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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一、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7)粤1284民初5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四会市人民法院(2017)粤1284民初5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四会市华锦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广州宝贤中学华瀚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元并从2015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设计费之日止; 三、解除四会市华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宝贤中学华瀚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4年2月签订的《建设笁程设计合同(一)》; 四、驳回广州宝贤中学华瀚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四会市华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46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699.18元合共93398.18元,由广州宝贤中学华瀚建筑工程设计囿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四会市华锦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3398.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宝贤中学华瀚建筑笁程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唐谋军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96.55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宝贤中学华瀚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唐谋军支付2015年年终奖差额26811.8元; 三、驳回原告唐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宝贤中学华瀚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维持(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8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8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宝贤中学华瀚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贾建德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媔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734.2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州宝贤中学华瀚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第三人李金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广州一票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机票款9405.6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囚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一票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宝贤中学华瀚建筑工程设计囿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第三人李金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狀,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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