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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17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陈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黎传福诉你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黎传福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你退还履约金30500元及利息1867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日至同年9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预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西好士利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注册号:186)经股东会议现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为:卢章、姜之星、梁春梅,卢章为清算组负责人,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广西好士利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岑俐佑: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张瑞光: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黄培强:
  本院受理原告肖小春诉被告你、苏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田东县人民法院
  (2015)江民二初字第236号
  张明媚: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国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南宁市和顺糖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明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提出(1、被告返还原告共计10000吨白糖并赔偿损失;2、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请。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或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不如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广西乾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5)兴民二初字第704号原告童秋丽与被告广西乾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黄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风险提示书、上网告知、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黄海龙偿还原告童秋丽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被告黄海龙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广西乾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3-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4)凌民一初字第575号
  杨春银、吴天崇:
  上诉人罗宗明就(2014)凌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凌云县人民法院
  谢茂冈:
  本院已受理赵芳青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最高院的&五个严禁&、廉政监督卡、审委会成员回避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即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凌云县人民法院
  (2015)靖民一初字第238号
  梁安林:
  本院受理梁美逢诉梁安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靖西县人民法院
  梁世芬:
  本院受理原告许玉篷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提示卡、关于离婚案件损害赔偿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龙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靖西县人民法院
  藤民初字第814、815号
  黄健峰:
  本院受理黄陆燕与黄春宏、姚军、陈日梅、刘善斌、黄健峰民间借贷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两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最高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起诉的内容分别为:1、民间借贷纠纷案: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借款人民币1063578元,五被告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五被告共同返还柴油预付款人民币1095000元,五被告对以上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两案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藤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4)青民一初字第1699号
  周青云、梁安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育昌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你二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254号
  陈荣辉、卢桂枝、广西创力天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中方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255号
  广西沪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少年报社:
  本院受理原告秦一嘉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陈长汉先生:
  你于日向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租沃尔沃挖掘机壹台,融资合同号为:GZ-2012-GXZN-020,现因你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经多次催告仍不支付,构成严重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决定并授权本公司正式通知你:解除与你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收回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并在本公告5天后对租赁物进行处置,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李寿全先生:
  你于日向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沃尔沃挖掘机壹台,融资合同号为:VVC,现因你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经多次催告仍不支付,构成严重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决定并授权本公司正式通知你:解除与你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收回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并在本公告5天后对租赁物进行处置,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李志高: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新发集团银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随案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此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赵子祥:
  本院受理原告温祖付与被告赵子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兹有广西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龙州县逐卜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工程,已于日竣工验收,并已按时足额结清所有农民工工资,如有不实,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示期为7天。
  投诉电话:(龙州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特此公示
  广西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平果海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号:069)经全体股东会决议解散该公司,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法定代表人吴金平联系,并进行资产清算,逾期不再办理。联系电话:。
  广西平果海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经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请公司的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联系人:范东亮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海市北京路98号怡海新村春华园1幢0204号
  广西北海东亮投资有限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南宁风行纪元商务有限公司经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邝锐林联系,联系电话:。
  广西南宁风行纪元商务有限公司
  拍卖公告受法院委托,我行定于日11时,在钦州市物资大厦五楼拍卖厅举行拍卖会,采用现场与网上同步联合拍卖方式按现状公开拍卖:
  1、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客运服务中心主楼二至四层的房屋(建筑面积4034.40平方米)。参考保留价为436.58万元,竞买保证金70万元(保证金转入账户: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账号:42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钦州城中支行。监督电话:)。
  2、钦州市安州大道长荣新城30栋B单元602室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03.03平方米)。参考保留价为19.48万元,竞买保证金5万元(保证金转入账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账号:032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钦州新兴支行。监督电话:)。
  竞买人应于拍卖前预交相应竞买保证金足额汇入委托方指定账户,及时与拍卖行联系确认竞买资格。买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项,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交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日期为日12时前。
  公告日起接受登记报名,拍卖会前统一安排时间看样。
  有意者请于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或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和联拍网(www.lp113.com)查阅资料。上述标的报名竞买凭竞买保证金收据和有效证件到本公司或广西区内其他拍卖公司办理竞买手续,协拍提成比例:佣金收入的40%。
  公司地址:东兴市北仑大道485号
  联系电话:(小颜)(李生)
  防城港市和泰拍卖行
  本公司就近日有人发布标题为《广西柳州经济适用房和谐家园黑幕曝光》一文
  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已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向中国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并向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刑侦大队报案。
  二、本公司于日依照法规中标柳州市经济适用房项目&和谐家园&的开发建设,程序合法,于日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曝光》一文不顾事实,损害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本公司将依照法律保留追究《曝光》一文作者及散布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晏宜黄坤华
  卢建伟:
  原告韦艳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江县人民法院
  李欢:
  本院受理原告杜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陈立文、陈润宏、胡光辉、廖明杰、廖乃久、罗锡臣、蒙启付、蒲美琴、邱旭林、施锦权、唐新家、吴泽群、张大瑜、朱东方:
  本院受理上诉人贺延平、黄立和、黄立思、廖乃林、廖善真、彭小勇、施锦光、施勇虎、张镇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原审被告陈立文、陈润宏、胡光辉、廖明杰、廖乃久、罗锡臣、蒙启付、蒲美琴、邱旭林、施锦权、唐新家、吴泽群、张大瑜、朱东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崇民终字第344号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搜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搜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诉被告你方、第三人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认尸启事
  成年女性28-35岁之间,身高约1.57米,黑棕色染发长发,面部纹眉,嘴唇较薄,体态中等偏胖;口内镶有10颗烤瓷牙,烤瓷牙牙位分别为左上567,左下567,右上1234;耳朵上打有耳洞,耳洞内放有茶梗;足长20.8cm;右手腕部戴有黑色扎头发橡皮筋,指甲短,修剪整齐。
  发现有符合上述特征的失踪人员,立即与我局取得联系。我单位对提供线索破案的群众,将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联系电话:龚警官唐警官
  资源县公安局
  赵锟及相关权利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蕙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材料:
  1、(2013)青执字第777号摇珠结果告知书。告知书载明:日上午9时30分、日上午9时30分,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摇珠,赵锟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3-1号中都&澳海蓝湾11号楼1单元501号房由广西国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获得评估资格、由广西万方拍卖有限公司获得拍卖资格。
  2、国联邕估字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书载明: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3-1号中都&澳海蓝湾11号楼1单元501号房在价值时点日的市场价值的评估结果为人民币70.44万元。
  3、(2013)青执字第777号告知书。告知书载明:本院依法向你方送达送达国联邕估字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你方如对前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前述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4、(2013)青执字第777号拍卖到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依法委托广西万方拍卖有限公司对赵锟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3-1号中都o澳海蓝湾11号楼1单元501号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现广西万方拍卖有限公司定于日上午10点在南宁市民生路3号鑫辉大厦三楼广西天锤标准拍卖中心进行第一次拍卖;未成交的,则于日上午10点在上述相同地点进行第二次拍卖;仍未成交的,则于日上午10点在上述相同地点进行第三次拍卖。根据有关规定,特通知你方于拍卖日到场。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汤艳菊:
  余毅、孔文清与你签订的&三人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由三人投资合伙经营&汽车修理美容服务&,现因你违反协议约定,已无法继续合作经营下去,余毅、孔文清要求解除上述协议。请你见报后携带账本,于日15时到柳州市腾达汽车修理厂内,三方进行账务清算,结清余毅、孔文清投入的资金。
  特此通知
  合伙人:余毅
  孔文清
  日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0时在本公司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冻品一批。
  有意竞买者,请于日17时整持有效证件原件及竞买保证金到本公司按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展示地点:委托方仓库。
  展示时间:日-5日。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江畔明珠19栋206室
  广西海纳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0时在本公司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冻品。
  有意者,请于5月5日17时前持有效证件原件及竞买保证金壹万元整,存入本公司指定账户后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展示时间:公告之日至拍卖日前
  展示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安达源仓库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市中心区)金花茶大道天寓商务广场7楼
  联系电话:、2816320
  防城港恒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北流市龙马保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流市中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成全与你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4)玉中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销清算公告
  融安县旺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股东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由朱从雄、刘耀、路界凡、莫艳玲组成,朱从雄任组长,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请,则依法处置。
  联系人:朱从雄
  联系电话:
  联系人地址: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北路20号
  邮政编码:545400
  融安县旺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本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藤县永祥矿业有限公司
  (2015)合民二初字第109号
  罗军:
  本院受理原告梁志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告知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合浦县人民法院
  罗贻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与你、陈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你、陈翠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相应利息。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合民一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浦县人民法院
  李立强、罗贻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与被告李立强、罗贻龙、陈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合民一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浦县人民法院
  刘英:
  本院受理(2014)西民一初字第2343号原告黄桦与被告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节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刘英偿还原告借款108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12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刘英、雷华芬:
  本院受理(2014)西民一初字第2342号原告黄桦与被告刘英、雷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节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刘英偿还原告借款836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0000元共计103600元;2、判令被告雷华芬对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廖柳强: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桂冠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鱼民初(二)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内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王任民:
  本院受理周秋贤、孙海师、孙海琴、孙绍运、陆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空白)、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关于公民代理规定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思县人民法院
  杨本妙、何雪霞及相关权利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本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本妙、何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材料:
  1、(2015)青鉴字第46-2号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到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拟对杨本妙、何雪霞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16号紫金苑小区伴云居1号地下室C1109号车位进行评估。现我院定于日上午9时30分摇珠选定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特通知你方届时到南宁市竹溪大道88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309室参加现场摇珠。如你方不能按时到场,不影响摇珠程序进行,摇珠结果请于摇珠日之后自行登陆联拍网(www.lp113.com)详细查询。
  2、(2014)青鉴字第46-1号评估到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定于日下午16时在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16号紫金苑小区伴云居1号地下室C1109号车位进行现场勘察。根据有关规定,特通知你方于现场勘察日到场。如你方不能按时到场,不影响评估程序的进行,本院将向你方送达评估报告。
  3、(2015)青拍字第33号摇珠选定拍卖机构到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我院定于日上午9时30分摇珠选定拍卖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特通知你方届时到南宁市竹溪大道88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309室参加现场摇珠。如你方不能按时到场,不影响摇珠程序进行,摇珠结果请于摇珠日之后自行登陆联拍网(www.lp113.com)详细查询。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宁振东、苏优、苏达光: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宁振东、苏优、苏达光、罗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权利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锦辉铁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材料:
  (2012)青执字第398-1号摇珠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到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拟对广西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广西超智铁路广明码头铁路专用线65%的所有权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债务。现我院分别定于日上午9时30分、日上午9时30分摇珠选定评估、拍卖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特通知你方届时到南宁市竹溪大道88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309室参加现场摇珠。如你方不能按时到场,不影响摇珠程序进行,摇珠结果请于摇珠日之后自行登陆联拍网(www.lp113.com)详细查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赵彬童、尹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忠、曾小珍与被告赵彬童、尹建成、韦松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多种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原告陈永忠、曾小珍死亡赔偿金11000元;二、被告赵彬童赔偿原告陈永忠、曾小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办理丧事期间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三、被告尹建成赔偿原告陈永忠、曾小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办理丧事期间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642.18元;四、驳回原告陈永忠、曾小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旭椰、吴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纯与被告周旭椰、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多种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旭椰、吴燕共同偿还原告李纯借款200000元;二、被告周旭椰、吴燕支付原告李纯利息(利息计算: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覃拥标:
  本院受理原告黄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一本、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随案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及阳光司法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覃政和: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一本、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随案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及阳光司法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环力建材有限公司、黎飞龙、南宁市环力建材有限公司乐业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乐业县玉宇水泥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业县人民法院
  吴金财:
  本院受理原告谌业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业县人民法院
  叶权文:
  本院受理原告黄家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业县人民法院
  杨正启、龙彩凡:
  本院受理原告黄子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业县人民法院
  周玉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蒙朝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龙合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那坡县人民法院
  班一荣:
  本院受理原告彭卫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民初字第27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东兰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兰县人民法院
  周旭椰、吴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纯与被告周旭椰、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多种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旭椰、吴燕共同偿还原告李纯借款42000元;二、被告周旭椰、吴燕支付原告李纯利息(利息计算: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4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韦尚勇:
  本院受理原告明阳与被告韦尚勇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韦尚勇赔偿原告明阳医疗费10283.9元;2、被告韦尚勇赔偿原告明阳误工费12500元;3、被告韦尚勇赔偿原告明阳护理费3467.1元;4、被告韦尚勇赔偿原告明阳营养费1200元;5、被告韦尚勇赔偿原告明阳交通费550元;6、被告韦尚勇赔偿原告明阳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7、驳回原告明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苏莉、王莘荇:
  本院受理原告韦培菊与被告苏莉、王莘荇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南宁市衡阳东路正宁花园4栋2单元703号房由原告韦培菊所有;2、被告苏莉、王莘荇协助办理南宁市衡阳东路正宁花园4栋2单元703号房过户至原告韦培菊名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覃政军(象州县象州镇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象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象州县人民法院
  黄品朝:
  本院受理(2015)西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梁瑞义与被告黄品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随案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贰万元(¥20000)欠款及利息(利息计算:从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金陵人民法庭(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城路70号)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黄其云:
  本院受理原告冯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利息1120元,两项合计112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2015)江民一初字第511号
  杨家宁:
  本院受理原告黄永坚、刘锦丽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返还50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五个严禁&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5)南市民四初字第16号
  广西先林进出口有限公司、苏荣阶、徐丽杰: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广西先林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一)、广西玉林田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二)、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被告三)、苏荣阶(被告四)、徐丽杰(被告五)信用证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点: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付信用证垫付款本金元,利息元(暂计至日);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付信用证垫付款本金元,利息85569.96元(暂计至日);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付信用证垫付款本金元,利息6623.98元(暂计至日);四、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917262元;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权,原告有权以被告二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玉林市人民西路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玉国用(2004)第A25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之价款优先受偿;六、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少玲:
  本院受理原告孙茂利与被告陈少玲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准许原告孙茂利与被告陈少玲离婚;2、女儿孙粤由原告孙茂利携带抚养,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陈少玲每月支付孙粤扶养费400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扶养费),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3、驳回原告孙茂利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彭思圆、广西中宝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思圆、广西中宝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彭思圆、广西中宝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送达南仲裁字【2014】第019号裁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本会地址: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29房),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谭庆萍:
  本院受理原告黄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你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黄智借款本金10800元,利息1200元,两项合计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80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州县人民法院
  (2014)海民一初字第1420号
  廖尚斌:
  原告北海兴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尚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廖尚斌支付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的商铺物业费、水电公摊费、维修基金共计3792元及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应交总金额3792元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自日计至本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给原告北海兴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00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4)海民一初字第1421号
  莫贻钦:
  原告北海兴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莫贻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莫贻钦支付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的商铺物业费、水电公摊费、维修基金共计7392元及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应交总金额7392元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自日计至本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给原告北海兴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00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4)海民一初字第1423号
  王力:
  原告北海兴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力支付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的商铺物业费、水电公摊费、维修基金共计3712.8元及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应交总金额3712.8元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自日计至本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给原告北海兴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00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潘泽章:
  本院受理原告吴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崇左市恒合盛物流有限公司、潘泽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潘泽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北海海达经济发展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晓婷诉被告潘永雄、北海海达经济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随案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立案调解意见书、审委回避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告知书各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李淑萍:
  本院受理原告黄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你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黄智借款本金32400元,逾期利息2400元,两项合计34800元。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137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州县人民法院
  黄业秀、项宁:
  本院受理原告郑龙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谭凤娟、权柳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王彩修:
  本院受理原告黄汉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保县人民法院
  ▲下列行驶证遗失:
  戴银英桂RD2223
  陈日琼桂RE1G08
  李光华桂RXH607
  陆小英桂RE3F77
  陆明长桂R6HC50
  黄江桂L-UJ105
  ▲下列车牌遗失:
  黄石金桂R6EN35
  王富松桂L-80965
  ▲下列户口簿遗失:
  莫祖留
  &&&&&&&&&&&&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韦式脉272153遗失驾驶证E证,声明作废。
  ●麻荣烈遗失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0055464,声明作废。
  ●张进运遗失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42,声明作废。
  ●谢仕山遗失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2341929,现声明作废。
  ●南宁市神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南工商西抵登字[2014]第02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声明作废。
  ●梁清亮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9003335,声明作废。
  ●蒙会遗失桂R12179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黄岳成遗失道路旅客、普货运输资格证,证号:8006263,声明作废。
  ●谭绍双遗失道路旅客、普货运输资格证,证号:8007336,声明作废。
  ●钦州市天创商贸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壹份,证件号码:778,声明作废。
  ●钦州市恒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壹份,证件号码:432,声明作废。
  ●容县杨梅镇绿黎街42号何雪兰遗失容县绿荫好运窗帘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751,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明道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杨正全)因不慎遗失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是:208,现声明作废。
  ●黄玉欢因不慎遗失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经营场所:防城一建司鸿业市场,注册号:471,现声明作废。
  ●江山卓宇网吧(经营者:叶泽权)因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证号:240034,现声明作废。
  ●黄建仁、黄澍川因不慎遗失广西防城港迎宾路1号金海湾小区c1组团第4幢1单元1604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现声明该合同书作废。
  ●融安县莫展平商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439,现声明作废。
  ●融安县林广干商店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号:SP7073,现声明作废。
  ●吴锋华遗失毕业证书,号码为:柳地卫毕字(200)第00185号。
  ●潘虹(身份证号码:130905)于2015年3月遗失电动车牌南宁SX810(临时),声明作废。
  ●张丽文遗失汇东郦城天郦湖组团地下室B1315号车位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壹张,编号为:,金额:叁仟肆佰陆拾肆元贰角叁分(¥3464.23),声明作废。
  ●梁晓勤遗失准迁入证明,编号:桂号,现声明作废。
  ●韦阮遗失残疾证一本,证号为桂军M003688,现声明作废。
  ●大化县小数点童装店(地址: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文昌东路)遗失大化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日签发的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260号,法定代表人韦凤珠,声明作废。
  ●宾阳县财政局遗失中国人民银行宾阳支行开户许可证,证号为:Z1,现声明作废。
  ●彭开前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
  ●黎卫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
  ●梁起卫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
  ●黄群英遗失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编号:000525号,专科护理专业,学制:2006年9月至2009年6月,声明作废。
  ●龙州县彭信进口汽车修理厂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证号为:156号,发照日期:日,声明作废。
  ●黄雪菲遗失身份证,号码:096329,签发日期:-,现声明作废。
  ●甘旺堂遗失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0013811,现声明作废。
  ●个体工商户覃义华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执照注册号:22,声明作废。
  ●梁进芳(身份证号码:100036)遗失坐落于平果县马头镇朝阳街22号(工商所)4幢30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平房预平果县字第号,声明作废。
  ●平果县蓝古威时尚牛仔服饰店新兴分店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490,声明作废。
  ●陈法伟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286,声明作废。
  ●平果县鸿胜燃气炉具经销部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093,声明作废。
  ●南宁市顺浩物流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桂AKM359,证件号:,声明作废。
  ●朱永琪遗失南宁沛鸿民族中学的高中毕业证,毕业证编号:0116246,声明作废。
  ●罗柳红(身份证号:232506)遗失电动车牌南宁PK872一副,声明作废。
  ●广西凤凰湖生态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遗失:2号印章;法定代表人莫祖义印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279;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证号:桂国税字686;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证号:桂地税字686;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号:,登记号:组代管319;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4,账号:315706;机构信用代码证,代码:G4800H,现声明全部作废。
  ●陈绍雄遗失经营许可证正本,号码为,声明作废。
  ●刘博信遗失桂RK8996号车行驶证,声明作废。
  ●梁燕海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9000491,声明作废。
  ●防城区滩营乡那屋背芳怡日杂店(经营者:谢芳)因不慎遗失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是:362,现声明作废。
  ●李美梅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本,证号为:899,现声明作废。
  ●武鸣县太平镇航宇通讯营业厅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286,声明作废。
  ●武鸣县百强运输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桂交运管南字号,声明作废。
  ●武鸣县伊伊服装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071,声明作废。
  ●刘人菁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882,声明作废。
  ●藤县永祥矿业有限公司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876,声明作废。
  ●广西大新县下雷镇锰业采造厂遗失号营运证,声明作废。
  ●蓝富遗失桂R7100409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声明作废。
  ●陈相遗失2006714号道路普货运输从业资格证,声明作废。
  ●平南县和顺摩托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遗失J3号银行开户许可证,账号:03391号,声明作废。
  ●何美英遗失编号为B、证号为(0037的林权证一本,声明作废。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2B版刊登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641号周祖赞诉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有误,现将该公告的正文&本院受理原告童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周祖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3A版刊登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2622号庞端端诉王嘉纶离婚纠纷的公告因被告王嘉纶户籍地在台湾,现将该公告的正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更正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第2版刊登的原告陆少龙等诉被告广西百色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三十案的公告内容有误,公告中&定于公告期的第三日上午9时&现更正为&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本人蒙俏玉已从广西荣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离职,今后本人所持的建筑资格证书与上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声明人:蒙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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