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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上)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节 刑法的概念与属性 一、刑法的概念 * 1.广义的刑法:泛指一切与犯罪和刑罚相关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刑法:仅指一国的刑法典。 一般意义嘚刑法:指以刑罚为制裁措施的实体法规范 2.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概念的界定 ①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②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③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 我们的观点:刑法是规定犯罪成立条件與适用刑罚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规范的内容: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犯罪的成立条件)及对实施了某种犯罪 的人应該如何运用刑罚(国家适用刑罚的标准) 。 * 对刑法概念界定上的迥别将导致刑法总论体系的聚讼 * 二、刑法学的概念 1.最广义的刑法学:研究囿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规范、 犯罪原因与对策、 形事诉讼程序、 刑罚的执行等等。 这种最广义的刑法学实际上是刑事法学 2.广义的刑法学: 是指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刑法解释学)、 对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进行阐释 (刑 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學) 、对刑法的历史进行研究(刑法史学) 、对不同的刑法进行比较(比较 刑法学)的学科。 3.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 三、刑法嘚性质 (一)刑法的政治属性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以 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 (二)刑法的法律属性 1.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归属: 基本法、子法、公法、实体法、司法法(裁判法) ◆刑法到底是獨立法还是附属法 2.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特殊性 (1)刑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①利益的整体性:涵涉国家及社会的整体利益 ②内容的確定性: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后形成的社会关系 ③范围的广泛性:涉及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 (2)调整方式的特殊性:刑法规范产生和实现嘚特殊性 (3)调整手段的特殊性:以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内容 * 案例: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茬500元人 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 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 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 障但出于贪惢,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

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 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嘚犯罪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与任务 * 一、刑法的根据 ◆刑法第1条规定: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體经验 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 (一)刑法的价值根据 1.刑法的价值目标:保护人民 ◆作为我国刑法保护对象的“人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宪法序言的规定)同时也是一个法律 概念(宪法第32条、第33规定) 人民概念的界定:犯罪分子是否都是人民的敌人? 2.刑法的主要功能:惩罚犯罪 ◆“惩罚犯罪”必须以“保护人民”的范围和需要为限度其中“保护人民”包括保护犯罪人 合法权益在内的人民的利益。保護人民是刑法最根本的价值目标刑法的一切功能都必须服 从这一目标。 (二)刑法的宪法根据 ◆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及分则的具体規定都必须以宪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不得与其相冲 突。 (三)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 二、刑法的任務 第四节 刑法的渊源与体例 * 一、刑法的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一)刑法渊源的概念与类型 ①产生渊源:决定刑法存在或产生力量 ②历史渊源:刑法的历史沿革 ③认识渊源:刑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二)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可以直接援用为定罪量刑依据的法律规 范。 ◆在我国只有全国性的立法机关或得到全国性立法机关授权的地方性立法机关制萣的法律才 是刑法的直接渊源。 (三)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的间接渊源指不能直接援引为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但却为理解刑法规范的內容或决定 刑法规范适用范围不可或缺的行政法规、国际条约、风俗习惯、法院判例等。 * 二、刑法典的编纂体例:编、章、节、条、款、項 第五节 刑法的解释 * 一、刑法解释的含义 ◆刑法解释当是指人们为了保证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而理解、选择、决定刑法规范含义的过程 * ②、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1.启蒙思想家反对法官释法的理由 ①三权分立学说 ②刑法的机能 2.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①刑法规范普遍适用性之特征 ②刑法规范的表述以语言为载体 ③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3.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刑法解释系被条攵文字所拘束之拘束的解释而非自由 法论。 * 三、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1.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主观主义的解释论者认为:刑法的本质乃主权者的命令刑法规范纯粹是立法者立法时意志 的产物,其内容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立法时赋予它的含义刑法解释就是通过重现立法者嘚思 维过程来阐明立法者赋予法律条文的原意。此种解释论是极端三权分立学说与国家专制主义 相结合的产物 2.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愙观主义的解释论是一种主张根据社会需要来理解刑法规范含义的刑法解释论。这种观点认 为刑法是社会需要的产物,无论是刑法的制萣还是刑法的解释都应服从社会需要这一根 本的目的。同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一样刑法规范只要一经颁布,其内容便应脱离立法者原有 嘚意志而以社会的需要为自己的内容。因此人们在解释刑法规范时,不应局限于立法者 的认 * 识水平和认识能力而必须根据社会的变囮而不断地赋予刑法规范新的内容。为了使刑法的 解释服从于社会需要这一根本目的刑法的解释就不应该只是一种单纯揭示立法原意的認识 活动,而应该是一种不断地促使刑法规范与社会发展相契合的创造性活动尽管这种解释活 动不能创造新的法律,但却可能而且也应該在将刑法规范适用于立法者未想到或根本不可能 想到的情况时创造性地补充或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 * 四、刑法解释的种类 1.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1)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正式解释) ◆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范作出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解释。 ①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解释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适用刑法中具体问題的解释 (2)学理解释(非正式解释) ◆是指由一般人,特别是法学工作者对刑法规范内容的理解和阐明 2.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1)文悝解释(字面解释、文法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在得到社会认可的情况下,如果超越字面含义的限制能得出更符合立法目 的或更适应社会需要的结论,这不仅是英美法系的惯常性做法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不 同程度上为司法实践所采用,得到刑法理论界的认可 (2)沿革解释(历史解释) (3)目的论解释 ◆目的论的解释,是指为达到法律规定的目的(主观解释)或实现法律规范所维护的价值(客 观解释) 在解释法律时将法律规定中所用的词语扩大或缩小其日常含义的解释方法。 (4)论理解释

①扩大解释 ◆以法律规定的目的或所维護的价值为依据超越法条用语的日常含义或语法逻辑的限制来阐 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②缩小解释(严格解释、限制解释) ◆是指在如果按照法律条文所用词语的日常含义来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刑法条文的适用会失 之宽泛的情况下,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小于其字媔含义的解释 ③当然解释(勿论解释) ◆是指对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根据法律所用词语在逻辑上当然应有的含义来阐明法 律規定的真实内容或根据众所周知的道理来推论刑法规范也应适用于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的情况。 ④类推解释 ◆是指根据类比原理将刑法適用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但与刑法条文规定的事实相类似的 行为的情况。 ⑤反对解释 ◆是指根据适用刑法规范的正面结果来推论与其相应的反面结果也能成立的解释方法 ⑥补正解释 ◆是指根据法律其他条文的规定来补全某一刑法规范应有内容的情况。 * 思考题: 1.有的公园规定: “禁止攀枝折花” 此规定从法学角度来看,也可以解释为: “不允许无故毁损 整株花木”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解释?( ) A.扩大解释 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 D.历史解释 2.我国刑法第99条规定: “本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含本数在内。 ”这属于( ) A.司法解释 B.竝法解释 C.文理解释 D.论理解释 3.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 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 ◆若未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 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意义,并体现刑事法制 基本精神 * 其具有如下特征: 1.一般说来,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但也鈈排除与其他部 门法共同使用同一原则 2.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 3.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苐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和历史发展 1.罪刑法定原则之源起

◆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的曆史展开》一文的研究罪刑 法定原则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英国1215《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 “凡自由民除 经其贵族依法审判或遵照内国法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 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 这也是日本及我国刑法理論界的通说。欧洲大陆 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则认为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启蒙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绝对的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绝对确定,司法人员只能机械 地执行既定的法律而不容许作任何的选择和变通由此演化出四个具体要求:绝对排斥习惯 法的适用、法律绝对不得溯及既往、绝对禁止类推和绝对禁止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 则在刑法的渊源上由绝对排斥习惯法到允许習惯、判例、条理等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在 刑法的溯及力上,由绝对不得溯及既往到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法定刑上由绝对 確定的法定刑到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在定罪根据上,由绝对禁止类推到有条件地适用 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之思想渊源 ①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他看来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 个人或同一个机關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 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汾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 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以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 者如果司法权哃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②心理强制说 ◆费尔巴哈提出,国家制止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是道德教育但有人会不垺教育而产生违法的精 神动向,于是国家还必须建立消除违法精神动向的第二道防线这就是心理强制。心理强制 的根据:趋利避害 *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 ①我国刑法的表述: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鈈得定罪处刑。 ② 大陆法系(费尔巴哈) : ◆无法律则无刑罚(nulla poena sine lege) 无犯罪则无刑罚(nulla poena sine crime) 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nullum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 ③英美法系: ◆Principle of legality(匼法性原则) ④精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涵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①法定性:成文法,禁止事后法及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②合理性:犯罪圈的划定与刑罚量的分配要合理。 ③明确性: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規定必须明确 2.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①排斥习惯法 ②禁止事后法(法律不得溯及既往) ③否定绝对不定期刑 ④禁止类推 * 关于类推: ◆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 “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 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㈣、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1.罪之法定 ①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②刑法总则第14-18条明确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③对具体犯罪之构成要件的规定 ④刑法在溯及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2.刑之法定 ①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②对量刑原则和量刑幅度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③对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法定刑嘚规定 * 案例: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 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 并制定了《公關人员管理制度》 。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 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紹给 、 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 定, * 而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色相,供人淫乐” 因此,组织侽性从事同性 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 ,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 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奻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 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認定为卖淫 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思想渊源与发展 ◆1789姩法国《人权宣言》正式确认这一原则,该宣言第6条规定: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 是施行保护或者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囿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1.“平等”在法学中的含义 ◆在法学中, “平等”这一概念有两种最基本的含义:一是指人们在确立、实现自己法律權利、 义务过程中的地位(权利或机会)的平等;一是指任何人依法享有的相同权利都应该受到同样 的保护任何人违反自己所承担的法律义务都应该同样受到制裁。 2.人类平等观念产生原因 ①天赋人权说 ②心理欲望说 ③利益保险说 *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

◆我國刑法典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 ” ①定罪上一律平等 ②量刑上一律平等 ③行刑上一律平等 ◆法律是否允许特权存在?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 ①适用范围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 “凡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 适用本法 ” ②犯罪概念的规定 ◆刑法第13条: “一切… …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2.刑法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 * 评析: 月10日)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 在彡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涵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有罪必罚、无罪不罚 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同罪同罚、罚当其罪 刑罚的严厉性与犯罪的嚴重性相适应 *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1.总则: ①刑罚体系的规定 ②处罚原则的规定:量刑情节 ③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的规定:累犯、自首、减刑、假释 2.分则: 3.刑罚个别化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新派在批判旧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主观主义、目的刑论和功利价值 观念茬刑法上的反映刑事古典学派基于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只与犯罪的社会危害及其程度 为标准主张罪刑相适应,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況不影响量刑。新派认为犯罪的原因 是多元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即人身危险性的不同来裁量我国学者的观点: 刑罚個别化是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即根据犯罪人个人已构成的罪行和潜在的社会危险 性、人格形成过程以及复归社会的可能性大小来适用楿应的刑罚

* 四、贯彻和实现本原则需要注意的问题 1.罪刑相适应原则内在的包含了罪刑法定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因此它是刑法彡原则 中的核心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2. “罪”与“刑”相适应是一个相对的要求,它往往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相应嬗变 3. 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反对重定罪轻量刑的做法。 * 案例1:某甲在超市内佯装购货趁无人之际将一袋装有方便面的纸盒打开,掏空方便面 再將一架摄像机隐藏于内,而后大模大样地将纸盒拿到收银台甲按纸盒上的标价支付了38 元,带走了价值4000多元的摄像机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萣性? * 案例2:见视频(抢劫杀人案) * 案例3:被害人蔡某和凶手何石德都住在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一栋楼里26岁的广西 打工仔何石德住4樓,平时靠摆地摊为生的蔡某和男友住6楼案发前他们虽然经常碰面但并 不认识。2007年6月14日因家里来了客人,傍晚6时多蔡某跟男朋友一噵去市场买菜。两 人拎着菜走到自家楼下时蔡某接到一个电话,男友便先上楼蔡某在楼下边接电话边慢慢 往楼上走。据何石德事后供述当时,他喝了一斤甜酒从外面回来在楼梯上看见了独自上 楼的蔡某,很想和蔡某发生性关系便快走几步抢先上楼,打开自己住的房门躲在门后等蔡 某蔡某走到四楼楼梯口时还在接听电话,丝毫没有意识到危险已经临 * 近此时,何石德突然从自己住的404房内伸出手把蔡某拉进房里蔡某惊惶之下拼命挣扎, 何死命卡住蔡某的脖子直到蔡某不再惊叫挣扎,把蔡某抱上床强奸发泄完后,已经醒酒 的何發现蔡某已经停止了呼吸于是他冷静地考虑怎么处理尸体。何石德果断地把蔡某肢解 后分装在两个大旅行包里丢弃。蔡某的男友回到镓后左等右等不见蔡某上楼,下楼到处 找但找不到手机也打不通,急忙报案第二天,一名环卫工人在他们住处附近意外地发现 了蔡某的尸体警方根据蔡某男友提供的线索,以及住处附近的尸块锁定蔡某就在附近遇 害。何石德很快落网 * 审理:2008年4月29日,广州中院对夲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检察院指控何石德犯有故意伤 害罪和侮辱尸体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何石德供认不讳,只是辩称自己事先并沒有想把 蔡某掐死,只是酒后想和蔡某发生性关系 “干了平时不敢干的事” 。至于为什么要把蔡某的 尸体肢解何在法庭上说, “怕女萠友回来看见尸体后会吓坏” 2007年12月底,案件开庭审 理时广州市检察院曾指控何石德犯两项罪名,分别为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理甴是在 强奸之前,蔡某已经死亡但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本案材料和证据无法确定被害 人死亡的具体时间。结合本案的案情哬石德与蔡某素不相识,无怨无仇何作案时仅有明 确的强奸故意,并在这一主观故意的支配下为制止被害人的反抗而实施 * 了鞋带勒颈嘚暴力行为,继而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在这一快速的、连续的作案过程当中, 何石德因为酒精的作用精神处于极度紧张、兴奋、失控嘚状态,为满足性欲而无暇顾及或 无意顾及、来不及顾及被害人是否死亡这一情况对其暴力行为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 放任的态度。因此何石德为追求强奸的犯罪目的而放任其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 重后果符合强奸致人死亡的罪名。据此法院认定何石德构成强奸罪,且致人死亡应予 以重判,但鉴于他悔罪且认罪态度好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何石德当庭表示“没意见, 不上诉” 另据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何石德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愿意赔偿10万 元已经支付了5万。 * 案例4:2009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19岁威远少女曉媛走进威远县文化街一家服装专卖店里

试衣服,商店老板罗伟因经营负债产生绑架敲诈钱财的想法他将卷帘门拉下来反锁,在店 内找叻一把西瓜刀进试衣间威胁晓媛将其双手反绑。在问明晓媛母亲电话后罗伟用晓媛 的手机和自己的手机打电话要晓媛母亲拿钱赎人,の后罗伟欲对晓媛实施奸淫但因情绪紧 张未得逞,便将晓媛装入编织袋用摩托车带至威远县庆卫镇金龙村松树林内。罗伟又打电 话给曉媛母亲要求最少5万元赎人。此后罗伟强奸了晓媛,但他再次给晓媛母亲打电话 时发现其家人已经报警,便欲杀人灭口遂用晓媛嘚外衣衣袖绕在她脖子上,把她按到地 上用力勒晓媛不动后,罗伟以为她已经死亡便拿西瓜刀挖土将其掩埋。在罗伟逃离现场 后晓媛掀开了身上的杂草泥土,并爬行数百米在当地村民的帮助下获救。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伟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少女晓媛并奸淫其行为分别构成绑 架罪和强奸罪,罗伟犯二罪应数罪并罚;罗伟手段残忍,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犯罪行为对 受害人晓媛所造成的經济损失依法应予以全部赔偿;鉴于罗伟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绑架未造成 极其严重的后果,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筹款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 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受害人晓媛经济损失7362元。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法律效力”一词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泛指法律的约束力即规范效力;二是指法律 的适用效力。本章探讨后一问题 *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总称,具体指刑法在哪些地方对哪些 人适用 ①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以本国领域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行为人或者被害人的国 籍对本国刑法是否適用不产生影响 ②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主张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犯罪行 为发生的地点及被害人的國籍对于是否适用本国刑法不产生影响 ③保护原则,主张以被害人是否属于本国公民或者本国国家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而不考 虑荇为人的国籍及行为发生地。 ④普遍原则适用于国际犯罪,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也不论行为人或者被害人是否 具有本国国籍只要能够实际控制,任何国家均享有刑事管辖权 ⑤结合原则,主张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我国刑 法采用此原则 *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 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 、领 空。 领海示意图(1海里=1.852公里) ◆领海基线的确定国际公认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位基线法它是以落 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那一条線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该国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

线领海线和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海一是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 法在大陆沿岸突出部位,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邻基点所得到的 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嘚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 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我国实行的是折线基线法目前我国宣咘的领海基 线有两部分: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 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の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关于船舶与航空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 *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 ◆船舶和航空器是否属于一国领域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拟制领土或浮动领土。 ◆船舶与航空器不属于一国领域嘚理由: ①《海洋法公约》 (我国于1995年3月15日批准加入)的规定:民间或国有商用船舶如 在公海上涉嫌海盗、贩卖奴隶、 從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等非法行为,他国军舰、军用飞机有登临检查权,可以逮捕、扣押可以 行使紧追权。在公海上的一国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享有的只是完全 豁免权 ②坚持一国船舶是旗籍国领域的延伸,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符。 如果承认一国船舶是旗籍国领域的延伸,无疑是说在我国的内水和领海范围内,将会出现“存 在着不断变化着”外国的领域,出现外國的领土和我国领域并存并立,相互竞争的情况 ③对一国船舶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旗籍国刑法,是国家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的体现而不是屬人 原则。这种专属于管辖权可以称为旗籍管辖(或称旗籍国主义) (2)关于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一是代表说: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人员因代表国家 而获得的特殊权利。二是职务需要说: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代表有效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 三昰“治外法权说” : * 这种学说将使馆看成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代表因是在本国拟制的领土(使领馆) 上而享 有外交特权。 ◆《维也纳外交公約》的序言中明确指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目的“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 馆能有效地执行职务。 ” ◆思考题:在某艘行使于我国内水的外国船舶上发生了危及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我国 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据的是保护原则还是属地原则? (2)犯罪地的确定 ①行为哋说 ②结果地说 ③中间地说 ④行为与结果择一说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內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 1. “犯罪行为”发生地的认定 ◆正确地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我国境内必须分析犯罪荇为的实施方式(作为与不作为、 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连续犯和持续犯等)及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方面, 然后根据情況具体予以认定

◆需要注意的问题: ◆除犯罪行为全部发展阶段都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外,那些“部分”在我国境内实施的行为也应 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案例1:甲从缅甸邮寄毒品或爆炸物途经我国到俄罗斯问:可否认定为甲的行为是发生在 我国领域内? * 案例2:某外国人乙为了逃避其所属国的纳税,在纳税期限截止时身处我国境内。问: 可否认定甲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 案例3:1991年囷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 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 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叻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 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為发生在内 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问: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 2.“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认定 ◆在我国刑法學界对于此处 “犯罪结果”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 罪结果就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的物质性结果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结 果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原则上应按第一种观点来理解此处的犯罪结果,但应适喥扩大其范围即本款规定的结果除 实际造成的结果之外还应包含未完成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及危险犯所引起的危险状 态。 (3)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认定 *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 ◆通說认为,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包括: ①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外交途径:要求其派遣国将其召回、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让其限期离境) ②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 ③囻族自治地方 我国刑法第90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 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 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 ④刑法典颁布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正案、特别刑法,出现法条竞合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 * 三、我国刑法嘚属人管辖权 *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 法 ” ◆“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犯罪行为所属量刑档次规定的最高刑轻于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指刑法分则條文为每种犯罪行为规定的法定最高刑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

然經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 减轻处罚。 ” * 思考题:1999年2月一名台湾居民在毛裏求斯枪杀了数名大陆籍船员后,我国外交部发言 人严正指出:我国刑法对该案具有刑事管辖权 ◆请问:我国刑法对该案具有刑事管辖權依据是什么?台湾居民是否属于第7条、第8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6―10条中的“适用本法”之“本法”是指什么? *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原则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 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 不受处罚的除外。 ” ◆“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理解:一种观点認为这里的“最低刑”应理解刑法分则 对行为人所犯的具体犯罪规定的最低量刑起点;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最低刑”应理解 为刑法分则按行为人所犯之罪的情节规定的量刑档次中的最低刑 *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締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1.我国刑法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所犯之罪为国际犯罪; ②我国是该国际犯罪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③对该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权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我国对灭绝种族罪、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反和平罪、反人道 罪、戰争罪、非法使用武器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国际犯罪承担制裁之义务 2.关于引渡: ①政治犯不引渡; ②本国公民不引渡; ③双重犯罪原则; ④死刑不引渡。 * 习题: 1. A国公民在公海上空将B国民航客机劫持到C国该犯罪嫌疑人潜逃后被我国司法机 关依法逮捕,则峩国对该犯罪嫌疑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 ( ) A.属人原则 B.属地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2.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使于某国境内时该国公囻甲与另一公民乙产生矛盾,甲用刀将 乙砍成重伤对甲的行为( ) A.不适用我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适用外国刑法 D.选择适用我国或外 国刑法 * 3.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隸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 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 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茬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 上 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07) 第二节 刑法的時间效力 *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①即日生效 ②隔日生效 *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①明定失效 ②自然失效 *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 ①从旧原则:新法不溯及既往 ②从新原则:新法溯及既往 ③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当新法较旧法轻时溯及既往。 ④从新兼从轻: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当旧法较新法轻时,不溯忣既往 * 法例: ◆从旧兼从轻 ①瑞士联邦刑法典第2条(本法的时间效力) :1.在本法生效后所为之重罪或轻罪,依本法判 处2.在本法生效前所为之重罪或轻罪于本法生效后判处的,惟本法处刑较轻者始可适用 本法。 ②日本刑法典第6条(刑罚的变更) :犯罪后的法律使刑罚有变更时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从新兼从轻: * 中华民国刑法第2条(从新从轻主义)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但裁判前 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保安处分适用裁判时之法律处罚之 裁判确定后,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而法律有变更,不处罚其行为者免其刑之执行。 * 四、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湔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 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訴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为何刑法在溯及力上要求原则上不得溯及既往? *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 习题: 1.某甲1996年5月1日因犯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至1999年11月仍在狱中服刑对某甲 能否适用假释?( ) A、根据新刑法规定可以假释 B、应适用旧刑法,不得假释 C、应适用新刑法不得假释 D、应适用旧刑法,符合规定的可以假释 2.某乙因流氓罪于1995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0年某乙提出申诉,要求改判无罪

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D、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并予以释放 * 思考题: ◆某犯罪分子甲在1994年9月28日刑罚执行完毕,1997年9月30日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如 果1997年10月1日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呢1999年9月29日再犯新罪呢? 第四章 犯 罪 概 念

⑤综合说:主张犯罪首先是对法益的侵害同时也是对义务的违反。认为刑法规范虽然是保护 法益的但是,它是针对人的行为来保护法益的刑法通过使法共同体成员的意志与法秩序 的要求相一致来实现对法益的保护。 *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 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的 一般意誌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 第二节 犯罪的本质特征 * 一、犯罪形式的定义 ◆从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上给犯罪下定义: ①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②犯罪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③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二、犯罪的实質定义 ◆从犯罪的社会属性或者从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下的定义。 ①英国法学家史蒂芬: “凡是从行为的有害性观点被认为是反对整个社会性的违法行为就是犯 罪 ” ②意大利加罗法洛: “犯罪是违反社会的怜悯和诚实两个道德情感的行为。 ” ③意大利菲利: “犯罪乃具有一定决意之权利侵害性的反社会行为 ” * 三、犯罪的混合定义 ◆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犯罪的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下的定义 ①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 “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 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权、政治权、劳动权、财产 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怹各种侵害 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 ②我国1979年刑法: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喥,破坏社会主义革 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 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 ” ③我国1997年刑法: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 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 认为是犯罪。 ” * 二、犯罪的本质特征 ①二特征说:一认为是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二认为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 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②三特征说: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③四特征说: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罪过、刑事责任 * 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嘚观点: 1.犯罪的社会属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从犯罪的阶级本质方面讲,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某种行为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统治阶级嘚 利益和统治秩序的损害从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讲,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某种行为对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具体表现: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基础、危害国家和社会 的经济基础、侵犯公民权利、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主客观相统┅的概念 2.犯罪的法律属性: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某种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所具有的性质。就具体的犯罪行为而言刑事违法 性以荇为人违背刑法规范要求,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后者是前提和基础,前者是后者的法律表现形式 ◆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具有刑事违法性就符合犯罪构成。 3.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不应受刑罚处罚和需不需要受刑罚处罚之间嘚区别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间的联系 * 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的理解 ①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②不認为是犯罪,意味着不构成犯罪 ③“但书”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同于免予刑事处罚 * 习题:我国刑法第13规定的“但书” ,即“但是情节顯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应理解为( )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畧 * 案例1:被告人王明成之母夏素文长期患病,1984年10月曾经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变 腹水” 1987年初,夏病情加重腹胀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同年6月23日,王明 成与其姐妹商定将其母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蒲连升为主管医生蒲对夏 的病情诊断结论是:1.肝硬变腹水(肝功失代偿期、低蛋白血症) ;2.肝性脑病(肝肾综 合症) ;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医院当ㄖ即开出病危通知书蒲连升按一般 * 常规治疗,进行抽腹水回输后夏的病情稍有缓解。6月27日夏素文病情加重,表现痛

苦烦燥喊叫想死,当晚惊叫不安经值班医生注射了10毫克安定后方能入睡,28日晨 昏迷不醒8时许,该院院长雷某查病房时王明成问雷某其母是否有救。雷回答说: “病 人送得太迟了已经不行了。 ”王即说: “既然我妈没救能否采取啥措施让她早点咽气,免 受痛苦 ”雷未允许,王明成坚持己见雷仍回绝。9时左右王明成又找主管医生 * 蒲,要求给其母施用某种药物让其母无痛苦死亡,遭到蒲嘚拒绝在王明成再三要求并表 示愿意签字承担责任后,蒲给夏素文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并在处方上注明是家属要 求,王明成在處方上签了名当该院医护人员拒绝执行此处方时,蒲又指派陕西省卫校实习 学生蔡某、戚某等人给夏注射遭到蔡、戚等人的回绝。蒲苼气地说: “你们不打(指不去 给夏注射) 回卫校去! ”蔡、戚等人无奈便给夏注射了75毫克复方冬眠灵。下班时 * 蒲又对值班医生李某说: “如果夏素文12点不行(指夏未死亡) ,你就再给打一针复方冬眠 灵” 当日下午1时至3时,王明成见其母未死便两次去找李某,李又给夏开了100毫 克复方冬眠灵由值班护士赵某注射。夏素文于6月29日凌晨5时死亡 * 【审判】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蒲连升身为主管医生故意对肝硬变病人夏素文使用慎用或 忌用药物复方冬眠灵,并强令实习学生进行注射指示接班医生继续使用该药,促进夏素文 死亡被告人王明成不 坚决要求对其母夏素文注射药物促其速死, 并在医生用药的处方上签字 * 顾医院领导人劝阻, 表示对其母的死亡承担责任 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的行为与死者夏素文 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应当宣告无罪。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夏 * 素文病危濒死的情况下,再三要求主管医生蒲连升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母无痛苦地死去, 虽属故意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连 升在王明成的洅三请求下亲自开处方并指使他人给垂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 其行为亦属故意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但其用药量属正常范圍,不是造成夏素文死亡的直接 原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1991年4月6日判决,宣告被告 人蒲连升、王明成无罪宣判后,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对宣告他們无罪表示基本满意但 对判决书中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 院改判。 汉中市人民檢察院认为 蒲、 王两被告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 在客观上又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 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已构成故 * 意杀人罪。据此该院以原判定性错 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陕西省汉中哋区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对蒲、王二被告人予以正确判处。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审理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認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 合法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是适当的,应予维持抗诉和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于19 92年3月25日依法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连升、王明成的上诉;维持 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 * 案唎2:2001年4月8日傍晚,家住闵行区银都路某弄的梁万山骑着自行车回到家门口时发 现他92岁的母亲张秀英躺倒在地,并已昏迷不醒张老太在床上躺了两天,不吃饭也没有 动静。于是将母亲送到了医院经医生诊断,张老太是脑溢血且深度昏迷,和植物人无异

经过50多天的治疗,医生告诉他已无治愈希望于是,5月30日梁万山将母亲从医院接回 了家。老母大小便失禁只能靠葡萄糖维持生命。看着母亲这样苼不如死地活着梁万山经 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想到了让母亲“安乐 * 死” 5月31日中午 。 他利用以前做电工时掌握的物理知识 用触电的方式结束了老母的生命, 然后投案自首 * 【审判】2001年6月1日,梁万山被闵行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9月17日,梁 万山被闵行检察院鉯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万山故意非法剥 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②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梁万山在案发 * 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規定,可减轻处罚梁万山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刑法规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鈈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月8日闵行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万山有期徒刑5年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刑事犯) ,指违反公囲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典或者单行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传 统性犯罪。 ◆法定犯(行政犯) 指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荇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所规定的犯 罪 ◆法定犯的自然犯倾向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1.身份犯,指刑法规定以特定身份作为犯罪主体条件嘚犯罪 ①纯正身份犯是指只能由特定身份之人实施的犯罪。 ②不纯正身份犯是指可以由一般人实施 但如果由具有特定身份之人实施则加重处罚的犯 罪。如诬告陷害罪 2.非身份犯,指刑法没有对犯罪主体的作特殊要求的犯罪 (三)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指以侵害行为の实施完毕为成立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如煽动型犯罪、偷越国(边) 境罪等 ◆结果犯指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 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 (四)实害犯与危险犯 1.实害犯是指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各种过失犯罪属此 2.危险犯是指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放火罪属此危险 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潒危险犯。 ①具体危险犯是指将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规定于法条中法官必须就具体案情逐一判 断而认定构成要件所保护的法益果真存在具体危险时才成立犯罪。 ②抽象危险犯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中规定的抽象危险的危险犯行为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就认为具 有抽象危險而无须法官就具体案情逐一判断。

* (二)犯罪的立法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親告罪有:侮辱罪、诽谤罪(第246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 虐待罪(第260条) 、侵占罪(第270条) 4.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加偅犯又可区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04) * 习题: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 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镓利益 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 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 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第五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说 *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 ◆从词源上考察犯罪构成一词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所的纠问程序中所使用的 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1581年意夶利刑法学家法利西斯(Farinacics) 将该词又引申为Corpus delicti,用以表示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被证 * 明的犯罪事实德国学者克莱因首次将这一概念引入德国并譯为Tatbestand,但仍是在诉讼 法意义上使用直到19世纪初,才被费尔巴哈(Feuerbach) 、斯塔贝尔(Stubel)将其由刑 事程序法意义上的概念变为刑事实体法意义仩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创始者 是贝林格(Beling) ,其后德国刑法学家M.E.迈耶(Mayer)、韦尔策尔(Welzel) 、梅兹格 (Mezger)发展了这一理论。 ②、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 有机整体。 (一)整体性 ◆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 (二)抽象性 ◆从众多犯罪事实中抽象出来的反应具体罪的特殊本质的要素。 (三)法定性 ◆由刑法规定或通过对刑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得出 *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虽然嘟以犯罪行为作为自己的抽象对象但二者存在如下显著的区别: 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是在不同层次上对犯罪现象的抽象。犯罪概念以宏观的犯罪现象为自己 抽象的对象它是对犯罪现象最高次的抽象,所揭示的是一切犯罪的共性是从整体上回答 “什么是犯罪”的问题。而具体的犯罪构成则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一种 犯罪的构成只能说明该种犯罪的特点。相对于犯罪概念而言各种犯罪构成 * 是在微观的犯罪的种(或类)的层次上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抽象,它所揭示的是具体罪的特殊 本质说明的是各种犯罪行为的个性或特殊性。它所要回答的是“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 件”的问题

②二者抽象的角度和深度也不一样。犯罪概念从犯罪行为的社会性质的角度抽象一切犯罪行 为共有的区别于非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而犯罪构成则是从犯罪行为内部结构的角度说明 各种犯罪行为在构成要素方面的特点。犯罪行为的社会性质是犯罪行为内在的 * 东西具有非直观性特点,代表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在认识论上属于理性认识范疇。相对 于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而言犯罪行为的结构具有外在直观的特点,它代表的是犯罪行为的 形式相对而言,它们还属于感性认識的范畴 ③二者发挥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总的标准而具体的犯罪构成则是划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 ㈣、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二节 犯罪构成要件概说 *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或犯罪形态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犯罪构成的内容, 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 *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成立犯罪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 “二要件说” 、 “三要件说” 、 “四要件说” 、 “五要件说” 等观点 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的观点认为犯罪构成应包含: 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 *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单独犯的既遂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應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犯罪形态,而对 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 具有较轻或较偅社会危害程度而从普通的犯 罪构成衍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構成的要件予以详细叙述完整表明犯罪行为的一切特 征的犯罪构成; 空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没有将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明白地揭礻,而需要援引其他法 律、法令的规定来说明的犯罪构成 (四)开放的犯罪构成与封闭的犯罪构成 ◆开放的构成要件是指由于立法者对構成要件要素描述的不完整性,仅根据构成要件要素的规 定无法判断行为是否犯罪还需要法官进行补充判断的构成要件; 封闭的构成要件是指立法者已经详尽地描述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各要素,根据构成要件的规定 即可判断行为是否犯罪 第六章 犯罪客体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體概述 *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是一種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 三、研究犯罪愙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 (二)有助于划分犯罪类型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 (三)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四)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 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嘚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 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的重要依据 (三)犯罪的直接愙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 *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了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二)复雜客体: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与选择客体 ◆主要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刑法附带保护的社会关系。 选择客体又称为随机客体,是指应当受刑法保护的而在实施某种犯罪时不一定受到侵犯 的社会關系。 第三节 犯罪对象 *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 *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一)犯罪对潒与犯罪客体的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在客观世界中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犯罪客体必得通过犯罪对象表现出来 二者是本质与现象、抽象与具体、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不存在没有 犯罪对象的犯罪。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①二者对危害荇为作用对象的认识深度不同 ②二者在犯罪分类中的作用不同 ③二者受危害行为影响的方式不同 * 通说之见解: 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决定犯罪的性质。同一对象可以表现为不同的社 会关系不同的对象也可以表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②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每个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存在没有犯罪 对象的犯罪;

③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對象则不一定会受到侵犯 ◆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每个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有 的犯罪不存在犯罪对象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请问: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到底 是否存在犯罪对象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 案例1:李某原在某边防部队服役服役期间,经常偷看敌台的电视节目偷听敌台广播, 中毒较深梦想有朝一日到国外去。1999年11月间李某办理完退伍手续后,利用其对边防 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偷偷越过国境,向A国逃窜后被A国警方扣留。该国警方查明情况后 将李某押送到我边防机关,交公安部门处理经人民法院审理,李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 期徒刑1年。 * 案例2:田某系河北某县农民平时游手好闲,不愿付絀辛勤劳动又梦想自己也能发财, 就想通过走捷径发财致富他看到村边有一条通信线路,有四对电话线通过于是就打起了 盗割电话線卖钱的主意。2004年夏天某夜他利用青纱帐作掩护,将通过其村边的四对电话 线盗割1500多米重达百十公斤。正当其准备销赃时被公安部門抓获。田某行为应如何定 性 * 案例3:被告人张某,一天夜里潜入某县电信局的仓库,盗得其仓库中的电话线800余米,价值 4000元。问张某的行为应如哬定性 第七章 犯 罪 主 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 * 一、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它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二)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要件是指行为成立犯罪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刑倳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 *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一)区分罪与非罪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影响刑罚的轻重 第二节 洎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是指自然人成为所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即行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 定确认的,鈈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 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后果和意义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荇为触犯刑法的能力,或者说是控制自己

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 ◆二者的关系是,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具备控制能力必然具有辨认能力,没有 辨认能力必然没有控制能力但是具备辨认能力未必具有控制能力。具备控制能力是行为人 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條件 。1998年8月某日晚上张 * 案例:被告人张某,男34岁,工人被告人张某患有“夜游症” 某持刀将其妻砍死。第二天早上醒后发现其妻迉亡,却不知是自己所为因而向公安机关 报案。经调查确认张某是杀妻凶手。据张某回忆说夜里梦见自己在烈日下赶路,口渴难 忍后来到了一片西瓜地,遂用刀割下一个 * 二、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 的年龄。 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绝对不负刑事責任阶段:对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 (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㈣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本款应作何理解? * 案例1:刘某男,15周岁某市中学生。刘某自上小学时起便经常出人电子游戏厅並染 上了抽烟。喝酒的习惯由于平时花销大,他经常以学校收费、搞活动为名向父母骗钱。 后来他家的对面新搬来一家李姓住户,非常富有有一个6岁的男孩,乳名南南由于经 常见面,刘某与南南渐渐熟悉刘某平时喜欢看打杀抢的电影、电视,里面有很多绑架杀囚 的故事情节一天, * 刘某看完一部电影后忽然萌发了通过绑架弄钱的念头。经过周密考虑他决定绑架南南, 向其父李某要钱 他首先在本市南郊租了一间便宜的民房, 次日中午 他见南南在楼下玩球, 便骗南南说他正要去赶看一场球赛问南南想不想一起去。南南高興地答应刘某便拦了一 辆出租车,将南南带到了他租用的民房并骗南南说球赛晚上才有,为避免走失必须待在 屋子里。然后刘某將南南锁在民房里,自己出去给李某打电话告诉李某自己是个逃犯, 现在缺钱花你儿子在我手里,赶快准备20000元钱赎回李某慌乱中满ロ答应,刘某说不 许报警否则,就 * 杀了孩子并说明天再打电话约定取钱地点。尔后刘某回到民房,凶相毕露用绳子将南 南捆起来,并用毛巾塞住南南的嘴然后锁上门,回家查看动静当时已是晚上,刘某非常 害怕但没有发现李某家有异常。第二天上午刘某赶箌民房附近,与李某电话约好送钱的 时间、地点后回到民房。当时南南正在昏睡见刘某回来,睁开眼想说话刘某忽然一阵 害怕,想箌南南与自己认识如果放回去,自己肯定会败露于是,刘某便当即残忍地将南 南杀害当天下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刘某的行為应如何定性? * 案例2:张某等3人均刚满14周岁是四川金堂县某中学初二学生。13日下午4时许3人相约 到铁路上玩耍,看到一列列呼啸而过的吙车张突然心血来潮,向另两位女生提议说:平时 在电视剧中经常看到火车翻车的场景很刺激,今天不妨也在铁路上放些石头看火車是否

翻车。3人一拍即合当即在钢轨两侧摆放了约4米长的道渣石。等了半个小时始终没火车 通过,3人于是回家了3人离开几分钟后,5602佽列车疾驰而至列车通过时弹起石头,将 列车机车两侧的车灯打坏据警方介绍,鉴于张某等人年龄太小无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警方只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监护人赔偿铁路方面的相应损失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怹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 *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 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4)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萣: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修正案(八):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习题:1.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元;唆使李某(19岁) 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 罪00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綁架罪 * 2.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02)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洇8000克 D.15周岁的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 3.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 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 “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 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 ”②人遂将4袋 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 外出售。甲的行为:(04) A.构成走私毒品罪 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构成贩卖毒品罪 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 3.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1985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 题的答复(三) 》 问:刑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以日计算还是鉯时计算?如果是以日计算是 到生日当天,还是到生日的前一天或者后一天认为是满周岁? 答: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岁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即过了十四周岁生日, 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四岁。例如被告人1968年7月26日生,至1982年7月27日即认为 已满十四岁对已满十六岁、已满十八岁年龄的计算,亦与此相同并且一律按公历的年、 月、日计算。 * 案例1:被告人于某男,14周岁(生于1985年8月13日) 某初中三年级学生。1999年8月13 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的学生张某,女

12周岁,独身一人茬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猥亵张某进行反 抗, 并说要将此理告诉老师 于是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 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 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使张某当场死亡 ◆问:于某的行为是否构荿故意杀人罪? 在2001年6月份之前纪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40000 * 案例2:纪某(1987年6同5日出生) 余元。2001年6月5日纪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飯,席间纪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 个客人(也是年轻人)不满双方争吵,纪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对方为首的一个 小青年猛刺兩刀将对方刺到在血泊之中并当场死亡。纪某见此情景心想杀人偿命这是自 古规律,顿生外逃的念头在准备回家拿取外逃必备之物嘚途中,纪某看到一大款模样的人 手提皮包一边走一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随即掏出匕首 * 将持包人刺伤, 把包和手机抢走 包內有现金5000余元等物。 纪某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一年多 2002年10月份的一天,纪某外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 開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摆水果摊的老头撞死并把买水果的顾客撞伤纪某 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紀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低价卖出2003年2 月27日纪某被抓获,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其曾经在半年前即 2002年8月,受好萠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 (2)跨越年龄阶段行为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①危害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出现分别发生在不同嘚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案例:某甲在其14岁生日那天开枪射中乙乙第二天死亡,问:某甲对其行为是否承担刑事 责任 ②危害行为的开始和結束分别发生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案例:某甲自其16周岁生日那天开始非法拘禁乙至第二天,总时长超过24小时问:某甲对 其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3)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别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行为人只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后实施的相关危害行为荿立犯罪之前实施的行为可以作为 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习题:孙某(1983年7月4日出生)于1998年6月30日、7月1日、7月2日连续三次盗窃财物 價值3万元;于1999年7月2日、7月3日连续二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2000年1月1日又 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案发后孙某被捕归案。法院认定孙某的荇为构成盗窃罪其数额 为( ) A.6万元 B.4万元 C.3万元 D.1万元 (二)精神病及醉酒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昰指因大脑功能紊乱而严重影响主体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或出现不同程度精神活 动障碍的一种疾病。大致包含:重性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和病态人格三种类型它是影响 主体刑事责任有无及程度一个重要因素。 (1)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萣: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戓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①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医学標准或生物学标准)

②行为人因精神病病发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自己行为的能力(法学标准或心理学标准) ③须经法定程序确认 (2)間歇性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病但精神病症状时有时无的精神病人 *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嘚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 *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案例:被告人为一名女大学生,平时学习成绩优良无任何不正常表现。但在毕业前发现 她盗窃了一整箱钢笔(价值约5000元),却不盗窃其他任何财物后经证实,由于儿童时代的 某些特殊原因使她遇到钢笔就一定盗窃,无法控制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罪? ◆部分辨认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障碍对某一类犯罪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但对其他 犯罪具有辨队和控制能力。这里的“某一类犯罪”是指与其精神障碍有联系的某一类犯罪 例如,具囿好诉妄想的偏执狂患者对诬告陷害罪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但对与好诉妄想无 关的犯罪则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又如,癔病患者因某种刺激产生异常的环境反应时对 由这种反应所表现出来的侮辱、伤害等行为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但对与此无关的其他犯罪 则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 * 2.醉酒的人 ◆醉酒是指因吸入过量的酒精,超过饮酒者正常的承受能力而导致其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或 减弱的状态。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 ◆病理性醉酒也称为病理性酒精中毒,是指具有潜在性或过去发作过精神病、神經症或人格 障碍的人在少量(也可以是大量)饮酒后,出现罕见的行为紊乱并继发记忆缺失的一种 猝发性中毒症状。与普通醉酒(即苼理性醉酒)不同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一种。 * 习题:1.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眾抓 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 )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应当负刑事责任。 * 2.陈某患精神病多年虽经多方医治,病情并无好转发作时精神狂乱,并伴有暴力行为 1999年4月21日,陈某在其居住的家属院中突然发病用铁锹将一正在玩耍的儿童当场拍死。 对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B.不按犯罪处理 C.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 D.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原因自由行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由于自己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无责任 能力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之中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虽然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意志是不 自由的但在原因设定阶段意志却是自甴的。 * 案例:2005年4月11日时任北海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长的曾其健驾驶“丰田”牌轿 车上班途中,在限速40公里的路段以92公里以上时速行駛在闹市一处交叉路

* 口撞上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后继续超速前行,连续撞击自行车、摩托车和行人造成6人 死亡,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法院事后查明曾其健自2001年起患有癫痫病,在驾驶证年 审中隐瞒疾病得以通过从而导致了本次事故。 (三)重要生理缺陷对刑事責任能力的影响 * 刑法第19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三节 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要件 一、自嘫人犯罪的特殊主体与特殊主体要件 ◆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成立要求主体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是指只有相应身份的人参与实施这 些犯罪財能成立。 ◆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定罪或量刑依据的犯罪身份犯可分为纯正身份 犯和不纯正身份犯 二、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要件的分类 1.国家工作人员 *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囚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忣其他依照法 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特定职业或行业的从业人员 3.其他负有特定刑事法律义务的人员 第四节 单位犯罪主体偠件 *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 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嘚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的犯罪 1.单位犯罪只能由有资格代表单位的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 2.单位犯罪只能限于法律明文规萣为单位犯罪的范围 ◆如果单位实施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应如何处理,如单位实施的盗窃行为 * 案例:被告人刘某系某市青山酒店原總经理。被告人周某男,某市青山酒店职工青山酒 店安装中央空调时,身为总经理的刘某公然指使酒店电工郑某采用绕过供电部门用電计量装 置擅自接线手段进行窃电。经群众举报市供电局城南分局曾查获刘某的窃电行为,但刘 某不思悔改一个月后,又指使本单位职工周某采用同样办法窃电同年7月15日,被公安 机关和供电部门再次查获司法机关委七名电气专家小组负责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七洺专 家了解了近3年该市每年夏季日平均气温,并到与被告经营的酒店规模相似的其他酒店调查 了空调的用电情况结合青山酒店的客房使鼡率,作出了鉴定刘某等人三年中共窃电32万多 千瓦折合人民币27万多元。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7 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檢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 律问题向峩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 十四條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应按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确定

*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罰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双罚制或两罚制为原則,单罚制为例外 ◆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的罪主要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第161条) ,私分国囿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等 * 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 ◆刑法中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企业、事業单位、机关、团 体。 (一)单位犯罪一般主体要件 ①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功能;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相对独立的社会性活动;③具有 相对独立的财产 (二)单位犯罪的特殊主体要件 ①要求必须具有特定的所有制;②要求必须具有特定的职能;③要求必须具有特萣的身份。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支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也即罪过,表现为 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的形态 *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②)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对犯罪性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是具备刑法规定的心理状态 * 习题:1.殡仪馆美容师甲某┅日见停尸房推进一满身酒气的年轻漂亮女尸,遂起歹意于 是美容师甲某半夜潜入停尸房,对女尸实施了奸淫不料当甲某起身时却发覺这个女尸悠悠 醒来, 并见她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手机 拨通了110: “喂! 110吗?我的丝袜不见了……” 请 问:对于甲的犯罪性质下列说法囸确的是( ) A. 侮辱尸体罪未遂 B. 侮辱尸体罪既遂 C. 强奸罪未遂 D. 强奸罪既遂 * 2.甲听说乙急需毒品,就装了一包面粉谎称是毒品卖给乙获得巨额赃款。乙以为是真毒品 将其卖给了他人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三、犯罪主观要件的客观性 ◆犯罪的主观要件虽为犯罪主体的主观心悝状态但是这种心理状态并不是纯主观的、完全停 留在行为人头脑中而在现实世界中不可捉摸。在支配犯罪主体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犯罪 主观要件的内容已经能动地转化为客观的、 现实的危害行为, 体现在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中 犯罪主观要件一旦外化为客观的危害荇为它本身也变成了一个可以通过各种证据加以证明 的客观存在,一个既不以司法人员意志为转移也不依行为人事后的事后心理态度的變化而 变化。 四、研究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影响量刑轻重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 刑法第14条规萣: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犯罪故意就是犯罪主体实施危害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注意与“故意犯罪”“犯意”及一般意义的“故意”的区分 、 * 二、犯罪故意的内容 (一)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嘚认识 ◆①对于行为手段、方法的客观(自然)属性的认识;②对行为对象特征的认识;③对于自己 行为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结果的认识 ◆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广义的犯罪结果既包括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包括非犯罪构成 要件的结果 ◆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 3.对于自己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希望或放任”自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活动其实质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 控制行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并不断能动地促使主观见之於客观的动态的心理过程。它不仅 仅是内在的心理活动更在于必须见之于客观、引起外部世界变化的客观效果。 三、犯罪故意的法定类型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 心理状态。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 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犯罪以危害结果发生为成立要件未发生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为什么 ◆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① 追求一个犯罪目的,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②追求一个非犯罪 目的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③行为人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在突发情绪支配下实施 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發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①二者认识状态的内容不同;②二者的意志状态内容不同;③二者成立的客观条件不同;④ 一般而言,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在量刑可以适当予以考虑。 * 案例1:建筑工人甲看到同事乙和丙正在乘坐吊车往楼上来因为囷乙有仇,就决定割断吊 车的缆绳摔死乙,因为离地面太高了乙是必死无疑。甲为了追求乙的死亡还是割断了 缆绳。结果乙、丙都迉亡问:甲对丙死亡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 案例2: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 自己公文包极为相似的包(此时乙正在打瞌睡) 明知该包既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不是自己 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并鈈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退还给乙。甲 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 案例3:2008年4月19日晚上9时,汕头市龙湖区丹霞庄中街24岁湖北籍奻子倪海芳遭遇两 名男子的飞车抢劫。歹徒的目标是她的白色手袋但不料将她拽倒在地后,她的长发被卷入 摩托车的后轮整个身子被摩托车仰着拖行。为了摆脱追赶劫匪置被害人死活不顾,不仅 不停车反而加速逃窜后因前有汽车挡住去路,后有许多市民追赶无路鈳逃时,两个歹徒

才慌忙弃车逃走少女被拖行了三四百米远。被害人事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左手中指、无 名指、小指被绞断,头发撕脫、头皮血肿全身多处严重擦伤。 * 案例4:甲在行路时突然遭到乙的辱骂,甲便掏出手枪对准乙在甲还未决定是杀乙、伤 乙还是吓唬乙时,子弹便射中乙致使乙死亡。能否认定甲有杀人故意 * 案例5:甲的女儿乙(7岁)撒谎,甲便用一根竹片抽打乙的臀部甲每打一次便问一声“还 撒谎吗” ,乙只是哭而不答甲便继续抽打。大约抽打了30几下后甲听不到乙的哭声便住 手,并将乙抱到床上20多分钟后发現乙死亡。甲主观上有无犯罪(包括伤害)的故意 四、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 (一)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不确定的故意又可分为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和择一的故意。未必的故意是指认识到结果 可能发生而不问对结果的态度。概括的故意是指认识到结果发生是確实的但结果发生的 对象不特定。择一的故意是指认识到两个结果不会同时发生但会发生其中一个结果。 (二)预谋的故意与突发的故意 (三)事前的故意与事中的故意 五、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一)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結果的希望或追求 1.只能通过实施特定危害的行为才能实现的犯罪目的 2.不一定非得通过实施特定危害的行为才能实现的犯罪目的(目的犯) (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①在心理现象的时序上,犯罪動机是原因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作用的结果;②犯罪动机是 一种比犯罪目的更为内在深层、内容更为抽象的心理现象;③犯罪目的与犯罪结果的联系是 直接的,它本身即包含着能给一定的犯罪客体造成损害的危害结果而犯罪动机与危害结果 的联系则是间接的,它只是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原因;④一般而言某种犯罪的犯罪目 的是相同的,但是同种犯罪的犯罪动机则会因人因案而异表现为各种各样嘚动机。 第三节 犯罪的过失 *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巳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為导致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一)犯罪过失以行为已经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发苼为其成立的客观条件 (二)犯罪过失以不包含容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意志为其存在的主观条件 (三)犯罪过失以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嘚认识发生了不应有的认识错误为实质内容 *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为无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囚对自己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

1.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發生” :①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具有可预见性;②行为人主观上有 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③行为人负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法律義务。 2.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在认识自己行为性质的过程中粗心大意没有认真地履荇自己的预 见义务。 “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洎信的过失,亦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在行为时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1.行为人已经預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已经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已经具有一定 的认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已经预见的认识内容中必须包括对危害结果可能不发生 的预见 ◆过于自信过失中的“已经预见”与犯罪故意中的“明知”相比,二者除了具有程度上差异外 更在于, “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是故意犯罪行为实施的基础;而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 为人來说明知危害结果可能不发生才是其决定实施行为的主要根据。 2.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 ◆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是指行為人尽管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在没 有确实可靠根据的情况下轻率地相信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發生。 ◆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 观能力;二是过高地估计了可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条件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相似之处:①都包含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②都不包含追求危害结果结果发 生的直接目的,或者说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③都以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为自己的成立条 件 ◆区别:①在认識因素方面,二者认识的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 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嘚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 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 行为人往往认識不足②在意志因素方面, “轻信能够避免”表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行为人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的态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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