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小巨人宝坻九园低碳工业园区有哪些小巨人企业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的通知
  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和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实施方案》(津宝党发〔2016〕7号)精神,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做优做强做大科技小巨人企业,“十三五”期间,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7.5亿元资金,作为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专项经费,从六个方向进行支持。  一、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一)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专项  以科技项目方式,对创新能力强、贡献大、快速成长的企业,经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给予无偿支持,项目实施2年。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纳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由区外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产后,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以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立项,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实施2年。  (二)科技小巨人升级计划专项  以科技项目方式,对创新能力强、贡献大、快速成长的企业,经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小巨人升级计划项目给予无偿支持,项目实施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5亿元、纳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200万元资金支持;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亿元—10亿元、纳税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纳税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  (三)产学研科技合作计划专项  推动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技术对接。对产学研合作项目、购买科技(含专利)成果,按实际支付金额的70%,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对市科委立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市科委支持额度给予1:1的资金匹配。同时设立产学研创新基地项目,每个基地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二、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研发机构建设  对年度通过市级以上批准筹建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择优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按照市科委支持标准择优给予1:1匹配。对企业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基地等,待天津市科委认定支持后,按照市科委支持金额1:1给予资金支持。  (二)技术中心建设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年度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对年度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于100万元资金扶持。  (三)众创空间建设  落实《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5〕13号)文件精神,对经市科委或市教委认定的众创空间,区政府负担市政策的30%补助资金。其中:200—1000平方米的补助30万元;平方米的补助60万元;平方米的补助90万元;平方米的补助12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50万元。  (四)生产力促进中心与科技孵化器建设  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孵化器建设。对年度成立且纳入区科技发展计划的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取得营业执照后,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对年度通过市级资格认定的科技载体,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对年度通过市级(示范)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待天津市科委认定支持后,按照市科委支持金额1:1给予资金扶持。  三、实施科技金融战略  (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  对于符合《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宝坻政发〔2015〕16号)要求,完成股改备案登记、股份制改造并获得天津市股份制改造专项补贴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市奖励标准给予1︰1奖励,资金支付渠道不变。  (二)支持企业信用打包贷款  对当年在天津市、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不低于80万元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后,区财政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三)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  兑现《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试行办法》(宝坻政办〔2016〕 号)。对符合办法要求的租赁项目给予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2个百分点的补贴。  四、奖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兑现《宝坻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宝坻政发〔2015〕29号)  (二)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  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贷款,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给予贷款利息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客专利奖励  对宝坻区“1+5”众创空间和区内经市科委初级认定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开展创新创业创客的专利申请、授权及专利奖,参照《宝坻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中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授权及专利奖资助的标准进行资助。  (五)名牌产品奖励  对首次被认定为天津市名牌产品的本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产品质量攻关、质量改进和质量提升等方面。  (六)商标奖励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本区申请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申请机构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给予每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我区新申请商标注册的本区商标申请人(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受理通知书为证明依据),给予每件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八)鼓励“杀手锏”和重点新产品开发  对企业开发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按照市级奖励标准1︰1给予奖励。对实施天津市重点新产品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对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  (九)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1.每年安排工业节能专项资金580万元,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1)节能降耗改造项目,按实际节能量给予补助,工业企业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企业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审核结果达到一、二类的企业,每家企业补助10万元。  (3)重点支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企业补助10万元。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实际节能量给予补助,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煤。  (5)LED照明项目,按项目实际形成的节能能力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每年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100万元。  3.每年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20万元。  (十)实行创新票  创新票资助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本市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创新票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每个申请周期(一般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每个申请者可多次申请,每次申请补贴的最低额度5000元,本周期内最高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市科委创新卷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具体补贴金额依据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按50%的比例核定。  五、实施人才聚集战略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集聚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试行)》(津宝党办发〔2015〕50号)及相关配套措施给予奖励。  六、其他  (一)农业科技示范推广计划项目  每年安排500万元,以科技项目方式,对提出资助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农业示范推广项目及农业科技小巨人培育项目给予无偿支持。根据专家评审分数情况,给予5—30万元资金支持。  (二)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  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兑现《关于组织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12〕12号)、天津市科协《天津市“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办法》(津科协〔2012〕73号)、天津市科协与宝坻区人民政府战略合作协议。  开展区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重点支持科普示范基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带头人、科普示范社区建设。  (三)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项目  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兑现《关于转发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办〔2010〕20号)。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带资金带技术深入街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及培训,带动全区特色产业发展。  七、本政策由区科委、工信委、金融办、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及人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八、本政策自日起施行。  附件: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  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和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实施方案》(津宝党发〔2016〕7号)精神,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做优做强做大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十三五”期间,区人民政府每年拿出1.5亿元资金,用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 &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与发展,加大对市级科技政策资金的配套比例。设立小巨人培育与升级计划专项、农业科技示范推广计划、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计划、产学研科技合作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载体建设、人才与企业家工程、股改、并购重组、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品牌与知识产权保护、科普等项目进行支持与资助。  第四条 &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计划项目资金使用按照街镇、园区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支持程序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专项  (一)申报条件  1.在区内注册的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5000万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入库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以12月份底财务报表为准)。  3.企业有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  4.企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无不良影响,无产权纠纷。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6.对于区外引进的企业应具备1、3、4、5条。  (二)企业应提供材料  1.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申报书。  2.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3.公司股本结构材料。  4.项目申报前两个年度12月份国地税务报表。  5.环评达标证明。  6.不超过3年项目技术支撑证明文件。  7.对于区外引进的企业应提供转入前营业执照及转入后营业执照;企业自投产月份后12个月国地税务报表。  (三)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区科委审核、区政务网7天公示、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对于入库税收在100万元—15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给予60万元支持;对于入库税收在150万元—200万元(含150万元)的企业,给予80万元支持;对于入库税收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3.由区外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产后,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以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立项,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升级计划专项  (一)申报条件  1.在区内注册的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5亿元(含1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入库税收在200万元以上(以12月份底财务报表为准)。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以上,入库税收在500万元以上(以12月份底财务报表为准)。  4.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以上,入库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以12月份底财务报表为准)。  5.企业有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  6.企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无不良影响,无产权纠纷。  7.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应提供材料  1.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申报书。  2.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3.公司股本结构材料。  4.项目申报前两个年度12月份国地税务报表。  5.环评达标证明。  6.不超过3年项目技术支撑证明文件。  (三)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区科委审核、区政务网7天公示、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5亿元(含1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入库税收在200万元以上(以12月份底财务报表为准)。其中对于入库税收在200万元—25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对于入库税收在250万元—300万元(含250万元)的企业,给予150万元支持;对于入库税收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以上,入库税收在500万元以上(以12月份底财务报表为准)。其中对于入库税收在500万元—6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对于入库税收在600万元—800万元(含600万元)的企业,给予250万元支持;对于入库税收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支持。  4.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以上,入库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以12月份底财务报表为准)。其中对于入库税收在1000万元—1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400万元支持;对于入库税收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产学研科技合作计划专项  产学研科技合作计划专项包括产学研合作项目和产学研创新基地项目两个方面。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  1.申报条件  (1)在区内注册的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署合作协议,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或合作研发项目,境内合作项目必须由卖方到其所在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并将所取得的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交给申报企业,且有明确的研发进度目标。签署科技合作协议,履行正常且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技术交易金额予以资助。  (3)实际支付合作资金达到5万元以上。  2.企业应提供材料  (1)产学研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证、公司章程。  (3)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4)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5)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付款证明和发票。  (6)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3.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区科委审核、区政务网7天公示、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区财政对产学研合作项目、购买科技(含专利)成果,按实际支付金额的70%,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  4.有关说明  对市科委立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市科委支持额度给予1:1的资金匹配。  (二)产学研创新基地项目  1.申报条件  (1)在区内注册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与大专院校团队签署的合作协议。  (3)拥有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和授权实用新型专利4项。如果无实用新型专利则需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称号;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励;取得全日制教育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应提供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  (2)知识产权证明(专利申请、授权书;软件著作权等)。  (3)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证。  (4)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6)各类获奖证书。  3.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区科委审核、区政务网7天公示、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每个产学研创新基地项目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研发机构建设  (一)申报条件  1.年度通过市级以上批准筹建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  2.年度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  3.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基地等批文文本。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材料  1.科技研发机构资金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4.引进国家级有关平台市级资助文件。  5.通过街镇园区盖章签字的科技研发机构项目推荐汇总表。  6.通过市级筹建或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审批文本。  (三)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对年度通过市级以上批准筹建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择优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按照市科委支持标准择优给予1:1匹配。对企业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境外研发基地等,待天津市科委认定支持后,按照市科委支持金额1:1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一)申报条件  1.年度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  2.年度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材料  1.企业技术中心资金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经审计的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5.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表。  6.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单位向所在镇街(园区)提出申请,所在镇街(园区)按照有关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后,向区工信委提交上述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  2.区工信委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3.对年度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对年度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于1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条 &众创空间建设  (一) 企业提供材料  市级认定众创空间批文  (二)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三)支持标准  对经市科委或市教委认定的众创空间,区政府负担市政策的30%补助资金。其中:200—1000平方米的补助30万元;平方米的补助60万元;平方米的补助90万元;平方米的补助12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50万元。  第十一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与科技孵化器建设  (一)申报条件  1.纳入区科技发展计划。  2.在区内注册的孵化器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生产力促进中心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  3.创新载体拥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且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70%。  4.各类创新载体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服务领域及服务内容,并根据需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围绕促进区域和行业技术创新发展需要,提供从企业创立到发展壮大过程中所需的系列服务。  5.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达到2000平米,在孵化企业达到10家以上。  6.生产力促进中心面积达到50平米,有15人以上专家队伍。年服务企业次数不低于50次;街镇园区所属生产力促进中心完成区科委下达给各街镇园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科技项目申报和产学研等科技任务。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材料  1.宝坻区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载体资质证明文件。  4.在职人员名单及学历复印件。  5.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转化载体在孵化企业名单。  6.生产力促进中心专家库名单。  7.通过街镇园区盖章签字的科技创新载体项目推荐汇总表。  8.通过市级资格认定的科技载体及通过市级(示范)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审批文本。  (三)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对年度成立且纳入区科技发展计划的孵化器有限公司、生产力促进中心,取得营业执照后,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对年度通过市级资格认定的科技载体,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对年度通过市级(示范)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待天津市科委认定支持后,按照市科委支持金额1:1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  (一)企业提供材料  天津市股份制改造专项补贴资金的立项文件。  (二)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金融办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金融办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三)支持标准  对于符合《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宝坻政发〔2015〕16号)要求,完成股改备案登记、股份制改造并获得天津市股份制改造专项补贴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市奖励标准给予1︰1奖励,资金支付渠道不变。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信用打包贷款  (一)申报条件  1.在区内注册并缴纳税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当年参加天津市、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  3.当年取得不低于80万元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  (二)企业应提供材料  1.科技贷款申请表。  2.银行贷款借据。  3.银行贷款合同。  (三)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对当年在天津市、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不低于80万元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后,区财政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  (一)申报条件  1.在天津市宝坻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模以上且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3.企业发展前景好、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  5.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6.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我市工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支持。  7.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购置先进的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实现装备升级。  8.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项目申请书。  2.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3.设备购置合同(直租提供)或买卖合同(售后回租提供。包括企业购进新设备时签订的买卖合同及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  4.设备生产日期证明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铭牌照片等)。  5.租赁设备清单。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7.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直租提供,售后回租不提供)。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1.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街镇、园区组织上报。  3.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合组织评估审定,组织项目单位提交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审核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补贴项目及金额。  第十五条 &兑现《宝坻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宝坻政发〔2015〕29号)  (一)资助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宝单位(共同申请的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二)资助范围  上一年度国内外申请、授权的专利;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或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企业;青少年发明设计活动;获得国家、市级专利奖的专利权人。  (三)资助标准  1.国内专利申请资助。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1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件。市级专利示范单位,年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年专利申请量不低于40件;市级专利试点单位,年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年专利申请量不低于20件;区级专利试点单位,年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年专利申请量不低于10件;未列入市、区专利示范、试点的单位,年资助额不超过3万元。  2.国内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专利权并缴纳年费的专利进行一次性资助。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3.国外专利申请资助。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  4.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对建立专利数据库,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10万元。对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10万元。  5.青少年发明创造活动资助。取得专利证书的参赛作品,参赛学生资助300元/件;学校科技辅导员资助50元/件。  6.专利奖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4万元/件,优秀奖2万元/件;天津市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优秀奖1万元/件。  (四)申报材料  1.《专利资助申报表》。  2.《专利申请汇总表》。  3.《专利授权汇总表》。  4.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国外专利需提供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缴纳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6.专利证书复印件。  7.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其它资助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宝单位(共同申请的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二)奖励范围  上一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奖励标准  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申报材料  1.《专利奖励申报表》。  2.《发明专利授权汇总表》。  3.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支持标准  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贷款,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给予贷款利息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企业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出质,获得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  3.上一年度企业所获贷款已按期正常还贷。  (三)提供材料  1.《宝坻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四)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客专利申请奖励  (一)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材料  1.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客的身份证复印件;  2.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客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或专利奖励证书。  (二)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出资助申请、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3.支持标准  对宝坻区“1+5”众创空间和区内经市科委初级认定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开展创新创业创客的专利申请、授权及专利奖,参照《宝坻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中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授权及专利奖资助的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九条 &名牌产品奖励  (一)奖励对象  依据《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被认定为天津市名牌产品的本区企业。  (二)申请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两年以上生产经营的企业。  2.产品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  4.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和社会贡献程度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5.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三)支持奖金  对首次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的本区企业,发放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产品质量攻关、质量改进和质量提升等方面。  (四)企业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2.企业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领取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五)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市场监管局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商标奖励  (一)奖励对象  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本区申请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申请机构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新申请商标注册的本区商标申请人。  (二)奖励范围  自2016年至2020年底,每年度对上一年度认定、注册、核准、申请的上述我区权益主体进行奖励。新申请注册商标的奖励申请每年初受理,具体以每年通知日期为准,由商标申请人向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报。  (三)奖励标准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本区申请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申请机构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给予每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我区新申请商标注册的本区商标申请人(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受理通知书为证明依据),给予每件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申报材料  拟申报上述奖励资金的我区市场主体、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需提交以下材料。  1.驰名商标奖励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行业排名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国、地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2.著名商标奖励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行业排名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国、地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提供)。  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奖励提交材料  (1)商标权利人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奖励提交材料。  (1)申请人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核准公告复印件1份(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提供)。  5.新申请注册商标奖励提交材料  (1)商标申请人合法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五)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市场监管局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提供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上年度12月份税务报表。  (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提供材料  1.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上年度12月份税务报表。  (三)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四)支持  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12月税务报表为准)以下,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以12月税务报表为准),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对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杀手锏”和重点新产品开发  (一)市级“杀手锏”产品奖励提供材料  1.市级“杀手锏”产品认定证书。  2.杀手锏产品认定奖励申报表。  (二)市级“重点新产品”奖励提供材料  1.市级“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  2.重点新产品认定奖励申报表。  (三)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奖励提供材料  1.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  2.重点新产品认定奖励申报表。  (四)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五)支持  对企业开发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的1︰1给予奖励。对实施天津市重点新产品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对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节能降耗项目包括节能降耗改造项目、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项目、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LED照明项目。  (一)申报条件  1.节能降耗改造项目  (1)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  (2)申报项目能够在两年内全部完工,项目建设起止日期以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3)工业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不含节能改造投资以外资金)以上,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以第三方机构审核数据为准);非工业项目总投资1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不含节能改造投资以外资金)以上,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以第三方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4)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齐全,节能量可复核。  (5)项目不属于新建项目或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  (6)项目申报单位列入天津市能源审计计划和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名单的,须已完成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7)申报单位曾获得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已经完工。  2.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项目  (1)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实体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三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用能单位;  (2)企业已完成能源审计,且审核结果达到一、二类的企业。  3.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的单位。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在我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5.LED照明项目  (1)申报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能单位(主要包括:政府办公楼、写字楼、医院、宾馆、商厦、厂房、学校、公路、街道、广场、车站等),且三年内未违反节约能源相关的法律法规。  (2)项目年形成的节能能力不低于7万千瓦时(项目采用LED照明器具主要包括:LED筒灯、LED射灯、LED球泡灯、LED直管灯、LED平面灯、LED工矿灯、LED路灯/隧道灯等)。  (3)项目实施地点:天津市宝坻区辖区内。  (4)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LED照明项目不予支持。  (5)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节能降耗改造项目  (1)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4)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5)项目核准、备案或审批文件复印件。  (6)与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票据复印件。  (7)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8)项目申报承诺书。  (9)宝坻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情况表。(附件2)  2.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宝坻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情况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能源审计机构提供的发票复印件。  3.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宝坻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情况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提供的发票复印件。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宝坻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情况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  (5)有资质的节能服务公司证明。  (6)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7)项目工程开工证明和竣工验收材料(施工合同等)。  (8)项目改造后,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分享效益的证明材料(汇款、转账凭证、发票等)。  5.LED照明项目  (1)《LED照明项目申报表》。  (2)项目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发票中产品名称须填写LED产品规格、型号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3)项目申报承诺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区工信委接到申请后,按照规定核实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时将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区政府批复后,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实施创新票  (一)申报条件  1.在区内注册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对上年度成立的企业不作要求。  3.研发投入达到营业收入的4%以上。  4.企业有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  5.企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无不良影响,无产权纠纷。  6.申请企业向本市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材料  1.创新票补贴申请表。  2.通过街镇园区盖章签字的创新票推荐函。  3.申请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的合同、发票及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结果、技术解决方案等材料)。  (三)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创新票资助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本市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创新票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每个申请周期(一般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内,每个申请者可多次申请,每次申请补贴的最低额度5000元,本周期内最高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市科委创新卷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具体补贴金额依据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按50%的比例核定。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集聚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试行)》(津宝党办发〔2015〕50号)及相关配套措施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农业科技示范推广计划项目  (一)支持范围  1.设施农业配套技术专项。紧密配合我区改造提升设施农业发展的需求,重点在加强新品种引进与示范,开展相关产业的关键技术应用与示范推广,包括:设施农业新品种、标准化育苗、连作障碍治理、土壤地力培肥、温室环境控制技术引进,物联网结构改造技术等,在设施化蔬菜、果树、地域特色品种栽培等方面建立不同类型高效配套技术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户。  2.农业经济特色专项。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重点支持稻田立体种养、农业良种繁育、宝坻“三辣”新品种引进推广等特色产业基地。包括:稻田立体种养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与推广等高效种养模式;水稻、蔬菜良种快速繁育基地技术示范推广;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开发与示范。  3.健康养殖专项。重点围绕提升我区畜牧、水产养殖增产高效开展新品种引进、改良和快速扩繁技术研究与应用、粪便无害化处理、病害防治、种群优化、人工繁育等方面的推广与应用。  4.农业产业化技术提升专项。围绕科技型、加工型、市场型农业龙头企业、以及规模化农民专业化合作化组织。在蔬菜、畜禽(水)产品、粮食等领域转化推广农产品贮藏、保鲜、精深加工、监测检查等技术,培育打造宝坻的安全农产品品牌,增加农产品附加值,辐射带动农民增收。  5.农业科技推广专项。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农民收入,在我区实验成功的农业项目,包括引进推广各类农业蔬菜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各类农业高效生产模式。  6.林果技术及林下经济专项。重点支持适合我区发展的林果业品种的引进示范,先进栽培管理技术的推广,林果病虫害高效低毒防治。林下经济发展中相关的品种、技术、精深加工等。  7.农业机械化、农村实用发明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专项。在农业、林业、种养业等生产、采收及加工方面,机械化、农村实用发明的推广应用。设施农业中微型、多用途的农业机械的研发和引进示范。  8.综合节水技术应用专项。农业防渗节水技术。  9.促进社会发展专项。提升我区环境水平,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方面相关技术及技术集成。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宝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宝坻区行政区划内进行经营生产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及有关实体合作组织及特派员工作站,鼓励和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主要从事与所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单位经营管理规范,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需的技术人才、技术装备和产业化基础,拥有完成申报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  (3)申报单位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4)项目负责人应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和技术优势。  2.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区以上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2、项目成果具有可以预期的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并在宝坻区应用和产业化。  3、鼓励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的实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  (三)企业应提供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宝坻区科技计划申报书、实施方案。附件新品种、新技术相关应用证明、目前推广应用情况、企业(合作社)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引进、推广专利项目应提供专利证明及双方有关知识产权授权合同。  (四)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区科委审核、区政务网7天公示、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根据评审意见优选出部分项目,按照一般、重点、重大项目给予立项5—3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七条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  (一)支持范围  1.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经社团或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区级以下(含区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合作社)。  2.科普示范基地  建在农村、学校或社区直接面向农民、学生或社区居民开展技术示范、培训、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场所。  3.农村科普带头人  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申报条件  1.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成立一年以上。  (2)会员农户在50户以上,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农民年均纯收入20%以上。  (3)每年普及推广1—2项农业实用技术或新技术。  (4)工作规划明晰,建有科普惠农长效机制。  2.科普示范基地  (1)基地建立一年以上,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学生或社区居民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  (2)有明确的中长期技术引进、示范和推广规划,示范推广措施具体,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和推广具有一定规模,形成了产业优势,受益人数在100人以上。  (3)建立科普惠农长效机制,积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3.农村科普带头人  (1)热心农村科普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从事农村科普工作一年以上。  (2)在农业生产上具有一技之长,通过各种手段积极带领当地农民群众依靠科技致富,得到当地领导和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3)领办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创办有科普示范基地或具有其它惠农手段。  (三)不得申报和推荐项目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  (3)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现象发生的。  (4)已获得区级、市级及国家级科普惠农兴村项目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四)推荐要求  1.各镇街推荐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不超过3个;相关委局推荐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不超过1个街道办事处。每个街道办事处推荐3个科普示范社区。  2.各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出来,并填写项目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后,确定为区级科普项目。  (五)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区科委审核、区政务网7天公示、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项目  (一)支持范围  1.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  (1)引导、促进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紧密结合当地资源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围绕培育区域特色支柱产业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试验与推广等。  (2)引导、支持大学生、转业军人、乡土人才、妇女等参与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明显的带动作用。  (3)支持建立科技特派员创业团队,以多种形式将农民和妇女组织起来,不断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鼓励以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合办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项目。  2.科技特派员创业链项目  (1)支持由产业链上具有实力的创新主体,如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孵化和培育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成申报的创业链。  (2)属于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具有培育发展潜力,有一定的产业化经营基础。  (3)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有科技特派员参与,就业带动能力强,特别是能带动较多农户进入产业链,共赢效果突出。  (4)通过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建设,孵化出具有示范效果好、带动能力强的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  (二)申报条件  符合区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对本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科技示范作用,有利于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  (三)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区科委审核、区政务网7天公示、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部门及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能内项目的申报工作,对于科技计划项目要加强管理,推动实施,搞好验收;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各项资金使用审核、监管、审计等工作。  第三十条 &对于企业研发的同一个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对于正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项目未结题验收前,同类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对于当年获得同类奖励项目的企业,采取就高奖励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科委发布指南或通知、企业申报、街镇园区推荐、科委初审、专家评审、区政务网公示、财政局审核,报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其他奖励、补助等项目按照申报程序,各部门对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汇总后提交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于项目验收未达到经济指标、技术指标、成果指标或验收时企业项目未实施及倒闭情况,项目尾款不予拨付,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科技项目。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工信委、金融办、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及人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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