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小榄市第二人民法院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小榄市小榄镇升平中路10号8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礼仲、陈杰鸿系广东維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小榄市小榄镇圣迪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小榄市小榄镇西区基耕路A5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邓焕英
被告:李杰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小榄市,
被告:李添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廣东省中山小榄市
被告:邓焕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小榄市,
被告:邓焕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屾小榄市
被告:李坤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小榄市,
被告:邱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小榄市
被告:李棋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小榄市,
被告:李煜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小榄市
被告:李錦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小榄市,
被告:廖银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小榄市
被告:李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小榄市,
被告:李嘉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小榄市
原告中山小榄市菊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小榄市小榄镇圣迪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李杰光、李添德、邓焕英、邓焕钻、李坤光、邱秀、李棋光、李煜光、李锦光、廖银欢、李嘉华、李嘉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嘉华和李嘉敏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嘉华和李嘉敏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小榄市菊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李嘉華和李嘉敏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