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象山山新闻起火事件8月30号

日下午3:&30&象山法院公开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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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贺亮、马黎娟、杨武奎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代书记员&&&&谢丽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之规定,所有到庭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一律听从法庭统一指挥,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自动起立,当审判人员就坐或退庭后再坐下;
二、携带通讯工具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请关机或设置为震动状态,在庭审过程中不得使用通信工具;
三、不得喧哗、鼓掌、吸烟、吵闹、插话及其他有碍审判的行为;
四、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对庭审有意见的,可在闭庭后提出;
五、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因故需进出法庭的须向法庭报告,经法庭许可后方可进出法庭;
六、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可勒令其退出法庭。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大家遵守。
审判长:下面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请陈述原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所及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潘光照。(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蒋典良,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铖,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述源,男。
委托代理人:王登相,广西君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莹,女。(未到庭)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审判长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审判长:本合议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潘光照诉被告张述源、聂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庭由审判员贺亮、人民陪审员马黎娟、杨奎武组成合议庭,贺亮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谢丽娟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三、有请求调解的权利;四、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六、有收集提供证据的义务。
审判长:双方是否清楚审判长
原告代: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利申请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等进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
原告代: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审判长
原告代: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本庭分四个阶段进行:
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法庭调解;4、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法律依据。
原告代: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述源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潘光照与2014年9月24日向被告张述源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给原告,并确认原告潘光照已偿还借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给被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详见民事起诉状)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原告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原告提供的起诉状签名与借条签名不是一人所签,借条是原告写的。
诉请第2项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把钱交给聂莹并存在其桂林银行象山支行的卡上。
.16时聂莹从桂林银行取的120万元不能证实是原告的。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原告举证,原告宣读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原告代:1、借条(扫描后的彩色打印件),证明原告欠被告张述源借款120万元,被告张述源退还的借条是扫描件,不是原件。
2、证明一张(原件),证明原告已偿还给被告张述源借款120万元,被告张述源亲自拿走现金120万元。
3、桂林银行对账单(原件),证明被告聂莹与2014年10月23日16是许从桂林银行卡内取出现金120万元。
4、中国移动短信记录(打印件),证明欠条原件还在被告张的手上。
(证据的详细内容详见各项证据)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质证、举证意见。
被告:对于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条是原告写的,但借条来源被告不清楚。
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借条上写借钱的目的是用于投标,但证明上写的是存在聂莹的银行卡上,与借条不符。聂莹在从桂林银行象山支行取款给被告,但不能证实120万元的来源,也就是说不能证实是当时原告从被告处借了120万元后交给聂莹的。借条最后一段也不是事实,扯烂借条的事情我不清楚。
对于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120万元是原告所还的钱。
对于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打印件没有盖章,对于打印件上的内容自己也记不清楚了。手机号码是我的,但不能证实当时的短信是我发给原告的。
审判长:下面有被告举证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审判长:诉状上的名字是原告签的吗审判长
原告代蒋:签名是我代签的,授权委托书是原告签的,手印是原告本人按的。
审判长:原告借120万的用途是什么审判长
原告代:我不清楚。
审判长:原告借了120万元以后为什么存在聂莹的账户
原告代:交由聂莹保管。
审判长:原告借120万是提现还是转账审判长
原告代:现金。
被告:现金,交给原告本人,当时也写了欠条。
审判长:120万是一次性还是多次交给原告的审判长
被告:去多个银行取钱之后一次性交给原告的,具体在什么位置给的记不清了。
原告:在桂林银行象山银行支行附近一次性给的。
审判长:当时原告拿到120万之后是直接交给聂莹的吗审判长
原告:是的。
被告:当时只有原告和担保人在场,聂莹不在场,钱拿去哪里我也不清楚。
审判长:当时原告借钱的目的是什么审判长
被告:投标。
审判长:原告有还过钱吗审判长
被告:没有还过钱给我,原告借钱有担保人做担保,原告拿房子做抵押的,原告口头承诺保证我中标,还带我去了招标公司。原告拿去招投标,中标之后保证我有一个标的工程可做,我是做工程的。
审判长:为什么聂莹要给你120万元审判长
被告:聂莹是广西现代路桥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职员,原来我去分公司,通过分公司招标,也交了120万元,后来中标之后分公司的盛总说他们自己做,不要我做了。所以盛总就交聂莹去取了120万元给我。
审判长:去现代公司招标有证据吗审判长
被告:分公司的钟会计和我一起去银行存了80万元的现金,还有40万有钟会计带回公司。
审判长:被告所说的你认可吗审判长
原告带:不认可,被告所说的跟本案没有关系。
审判长:聂莹是什么单位的
原告代:我不清楚。
审判长:补充质证:法院从银行调取的聂莹交给被告挣120万元的视频的真实性有什么异议。
原告代:没有异议
被告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就本案的事实部分,双方还有什么问题需要补充问对方的吗审判长
原告代:没有
被告代:原告什么时候将120万元交给聂莹存进银行的
原告代:在拿到被告张的120万元之后的一个时左右。
被告代:120万元给聂莹写了收条没有。
原告代:没有。
被告:原告与聂莹是什么关系?
原告代:好朋友。
审判长:原告写的借条现在在哪里审判长
被告:在我手上。我没拿到原告给的120万元,所以欠条没有给他。
审判长:原告将120万交给聂莹存在银行这笔钱是否动用过审判长
原告代:我不清楚。
审判长:原告将120万元交由聂莹保管是否出具过相关证明审判长
原告代:没有,我们是好朋友关系,彼此信任。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代:(详见代理词)1、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起诉状所签的名有代理人蒋代签,事后提交法院时原告本人按手印确认。因此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2、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一、原告向被告借款1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由案外人李世平以与被告合伙经营的沙场作为担保,原告拿到该笔借款后,交由聂莹保管,由于原告并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自己的经营项目,于下午委托聂莹将该笔借款120万元归还给给被告张,聂莹对此加以证实了,因此,原告已经履行偿还被告张120万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被告应当将借条原件归还给原告,以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的附属义务。二、被告刚才在法庭调查阶段关于招标的陈述是不真实的。原被告之间没有招标合作关系,只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所说的现代公司与本案无关,同时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其主张是不成立的。综上,原告委托聂莹归还120万元的借款给被告,被告领取了120万元,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监控录像足以证明,因此,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借了120万元给现代公司。
被告代:(详见代理词)1、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代理人说了是他签字的,原告事后按的手印,但手印不能证明是原告本人的。
2、原告所主张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借条上写的是招标有,但诉状上写的是交于聂莹保管,原告代理人说聂莹拿到120万元没有借条,原告与聂莹只是朋友关系,因此与借条不相符
3、原告称.16时委托聂莹在桂林银行象山支行归还给被告张,120万不能证明是原告的,聂莹今天没有到庭提供120万的来源,所以不嗯呢该证明原告还了被告张120万元。
4、被告张所称借120万给现代公司,虽与本案无关,但聂莹所支付的120万资金来源是从先到公司账上所转。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聂莹替原告归还了120万缺乏证据证明,请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由各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告代: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审判长
原告代:被告把借条还给原告,原告愿意按一个月银行的贷款支付被告利息。
被告:本金还没还,所以不同意这个方案。
审判长: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进行法庭调解。
审判长:本案的事实已查清,本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下面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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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浙江象山一起因车辆刮擦纠纷引发血案 致1死1伤
  中新网宁波2月3日电(记者 何蒋勇)2日23时42分,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公安部门最新发布消息称,2日13时许,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南路涌金广场附近发生一起因车辆刮擦纠纷引发打架,致1人死亡1人受伤的伤害案件。
  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完)
责任编辑:张冬
奥巴马当年承诺的那些“change”,到底实现了多少呢?
“你自己揽的破瓷器,自己解决。”
《雾月十八》提醒我们,特朗普的上台,完全可以看作是资本主义的政治调适、或者资产阶级统治方式的转换而已。
人要分两种,一种属于过日子的人,一种属于奔日子的人。☆半岛广电―象山县广播电视台官方网站,微信号zjxs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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