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李浩案死了吗

已有0人评论,共0人参与河南洛阳:“囚禁性奴”案主犯李浩被执行死刑--江西频道--人民网
河南洛阳:“囚禁性奴”案主犯李浩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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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21日电(记者 李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浩今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李浩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核准李浩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浩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非法拘禁、强奸
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在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即产生拘禁卖淫女从事淫秽视频表演以获取非法利益之念。随后李浩在其购买的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某小区X单元地下室X号的室内挖掘地道和地洞,并在地道内设置7重铁门,用于拘禁卖淫女。同年10月、12月,李浩以嫖娼包夜为名,先后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张宣宣”(系化名)、段某某(女,时年18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骗至地下室,并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将二人拘禁于地洞内。2010年12月,李浩以同样方法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姜某某(女,时年19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骗来拘禁。2011年3月、5月、7月,李浩又先后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20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蔡某某(女,殁年16岁)及经营计生保健用品的马某某(女,时年23岁)骗来拘禁于地洞内。其间,李浩多次强行与上述6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张某某怀孕。
(责编:邱烨、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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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囚禁性奴”案主犯李浩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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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家报道:【挖地洞拘禁妇女强奸杀人组织卖淫罪犯伏法】经最高法院核准,罪犯李浩21日在河南洛阳被依法。最高法院复核确认,其实施了非法拘禁、强奸,故意杀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李浩在看守所会见了其近亲属后,依法被执行死刑。洛阳市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
(编辑:张博)
本文来源:财经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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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性奴案主犯李浩伏法 拘禁6女地窖曝光
李浩 祖籍河南南阳市新野县,现年37岁,几年前从消防部队转业分配安置在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经警方调查,李浩已婚,且与其妻子育有一子。其妻为无业人员,较李浩年轻10岁。李浩在两年的时间里诱骗了6名女子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附近的小区,长期囚禁,并进行性侵害。&&据新华社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拘禁妇女强奸杀人组织卖淫罪犯李浩21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被告人李浩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核准李浩死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李浩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李浩在洛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其近亲属后,依法被执行死刑。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 回顾 6名女子被囚2人遇害&&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为控制女子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女子骗来囚禁于地洞内。其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月间,“张宣宣”乘李浩挖掘地道不备之机从背后袭击李浩。李浩恼怒之下将其铐在床上。在李浩的威逼下,段某某与其合力掐死“张宣宣”,尸体被掩埋于地洞床板下土坑内。2011年三四月份,李浩开始组织被其控制的女子在地下室通过网络进行淫秽视频表演。2011年六七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女子。日晚,李浩组织段某某、张某某和被其控制的马某某卖淫。次日凌晨,马某某趁机逃跑并报警。随后公安人员在马某某的配合下,解救出姜某某、段某某、张某某。&来源: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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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号公安机关备案号:09被告人李浩(资料图片)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拘禁妇女强奸杀人组织卖淫罪犯李浩1月21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浩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非法拘禁、强奸  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在其购买的洛阳市西工区某小区地下室挖掘地道和地洞,并在地道内设置7重铁门,用于拘禁卖淫女。同年10月至2011年7月,李浩以嫖娼包夜为名,先后将从事卖淫活动的6名被害人骗来拘禁于地洞内。其间,李浩多次强行与上述6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张某某怀孕。  (二)故意杀人  月间,被害人“张宣宣”乘李浩挖掘地道不备之机从背后袭击李浩。李浩恼怒之下将其铐在床上。在李浩的威逼下,因与“张宣宣”在相处中产生矛盾的被害人段某某与其合力将“张宣宣”掐死。  2011年5月,因发现被害人蔡某某有妇科病,不能进行淫秽视频表演,李浩放任、纵容或伙同段某某等人对蔡某某进行殴打虐待。同年7月底的一天,段某某等人再次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当晚蔡某某死亡。  (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月间,李浩强迫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地下室进行淫秽视频表演,并通过支付宝、网银等形式共收取观看费数千元。  (四)组织卖淫  日至9月2日,李浩先后组织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张某某多次到洛阳市西工区某宾馆及该宾馆马路对面的“福利彩票”店里卖淫,并收取二人上交的卖淫款共计700余元。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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