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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图书馆学会关于表彰先进集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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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图书馆学会关于表彰先进集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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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官学院学生(员)警务化管理规定
作者:&&&&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员)警务化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完善以条为主、分级管理的学生(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生(员)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适应构建公安“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安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学生(员)管理工作是学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员)管理干部是学院学生(员)工作的具体贯彻落实者。警务化管理,是指公安院校围绕其培养目标,根据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要求,依据人民警察有关条令、条例规定,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实施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指挥、协调和控制活动,促使学生思想革命化、作风战斗化、生活制度化、内务标准化,保证教学为中心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条 学生(员)管理工作,本着责、权、利相统一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警务化分级管理,建立以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领导下的学生(员)大队、中队、区队、班建制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各级学生(员)管理干部要充分认识自身在学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积极围绕学院培养合格人才这个目标,践行“忠诚、责任、奉献”的校训,坚持政治建警方向不动摇,坚持警务化管理不动摇,坚持警察意识培养和法纪意识教育不动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学生(员)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节&&学生(员)管理机构
第五条&&为加强学院正规化建设,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实现学生(员)一日生活条令化、管人管物制度化、内务设置规范化的管理目标,为实施警务化管理提供思想保障、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特设置学生(员)管理机构如下:
(一)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
(二)学生(员)大队(正处级);
(三)学生(员)中队(正科级);
(四)学生(员)区队;
(五)学生(员)班。
第六条&&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在学院党委、学院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生(员)思想政治工作和警务化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加强警务化管理的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院警务化管理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协助各级党团组织,努力做好学生(员)思想政治工作。
(四)检查、督促各大队开展学生(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做好学生(员)的奖惩工作,负责学生(员)的评优选先、学生(员)立功受奖的审查申报。
(六)组织安排各大队学生(员)参加院内外各种大型活动。
(七)负责对各大队环境卫生、内务卫生、警容风纪的检查。
(八)按规定做好各大队贫困学生助学工作。
(九)制定学生(员)毕业教育计划、做好毕业就业指导、日常教育和管理及离校工作。
(十)加强学生(员)证、校徽的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教学部门做好学生(员)的教学管理工作,确保顺利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节&&工作职责
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长(主任)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生处处长是学生(员)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院学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警务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年度工作要点和上级领导指示精神,负责组织拟定年度各项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
(三)负责本部门的物资、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审批;
(四)负责组织年度学生(员)管理干部的考核鉴定工作;
(五)负责检查、指导全院学生、学员警务化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六)负责做好学生(员)学员奖惩和有关活动经费开支的审核把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本部门会议和学生(员)管理干部例会,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检查、落实;
(八)指导团、学组织开展工作;
(九)配合教务部门做好学生(员)的学习、见习、实习和毕业等相关工作;
(十)积极完成学院和上级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学生处(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副处长(副主任)工作职责
第八条&&学生处(部)副处长在处长领导下工作,协助处长负责全院学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警务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在处长(主任)领导下负责完成好所分管的工作;
(二)协助处长(主任)处理本部门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完成各类统计,报表;
(四)协助处长(主任)做好对学生(员)大队各项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督促;
(五)负责做好分管、联系科室人员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警务化管理;
(六)负责草拟本部门的文件、文稿;
(七)负责本部门会议的准备和召集;
(八)完成学院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九)处长(主任)不在位时,根据指令,负责主持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履行处长(主任)职责。
大队长工作职责
第九条&&大队长是本大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大队学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警务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面负责大队人、财、物管理及学生(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警务化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本大队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和考核机制;
(三)积极配合学院教学工作,做好本大队学生(员)的入学教育、训练、实习、毕业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本大队的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学风建设工作;
(五)负责本大队干部和学生(员)的奖惩申报及贫困学生助学的研究,报批工作;
(六)加强学生(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坚持每周大队学生(员)管理干部例会制度,适时召开教学、后勤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和学生(员)代表座谈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员)动态和工作进展情况;
(七)关心学生(员)学习、生活,支持和指导团、学开展校园文化活动;
(八)建立健全大队值班值日制度,加强请示汇报,做到警令畅通,令行禁止;
(九)完成上级和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副大队长工作职责
第十条&&副大队长主要职责:
(一)副大队长在大队长领导下负责所分管的工作;
(二)协助大队长处理本大队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本大队会议的准备和召集;
(三)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警务化管理工作;
(四)组织检查本大队内务管理,作风纪律和学习、工作等方面工作进展情况;
(五)负责组织有关学生(员)奖惩申报和分值考核、汇总等工作;
(六)负责对外联络和协调,协助大队长做好本大队的内勤等保障工作;
(七)协助大队长管好人、财、物,负责完成各类统计报表和年终总结;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九)大队长不在时,主持本大队日常工作,履行大队长职责。
中队长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中队长是学生(员)中队工作直接责任人。在学生(员)大队领导下,直接负责落实中队学生(员)各项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中队学生(员)和所属人员日常思想政治工作、警务化管理和教育训练工作;
(二)负责本中队学生(员)的作风、纪律、警容警姿、文明礼貌等素质的培养训练,并根据学生(员)特点和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三)管理使用好本中队的人、财、物。经常深入学生(员)宿舍,教室和饭堂,了解掌握学生(员)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负责本中队警务化管理,落实一日生活制度和操行分值量化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做好“内务卫生、纪律作风、学习风气”三达标工作;
(五)负责本中队学生(员)的评优选先,党、团发展和奖励、处分及贫困学生助学的遴选,申报工作;
(六)负责检查督促本中队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严防各种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干事(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学生(员)中队应设干事(辅导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在中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中队长做好日常工作;
(二)协助中队长管好本中队的资产。负责完成各类统计报表工作;
(三)经常深入学生(员)宿舍,教室和饭堂,了解掌握学生(员)学习、活动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协助中队长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警务化管理。进行一日生活制度检查和操行分值量化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
(五)参加本中队学生(员)的评优选先,党、团发展和奖励、处分及贫困学生助学的研究,遴选工作;
(六)完成中队领导和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年级长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学生(员)中队设正、副年纪长各一名。正、副年级长由中队推荐,大队考察,报学生处(部)任命。其主要职责为:
(一)在中队长和干事(辅导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中队长做好日常工作;
(二)协助中队长完成各类统计报表工作;
(三)协助中队学管干部掌握、了解学生(员)思想、学习、活动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汇报。关心爱护同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协助中队学管干部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警务化管理。进行一日生活制度检查和操行分值量化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
(五)参加本中队学生(员)的评优选先,党团发展和奖励处分及贫困学生助学的研究,遴选工作;
(六)组织本区队学生(员)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工作任务;
(七)加强与各级领导,各教学部门和教师之间的联系。及时向中队汇报学生(员)的学习情况,思想情况,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中队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本中队学生(员)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协助团支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生活;
(九)指导和帮助学生(员)区队长开展工作,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十)完成中队领导和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副年级长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副年级长工作职责:协助年级长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在年级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和中队长指定代行年级长职责。
区队长职责
第十五条&&学生(员)区队设正、副区队长各一名。正、副区队长由学生(员)中队长指定或由区队学生(员)选举产生,由大队任命,报学生处(部)备案。在中队长、干事(辅导员)领导下,负责本区队全面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区队学生(员)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工作任务;
(二)了解并掌握本区队学生(员)的思想状况,做好思想工作;
(三)加强与各级领导,各教学部门和教师之间的联系。及时向中队汇报学生(员)的学习情况,思想情况,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中队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带领本区队学生(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搞好警务化管理,维护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五)&带领本区队学生(员)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六)掌握本区队学生(员)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同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组织本区队学生(员)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协助团支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生活;
(八)指导和帮助学生(员)班长开展工作。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副区队长职责
第十六条&&副区队长工作职责:协助区队长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在区队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和中队长指定代行区队长职责。
第十七条&&学生(员)每班设班长一名。由学生(员)中队长指定或由本班学生(员)选举产生,报大队、学生处(部)备案。在区队长领导下,负责全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带领本班学生(员)完成学习,工作任务;
(二)熟悉全班学生(员)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同学,互帮互助,维护班级团结;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积极参加各级会议,并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带领全班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节&&学生(员)基本职责
第十八条&&学生(员)应当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具体内容为:
(一)遵守法律,遵守校规,遵守纪律。认真履行高校学生(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端正学习态度,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注重行为养成,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争先创优活动;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六)积极参加团、学组织开展的各种文化活动,提高道德修养;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预防事故、案件的发生;
(九)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学生(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学生(员)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员)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学员不得享受);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员)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员)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警容风纪
第一节&着装和仪容
第二十一条&&着装
在院学生(员)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警容严整。
(一)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分为春秋执勤服、夏执勤服、冬执勤服、春秋常服、冬常服、警用作训服等。
(二)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院学习期间必须按要求着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统一制式服装。
(三)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便混穿。
(四)按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胸徽、学号、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身份无关的标志。
(五)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胸徽、学号、帽徽、领花、臂章等。
第二十二条&&仪容
(一)应当保持仪表整洁端庄。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生头发不得过肩、不能烫发,男女学生(员)均不得染彩发。
(二)学生(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能佩戴耳环、戒指、项链等饰物。
第二节&&礼节礼貌和行为举止
第二十三条&学生(员)在院期间要注重礼节礼貌的培养和行为举止的养成。
(一)着装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着装时院内相互间的礼节。
1、晋见和遇见上级或老师时,应敬礼(对经常接触的上级,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上级和老师应当还礼。
2、在室内,当领导、老师来到时,应自行起立,待领导、老师许可后再坐下。
3、门岗对出入校门的队伍和领导应敬礼,交接班时,应互相敬礼。
4、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列队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到时,均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发出“立正”或“起立”口令,并向职务最高的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
5、在值班、实验、就餐、文体活动、体力劳动以及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可以不敬礼。
(三)&着装时对院外人员的礼节
1、晋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敬礼。
2、与外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因公接触时,应敬礼。
3、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主动致意。
4、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人员来到时,应敬礼或起立鼓掌欢迎。
(四)&参加集会,当奏国歌和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戴警帽时行举手礼,未戴警帽时行注目礼。
(五)&执行迎送国(校)旗任务的人员应向国(校)旗敬礼。国(校)旗通过队伍正面时,列队人员应向国(校)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六)&全院师生不论职位高低,均属同志关系、师生关系,互相间称呼老师、同学,视情况可称称呼职务或同志。
(七)&学生(员)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回答“到”。在受领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八)&学生(员)进入领导或教师办公室,应敲门喊“报告”。进入其他人员室内,也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九)&在公共场合要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插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打闹。
(十)学生(员)在校园内行进时,要做到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多人行进时要由其中职务最高者带队,在行进中遇见领导或老师时,值班员应向领导或老师敬礼;在行进过程中,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
(十一)&学生(员)严禁吸烟、饮酒,严禁打架斗殴、赌博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到经营性歌舞厅、游戏厅及其他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娱乐。
(十二)&学生(员)严禁组织各种形式的“老乡会”、“同乡会”活动。
(十三)&外出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十四)&参加集会、晚会或大型活动,必须提前集合,整队带到指定地点,途中要求歌声、呼号声音宏亮。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后,迅速到指定位置就座,自行组织唱歌或者拉歌,遵守会场秩序,不喧哗打闹,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三节&&警容风纪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一)学生处(部)对全院学生(员)的警容风纪应适时检查、抽查,并将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学生(员)大队应每月或适时进行警容风纪检查,检查情况应上报学生处(部)。
(三)学生(员)要自觉接受警容风纪检查,如违反警容风纪,要服从纠察,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章&&内务制度
第一节&&一日生活制度
第二十五条&&起床&6:20分
(一)值班员应提前十分钟起床,按时发出哨音和“起床”口令。
(二)听见起床哨音和口令后,全队人员应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三分钟内离开寝室到指定地点集合。
第二十六条&&早操&6:30分
(一)听见出操信号后,各区队应迅速集合,跑步带到集合地点,并向队值班员报告应到、实到人数。各区队按次序排队出操,收操前要进行讲评。
(二)每周一、二、四、五出操,周三整理内务。早操可进行长跑、队列训练或体育活动。因天气变化不能在室外操练时,应组织整理内务卫生。全体人员均应参加早操(除生病全休者)。半休人员必须到场(以院医疗服务中心证明为准),可不参加操练。女生每人每月有三天早操全休假。
(三)早操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二十七条&&整理内务和洗漱。收操后进行洗漱、整理内务卫生。
(一)洗漱应在指定位置进行,要遵守秩序和维护公共卫生。洗漱后,洗漱物品应按规定放置整齐。
(二)班长应督促全班整理内务,按规定将被子、蚊帐折叠好,床单平整清洁,个人物品放置统一有序。&&&&&
第二十八条&&就餐
(一)学员必须以区队统一集队,带至食堂门前唱好饭前一首歌后依次有序进入食堂用餐。学生大队视情况参照执行。
(二)全体人员必须遵守就餐时间、饭堂秩序和就餐秩序,不准拥挤,不准嬉笑打闹,不准敲击碗筷,保持肃静,要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爱护公物,维护卫生。
(三)厉行节约、不浪费粮食。
(四)双休日和节假日自行就餐。
第二十九条&&上课
(一)课前,值班区队长集合队伍,检查人数、着装,整队带到上课地点,行进途中要求队列整齐,呼号、歌声嘹亮,上课前值班区队长向教师报告。
(二)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精心操作,积极发言,爱护器材和武器装备。
(三)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区队长认真打好考勤。
(四)上课时不得随意走动,不随意讲话,不准打瞌睡,不准发出干扰声响和做小动作,不准听、看、玩各类视听游戏设备,手机必须关闭,不得将与上课无关的书籍带入课堂。
(五)课后,值班区队长协助教师或管理人员检查器材、装备,关闭水电,清理现场,保持清洁卫生。
(六)下课后,值班区队长集合队伍,检查人数、着装,整队带到下一上课地点或带回宿舍,行进途中要求队列整齐,呼号、歌声嘹亮。
第三十条&&午休
(一)午休时间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不得私自外出。
(二)听到午休起床号(哨)音后,应迅速起床,按规定整理好内务后,做好上课准备。
第三十一条&&课外活动
(一)每日晚饭后应有一小时至一个半小时的课外活动时间。
(二)根据各大队自身情况,可自行组织各项文体活动。
第三十二条&&晚自习
(一)每日19:30至21:30两小时为晚自习时间,除周五、六、日晚上外,其他晚上均为集中自习时间。
(二)集中自习时间,学生(员)应到指定教室或图书馆学习,无特殊事由,不允许在宿舍或其他地方活动。
第三十三条&&晚点名
(一)中队必须坚持每天晚点名。晚点名的时间周一至周四、周日为22:00;周五、周六和节假日20:00进行归队点名,22:00进行晚点名。
(二)节假日以及外出参加大型活动返校后必须点名。
(三)晚点名内容包括清点人数,进行简短的学习、生活和工作讲评,传达上级命令、指示等。
第三十四条&&就寝
(一)周一至周四、周日熄灯时间为22:30,周五、周六和节假日为23:00。
(二)学生(员)在熄灯前十分钟做好就寝准备,服装按顺序放在规定位置;值班人员及时掌握学生(员)归寝情况。
(三)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停止一切活动,保持肃静。值班人员检查就寝熄灯情况。
(四)因学院组织大型集体活动超过就寝时间30分钟以上时,次日可推迟起床。
第二节&&内务设置规定
第三十五条&&大队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本大队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管理细则,使学生(员)宿舍内务卫生做到统一、规范、整洁。
第三十六条&&门:当室内有人时,宿舍门应完全打开(就寝、天气阴冷时除外);室内无人时,门应锁好。门框、门面(正反)应保持清洁。门正面张贴学生(员)名单表,门背后张贴课程表。
第三十七条&&窗:起床后,将窗统一由右至左打开,定好,使室内空气畅通,窗帘应拉至两边自然下垂,窗台和阳台上不得堆放杂物,玻璃应保持洁净明亮。
第三十八条&&衣柜:衣柜内放置衣物,放置位置和方法应统一、整洁有序。
衣柜中,从左起顺序挂放夏常服、春秋常服、冬常服、作训服、常服单裤、便服,柜子内可放置蚊帐及其余个人物品,各种物品必须摆放整齐。衣柜内下层柜子可放置鞋子,应按要求放置,每人不得多于三双。柜门应挂锁,操课期间应锁好柜门。
第三十九条&&桌、凳:桌面按照中队要求规定统一放置物品,保持桌面整洁,不得放置其他物品,凳子放在桌下指定位置。
第四十条&&床铺:摆放整齐,床的外沿要对齐,床上只能摆放被子、床单、床垫,床单、床垫下面不能摆放报纸、照片、书籍等杂物,床下除了放置鞋子以外,不准放置其余任何东西,每人最多放置三双。
第四十一条&&被子:放在床的内端中间靠后处,距床内端边缘约10厘米,距离床尾约10厘米,要叠成三折四叠(长48厘米,宽48厘米,高16厘米),正面朝前;被子内不准放置报纸、木板等杂物,要平整没有褶皱,棱角分明。
第四十二条&&帽子、腰带:大檐帽放在被子中间,帽檐前端与被子上边缘距离10厘米,大檐帽内放作训帽;外腰带置于被子外侧与被子前缘平齐,大扣环在里。
第四十三条&&鞋:放置于床下或柜子内,外侧放置皮鞋,鞋跟向外,鞋内不准放置袜子,鞋带不准散落,鞋跟距离外缘约10厘米。
第四十四条&&脸盆及洗漱工具:大队按照具体情况统一放置。
第四十五条&&卫生工具:扫帚、拖把和垃圾篓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整齐放置,做到整齐划一,干净卫生,美观大方,方便使用。
第四十六条&&书包:不上课或上室外课时,书包统一放置在桌上指定位置,学院标识朝外。
第四十七条&&储藏室:按照物品储藏有关规定,放置整齐统一,规范有序,学生(员)多余物品放在储藏室个人的箱包内。储藏室每周开放一至两次,钥匙须有专人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经请示后方可开放使用。
第三节&&内务检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各学生(员)大队要认真执行内务检查制度
(一)各学生(员)区队应每天进行一次内务卫生检查。
(二)中队干部每周对内务卫生检查三次以上,并进行登记。
(三)大队每月不少于一次内务卫生检查,并进行登记。
(四)学生处(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第四节&&点名制度
第四十九条&&各中队必须坚持每天晚点名,中队值班员要及时将晚点名情况汇报给大队值班员,大队值班员向学院总值班室报告晚点名情况。
第五十条&&每周五下午16:30下课后或节假日前,由大队或中队干部点名放假,并应做好放假前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十一条&&周末或节假日收假回来后,各学生(员)大队要及时组织点名,清查人数,收集情况,并及时上报。
第五节&&查&铺
第五十二条&&各学生(员)大队值班人员应坚持查铺制度,学生处(部)适时检查学生(员)大队查铺制度执行情况,适时讲评。
第五十三条&&查铺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情况及就寝情况。
(二)电器、采暖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有无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四)有无饮酒、打牌、玩电脑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查铺时,不要影响学生(员)休息,查铺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次查铺情况要做好记录。
第六节&&请假、销假制度
第五十五条&&学生(员)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一)学生(员)上课时间一般不准请假,在值勤、节假日担任值班时,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备勤大队、区队的学生(员)不得外出。
(二)学生(员)节假日外出应按时归队,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留宿。
(三)准假权限。一日内由中队队长批准;三日内由学生(员)大队领导批准;三日以上、十日内由学生(员)处(部)领导批准;十日以上由分管学生(员)的院领导批准并由大队向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员)请假外出时必须携带学生(员)证、请假条出入学院大门,一般情况下要求三人以上共同外出,返校后及时向中队干部销假。
(五)周末及节假日学生(员)按照比例外出,在昆无固定住所、未婚或者无特殊情况的,原则上不得在校外过夜;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外过夜的,要由大队批准。大队在批准过夜假时要向其父母认真核查情况是否属实,各中队干部必须核实请假人员的真实去向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节&&会议、请示、汇报
第五十六条&&会议制度
各项会议须有专人进行记录。
(一)学院全体学管干部工作会议:每学年一次,主要是研究、分析、总结上一年学管工作经验,布置下一年的学管工作。
(二)学生处(部)干部、大队主要领导例会:由学生处(部)组织,各大队干部参加,每周一次,通常时间为每周一,主要内容是是研究、总结上周各大队工作情况,布置本周工作。
(三)各学生(员)大队队务会:每周不少于一次,由大队主要领导负责传达院长办公会、学生处(部)例会的通知精神,研究、总结上周各中队工作情况,布置本周工作。
(四)各中队队务会:每周不少于一次,主要由各区队副区队长以上学生(员)骨干参加,由中队长负责传达大队例会的通知精神,分析、总结上周各区队思想、学习、教育训练管理及安全情况,布置本周工作。
(五)各区队队务会:每周不少于一次,主要由各区队长组织学生(员)班长参加,由区队长负责传达中队例会的通知精神,分析、总结上周各区队情况,布置本周工作。
(六)班务会:每周不少于一次,通常安排在每周日收假点名后,有特殊情况除外。主要由各班长组织各班学生(员)参加,由班长负责传达区队例会的通知精神,分析、总结上周本班学习、训练、作风、纪律、卫生等的情况,布置本周工作,并了解本班学生(员)的思想状况。
第五十七条&&请示、汇报制度
(一)请示、汇报通常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越级请示、汇报。
(二)凡属超越本级和个人权限的问题,事前须请示,事后须汇报。
(三)区队向中队、中队向大队、大队向学生处(部)、学生处(部)向院主管领导定期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交办的任务,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五十八条&&组织生活制度
(一)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学生(员)大队设基层党总支部,各中队设基层党支部,各区队设党小组,各级党支部负责主持本级党务工作。
(二)各基层党支部每周五下午应组织本支部的党员同志有针对性的召开一次党组织生活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传达、学习和讨论党中央、学院党委的相关指示精神,发展新党员等,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在学院团委的统一指导下,各学生(员)大队设基层团总支部,各区队设基层团支部,各级团支部负责主持本级团学工作。
(四)各基层团支部每周五下午应组织本支部的团员青年有针对性的召开一次团组织生活活动,传达、学习和讨论党中央、学院党委的相关指示精神,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还应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大家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并做好会议记录。
(五)各学生(员)大队要在各区队中建立安全骨干队伍、思想骨干队伍和学习委员,深入落实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并及时了解学生(员)的思想生活状况、家庭情况和情感状态,做好遇到突发情况迅速处置的准备。
第八节&&会操制度
第五十九条&&会操是巩固军事训练成果,不断提高警务实战技能,培养学生(员)优良作风的手段之一,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队列,警务技能,着装与紧急集合。
第六十条&&会操的形式与时间
(一)&学院会操:每学年组织一至两次综合会操,由学生处(部)、警察体育与实战训练处制定会操计划和成绩评定规则,报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学生(员)大队会操:由各学生(员)大队组织实施,每学期进行两至三次,具体时间自定。
(三)&学生(员)中队会操:由各学生(员)中队组织实施,每月进行一次,具体时间自定。
第九节&&门卫制度
第六十一条&&为进一步塑造学生(员)良好的警容警姿和顽强的作风养成,按照礼仪为先兼顾警卫的原则,在学院本部南区大门口、北区大门口、东院大门口和北院大门口设置岗哨。
第六十二条&&站岗执勤规范
(一)&担负站岗执勤的学生(员),必须按规定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各类制服不得混穿,戴大檐帽,系警用腰带,穿黑色皮鞋。
(二)&站岗时间为每天8时至20时,每班岗哨由两名学生(员)同时担任,时间为一小时。下一班站岗人员需提前5分钟到达,并做好接岗准备。
(三)&站岗执勤学生(员)应保持规范的执勤动作,必须以队列动作要求实施岗哨礼仪(两人均为跨立动作);站岗执勤期间要对进出校门的警务车辆敬礼。
(四)&交班换岗时,必须按队列训练要求进行交接。交接时成立正动作,接岗人员应正对交班人员先敬礼,待交班人员还礼后,实施位置互换,交接人员再互相实施敬礼。
(五)&站岗执勤时,遇到下列紧急情况,应主动参与处置:
1、校门口发生肇事者非法闯入;
2、校门口发生拦截或伤害校内人员;
3、校门口发生强行冲击办公区域情况;
4、校门口发生扬言或实施自焚、爆炸等暴力性突发事件;
5、校门口发生其他可能造成侵害性事件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建立查岗制度。学生处(部)、大队和中队干部应不定时地检查学生(员)站岗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岗、脱岗、不认真站岗的人员要及时批评指正,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查岗的内容:
(一)站岗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二)站岗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站岗人员着装、仪容仪表是否符合要求,行为举止是否规范。
第十节&&督察制度
第六十五条&&为加强学院正规化建设,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六条&&学院督察制度。全院在职在编行政干部和老师,均可对学生(员)在一日学习、训练、生活的情况进行督察。对学生(员)的违纪行为,可要求其出示“分值量化记录本”,并在上面进行记录和扣分。被督察人员要自觉接受督察。
第六十七条&&学生(员)督察制度。由思想素质硬、作风纪律严、文化素质高、公正意识强、执法严明的学生(员)担任督察,设督察大队长一名,副大队长一至两名。督察队员由各大队推荐,经学生(员)处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六十八条&&督察队在学生处(部)统一领导下,学生处教育训练管理科具体组织开展工作,实行分组值班制。
第六十九条&&主要职责
(一)对全院学生(员)在一日生活制度、警容风纪、队列行进、教室卫生、礼仪岗、课堂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制止、纠正及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学生处(部)。
(二)制定督察工作细则和检查计划,完成学院或学生处(部)布置的督察任务。
第七十条&&工作规范
(一)督察队应每周定期召开例会,分析总结上周督察检查情况,布置本周工作及要求。
(二)督察大队长每周要向学生处(部)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如遇到紧急、重大情况要立即上报。
(三)督察队员要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形象,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警容严整,着装整齐,认真履行职责。
(四)文明督察。上岗期间要严肃认真,以理服人,文明上岗。
(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严禁私自修改、删除检查内容。
(六)督察队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在督察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从严处罚,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工作方式
(一)督察分为常规督察和随机督察。常规督察时,不得少于四人,应着制式警服,戴督察头盔、腰带、白手套,并佩戴督察标志。随机督察执勤时不得少于两人,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视情况随机实施督察。
(二)在督察中发现违纪现象的,应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当场根据违纪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对不服从督察、违纪行为较重已达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督察人员可直接开具《违纪通知单》,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后,交其所属大队处理,并将事件情况上报学生处(部)。
(三)督察队每周应将检查情况公布于学生(员)处公告栏上,并将汇总情况通报给各大队。
(四)建立复议制度。各大队、中队、学生(员)对督察队在检查中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督察队每周例会上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学生处领导提出,由学生处教育训练管理科根据所提出的情况展开调查,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学院和学生处(部)可根据警务化管理的要求,适时调整督察队的人员和职责,制定实施细则。
(六)各大队应建立纪检队伍,加强警务化管理。
第十一节&&点&&验
第七十二条&&点验是对教学设施、武器装备、学生(员)个人装备和其他物品的维护保养、管理、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点验是从关注、关心、关爱的角度出发,立足学生(员)主动、健康、全面成长,开展以生命、生存和生活的“三生教育”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一)物资点验由各大队、中队组织实施。原则上在学生(员)入学后、毕业前均要实施点验。特殊情况需点验时由学院决定,每名学生(员)都必须服从点验。
(二)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危险物品、淫秽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其他违禁物品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三)点验时间和程序,由学生处(部)或各大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第七十三条&&教学活动结束后应当对教学用品、器械进行点验,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品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教学物品的集中点验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二节&&接待、会客
第七十四条&&对来访者,要验证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回答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一)操课时间不准会客,特殊情况须经队领导或教师批准。
(二)学生(员)不得在宿舍留宿客人,除直系亲属外,其他人员不得带入宿舍区域内。
(三)禁止男女生互串宿舍。
(四)学生(员)不得在宿舍留宿客人,来访人员应在21时前离开学生(员)宿舍。
(五)会见归侨、外国人,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节&&阅&&警
第七十五条&&上级首长来学院视察工作、外宾参观或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新生训练结束后,视情况组织全院或一定规模的阅警式,接受检阅。
阅警程序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节&&升&&旗
第七十六条&&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根据有关法规组织升旗仪式。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六、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每学期开学后,组织全院师生举行升国旗活动一次。
第六章&&教学课堂秩序
第七十七条&&为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培养目标的实现,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七十八条&&教师应当忠诚公安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维护课堂秩序。
第七十九条&&学生(员)上课,各区队值班员应向上课教师
(一)课前报告词为:
值班员:起立,稍息,立正,老师同志,××大队××区队,上课前集合完毕,应到××人,实到××人(说明未到情况),是否上课,请指示,值班员××。
待教师指示并还礼后,由值班员回答“是”并下达“坐下”口令或按教师指示执行。开始上课。
如院领导或上级领导在场,应由教师向领导报告,报告词:×××(职务加同志),××区队正在上××课,请指示,上课教师××。待领导指示后,按领导指示执行。
(二)教师授课完毕后报告词为:
值班员:起立,稍息,立正,××老师,××区队,上课完毕,是否带回,请指示,值班员××。
待教师指示并还礼后,值班员回答“是”并组织本区队学生(员)离开教室,统一整队带离。
第八十条&&学生(员)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第八十一条&&充分发挥学生(员)管理干部的引导作用。各级学生(员)管理干部要积极配合教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员)学习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了解和掌握学生(员)的学习情况,教育引导并激发学生(员)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和教育形式,激发学生(员)学习热情,营造人人努力学习,人人争先创优的浓厚的学习氛围。学生(员)管理干部要通过定期听课观看教学监控等方法,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信息,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八十二条&&学生(员)在参加各类考试时,应做到诚信考试,严肃考风考纪,严禁舞弊行为。对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值班备勤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值班备勤
第八十三条&&学院各级应设立值班制度。学院设总值班室。
第八十四条&&学生处(部)设总值班员,由学生处(部)干部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各大队值班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及时传达给有关人员。
(三)检查安全措施,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第八十五条&&建立学生(员)大队值班制度,由学生(员)大队干部轮流值班。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学生(员)一日生活,维护正常秩序。
(二)检查区队、班值日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总值班领导。
(四)检查大队的安全状况,组织指挥学生(员)应对突发情况。
(五)组织学生(员)晚点名及查铺。
第八十六条&&建立中队值班制度。中队值班由区队长轮流担任值班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中队干部检查学生(员)一日学习生活情况,维护学习生活正常秩序。
(二)检查区队值班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大队值班干部。
(四)检查中队的安全状况,协助大队值班干部组织指挥学生(员)处置突发事件。
(五)协助大队值班员实施晚点名及查铺,督促检查起床、集合和熄灯。
(六)负责上课集队的带队和队列纪律。
第八十七条&&建立区队值班制度。区队值班由班长轮流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区队长搞好管理工作,做好一日生活制度,维护学习生活正常秩序。
(二)协助区队长做好内务卫生的检查工作。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检查中队的安全状况,协助中队值班员组织指挥学生(员)处置突发事件。
(五)协助区队长组织学生(员)晚点名及查铺。检查熄灯情况并且负责登记记录。
(六)负责检查上课集队的队列纪律。
第八十八条&&建立宿舍值班员制度。由宿舍每名学生(员)轮流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宿舍学生(员)搞好内务卫生。
(二)负责组织宿舍学生(员)进行自我学习。
(三)协助班长搞好内务卫生检查和评比工作。
第八十九条&&各级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填写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交接时,应将当班情况记录在案,待处理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应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学生(员)大队和中队的值班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佩带值班标志。
第二节&&紧急集合
第九十条&&紧急集合是学院、学生(员)大队根据上级的紧急命令,执行上级布置的紧急任务,应付意外情况或进行演习的一种备勤行动。各级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实施。
第九十一条&&学生处(部)及学生(员)大队应制定紧急集合预案,规定紧急集合场地的位置、进出路线、报警信号、通讯联络的方法和到达集合场地的时限以及后勤保障等。
第九十二条&&学生(员)大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而有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
第九十三条&&集合时限:中队要求在10分钟内集合完毕,大队要求在20分钟内集合完毕,学院要求在30分钟内集合完毕。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一节&&奖&&励
&第九十四条&&对学习、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员),给予奖励。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激发学生(员)的荣誉感,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奖励种类:
(一)个人奖励
1、三好学生(员)、优秀学生(员)干部、优秀毕业生;
2、奖学金;
5、荣誉称号。
(二)集体奖励
1、先进班(宿舍);
2、先进区队;
3、集体嘉奖、记功。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团中央和省教育厅、团省委和学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实施。
奖励权限:
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院级三好学生(员)、优秀学生(员)干部、奖学金由学生(员)处审批。嘉奖以上奖励由区队推选、大队推荐、学生(员)处(部)审核、报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奖励形式为奖状、奖章、奖杯、荣誉证书、奖金。
宣布奖励,登记存档。
第二节&&处&&分
第九十五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全体学生(员),做到令行禁止,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对违纪的学生(员),可视其情节轻重等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十六条&&处分种类
(一)&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考察期结束后如确已改正错误,填写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情况考察表,经考察合格者,解除处分。但不得参加本学年的表彰、奖励。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通过本人申请,大队评议,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经院长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教育不改者,经院长批准,作开除学籍处理。留校察看不适用一学年内毕业的学生(员)。
第九十七条&&&处分的条件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严禁参加非法组织的活动,对于参加非法游行、集会、静坐、示威、闹事,扰乱社会治安,严重破坏学院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包庇、藏匿、纵容、迁就犯罪嫌疑人或严重违法人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务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者,除交出赃款、赃物、退赔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破坏公私财物,除承担全部损失外,根据损失价值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网络、现代交通工具、高科技手段违法违纪的,根据所造成的影响、危害、损失,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驾驶机动车(除上驾训课外),违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严禁携带、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违禁品,违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严禁赌博,违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严禁打架斗殴,违者除责令赔偿所有医疗、营养、务工等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酒后聚众斗殴、持戒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制作、传阅、传播、偷看封建迷信、反动宣传、淫秽书刊、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除没收以上述物品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凡参与嫖娼、卖淫者,一律开除学籍。
(十三)猥亵、调戏妇女,男女友不正当交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窥视异性宿舍、厕所、浴池者,偷窃异性内衣者,视情节违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未经队干部批准男女生严禁互串宿舍,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破坏他人财物者,公开他人隐私者,造谣中伤、侮辱和诽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私自在外留宿或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严禁经商活动(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除外),违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严禁参加非法传销活动,一经发现,一律开除学籍。
(二十一)不服从领导、教师、督察管理,搞“同乡会”等组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打击报复督察或检举揭发人,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二)破坏团结、拉帮结派、挑拨事端,破坏学院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严禁酗酒,喝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公共场所抽烟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二十四)警容不整、不按规定着装;上下课不参加集队;不参加点名;不假外出;不按规定携带书包等教学工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翻越学院围栏、围墙外出、晚点名后又擅自离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五)冒领、涂改有关证件、学生学号者;转借学生证、学号给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将警服借给非警务人员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伪造证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六)在宿舍私用电炉、电热杯、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私拉电线者,除没收电器具并按规定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七)在宿舍内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在室内乱涂、乱画、乱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二十八)违反教室、实验室、操场、靶场、礼堂、食堂、图书馆等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九)向窗外乱丢东西,乱泼、乱倒污物者,给予警告处分;砸伤他人砸坏公私财物,除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公安工作秘密,丢失保密材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十一)在集合、集会集体活动,以及在教学楼、宿舍等工作学习、生活、训练场所,参与起哄或带头起哄影响正常工作学习、生活、训练秩序或造成安全隐患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十二)明知是他人财物,拾到后不上交,占为己有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十三)不准在消费中赊账或抵押证件物品,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赔清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十四)请假必须按规定履行手续,不得请霸王假,否则按旷课论处;凡出具虚假证明离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者,按旷课论处。一学期累计旷课5课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3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课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十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十六)考试作弊,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十七)对违反的行为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包庇、袒护、怂恿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十八)在校期间,已受过一次处分,又犯应受处分错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一)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大队做出决定。
(二)记过处分由学生(员)大队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对违纪者提出处理意见,附处分材料上报学生处(部),由学生处做出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部)上报学院主管学生(员)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部)报院长审批。
第九十九条&&宣布处分决定前,应听取被处分者意见。被处分者对处分如有异议,可在3日内向学生处(部)和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处(部)和学院申诉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日内予以答复。
第一百条&&宣布处分决定,需其本人签名确认,并由大队告知其家属,登记存档。
第三节&&操行分值量化考核
第一百零一条&&加强警务化管理,对学生(员)实行操行分值量化考核制度,使学生(员)管理工作正规化、制度化,是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成绩优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合格人才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云南警官学院学生奖惩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大队全日制学生(员)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学生(员)在校期间实行操行分值量化考核是对学生(员)现实表现的客观评价。其分值量化考核结果,将作为学生(员)在校期间评先选优、入党推优和毕业鉴定等重要参照依据。此项工作关系到学生(员)切身利益,实施中,全体队干部必须坚持把严格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一百零四条&&学生(员)操心分值量化考核,按照“做好事加分、做错事减分”的原则进行。即对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优良,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员),予以加分;对不思进取,消极落后、纪律松懈违反规定和达到扣分条件的学生(员),予以扣分。
第一百零五条&&每位学生(员)操行分值量化考核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分值量化考核每学期结算一次,本学期的量化加、扣分值不带入下学期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各中队民主选举产生出3-5人学生(员)和学管干部参与组成的学生(员)管理委员会,参与本中队分值量化考核的民主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学生处统一印制和发放《云南警官学院学生(员)操心分值记录本》(以下简称分值本)。由学管干部根据学生(员)现实表现,按照本办法条款之规定,及时作出加分、扣分决定,便在本人《分值本》上进行记录。&&&&&&&&&&&&&&&
第一百零八条&&各区队每周以班为单位对本周学生(员)加分、扣分情况进行统计后,上报中队;中队每半月核实、公示后上报大队;大队每月汇总一次报学生处学生教育训练管理科。&&&&&&&&&&&&&&&&&&&&&&&&&&&&&&&&&&&&&&&&&&&&&&&&&&&
第一百零九条&&加分内容及标准:&&&&&
(一)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领导和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成绩突出,受到中队通报表扬的集体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分别加3分;受到大队通报表扬的集体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分别加5分;受到学生处以上单位通报表扬的集体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加10分;受到学院嘉奖和记功的集体成员或个人,分别以嘉奖20分、三等功30分、二等功40分、一等功50分的标准给予加分。&
(二)学雷锋、做好事或拾金不昧者加1-5分;见义勇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每次加5-10分。
(三)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参加公益活动。承办区队、中队、大队、学生处(团委)的橱窗、板报、广播等宣传工作或完成公差勤务,表现突出的,每次加1-3分。
(四)刻苦学习,学习成绩突出,每学期学习成绩平均85分以上或每科成绩80分者,加20分;英语考试通过国家四级者,加30分;通过国家六级者,加40分;计算机考试通过Ⅱ级的加10分;通过Ⅲ或程序设计考试合格者,加30分。
(五)积极参加班、队集体活动。在党团活动和区队以上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集体学习中,积极参与,受到中队表彰者每次加1-3分;大队以上表彰者,每次加3-5分。
(六)在中队组织的内务卫生、警容风纪检查评比中,评比名列第一名的集体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加2分。在大队以上组织的内务卫生、警容风纪检查评比中,评比名列大队第一名的集体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加5分。
(七)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在院级校刊上发表文章的每人每篇加10分;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的每人每篇加20分,参加科技发明创造获得院级表彰奖励的集体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加15分;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集体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加15-30分。
(八)对担任团总支书记、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会主席、区队长正、副职一年以上,表现突出的学生骨干,每学期每人加5分。
(九)在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中,为学院赢得良好声誉的集体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加2-5分。
(十)有其他情形应予加分的,可参照上述条款给予加分。
第一百一十条&扣分内容及标准
除严重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或触犯国家刑律应予开除学籍者外,对下列行为除处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相应扣分;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传播谣言,影响安定团结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者,扣30分。
(二)参与变相赌博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一次扣30分。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者,一次扣40分;吸食毒品或有流氓行为,一次扣50分。
(三)浪费水电、粮食者,一次扣5分;随意蹬踏、涂抹、刻画或破坏室内外公共设施者,除责令恢复原貌外,一次扣10分;违反规定私拉乱接电源或违规使用电炊、灶具者,发现一次扣15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责令照价赔偿外),一次扣30分。
(四)私藏违禁物品者,一次扣15分;擅自驾驶机动车者,一次扣20分;有小偷小摸行为或利用虚假信息进行诈骗者,一次扣30分。
(五)不按规定着装,衣冠不整或不按规定佩戴徽章者,扣1-2分;存在“三手”、“三长”和烫、染发者,每项每次扣3分;见到老师或领导不礼让或不注意礼节礼貌者,一次扣2分;在主教学区,边走边吃零食者和不按规定“成行成列”行走者,一次扣3分;发现抽烟或喝酒者,一次扣20分。
(六)违反作息规定,影响他人作息者,一次扣1-3分;男、女生互窜宿舍者,扣2分;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者,一次扣2-5分;不遵守公共秩序,高声喧哗、插队拥挤、随地吐痰或乱扔垃圾者,一次扣3-5分;闹无原则纠纷或吵架,影响团结者,扣5-10分;语言粗俗、下流或利用网络损毁集体名誉、侮辱他人人格者,扣10-15分。
(七)擅自误岗、脱岗者,一次扣3分;无故不参加早操或集体活动者,一次扣5分;请假外出超假者,一次扣5分;违反校规校纪,不假外出一次扣5分;夜不归宿者,一次扣20分。
(八)室内个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者,一次扣2分;卫生不合格者,一次扣3分;在中队组织的内务卫生、警容风纪检查评比中,内务卫生评比名列倒数第一名的集体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扣4分;在大队以上组织的内务卫生、警容风纪检查评比中,评比名列倒数第一名的集体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扣5分。
(九)操课点名迟到或早退者,一次扣2分;操课不集队者,一次扣3分;旷课者,一节扣5分;考试不及格每人每门扣10分,经过补考仍不及格者,每人每门扣20分;考试作弊者,一次扣50分。
(十)违反警务化管理规定,受到中队通报批评的集体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扣3分;受到大队以上通报批评的集体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扣6分;受到学生处以上单位通报批评的集体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扣10分;受到警告处分者,一次扣20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一次扣30分;受到记过处分者,一次扣40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一次扣50分。(与第一百一十一条不重复使用)
(十一)对违纪行为知情不报者,一次扣5分;包庇纵容,挑拨是非者,一次扣10分。
(十二)不服从命令或不服从纠察、无理取闹者,一次扣15分。
(十三)不按规定携带《记录本》的,每次扣5分。
(十四)有其他情形需要扣分的,可参照上述条款给予扣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执行方法和要求
(一)分值被扣至90分者,由其所在区队通报批评,责令其本人写出检查,并在区队会上作检讨。
(二)分值被扣至80分者,给予一次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本人写出检查,在中队大会上作检讨。
(三)分值被扣至70分者,给予一次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本人写出书面保证。
(四)分值被扣至60分者,给予一次记过处分。
(五)分值被扣至50分者,报请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分值被扣至49分(含49分)以下者,报请学院给予退学处理。并由学生所在大队通知其家长,学员还应通知其招录单位。
第一百一十二条&&操行分值量化考核结果应用:对在基准分值100分基础上,每增加一个50分分数段的学生和学员,将报请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采取从高分至低分的原则,优先推荐学生、学员在校期间的评先选优、入党培训和就业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学生(员)本人分值考核结果及有关奖惩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学生(员)本人若对自己加分或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中队的学生(员)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生(员)管理委员会须在接到学生、学员复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在分值管理中受到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员),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一百一十六条&&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构成: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院纪委部门负责人、1名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共7人组成。
第九章&&安全保密
第一节&&安全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各级领导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体学生(员)增强安全意识,积极主动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一百一十九条&&建立安全组织,各级要制定预防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经常检查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排查重点部位和安全隐患,不定期的组织火灾、地震等灾害的逃生演练,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和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一百二十条&&发生事故或灾难后,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建立心理救助机制。在事故或灾难发生后,学院和学生处(部)应尽快组织学管干部或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对受伤人员、死者家属等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尽可能减轻或消除事故灾害对其造成的心理影响,间接避免新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保密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全体学生(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安机关颁布的保密法律、法规,增强保密观念。
第一百二十三条&&各大队应当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能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材料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记录、夹带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人、亲友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文件、材料;
(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一)不私自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第十章&&学生(员)证和校徽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新生入学报到取得学籍后,方可领取学生(员)证和校徽。
第一百二十六条&&学生(员)证只限证明本人身份使用。不得抵押、伪造或变造;学生(员)证和校徽,只限于本人使用、佩戴,不得转借或转送他人。如有违反规定,造成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学生(员)应随时携带学生(员)证,以备查验;着装时校徽应佩戴于右胸前。
第一百二十八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学生(员)证交中队统一到学生(员)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一百二十九条&&学生(员)证和校徽应妥善保管,不得故意损坏、丢弃,如有此行为者,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如被他人利用造成后果(损失)的,由学生(员)本人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学生(员)和校徽不慎损坏、遗失,应及时报告中队、大队领导,登报作废后,写出书面申请,中队领导签署意见,大队审核(盖章)后,到学生处(部)补办证件。须缴纳工本费。
第一百三十一条&&学生(员)证“乘车区间”栏须如实填写,中队核实,家庭地址如有变更,须提供相应证明方可变更;“学生(员)购票优惠磁条”在新生入学后统一组织购买一次,应妥善保管,保持磁性,方便使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学生(员)毕业、退学、转学时,应将学生(员)证交学生处注销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员)毕业、退学、转学时注销学生(员)证的,因此造成后果(损失)的,由学生(员)本人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学生(员)证、校徽的发放、管理由学生处(部)负责。
第十一章&&学生(员)突发事件处置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保障我院学生(员)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平安、稳定”校园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三十五条&&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维护广大学生(员)的根本利益,保护学生(员)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和谐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员)健康发展,是学校应急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主旨。
(二)预防为主原则。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学生(员)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三)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原则。建立学院、大队、学生(员)班级三级预防、控制、处置学生(员)突发事件平台,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以便在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等主要环节中实现应对灵敏、运转高效、处置规范。
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置步骤
(一)事件上报及事态控制
发生学生(员)突发事件,相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阻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院在获悉情况后应立即报告学生处(部)。学生处(部)应即时组成现场处置指挥机构,行使现场控制指挥职能,在认真调查、取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学校重要突发性事件信息上报程序进行逐级上报。
(二)事件调查
了解和掌握事件动因、参与人员,妥善做好学生(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提出解决方案,做好化解工作
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确定事件性质。根据了解的情况,提出解决方案。
(四)妥善处理善后
对引发事件的原因,学生(员)工作系统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因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对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的,对突发事件发生接到通知而不及时到位处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对接受成人教育学生(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学生(员)管理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附件:&1、公安部五条禁令
&&&&&&&2、云南省公安机关六条警规
&&&&&&&3、云南警官学院“十不准”
文章录入:学生处&&&&责任编辑: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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