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关于2012年上调抚恤金一万元无锡有没有执行

2016江苏无锡伤残军人抚恤金发放时间_百度知道
2016江苏无锡伤残军人抚恤金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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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决定发放频率的就是社区,其数额有规定一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无锡军人伤残补助,经过逐级上报到无锡市民政局批准后就会及时发放:如果你说的就是抚恤金的、村委会书面申请后、乡镇的民政(社会科)科的权力,那么就要你自己向居委会。如果你讲的是我们残疾军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我还在原籍的战友告诉我?作为一个无锡藉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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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
澄人社〔2012〕7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号)、《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号)、《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2年度市区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人社规发〔2012〕4号)规定,从日起,对我市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增加265元,二级增加255元,三级增加245元,四级增加235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分别为215元和20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7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40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0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二、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标准按无锡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93元执行。
  三、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030元。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本文引用地址:/tiaozhengbiaozhun/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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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2年度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人社规发〔2012〕4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号)规定,从日起,对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增加265元,二级增加255元,三级增加245元,四级增加235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215元和20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7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40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0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二、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93元。  三、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030元。  四、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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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简繁转换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请问江苏省无锡市退休教师病故后可领的丧葬费是多少?
除了丧葬费还有其他的什么费可领的呢?例如抚恤金什么的?
最好粘贴上相关的规定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楼上的,也太罗嗦了吧!
现在的最新文件标准是2006年7月出台的.具体你查一下(苏民优[2006]37号)文件,下面有链接.
对你这个情况简单说一下:
教师病故的可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为20个月退休费。还有丧葬费,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的退休费(各个地方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问当地人事局工资部门),包干使用,即多不退少不补.
现在的月退休费额(即计发基数)的计算方法是:日前去世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日以后去世的,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参照人员)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为基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数。在江苏省规范地方津贴补贴政策正式出台前,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仍然计入基数,待规范津贴补贴的政策出台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具体去哪里领?遗属只需提供死者火化证明、抚恤金领取人的证件(一般是和死者同一个户口薄的亲属)给学校人事部门就OK啦。学校会帮你搞的,一般是到当地人事局领取一份抚恤金和丧葬费申请表,填好盖学校的章,送人事局工资部门审批,下个月发工资的时间就可领取了。
以下是待查的参考文件链接:
href=\"/pages/chinalawinfo/acd2ce733c5f8cc0ed3a_0.html\"target=\"_blank\">/pages/chinalawinfo/acd2ce733c5f8cc0ed3a_0.html
还有20个月的退休工资即抚恤金和遗属补助
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事发地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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