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23091955中国移动是不是国企璧山移动办公室号码

中共璧山县委办公室
成立年份:2008
注册资金:20万
公司地址:璧城镇中山南路
区县中国共产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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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春游踏青寻美景,团结协作创双赢——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会组织职工赴璧山开展活动
来源:华龙网
华龙网3月30日14时讯 为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提升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品质,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会近日组织单位员工赴璧山开展工会活动,丰富职工生活。
为了不耽误工作,此次活动在周末开展,参与者为办公室全体领导职工,在活动中,大家积极参与,举行了“秀湖寻景”“观音塘赏春”“趣味运动会”等项目,“秀湖寻景”项目中,职工分组前往指定景点,做出规定动作合影后发送到微信群;“观音塘赏春”项目属于集体活动,通过感受“水下森林”,大家进一步体会到璧山生态文明建设带给群众的民生福祉;而在趣味运动会上,开展了“瞎子摸象”“鹊桥会”等竞赛活动,现场热闹非凡,奖项角逐激烈。
通过本次工会活动的开展,丰富了职工的生活、展示了职工的风貌,增强了职工的体质、强化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活动,身心都得到极大的放松,投入工作、干事创业的劲头更足了。
春游踏青寻美景,团结协作创双赢——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会组织职工赴璧山开展活动
来源:华龙网
华龙网3月30日14时讯 为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提升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品质,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会近日组织单位员工赴璧山开展工会活动,丰富职工生活。
为了不耽误工作,此次活动在周末开展,参与者为办公室全体领导职工,在活动中,大家积极参与,举行了“秀湖寻景”“观音塘赏春”“趣味运动会”等项目,“秀湖寻景”项目中,职工分组前往指定景点,做出规定动作合影后发送到微信群;“观音塘赏春”项目属于集体活动,通过感受“水下森林”,大家进一步体会到璧山生态文明建设带给群众的民生福祉;而在趣味运动会上,开展了“瞎子摸象”“鹊桥会”等竞赛活动,现场热闹非凡,奖项角逐激烈。
通过本次工会活动的开展,丰富了职工的生活、展示了职工的风貌,增强了职工的体质、强化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活动,身心都得到极大的放松,投入工作、干事创业的劲头更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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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重庆日报报业集团14报1刊:重庆日报 重庆晚报 重庆晨报 重庆商报 时代信报 新女报 健康人报 重庆法制报 三峡都市报 巴渝都市报 武陵都市报 渝州服务导报 人居周报 都市热报 今日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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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其他公文/全社会
璧山区政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
土地、市场秩序、措施
璧山府办发〔2015〕80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璧山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璧山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约束,营造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土地市场环境。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号)精神,结合我区土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总体导向,切实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按照以信用档案为基础、以信用等级为标准、以约束和激励为手段,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诚信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计划,资源共享。全面整合现有信息平台系统资源,做好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做好部门工作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信息采集、公示及管理工作科学高效。
&&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确保信息采集全面详实、信息管理严格高效、信息公示及时准确、信息评价公平公正、信息运用客观有效。
&&统一标准,严格监管。细化制定诚信测评统一标准,运用政府、行业、社会监管合力,重点监管重大项目诚信主体信息,严格披露不良行为信息,实现统一规范、监管有力。
&&诚信为本、失信必惩。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自律运行机制,加强诚信教育,采取失信约束,守信激励措施,促进诚信评价成果合理运用。
(三)工作目标
日前,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构建土地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实现对供地、购地、用地主体及土地市场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健全诚信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诚信评价信息的社会运用。
(四)适用范围
1.诚信主体范围
(1)购地、用地主体,即参与土地竞买和使用土地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2)土地市场中介等相关组织,即为土地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提供土地评估、审计、测绘等各种中介代理和相关服务的组织。
(3)供地主体,即参与土地供应的政府(管委会、储备机构、投融资平台、街道办事处等)。
2.诚信信息范围
(1)信息时间范围为:日以后形成的信息。
(2)信息包括诚信主体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信息等。
(3)信息涉及的用地类型主要是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的房地产用地和工业用地等。
3.信用信息记录内容
(1)购地、用地主体诚信记录内容。弄虚作假参与土地竞买、不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欠缴土地出让金、未按期开竣工、造成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2)土地市场中介机构诚信记录内容。未取得资质或超越业务范围开展中介业务,违反规定程序开展评估、审计、测绘土地市场业务,成果质量低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3)供地主体诚信记录内容。帮助他人排挤竞买人、毛地或捆绑出让地块、未按期履行交地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以上诚信记录行为参见《璧山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记录表》(见附件3)。
二、试点内容
(一)建立诚信档案
建立以诚信主体为基本单元的诚信档案库,实现&一主体一档案&,以主体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身份唯一识别码,为实现各部门信息化共享奠定基础。
1.诚信档案内容
诚信档案应包括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信息三方面内容。
(1)基本信息
法人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资质等级等信息。
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
(2)业务信息
在土地市场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报告、资质认定、执业许可等相关信息和各类行政审批类信息等。
(3)信用信息
用于评价诚信主体在土地市场信用行为活动中的各项优良或不良行为信息(详见重庆市璧山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记录表),包括行为类型、行为记录、处罚或奖励的依据、单位、文号等内容,以及后续跟踪处理、相关责任主体异议情况等。
2.诚信档案信息来源
(1)国土房管系统内部信息采集
一是利用土地供后监管系统、土地巡查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等已有系统模块提取数据并自动转入诚信档案;二是国土房管系统已有系统模块无法提供的数据,由国土房管系统在履职过程中予以收集,经必要的认定程序后录入诚信档案。
(2)国土房管系统外部信息采集
诚信主体的优良信息由诚信主体自行提供;
诚信主体在土地竞买环节的信息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定提供;
诚信主体(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由区质监局提供;
诚信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由区工商局提供;
诚信主体在规划、建设、工商登记管理等中的有关信息由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区工商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定提供;
土地市场中介信息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认定提供。
(3)历史信息处理
日至本方案印发前的历史信息,由区国土房管局进行清理,并对诚信主体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尚未整改的不良信息(包括生效法院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过时效及其他尚未整改的不良信息)予以补录。
3.信息认定核查入库存档
国土房管系统外部的信息提供者须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提供信息的认定、异议申述受理、信息核查等工作。
国土房管系统内部采集的信息按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异议申述和信息核查:
(1)信息认定。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集到信息7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内容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规则》(见附件1)进行认定,未通过的信息退回提供单位,要求更正或重新申报,通过的信息入库存档。认定为不良信息的,应当向相应的诚信主体送达《土地市场诚信信息通知书》(见附件2),对认定的不良信息予以告知。
(2)异议申述。诚信主体认为认定的不良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土地市场诚信信息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异议,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
(3)信息核查。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接到书面陈述和申辩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诚信主体。核查确认异议不成立的不良信息入库存档。核查确认异议成立的,信息不入库存档,退回信息提供单位。
(二)推进信息公示
1.公示内容
区国土房管局对除供地主体外的诚信主体信用信息可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在政府政务信息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国土房管系统外部采集的信息不对外公示;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对外公示;诚信评价过程与结果不对外公示。
2.公示时效
诚信主体诚信信息公示期限为三个月,起始时间以正式公示之日起计算。优良信息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信息公示期延至六个月。经整改予以变更的不良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经公示的诚信信息均在诚信档案中永久存档。
3.信息更正与变更
诚信信息更正:信息公示阶段诚信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试点区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标注并重新审核处理,对于公示有误的内容,应当予以更正。
诚信信息变更:诚信主体不良行为经整改后,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出具经相应信息提供单位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整改合格意见证明,按规定予以信息变更。
4.救济渠道
诚信主体对公示内容不服或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事项给予支持的或经法院判决应予支持的,则对其诚信信息予以更正或变更。
(三)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1.评价主体
由区国土房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诚信主体信用信息予以评价。
2.评价规则
根据已公示的诚信主体信用信息情况,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规则》划分等级开展评价,并建立&诚信异常名录&及&诚信黑名单&。
3.评价时段
评价时段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诚信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四)实施信用激励约束
区国土房管局要将土地市场信用评价成果运用于土地市场管理中,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规则》,诚信主体被评定为A等的,纳入诚信激励范围;诚信主体被评定为B等的,纳入诚信约束范围,列入&诚信异常名录&;&诚信主体被评定为C等的,纳入诚信约束范围,列入&诚信黑名单&。区国土房管局可将土地市场信用评价成果通报各相关单位,由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激励或约束。
三、时间安排
(一)试点工作方案制定(2015年5月)
按照渝国土房管〔号文件要求,出台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备案。同时,做好工作方案实施前期准备工作。
(二)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与前期运行工作(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
1.月。一是区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土资源部确定的诚信信息体系采集模块要求,建立土地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同时做好数据对接工作。二是区国土房管局完成日至本方案印发前历史信息的补录工作。三是区国土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诚信主体诚信信息的收集认定工作。
2.月。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开展诚信主体信息采集与公示。
3.2016年1月。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信用评价、评价成果运用工作。
(三)土地市场诚信体系的完善(月)
一是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二是针对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完善土地市场诚信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进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区政府建立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工商局、区质监局、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
区国土房管局要定期将&诚信异常名录&、&诚信黑名单&上报区政府,并和规划、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对土地市场不诚信行为进行约束,督促诚信主体整改不良行为,促进土地市场良性循环。
区规划、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工商、质监等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要按照建立诚信档案中信息来源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将土地市场诚信主体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区国土房管局,以促进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配套政策
区国土房管局要制定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配套政策,即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土地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土地市场诚信评级管理办法》、《土地市场诚信信息查询公布办法》等配套政策,完善诚信信息征集和评级的政策机制,健全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及应用保密制度,切实保障企业隐私权益。
(四)保障人员经费
区财政局要将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区国土房管局要明确机构,落实专人对诚信档案库及土地市场诚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保证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正常开展。
(五)营造宣传氛围
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以宣传引导为手段,普及诚信法规、政策和知识,提升社会成员诚信认知水平;以文化建设为抓手,弘扬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增强社会成员重信守诺意识;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通过正面引导形成预防机制,奠定良好的诚信风尚基础。
(六)稳步推进试点
区国土房管局要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总结规律,探索创新;封闭运行,确保实效&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要探索将试点方案中的有关环节嵌入日常工作链条,完善制度设计,细化操作流程,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实效,扎实稳步推进试点。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总结,并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同时,要及时总结试点中好经验、好做法。
附件:1.重庆市璧山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规则
2.土地市场信用信息通知书
3.璧山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记录表
重庆市璧山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规则
第一部分:诚信行为认定规则
一、诚信主体不良信息认定规则
(一)有行政决定文书的直接认定。
(二)没有行政决定文书的,由区国土房管局在土地市场管理中发现后,制作《土地市场信用信息通知书》送达诚信主体,诚信主体无异议后认定。
(三)诚信主体对不良信息有异议,经核查异议不成立且诚信主体未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予以认定。
(四)诚信主体对不良信息有异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生效的行政复议文书、法院判决裁定书认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
诚信主体不良信息按行为性质归属不同类别分为违法、违规、违约三等(详见《重庆市璧山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记录表》),并运用于诚信主体信用等级评定。
二、诚信主体优良信息认定规则
诚信主体优良信息凭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予以认定,优良信息包括:
(一)省(市)级以上政府或部级行政部门表彰的。
(二)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区县政府表彰的。
(三)相关行业协会表彰的。
(四)其他给予优良记录的情况。
三、诚信主体诚信信息认定其他规则
(一)不良信息与优良信息难以认定的,可由区国土房管局报请市国土房管局认定或组织专家认定。&
(二)不良信息与优良信息,可结合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相关规定认定。
第二部分:诚信主体等级评定规则
诚信等级按照诚信程度,分为三等(A、B、C)五级(AAA、AA、A、B、C)。其中AAA级、AA级为A等诚信度,A级、B级为B等诚信度,C级为C等诚信度。
(一)AAA级:在一个评价时段内,诚信主体未出现不良信息的;
(二)AA级:在一个评价时段内,诚信主体出现1&2次违规、违约不良信息的。
(一)A级:在一个评价时段内,诚信主体出现3&4次违规、违约不良信息的;
(二)B级:在一个评价时段内,诚信主体出现5&6次违规、违约不良信息的。
C级:在一个评价时段内,诚信主体出现6次以上违规、违约不良信息或诚信主体出现违法不良信息的。
经诚信评价,诚信主体被评定为A等的,纳入诚信激励范围;诚信主体被评定为B等的,纳入诚信约束范围,列入&诚信异常名录&;诚信主体被评定为C等的,纳入诚信约束范围,列入&诚信黑名单&。
列入&诚信异常名录&的,诚信主体的相应不良行为解除的,自动从&诚信异常名录&中移除;列入&诚信黑名单&的,诚信主体的相应不良行为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满1年后,自动从&诚信黑名单&中移除。
&诚信异常名录&和&诚信黑名单&暂不对外公开,仅供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阅、使用。
第三部分:激励约束措施
一、激励措施
(一)AAA级诚信度:
1.对AAA级诚信度的购地、用地主体和土地市场中介组织,各相关部门从市场准入、项目资本金监管、资质管理、保证金缴纳比例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并推荐参与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2.对AAA级诚信度的购地、用地主体,在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时,可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
3.对AAA级诚信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银行融资贷款以及企业上市出具证明予以适当支持。
4.对AAA级诚信度的供地主体,由区国土房管局上报区政府在年度考核时予以加分。
(二)AA级诚信度:
1.对AA级诚信度的购地、用地主体和土地市场中介组织,各相关部门从市场准入、项目资本金监管、资质管理、保证金缴纳比例等方面予以适当政策支持,并推荐参与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2.对AA级诚信度的供地主体,由区国土房管局上报区政府在年度考核时予以加分。
二、约束措施
(一)A、B级诚信度:
1.对A、B级诚信度的购地、用地主体和土地市场中介组织,各相关部门从市场准入、项目资本金监管、资质管理、保证金缴纳比例等方面予以适当政策限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各项业务活动列为监督和检查对象,并不得参与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2.对A、B级诚信度的购地、用地主体,在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时,可适当提高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
3.对A、B级诚信度的供地主体,由区国土房管局上报区政府在年度考核时予以适当扣分。
(二)C级诚信度:
1.对C级诚信度的购地、用地主体和土地市场中介组织,各相关部门从市场准入、项目资本金监管、资质管理、保证金缴纳比例等方面予以政策限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各项业务活动列为重点监督和检查对象,并不得参与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2.对C级诚信度的购地、用地主体,禁止参与新的土地竞买。
3.对C级诚信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其预售资金监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予分配。
4.对C级诚信度的供地主体,由区国土房管局上报区政府在年度考核时予以扣分。
土地市场信用信息通知书
单位(个人)名称:
根据土地市场诚信体系管理相关规定,我局依据&&&&&&&&&&,拟将你单位(个人)&&&&&&&&&&&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你单位(个人)土地市场诚信档案。若你单位(个人)认为我局认定的上述不良信息与事实不符,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异议,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我局将对上述不良信息记入你单位(个人)土地市场诚信档案,并将上述不良信息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单位名称(盖章)
&&&&&&&&&&&&&&&&&&&&&&&&&&&&2015年&&&月&&&日    
璧山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记录表
诚信记录依据&&&
购地、用地主体,土地中介机构
受到省市、区县级以上国土房管系统、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和奖励类信息
相关表彰奖励文件、决定或证书
相关表彰奖励证明材料
此类行为在证据确凿、经充分论证后方可公示
购地、用地主体,土地中介机构
违法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受到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购地、用地主体
(1)招拍挂土地出让活动中提供虚假、无效证件、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竞买资格的行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第三十条。
《取消竞买通知书的函》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第三十条。
相关查实证明材料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买人的,以他人名义参与中标、竞买的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交易结果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
相关查实证明材料
(4)竞得人竞得土地后不按《竞买须知》确定的时间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以及有弃标行为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十条;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三条。
《限期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催告函》
购地、用地主体
(5)土地竞得人未按《成交确认书》时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四条。
《限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催告函》
欠缴价款行为
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第三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
《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催告函》
购地、用地主体
开发利用行为
(1)无客观行为或事件的发生而终止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第三十一条
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2)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时限开竣工建设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第三十一条
《限期动工通知书》
(3)土地使用权人违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造成土地闲置的行为。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九、十四条。
《闲置土地决定书》
此类行为在证据确凿、经充分论证后方可公示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第三十五条;《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中介机构
(1)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评估活动的行为。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二十四条
相关证明材料
(2)增加用地面积补交地土地价款的,评估公司出具报告无相关文件依据的行为。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相关规定
相关证明材料
(3)农民集体土地征地成本应当采取审计,但评估公司仍接受委托采取评估方式评估的行为。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3号)相关规定
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中介机构
(4)同一机构对同一块地在规划指标相同的情况下进行评估,在同一个时间段前后两次价差超过50%的(主要指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评估的地块,在同一个时间段得出两个差异较大的评价结果)。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相关证明材料
(5)评估结果不符合评估路线,经土地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告不合格的。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3号)相关规定
鉴定意见书
(6)有违规操作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成果质量的(主要指经市土地和房屋评估经纪协会认定评估有违规、违约行为,而得出评估结果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相关证明材料
(7)未按相关规定将评估结果进行备案的。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3号)相关规定
《不予备案通知书》
(1)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或虚假报告等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中国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十条
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材料
(2)违反审计独立性要求,泄露客户商业秘密,未按法律规定提供鉴证服务等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要求的行为。
《中国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九条
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材料
(3)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的行为。
《中国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十一条
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材料
(4)存在违规行为且造成的影响较大,或受有从重惩戒的行为。
《中国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相关规定
取消入围资格书面材料
土地中介机构
(1)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通报批评相关材料
土地中介机构
(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相关证明材料
(3)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将承揽测绘项目转包的行为。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相关证明材料
(4)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监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重测
供地主体(土地储备机构、管委会、投融资平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帮助意向竞买人设定排他性条件,或帮助特定竞买人排挤其他竞买人,或影响土地市场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秩序的行为。
《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九条
相关证明材料
(2)采取毛地或捆绑出让地块的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相关规定
相关证明材料
(3)干扰中介机构出具土地评估、审计、测绘结果的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号)相关规定
相关证明材料
供地主体(土地储备机构、管委会、投融资平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故意隐瞒土地重大瑕疵,而实施土地供应的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相关规定
相关证明材料
(2)非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进行依法处置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十二、十三条
《闲置土地决定书》
此类行为在证据确凿、经充分论证后方可公示
(3)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交地义务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第三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购地、用地主体,土地中介机构
其他不良行为
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违法、违规、违约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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