建筑业固定资产建筑业流动资金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净产值基建拨款城市建设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六统一”城市基础设施住宅生产基金住宅消费基金住宅投资比重住宅建设开发公司房屋修缮公司建房储金会住宅生产合作社民建公助互助互建自筹自建集资建房侨汇建房统建房屋设计任务书住宅建设标准居住区类型居住区建筑群周边式布置居住区建筑群行列式布置居住区建筑群自由式布置建筑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程成本综合造价三 通一平停业损失违章建筑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配套工程集中供热系统合格工程优良工程全优工号房屋建筑面积竣工率房屋验收三 检制拆迁户户室比户籍常住人口冻结户口分户周转房一 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青年公寓建筑面积居住面积使用面积房产市场房产经营商品房房屋估价标准租房押金制公房租赁私房租赁房屋租赁契约房产相邻关系房屋处分权房屋租赁经营承包国家经租住房证房屋租金构成无承付结算房租五 费统收欠租豁免国际住房年世界住房日房屋普查一、概述(一)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附:部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比较表(二)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二、改革试点城市选介(一)住房制度方面1.烟台市附:方案2.沈阳市附:方案3.蚌埠市附:方案4.唐山市附:方案5.重庆市6.成都市7.兰州市(二)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1.抚顺市2.深圳市3.上海市4.广州市5.天津市6.海南省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城市规划条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重庆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南昌市旧城区成片开发改造和开发建设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报告的通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关于建筑企业深化改革增强活力的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二、房屋建设与管理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上海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试行办法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遣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益阳市城镇个人修建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常码头住宅合作社章程(草案)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三、土地开发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 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土地荒芜费的规定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农牧渔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联合通知关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土地招标投标试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海口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规定四、财务管理与税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一、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信息二、统计资料选编1.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成果新闻公报2.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部分资料3.全国城市实有房屋和管理情况4.全国城市新建房屋竣工面积及建设者构成5.基本建设竣工房屋建筑面积6.国家向个人出售公有住宅情况表7.1987年商品房屋生产和销售情况统计表附:1987年全国城镇商品房屋生产和销售情况统计说明8.1987年统建房屋完成情况统计表9.人口、耕地、粮食变化情况一览表10.全国土地资源概况11.1987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计划表12.建筑业各种经济类型的发展13.全民所有制建筑业实行各种承包方式的情况14.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业实行各种承包方式的情况15.建筑业专门人才发展预测表(建设部系统)16.建设部系统32项科技成果获1987年度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17.全国房地产职工学校简表18.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先进单位名单附:联合国住宅统计指标体系三、香港和国外房地产业选介1.国际上不同类型的住宅政策综述2.香港的房地产业附:香港批租契约3.苏联居民的住房问题4.东欧国家城市住房改革情况5.联邦德国住房建设简介6.成效卓著的HSB──瑞典全国合作社住房联盟简介7.美国住房政策概况后记 > 分类号相同的书,刘洪玉,高等教育出版社,7-,F293.3,曲立峰,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7-,F293.33,罗小钢,中山大学出版社,7-306-01644-X,F293.33,罗杰斯,石油工业出版社,7-,F293.33,杨荣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7-112-3.33,戴承良,东方出版中心,7-,F293.35, ,中国经济出版社,7-,F293.33-65,李敏,立信会计出版社,7-,F293.33-44,谌汉初,高等教育出版社,7-04-,F293.33 > 相同出版社的书,鲍宗豪,上海人民出版社,7-208-6,张殿国,上海人民出版社,7-208-8.6,潘知常,上海人民出版社,7-208-,卢家楣,上海人民出版社,7-208-,阮新邦,上海人民出版社,7-208-,翟廷晋,上海人民出版社,7-208-1.5,余英时,上海人民出版社,7-208-2.05,刘北成,上海人民出版社,7-208-6.59,王静芳,上海人民出版社,7-208-1中图分类:
> <font color=#3.3 > 经济 > 经济计划与管理 > 城市与市政经济 > 城市经济管理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是指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含宜昌高新区,不含夷陵区),经市政府批准并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含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
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创新机制、强化绩效、积极稳妥、有序开展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规定实施。
第五条市财政、房管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工作。市发改、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房管局为市级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负责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棚改服务实施购买。各区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为购买主体,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棚改服务实施购买。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三)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项目的性质、要求确定。
第八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包括:
(一)棚户区改造意见入户调查;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评审等前期工作;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征地拆迁服务;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筹集;
(五)棚户区改造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六)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造。
棚改服务购买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综合确定未来年度棚改的规模总量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分期购买计划安排。购买规模和总量应与本级财力相匹配。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应逐年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购买方案。购买主体编制年度购买棚改服务方案,明确项目、内容、标准,财政部门应对购买棚改服务方案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并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二)纳入财政预算。购买主体根据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预算管理。
(三)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需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要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标的、质量、期限、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合同履行。购买主体应对承接主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服务资金。
第十二条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建立服务台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动接受绩效评价和社会监督。
严禁承接主体转包棚改服务。
第十三条加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管理,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对滞留、截留和挪用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财政、公共资源监管等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工商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9人有用129人有用153人有用95人有用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的加快,拆迁征地就成为城市发展腾出空间不得已的选择。其中,拆迁补偿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然会带来房屋的拆迁的结果,而在此过程中有不少被拆迁人反映,遇到违法和强制拆迁。对《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设综合管理委员会-日照-齐鲁晚报网
《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设综合管理委员会
本报11月8日讯(见习记者 刘媛) 11月2日,《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日照市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东港区政府、岚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办法》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秩序等四大方面,以列举&负面清单&的形式,作出了具体了规定。
在城市容貌管理方面,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搭乱建,禁止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窗外扇子单间鸽舍、棚屋;禁止店外经营,禁止占用店外公共场地或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洗车等行为,禁止搭设雨(阳)棚等;禁止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禁止毁绿种菜、饲养家畜家禽;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烧纸、裱糊红纸、抛洒殡葬祭祀物品。&一到一些祭祀节日,市区内会出现路边烧纸的现象。这一条禁令是根据日照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表示。
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规定城市公共场所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其中还要求,有条件的沿街单位厕所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显要位置设置标识牌。
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要求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日照黄海三路与海滨四路布满烧烤店,一到旅游旺季,各商家就在主干道上拦车拦人,举牌招揽生意,严重阻碍城市交通。再加上这里占道经营现象严重,露天烧烤产生的浓烟使附近居民苦不堪言。针对这一现象,石臼街道等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拆除清理烧烤经营户店外设施。《办法》中城市交通管理方面作出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举牌揽客。
据悉,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还设立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调度、协调、监督与考核评价等工作。
对于违反《办法》具体规定的行为,《办法》也列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在市区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也是全省范围内首部城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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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左侧二维码或直接加微信号“qiluwanbao002”关注齐鲁晚报官方微信公共平台。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我市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产品,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会同市城市重点工程实施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八条 新的城市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配套建设。
  新的城市开发中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与基本建设工程总体上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旧城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已有资源,做到市政设施与原有建筑的有机统一。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取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等多种形式筹集。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原则上由市政府确定的相关单位组织建设。
  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由投资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分别纳入住宅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市重点工程实施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
  第十三条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有限电视等各种管(杆)线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检查验收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设施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养护、维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巡视检查市政设施,发现丢失、损坏的及时修复;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的安全;
  (三)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抢险任务时,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限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给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市政设施未按规定移交给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
第四章 设施管理/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未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搭建棚房、堆放物料,不得损坏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六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照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经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未达标的限期治理。
  第三十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三十一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井盖、井壁上的标识应当清晰、可辨。
  第三十三条 窨井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未经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窨井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窨井设施内壁标有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的标志牌;
  (二)应建立健全窨井设施档案资料,并将窨井设施的设置路段、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及委托的维护单位等资料报送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存档;
  (三)应配备窨井设施巡查和维护专职人员,按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制度,对丢失、移位、沉降、损毁或虽然没有损坏但已影响市容市貌的窨井设施及时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
  第三十五条 废旧、碎裂窨井井盖、井框,由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统一回收、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承运废旧、碎裂井盖、井框时,应当查验出售、托运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
  因建设需要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以及其他影响城市防洪设施功能的行为,需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按照《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六政办〔2011〕3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四十一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压)、挖掘、拆除、改动、迁移、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盗窃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行贿受贿、贪污挪用的;
  (三)越权审批、发证或符合法定条件应批准、验收,而不予办理的;
  (四)将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市政资质单位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以及具有排水调蓄功能的河塘、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堤及堤上涵闸等构筑物、护岸、闸坝、泄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十六条 县、区市政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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