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南大镇劳动局景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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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弱势群体的悲哀,一群古稀老人的诉求
全体古稀老人 发表于 &16:44:01『标签:&->&』
  沅江市政府为减少财政开支,以无编制为由,强行把我们26名退休老人,从事业单位退休转入企业单位领取取养老金,如果不从,则扣发金补贴。  事实上,我们都是劳动局下属的二级机构劳动服务站的正式员工。属于事业单位。1989年三月,沅江市编委下文定性定编定员,而二十多年后的今天,他们都不承认我们在编的身份了。  为了讨还公道,二月十九日我们在信访局上访,要求政府尊重历史。一位73岁的老太太陈某,因悲愤激动,突然中风倒地,现在还在生命垂危之中。  为什么要这么折腾我们这些古稀老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差点付出生命的代价。敢问天理何在?良心何在?  我们的编到哪里去了?谁占了我们的编?!
网友43:沅江的编就是这样第1楼沅江的编就是这样,一些单位通过正常途径进事业单位的没编,个人找关系的都有编。近二十年来沅江的编就是领导们体现个人价值的筹码。&16:20:43小样安:政府不作为第2楼可怜的古稀老人,辛苦一辈子工作,编制和津补到头来可能已经进入某些贪官污吏的腰包,天理何在,&21:25:09希望之歌:尊重老人第3楼尊重老人,就是尊重自己,20年后你老去,国家怎么对你。爱护老人,就是爱护自己,就如同爱护自己的父母长辈一样,这是一个传承的希望所在。&09:55:54莫邪灬:政府要有实际作为第4楼口头承诺太多了,就没见过落实的。 &09:59:26于昂青应:沅江市弱势群体的悲哀,一群古稀老人的诉求第5楼沅江市政府为减少财政开支,以无编制为由,强行把我们26名退休老人,从事业单位退休转入企业单位领取取养老金,如果不从,则扣发金补贴。......   老有所养/关注民生政府有管吗?&10:01:38老人网友护护:瘫痪了吗第6楼老人的前半辈子就这样被人掳了,就连编制都被人贪污没了 &10:07:42风信子梅:百姓无言第7楼贪官有自首的吗???!!!百姓有人关注吗???!! &10:11:25网友19:百姓无言第8楼口头承诺太多了,就没见过落实的。&11:05:19老人儿女:睁开眼看看第9楼人人都有父母,那些买卖编制的人们啊,就当这些老人是你们的父母吧!!&11:30:32认真的过:百姓的希望第10楼这些老人以前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呢,爱护老人不会有错的,尊重老人吧,给自己的儿女积德吧!&11:47:52网友39:将心比心第11楼人人都有父母,人人也都会老的,将心比心吧!!!&13:07:39网友46:将心比心第12楼人人都有父母,人人也都会老的,将心比心吧!&13:13:46网友28:身份互换的想想第13楼可怜的古稀老人,辛苦一辈子工作,编制和津补到头来可能已经进入某些贪官污吏的腰包,人心不古啊&14:34:28网友06:谁都会老第14楼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15:51:06寒寒hanghang:将心比心第15楼希望尽快还这些古稀老人一个公道~~~&15:54:15雨飞儿:民生!民生!还是民生!!!!第16楼官员腐败、百姓遭殃!辛苦工作一辈子了,如今光荣退休了,编也就没了!人生如草木一春秋,荣华富贵似云烟,人也就走了!别问这是咋了!?&16:38:14洞庭钓痴:关于......第17楼同情你们! 编制当初是什么性质的,现在就应该是什么性质!政府应该会认账的!&16:57:12摆渡戎城:老年人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第18楼老年人作为弱者群体,需要更多的、特别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第二十一条)。对此,往往总有些人置若罔闻,于国家法令法规不顾,与全社会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背道而驰。醒悟吧!不然老人们今日的苦痛,必将成为你明日的悲哀!&17:07:00网友49:将心比心第19楼人人都有父母,人人也都会老的将心比心吧&17:08:49小样安:无语问苍天第20楼贪钱I编制的贪官污吏们,人在做,天在看!政府里有良知的官员啊救助这些可怜的老人吧,这些个老同志老党员一辈子兢兢业业工作,到头来为这些养老救命钱却还要付出生命!为什么????&20:41:29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30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2页&&
?(*)代表必填项目网上昵称:(中文不超过8个字,英文不超过15个字符。公开,不可修改) 真实姓名:(保密)手机:(保密)联系电话:(保密)E-mail:(保密)其他联系方式:(保密)家庭地址:*发言主题:上传图片:此页使用了内帧,需更高版本的浏览器支持。&(大小限制200K内)*发言内容:验证码:&&&&扫一扫,关注红网《百姓呼声》官方微信!红网《百姓呼声》栏目提醒您:1、所有内容,一经提交,均无法撤消或修改,请您慎重对待每一次发言;2、在必要时,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红网 - 百姓呼声 - 沅江市劳动仲裁不依法还违规,好润佳超市员工被逼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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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劳动仲裁不依法还违规,好润佳超市员工被逼辞职
爱没那么简单 发表于 &15:05:34『标签:&->&』
  领导们:你们好!  我蔡丁等11人都曾经是好润佳超市沅江店员工,从事防损员工作,我们11人是从12月到2月先后入职,我们11人被好润佳变相逼着辞工。&&&&僵持了三四天时间其中我们有打过劳动执法大队办公室电话,但是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他们没有来到好润佳处理,我当时有在红网投诉,他就在电话里说叫我们去劳动局508找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走法律途径,好润佳店长一直躲避我们,我们有停止好润佳超市1上2的客流电梯,但是没有闹事,没有别的意思,当时只是想让店长出来给我们结算工资并按劳动法补偿我们,但是好润佳店长郭兴桃,他是7月5号中午11点左右通过关系喊来了黑社会,由于来的人我们中间有人认识好润佳他请来的黑社会的人,所以来的黑社会他们没有干涉,我们停了好润佳电梯,但没有闹事,这些都可以调取好润佳监控录像,店长当时也报警当时是琼湖派出所出警的,后于7月6号中午好润佳给我们结算完6月的基本工资1800加绩效考核150和7月份的工资算到7月5号止,在上班期间好润佳没有通知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劳动法在我们工作一个月后给予强制辞退我们,国家法定节假日好润家佳没有按照《劳动法》节假日一天三倍工资,在工作期间好润佳也没有按照劳动法为我们缴纳社保金费,后来7月8号我们11人派了四个代表来到了劳动局劳动仲裁庭询问并说明了情况,领导他帮我们推荐介绍了律师,因为我们不知道立案手续然后也相信劳动仲裁领导,于是几天后11人把资料交齐于这个律师手上并每人交押金100元给律师,7月12号立案,原本定于8月5号下午3点开庭,可是到了8月5号当天八九点律师才打电话通知说劳动仲裁庭抽不出时间要改到8月6号上午10点,我们也没有为了这个小事说什么,于8月6号上午10点开庭,全程审理用了30多分钟,被诉方好润佳说我们11人闹事拒签合同并有出警,然后劳动仲裁庭休庭说要等去派出所取证完他再通知我们再次开庭时间,于8月25号上午再次开庭,但这次好润佳却提供一份书面证据称让服务台的课长曹华和张燕在4月20,23日分别两次以广播通知申请人包括所有员工到经理室,第一他们这是做伪证,第二劳动法不是规定用人所有员工统一某月某日去签订合同 ,而且我们有向劳动仲裁提供观看7月6日11人结算工资时在经理室手机所拍到人事经理刘一敏怕我们结完工资告发出事紧急补签在职人员的合同,还有我们也说了好润佳请黑社会来的事但是劳动仲裁对于我方提供的证据他不考虑也没有取证取调监控反而至帮好润佳去派出所调取好润佳提供说我们闹事由报警的出警记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理应在60日内结案,但是7月12号立案,劳动仲裁于今天9月18日上午才打印判决书盖章给我们,今天他反说是在60个工作日内结案还要除掉双休和九月3号到5号的三天休息你算下我超过60个工作日没?判决书原文如下:  《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判决书》(2015)沅劳人仲案字第103号  申请人:蔡丁,男,汉族,住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界河村163号  申请人:谢林红,男,汉族,住址:沅江市书院路169号  申请人:王力,男,汉族,住址:沅江市沿河路5号9栋203号   申请人:杨智,男,汉族,住址:沅江市草尾镇七十吨级船队1154号  申请人:刘梦龙,男,汉族,住址:沅江市共华镇鱼口村五村民组108号  申请人:邓强,男,汉族,住址:沅江市书院路128号  申请人:喻佑军,男,汉族,住址:沅江市共华镇均利村二村民组  申请人:曾益冬,男,汉族,住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小机船队40号  申请人:彭建,男,汉族,住址:沅江市黄茅洲镇江堤东路42号  申请人:黄觉亮,男,汉族,住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泗桥村团山村民组  申请人:王艳辉,女,汉族,住址:沅江市沿河路4号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登科,沅江市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沅江市丰采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瑞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姜守松,该公司人事部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一飞,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列双方因经济补偿金等项待遇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蔡丁等11人于日书面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此案后依法由仲裁员冷靖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方参加仲裁庭审的由申请人蔡丁等11人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登科,被申请方参加仲裁庭审的由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姜守松胡一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蔡丁等十一人分别于日至2015年2月先后应聘到沅江市丰采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从事防损员工作每人每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每人每月休息4天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单方面辞退申请人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书面申诉到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请求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3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200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36000元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保险费。  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辨称:一是申请人蔡丁等十一人中已由黄觉亮邓强喻佑军三人于入职初已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二是对于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申请人于,23日分别两次以广播的形式通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员工到经理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遭到申请人蔡丁等十一人的拒绝三是被申请人认为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申请人由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嫌疑。  申请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委提供如下证据;  1.银行流水单证明申请人的工资  2.工作证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  3.工伤保险缴费凭证证明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  4.身份信息,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委提供如下证据;  1.三份劳动合同书证明被申请人黄觉亮邓强喻佑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领条证明十一位申请人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后已在被申请人处领取完工资  3.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调查材料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并非不予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申请人存在目的的滥用诉权  4被申请人报警电话记录表证明被申请人向沅江市公安局报警  5.广播材料证明被申请人于,23日以广播形式通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全体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审理查明,本委确认以下事实:申请人蔡丁等十一人分别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先后应聘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超市防损工作,工作期间,申请人黄觉亮邓强喻佑军三人从入职初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余八位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提供劳动和接受管理的事实,并有明确的约定工作期间工资为1800元一月。,23日被申请人以广播形式通知全体员工要求到经理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遭到申请人的拒绝。至2015年7月,因超市的购物车遗失,申请人等十一人做为防损员与被申请人就购物车遗失赔偿事宜产生矛盾,申请人蔡丁等十一人采取不适当的手段进行维权。被申请人为不影响超市正常营业,在此情形下与申请人结算工资。日,申请人蔡丁等十一人认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相关待遇未与落实为由向本委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3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4200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36000元,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费。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沅江市丰采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合法的用人单位,申请人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应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对申请人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对申请人黄觉亮邓强喻佑军提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由于三位申请人已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本委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从入职后一个月计算至日为宜。其标准以申请人提供的工资为计算的合法依据。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由于申请人采取不适当手段维权并自动离开工作岗位,不符合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的情形,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部门的处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建议申请人到人社行政部门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八十二条,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沅江市丰采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07元(2015年3月工资1950元4月工资2357元)。  二由被申请人沅江市丰采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梦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908元(2015年3月工资1900元4月工资2008元)。  三由被申请人沅江市丰采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蔡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32元(2015年3月工资2440元4月工资2592元)。  四由被申请人沅江市丰采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曾益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64元(2015年3月工资2190元4月工资2074元)。  五由被申请人沅江市丰采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艳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36元(2015年3月工资1800元4月工资1636元)。  六由被申请人沅江市丰采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彭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12元(2015年3月工资1932元4月工资1880元)。  七由被申请人沅江市丰采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谢林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30元(2015年3月工资2198元4月工资1932元)。  八由被申请人沅江市丰采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03元(2015年3月工资2195元4月工资1908元)。  以上一至八项合计32992元限被申请人十日内付清。  九驳回申请人黄觉亮邓强喻佑军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冷靖宇  书记员王钟聪  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劳动仲裁没有按照劳动法公平判决和考虑我方提供的证据,同时劳动仲裁庭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7月12号立案于9月18号才结案。每次开庭审理我都由手机录音,蔡丁我等11人我们在此望求媒体曝光,益阳和省政府领导为民做主伸冤,要依法公平公正,在此谢谢各位领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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