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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吧兄弟广州站拍摄地全揭秘
【导语】:4月份的广州,气温非常舒适,热情似火的奔跑吧兄弟团来广州拍摄了,据说去了广州塔、广州大学城、长隆水上世界等地方,在这些地方拍摄有什么趣事,这些地方有什么的呢,一起看看吧。  你们最爱围观的《奔跑吧兄弟》全员跑到广州来录制啦!   跑男的第一站,就是广州的著名地标建筑――广州塔!!!据悉,是在小蛮腰二楼进行录制。
  本次安保工作做得密不透风,即使是工作人员,都必须同时佩戴工作证、臂环才能进入核心拍摄区域。一众粉丝也是捶胸顿足仰天长啸~~
  队长邓超逗比本色依旧   这次广州站的录制呢,阵容也是大阵仗,是第二季录制以来嘉宾人数最多的一期。“跑男团”七只邓超、Angelababy、陈赫、郑恺、李晨、王祖蓝和包贝尔全员到齐。
  史上最强阵容!五大嘉宾猜猜看――   Y女士,大嘴界的微博女王。   X先生,人称雨神(怪不得广州最近总是下雨……)。   J小姐,首季《中国好声音》季军,刘欢爱徒。   D先生,《潘磕惺俊分餮荩鞒秩恕   S先生,简称一个X字,刚在《我是歌手》总决赛中与A-lin摸脸对唱。   任何难题都阻挡不了万能的网友剧透!虽然广州最近湿冷天气依旧,但是网友豁出绳命的剧透我们必须捧场~!
  说到这里,广州的小伙伴是不是已经心情亢奋了呢~?据悉,跑男团队明天还将在广州大学、广州科学中心、等地方进行录制,想想都觉得很鸡冻呢!今天会举行广州站的跑男发布会。   那么这些地方有什么好玩的呢? &&&点击查看:&&&&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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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笃三与广州美维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5民一初156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笃三,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乾德,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广州美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庆年,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浩,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笃三诉被告广州美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维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颖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俊哲、陈乾德,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从日开始在被告处工作,任高级技术员,双方自日至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工作期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日,被告提出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近7年,被告应支付相当于7个月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84000元。综上,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双方从日至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4000元(从日到日计算,6000元×7个月×2倍);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美维公司辩称:日早晨6时左右,锅炉房锅炉发生异常时,原告作为值班员没有马上处理,也没有按照公司《有机热载体炉操作规程》“紧急停炉后,需马上报告主管”的要求。在事故发生一个小时后即7时左右,才报告主管,耽误了处理故障时间,导致设备异常报废板,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近45万元。如果原告在故障发生时,马上处理并汇报,或寻求同事支持,不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州美维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辞退条款中关于“员工给造成公司损失超过5000元,公司除按情节处以经济赔偿外,还给予即时违纪辞退”的规定。鉴于此,被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事件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检讨书,检讨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在接到被告将其违纪辞退的通知后,正常办理了离职手续,领取了离职证明,并在半个月之后以“用人单位辞退”作为停保原因申请了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仲裁裁决客观、公正,被告同意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而原告的起诉说明其依旧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还企图掩盖事实,混淆视听。原告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被告从员工角度考虑,并未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原告还固执己见,不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被告将保留通过法律形式追讨损失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某于日入职美维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日至日,该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工作岗位为厂房工程部高级技术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计时工资2000元/月,并约定《员工手册》为该合同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日,美维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上面载明刘某于日至日在厂房工程部任职,因违纪辞退而与美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于当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离职移交手续办理单》显示刘某因丢失《员工手册》而向某公司赔偿了20元。双方确认刘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美维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依据《员工手册》第七章“奖励与惩处”第2条“惩处”第3点“辞退”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美维公司提交的版本日期为日的《员工手册》第七章“奖励与惩处”第2条“惩处”第3点“辞退”中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或造成公司损失超过5000元,公司除按情节处以经济赔偿外,还给予即时违纪辞退”。刘某对《员工手册》不予确认,并称该手册的版本日期在其离职之后,故不应对其生效。为了反驳刘某的主张,美维公司提交了版本日期为日的《员工手册》,该手册第七章“奖励与惩处”第2条“惩处”第3点“辞退”中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或造成公司损失超过5000元,公司给予即时违纪辞退”。《员工手册签名表》上显示,刘某于日领取了美维公司的《员工手册》,其表示已经阅读、理解手册的内容,并承诺在职期间严格遵守手册里各项内容。美维公司主张刘某的违纪事实为日早上6时左右,刘某所在的锅炉房锅炉发生供热异常,刘某没有及时报告主管,在一个小时后即约7时才报告给主管,耽误处理故障的时间,这次事故造成压板车间6炉线路板全部报废,报废数量为1599块,直接经济损失近45万元,美维公司为此提交了《警告书》、《检讨书》、《有机热载体炉操作规程》及《课程员工培训记录》、《征询意见书》、《报废产品统计表》、电子邮件、《号压板温度异常事情经过》、《9/25号因锅炉温度异常导致压板报废调查报告》予以证明。《警告书》上显示,“日早上6时左右,锅炉房锅炉发生异常时,值班员刘某只顾在操作间处理循环泵故障,至6时26分左右才进入2#锅炉房,没有发现2#燃烧机故障,没有尽快恢复升温,在操作上存在不当之处,进而耽误了处理故障时间。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报废1791pnl板,影响很大”,该警告书上有刘某、郭某和张某等人的签名;此外,“处罚类型”一栏中“记过”和“违纪辞退”上均有勾取,但“记过”前的勾取已被涂改。《检讨书》是刘某亲笔手写的,上面显示其在6时左右发现油泵出现问题,压力在降低和波动,其一直在处理故障,后接到来电反映压板无法升温,其发现二期锅炉燃烧机没运行,仍尝试处理故障,并于7时将情况通知压板房和向张某报告;其认为造成该次重大事故是因为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通知上司和同事协助处理,独自一个人忙乱,顾左没顾右,贻误了最佳补救时机,二是过于自信,以自己经验论事,以为可以像以往一样很快解决,并承认如果在第一时间通知上司和得到同事协助,“可以更快恢复稳定燃烧,也就有可能降低报废损失”;同时,刘某对于今后的工作提出了若干建议,并表示“此次事故公司损失那么大,我感到痛心、内疚,以后做到凡事汇报、请示领导,端正态度,兢兢业业做好岗位工作”。刘某对《警告书》和《检讨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当时美维公司称只要写了检讨书就只作记过处罚而不会被辞退,刘某是被迫写下检讨书的。《有机热载体炉操作规程》第7.4.2条规定,“紧急停炉后,需马上汇报主管”;《课程员工培训记录》显示刘某于日学习了该规程。《征询意见书》是美维公司于日向其工会发出的,称因刘某没有将锅炉异常及时处理并上报管理人员,耽误了处理故障时间,导致设备异常报废板,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拟将刘某违纪辞退,工会于同日回复“同意,无意见”并加盖了公章。《报废产品统计表》显示,因为压机温度异常造成了1599块线路板的报废;电子邮件显示,日压机油温异常事件造成的报废金额为元。刘某以美维公司单方制作为由,对《征询意见书》、《报废产品统计表》和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张某出具的《号压板温度异常事情经过》和郭某出具的《9/25号因锅炉温度异常导致压板报废调查报告》均显示,因刘某对故障处理不及时,玩忽职守,导致压板车间6炉板全部报废,报废数量为1599块。刘某以证人为美维公司的在职员工,与美维公司有利害关系,且证人未出庭接受询问为由,对《号压板温度异常事情经过》和《9/25号因锅炉温度异常导致压板报废调查报告》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另,刘某承认其在锅炉发生异常一个小时后才报告主管,但其间其一直在努力做补救工作,并未玩忽职守,且其对于当日的事故仅仅是未及时报告的过错,并未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至于事故的损失是由生产本身所造成的,并非其造成的。双方发生争议,刘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双方从日至日存在劳动关系;2.美维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4000元。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穗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书》作出裁决:驳回刘某的所有仲裁请求。刘某于日领取了该裁决书。刘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日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离职移交手续办理单》、《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签名表》、《警告书》、《检讨书》、《有机热载体炉操作规程》、《课程员工培训记录》,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刘某与美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相悖,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切实履行。双方均确认刘某在日至日期间与美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美维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对此分析认定如下:首先,刘某在《员工手册签名表》上签名确认其已领取《员工手册》,且刘某在办理离职交接时也因为丢失《员工手册》而向某公司赔偿了20元,由此可以认定刘某是收到了美维公司的《员工手册》的。美维公司已向刘某告知日版本《员工手册》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该版本的《员工手册》可作为法院审理本案的依据。其次,美维公司提交的《警告书》上载明报废的数量为1791块,但《报废产品统计表》统计的则为1599块,前后不一,可见,在美维公司对其损失程度未作出准确统计之前已经对刘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分。刘某对美维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而美维公司亦未能提交第三方出具的损失报告与之相印证,故本院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亦不予采信。至于美维公司提交的《号压板温度异常事情经过》、《9/25号因锅炉温度异常导致压板报废调查报告》,在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现刘某对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而证人亦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再次,刘某虽然在《检讨书》中陈述“此次事故公司损失那么大”,但没有明确报废的数量和金额,且从《检讨书》的全文来看,刘某表明的是诚恳认错、积极补救并期望今后能更好开展工作的态度,并非承认美维公司主张的损失并接受美维公司的解除处分,故《检讨书》不构成刘某对损失程度的自认。最后,退一步说,即使存在损失,美维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完全是因为刘某未及时上报故障而造成的。此外,刘某在发现故障后一直在现场处理,没有证据显示其有玩忽职守的行为。综上,美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造成其损失超过500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美维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美维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美维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可辞退的情形,应属违法解除。美维公司应按照刘某在其处的工作年限,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4000元(6000元×7个月×2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刘笃三与被告广州美维电子有限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广州美维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笃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4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美维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蒋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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