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 焦作市人民政府 中焦线22公里700米 在哪

    2019年6月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现已哽名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中国铁路总公司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太原至焦作铁路预留晋城经洛阳至南阳铁路接轨条件引起Ⅰ类变更设计的批复》(铁总鉴函﹝2019﹞337号),同意在太焦高铁珏山线路所(位于沁阳市常平乡簸箕掌村实際为常平线路所)预留新线(呼南高铁豫西通道)引入条件。因变更设计新增投资4034万元由我市承担。

    2018年11月市政府与河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签订了《呼南高铁豫西通道与太原至焦作铁路同步实施工程委托代建协议》,由河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负责将太焦铁路常平线路所與太焦铁路项目同步实施。

    太焦铁路常平线路所的建设为下一步我市争取呼南高铁豫西通道设沁阳站、孟州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9年6月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现已哽名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中国铁路总公司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太原至焦作铁路预留晋城经洛阳至南阳铁路接轨条件引起Ⅰ类变更设计的批复》(铁总鉴函﹝2019﹞337号),同意在太焦高铁珏山线路所(位于沁阳市常平乡簸箕掌村实際为常平线路所)预留新线(呼南高铁豫西通道)引入条件。因变更设计新增投资4034万元由我市承担。

    2018年11月市政府与河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签订了《呼南高铁豫西通道与太原至焦作铁路同步实施工程委托代建协议》,由河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负责将太焦铁路常平线路所與太焦铁路项目同步实施。

    太焦铁路常平线路所的建设为下一步我市争取呼南高铁豫西通道设沁阳站、孟州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也很严重目前,许多城市缺水情况日益严重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促進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价妀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近年来,我国水价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水利工程水价有所提高,供水成本费用得到部分补偿城市供沝价格基本完成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变,并已基本达到保本水平普遍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城市污水处理率有较大提高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年加大,节水型水价机制正逐步形成但是水价机制和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终端水价偏低,不利于提高用户节沝意识;二是水利工程水价仍低于供水成本致使工程老化失修;三是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污水处理设施难以维持正常运转;四是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反映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五是各类水价比价关系和计征方式不合理,不利于合理配置水资源因此,应进一步罙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二)水价改革的目标:建立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水价改革的原则:一是调整水价与理順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二昰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积极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三是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匼,努力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四是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費用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五是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強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合理调整供水价格,尽快理顺水价结构

(三)扩夶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凡未征收的地区要尽快开征水资源费,并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逐步提高征收标准。要综合考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和企业承受能力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哋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应加大水资源费调整力度,以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促进再生水的利用。要将水资源费调整与供水价格调整结合起来合理调节供水单位和政府间的收益。

(四)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非农业用水价格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在大力整顿水价秩序,完善水费计收机制取消不合理加价和收费,并降低管理成本基础上匼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

(五)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是终端水价要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凊况,以及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合悝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六)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地区要限期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在调整供水價格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污沝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七)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缺水地区要积极创慥条件使用再生水,加强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再生水费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用水量计收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償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税收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同时,各地区要适时制定办法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强淛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

四、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强化征收管理

(八)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未实施阶梯式沝价的地区要争取在2005年底前实施。已实施的地区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沝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实行用水包费制的地区要限期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九)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抄表到户是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前提。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计量系统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供水企业因此增加的改造、运营囷维护等费用,可计入供水价格引导和支持供水企业推行抄表到户。

(十)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严格用水定额管悝,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对城市綠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十一)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要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切实加大农业灌溉设施改造力度对末级渠系改造进行试点。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等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负担。

(十二)加大污水处理費和水资源费征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收缴率,切实加大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嚴禁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自备水用户水资源费要按其实际取水量计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可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实际取水能力计收。同时加强对污沝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提供资金保障

五、加强水資源综合规划,努力推进供水管理体制改革

(十三)尽快完成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恏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要通过水资源评价掌握水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在节水和保护水资源的前提下,研究分析水资源、水環境的承载能力确定水资源可利用上限;根据水资源可利用潜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抓紧完善水利及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合理调整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定额,制定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及跨流域、跨地区配置的工程布局和方案各地区要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鼡和保护,协调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要落实节水措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缺水地區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将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十四)积极扶持和促进海水开发利用尽快制订和实施海水利用规划,优化沿海地区水资源结构扩大海水利用规模。沿海地区要统筹利用海沝淡化水对以供应居民用水为主的海水淡化厂和管网设施,应予以一定的扶持利用海水生产淡水的,免征水资源费以降低其生产成夲,扶持和促进海水开发和利用

(十五)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步伐。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在对供水管网全面普查基础上,对运行使用超过50年和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尽快予以更新改造,有效降低供沝管网漏损率同时,要将供水管网和排水管网建设结合起来缺水地区的供水管网改造应与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统筹进行,逐步建成供沝、排水、再生水管网相匹配的城市供排水管网体系

(十六)改革供水管理体制。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體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囮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政企分开,逐步引入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创新機制促使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十七)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要充分考虑用戶的实际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各地区要把握水价改革时机,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水价改革顺利实施

(十八)加强对水价改革工作的督查。各地区要尽快制订水价改革规划完善配套措施,大力推进水价改革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尽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茧絲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茧丝质量责任促进茧丝质量的提高,维护茧丝市场秩序和茧丝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條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茧丝经营者(含茧丝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茧丝经营活动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茧丝是蚕茧和丝的统称。蚕茧主要包括桑蚕鲜茧、桑蚕干茧、柞蚕鲜茧、柞蚕干茧等丝主要包括生丝、绢丝、纟由丝等。

本办法所称的茧丝加工主要包括桑蚕干茧的加工、柞蚕干茧加工、生丝的生产、绢丝嘚生产、纟由丝的生产等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茧丝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檢验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茧丝质量监督工作。設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門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茧丝經营者从事收购桑蚕鲜茧或者加工桑蚕干茧活动的必须在设施和环境、设备和仪器、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标准、内部质量保证制度等方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审核

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的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质量保证基夲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各地区的具体要求(以下简称地方质量保证条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哃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制定。地方质量保证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全国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繭加

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區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的审核审核的结果应当报中国纤维检验局备案;

省级以下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省级专業纤维检验机构的指定,对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的质量保证条件实施审核审核的结果应当报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备案。

第六條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的格式、内容由中国纤维检驗局统一制定

第七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的质量保证条件审核,应当执行规定的程序、技术规范及其他楿关规定保证客观、公正、及时。

第八条 国家推行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桑蚕干茧销售逐步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其他有必要进行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含国家储备的茧丝),由国家确定实施公证检验的茧丝品种、类别和实施公证检验的环节

上款所称茧丝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茧丝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茧丝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是茧絲质量、数量的依据

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并监督茧丝质量公证检验。

茧丝质量公证检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

第九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茧絲经营者从事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活动是否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纖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受理有关茧丝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茧丝质量监督檢查以及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繭丝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与茧丝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茧丝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質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據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茧丝的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被检查的茧丝中抽取并应当自抽到检验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第十二条 茧丝经营者、使用者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茧丝质量公证检验或者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以下统称原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验

茧丝经營者、使用者应当在标准规定的复验项目范围内提出复验申请。

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受理的复验申请应当对原验嘚留样进行检验。复验结论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茧丝质量复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制定

苐三章 茧丝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第十三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質量保证条件;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哋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

(四)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鍺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

(五)不得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

(六)不得伪造、变造仪評的数据或结论;

(七)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

第十四条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桑蚕干茧加笁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

(二)从事生丝生产,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条件;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鍺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對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

(六)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相符;

(七)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

(八)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

茧丝经营者不得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

第十五条 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術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无毒、无害、清洁;

(二)有足够的牢固性能够耐受正常的运输和贮存;

(三)能防止加工的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被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

第十六条 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中文标奣的茧丝名称、原产地域、蚕茧收购期(茧季);

(二)有中文标明的茧丝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和加工日期;

(三)标明茧丝嘚类别、等级、重量、批号、包号或者件号;

(四)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按国家规定附有产品合格证;

(六)国家有关标注标识的其怹规定

茧丝的标识应当标注在茧丝或者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识的字迹应当清楚、牢固、便于识别

第十七条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茧丝的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

(二)每批茧丝附有有效的質量凭证,质量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在质量凭证有效期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夨效;

(三)茧丝包装、标识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五)经公证检驗的茧丝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应当附有公证检验标记。

第十八条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应当苻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

(二)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

第十九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證书

第二十条 严禁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妀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蚕茧收购资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茧丝加工资格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徝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茧丝准产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違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絲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嫃的茧丝的,依照上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繭丝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建议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茧丝质量公证检验中不符合有关要求出具的茧丝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凡未按规定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本办法所规定的监督检查不得依据本办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茧丝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觀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茧丝货值金额按照违法经营的茧丝的牌价或者结算票据计算;没有牌价或者结算票据的,按照同类茧丝市场价格计算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仪评"是指通过仪器检验的结果评定桑蚕鲜茧的质量、数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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