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学院邓春生杀人案

李志辉、牛永青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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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辉、牛永青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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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2008)保刑初字第101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芹,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新乐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新乐市邯台镇曲都村。系被害人吴士杰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玉恒,男,1929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新乐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新乐市邯台镇曲都村。系被害人吴士杰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长亮,男,1990年1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新乐市,汉族,学生,现住新乐市邯台镇曲都村。系被害人吴士杰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红叶,女,1991年8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新乐市,汉族,学生,现住新乐市邯台镇曲都村。系被害人吴士杰之女。
诉讼代理人李心研,北京宝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宋延豪,北京宝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永青,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新乐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石家庄市世纪康城小区6号楼2单元202室,2006年9月30日,牛永青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0月18日新乐市公安局将其移交清苑县公安局,当日被清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苑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伟,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志辉,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个体,初中文化,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复兴胡同306号。2006年10月2日,李志辉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0月18日新乐市公安局将其移交清苑县公安局,当日被清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苑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金龙,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伟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冀保检刑诉(200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永青、李志辉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10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牛永青、李志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冀刑三终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保刑初字第10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芹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心研、宋延豪,被告人牛永青及其辩护人田伟,被告人李志辉及其辩护人张金龙、孙伟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被告人李志辉与被害人吴士杰在石家庄市长兴街植物园路工程上为所剩工程款产生纠纷,被告人李志辉和牛永青多次预谋要杀死吴士杰,牛永青准备了工具自行车闸线、匕首。2006年9月27日下午4时许,吴士杰打电话说给李志辉送礼,李志辉、牛永青二人预谋趁此机会将吴士杰骗至去新乐市的途中杀害。牛永青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闸线(双股两头带膨胀螺丝)、匕首乘坐吴士杰的冀A4G612号桑塔纳轿车。二被告人按计划骗吴士杰说去新乐市宾馆玩,吴士杰同意后,就开车先到柳辛庄加油站加油后,从西古城路上高速,在行至京石线时,李志辉按计划换吴士杰开车,吴士杰坐在副驾驶座位,牛永青坐后座,当车行驶至新乐市与正定交界时牛永青将闸线套在吴士杰脖子上将其勒死。后将车开到望都服务区,李志辉购买了白塑料桶和汽油,开车行至清苑县境内,牛永青将车辆点燃,后两人翻下护栏连夜逃回石家庄。经法医鉴定,吴士杰系他人勒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牛永青、李志辉的供述,证人刘建申、邓春生、牛彦平、辛乡保、张立辉、王秀芹、韩俊国、李占信、陈生彦、郭海涛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牛永青、李志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要求追究二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5937.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2960元、死亡赔偿金元、修车费20000元、误工费停尸费等其他费用5050元,共计元。其诉讼代理人主要提出(1)被告人牛永青、李志辉蓄谋杀人,主观恶性大;二被告杀人焚尸,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系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李志辉、牛永青自首不实,不能认定自首;关于情报中队提供的李志辉立功材料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
被告人牛永青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杀人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当庭辩称是和李志辉二人共同勒死的被害人。其辩护人主要提出(1)被告人牛永青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牛永青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3)牛永青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属容易进行劳动改造的人。
被告人李志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与被告人牛永青共同预谋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其与被害人吴士杰没有矛盾,工程款只是两个公司之间的事。其辩护人主要提出(1)公诉机关以在植物园工程上为工程款产生的纠纷,作为二被告预谋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证据不足。(2)被告人李志辉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一是被告人李志辉在本案中处于次要和辅助地位。二是李志辉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三是积极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四是李志辉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志辉与被害人吴士杰因在石家庄市长兴街植物园路工程上为所剩工程款产生矛盾。被告人牛永青亦因被害人吴士杰拖欠其工程款产生矛盾,被告人李志辉和牛永青多次预谋要杀死吴士杰,牛永青准备了工具自行车闸线、匕首。2006年9月27日下午4时许,吴士杰打电话说给李志辉送礼,李志辉、牛永青二人预谋趁此机会将吴士杰骗至去新乐市的途中杀害。牛永青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闸线(双股两头带膨胀螺丝)、匕首乘坐吴士杰的桑塔纳3000轿车。二被告人骗吴士杰说去新乐市宾馆玩,吴士杰同意后,从西古城路上高速,在行至京石线时,李志辉换吴士杰开车,吴士杰坐在副驾驶座位,牛永青坐后座,当车行驶至新乐市与正定交界时牛永青将闸线套在吴士杰脖子上将其勒死。后将车开到望都服务区,李志辉购买了白塑料桶和汽油,开车行至清苑县境内,牛永青将车辆点燃,后两人翻下护栏连夜逃回石家庄。经法医鉴定,吴士杰系被他人勒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诉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牛永青供述:2003年底,牛永青介绍吴士杰从李志辉家的公司承包了大郭镇至植物园公路的工程,后吴士杰中途撇开李志辉家的公司与大郭镇又签订了筑路协议,李志辉对此非常不瞒,李志辉就让其合伙人把吴士杰弄死。案发十几天前一天中午,牛永青买了一把剔骨刀及一根自行车闸线,闸线是从颐康园宾馆对面一个修自行车摊上买的;2006年9月27日下午4时许,李志辉对其说今天把吴士杰杀了。过了一会儿,吴士杰开车赶到,牛永青装上刀子和闸线与李志辉上了吴士杰的轿车,上车后说到新乐找小姐去,吴士杰同意后从北二环上了京石高速,过了一个收费站不远李志辉换了吴士杰开车,吴士杰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其在后边座上躺着把刀子放在副驾驶座的后兜内,闸线放在座后边脚踏处。车刚过新乐界几十米,李志辉就停了车,牛永青把闸线拿在手里,这时李志辉已打开后车门,钻进车里,李志辉两手握着他两手,抬起来套住吴士杰的脖子,他们用力勒,过了一会,吴士杰就不动了。李志辉开车,到了望都服务区,李志辉买了一个白色塑料桶,装了多半桶汽油,后开车到了清苑界内,李志辉停车把汽油洒在车内,牛永青用打火机点着车,点车时还把手背和头发烧了一下,之后牛永青回到新乐,于2006年9月30日去公安局投案自首了。
(2)李志辉供述:其是植物园路工程的项目经理,牛永青介绍吴士杰承包了植物园路的工程,现在工程还没结清账有经济纠纷,后来吴士杰通过不正当手段直接和东方科技城签约,因为这件事和吴士杰之间有了矛盾。2006年9月27日下午2、3点钟吴士杰给其打电话,说过节给其送茶叶,牛永青说吴士杰一直欠他的钱,正好趁此机会下手弄死他,早就准备好杀人工具了,后来牛永青带着一把刀和一根铁丝,铁丝两端各绑了一个膨胀螺丝。上了吴士杰的车后说去找小姐,吴士杰也同意。吴士杰开车从到正定去的大街东侧一加油站(柳辛庄加油站)加油后从北二环西古城上了高速路。过了一会,其对吴士杰说刚换的车,想溜溜车,后吴士杰停车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其开车往新乐走,大约快到新乐界的时候,他感觉吴士杰的手碰了他右大腿两下,开始李志辉没在意,后来吴士杰的左手又碰了档杆几下,李志辉几下,李志辉扭头一看,牛永青已经用钢丝勒住了吴士杰的脖子,李志辉赶紧靠右侧停了车下来打开左后门,牛永青说快搭把手,李志辉当时呆着没动,过了一会,牛永青说人已死了让其快开车走,李志辉开车往北走,后到了望都加油站,牛永青让他去买汽油,其下车在服务区超市买了一个白色塑料桶又买了五十元的汽油,回来把塑料桶放在后座上,后又开车往北走到了清苑县界内,牛永青让其停车,在车内洒汽油,之后牛永青点着轿车,二人租车连夜回到了石家庄。后来意识到自己犯罪了,就到天苑派出所投案了。
被告人李志辉又供:其和吴士杰没有恩怨,其觉得牛永青让其帮忙,牛永青叫不出来吴士杰,牛永青要杀死吴士杰的事当时他没同意,后来牛永青总说让其帮忙,牛永青说出不了事,其没认为牛永青真会杀吴士杰,所以才同意了。
2、证人证言。
(1)张立辉证:其最后一次与吴士杰在一起是2006年9月27日下午4点半左右,其和吴士杰在买过节用的礼品时,吴士杰接到李志辉的电话说在李志辉家附近的超市门口见面。其怕出事就说让他小心点李志辉。因为李志辉和吴士杰一直因为工程款的事闹的挺僵,后张立辉打的跟着吴士杰,后来接到吴士杰的电话让其回吴士杰家。吴士杰和李志辉表面关系挺好,但因为以前吴士杰与李志辉干过一个工程,结果到现在还有一千多万的工程款没弄清,为此闹的很僵。其还听说吴士杰和牛永青之间挺别扭,具体因为什么事吴士杰没给他说过。
(2)陈生彦证:吴士杰与大郭镇签订合同的其经手的,合同主要是就其村东边到植物园西侧修便道的协议,工程款120万元。与吴士杰签订合同是因为镇政府拨给长丰公司的一部分工程款,长丰公司不给吴士杰,工程停了下来,为了村民出入方便,就和吴士杰签订了此合同。
(3)辛乡保证:在2003年10月份,吴士杰经牛永青介绍,从李志辉手里承包的石家庄植物园修路工程。此项工程完工后还剩余一千多万元的工程款,李志辉和吴士杰就为这一千多万元的工程款闹矛盾。牛永青给吴士杰和李志辉牵线干工程,吴士杰许给牛永青十万元的好处费,在工程没有干完时,牛永青向吴士杰要,因为工程没干完吴士杰不愿意给他,后来牛永青总找吴士杰,吴士杰分两次将这十万元钱给牛永青。两次收到钱均有牛永青的收到条。
(4)王秀芹证:李志辉与吴士杰发生有矛盾,先前工程款由大郭镇先拨给第一承包的李志辉家的账面上,然后由李志辉再给吴士杰,到后来工程干了一半左右,工程停了下来。之后吴士杰给大郭镇之间签订了协议,吴士杰就可以直接从大郭镇那得到工程款,这样就不经过李志辉的手中过钱,李志辉对此不满。吴士杰还给李志辉在赵陵铺附近买了栋楼,那栋楼大概值20万,不知道为什么给的李志辉。后来牛永青要了这栋楼。
证人王秀芹又证:牛永青给吴士杰介绍给李志辉家的工程时说好的,牛永青得十万块钱的中介费,后来工程没有干完,钱也没有要回来,牛永青要中介费,当时没给牛永青钱,后来吴士杰将中介费给了牛永青十万元,给了钱之后就没有了矛盾。
(5)韩俊国证:其是吴士杰的姐夫,当时给吴士杰管理材料;李志辉与吴士杰有矛盾,他们为争植物园路的工程款,李志辉是大包户,吴士杰是二包,中间为拨款工程停了下来,大郭镇直接将协议签给吴士杰,以后将工程款直接拨给吴士杰,李志辉让把工程款拨到他那,吴士杰不让,这样就产生了矛盾。
(6)郭海涛证:其和牛永青、梁新建关系都不错。其在植物园路工程上给吴士杰的工地上干活,梁新建、牛永青合伙给工地拉粉煤灰,拉了有10至20万的活,梁新建出本了,牛永青负责要帐,帐一直没要回来,牛永青梁新建为这事发过牢骚,说过难听的话。
(7)赵立新(赵小贝)证:其认识牛永青。其给吴士杰的植物园路工程供沙子,他也欠其的钱没给呢,梁新建给吴士杰的植物园路工程拉粉煤灰,吴士杰也没给他钱,牛永青在这里边有什么事就不清楚了。
(8)梁新建证:吴士杰修植物园路工程时,牛永青和吴士杰是老乡,牛永青说给其介绍供粉煤灰的活儿,牛永青介绍活儿,负责要帐,其供料,大概用了20多万的本。吴士杰没给钱,从2004年至2006年找过吴士杰多次,都不给,牛永青上火了。有一次又找吴士杰要帐,看见牛永青拿着水果刀说,再不给钱弄死他。高谦勇、郭海涛,还有一个叫小奔的都知道欠钱的事。
(9)高谦勇证:2004年承包植物园工程时认识的吴士杰,大概2000年,煤炭学校搞工程时认识的牛永青,梁新建和牛永青关系好,这样就认识了梁新建。听牛永青、梁新建他们说过吴士杰承包植物园工程用的粉煤灰都是他们的。估计送过300多车,听说牛永青、梁新建他们要帐多少次,吴士杰都没给,为这事他们之间有了矛盾。
(10)刘建申证:其是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185号颐康园宾馆对过一个体修车铺修车,且卖各种闸线。
(11)牛永青指认说明及照片:2006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牛永青在公安机关带领下指认颐康园宾馆对过修车铺即为被告人牛永青购买闸线地点。
(12)邓春证言及被告人牛永青美发卡一张:牛永青在他这里办了一张美发卡,牛永青常在其这里理发,他最后一次理发是在2006年9月28日,在理发时看到牛永青的头发有一块被火燎过。
(13)牛彦平证:2006年9月29日晚上,牛永青到其家说他和李志辉把吴士杰弄死了,2006年9月30日上午她跟着牛永青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了。
(14)李占信2006年10月2日上午7点多钟,李志辉告诉其,牛永青把吴士杰弄死了,李志辉说自己没有下手,其说没有下手就去投案,就陪着李志辉于2006年10月2日8时许到派出所投案了。
(15)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居天苑派出所许景山、李永辉证:2006年10月2日,李志辉在其亲属陪同下,来到本所投案自首,称牛永青用钢丝将吴士杰勒死,点燃后逃跑了。
3、勘察检验。
(1)现场勘查笔录及平面图:现场位于京深高速公路上行线153公里+430米处。勘察发现现场停放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型轿车,牌照为冀A4G612.将左侧前门打开,车内有刺鼻的汽油味。仪表盘上发现有一张高速公路票据及卡片,上书写“入口:高速公路西古城”,驾驶座后兜内发现一把木柄单刃匕首,匕首长28.7厘米。将右侧车门打开发现右侧车门内侧烧毁,后座右侧烧毁;副驾驶座上有一男性死者,死者颈部被铁丝捆绑在车座头垫上,铁丝两头缠绕有两个膨胀螺丝,解下铁丝长77厘米,死者头发有焚烧过的痕迹。腿部发现一白色塑料桶,副驾驶车兜一黑色提包内发现吴士杰驾驶证一个,银行卡六张,石家庄柳辛庄加油站加油票一张。
(2)清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关于现场指掌纹的证明材料:2006年9月27日,京深高速公路清苑段153+300米处的杀人案的现场勘察中发现提取的指掌纹,经比对均无鉴定价值。
(3)尸体检验鉴定书:根据死者尸体有机械性窒息征象,颈部有索沟,可以认定死者系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根据损伤的形态及部位,可以认定机械性窒息系由他人勒颈所致。结论:死者系被他人勒颈,造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4、李志辉辩护人当庭举证被告人李志辉立功的证据:石家庄市新华区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情报中队、鹿泉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律师会见函及笔录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冯三朝2006年4月5日伙同他人在鹿泉市动物园工地将被害人桂胜明砍成重伤逃跑,被告人李志辉于2007年4月24日举报了冯三朝的藏匿地点,石家庄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情报中队根据李志辉提供的线索,在石家庄高柱村一饭店内将犯罪嫌疑人冯三朝抓获,后移交鹿泉市公安局。鹿泉市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冯三朝立案处理。
5、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情报中队岳强、常欢证:2007年4月27日,其队接到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致函称,该所承办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李志辉举报了冯三朝藏匿地点,冯三朝可能在高柱村的一家叫“什么岳”的饭店。但不知现在饭店拆了没有。当天其安排特情耳目,发现了有一个叫王岳寨的饭店,在2007年4月26日中午,其与民警常欢带领协勤人员赶到该饭店,发现了冯三朝,并将其抓获。
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载:王贵辰于1995年7月16日下午伙同他人在大同至石市的长途客车行至行唐县路段时,杀死一人,抢劫现金1000余元。登记日期,1999年7月1日。
7、新乐市公安局证明:根据牛永青提供的线索,我队安排一名群众摸排王贵辰的生活规律,于2007年6月25日晚在新乐市王村一羊肉摊将王贵辰抓获,6月28日移交行唐公安局。
8、牛永青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
(1)牛永青检举材料:2007年6月1日牛永青提供,听号里人说新乐市协神乡闵镇村王贵辰杀过人,他经常在他家小北屋住着。
(2)新乐市公安局刑警协神中队证明:我队根据清苑看守所2007年6月7日转递的在押人员牛永青提供新乐市协神乡闵镇村王贵辰杀人线索,经查证情况属实,并于2007年6月26日将犯罪嫌疑人王贵辰抓获,于6月28日将犯罪嫌疑人王贵辰移交到行唐县公安机关。
(3)樊二峰(正定县樊家庄村)证:我们两个村紧挨着,我认识王贵辰,我们在2005年时在一块干过活,王贵辰大约是2005年的春天还在摊上干活,今年夏天时我在他们村见过他,我们出门在外地,经过他们镇村,这一段时间没见过他。
(4)樊中(正定县樊家庄村)证:我认识王贵辰,王贵辰媳妇经常到我村卖油条,王贵辰和他媳妇经常一块到我村。大约是前年(2005年),他回到村,我经常见他到王村吃羊肉串,后来没见过他。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示吴玉恒、吴长亮、吴红叶户籍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芹在清苑县法医医院所花费用证明及修车收据一张。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芹、吴玉恒、吴长亮、吴红叶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志辉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李志辉一次性补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陆拾捌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芹、吴玉恒、吴长亮、吴红叶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志辉的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永青、李志辉共同预谋,由李志辉开车并购买汽油,牛永青购买杀人工具下手勒死被害人并点燃汽车焚尸,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犯罪,不分主次。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牛永青、李志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构成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关于二被告人不构成自首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牛永青预谋杀人、积极准备作案工具、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点车焚尸,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投案自首但不足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辉共同杀人,后果严重,考虑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有积极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牛永青、李志辉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秀芹丧葬费8295元、修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50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玉恒7900.83元、吴长亮抚养费1663.33元、吴红叶抚养费2910.83元,共计45819.99元。被告人牛永青承担50%即22909.99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院事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犯罪性质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永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志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
三、被告人牛永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909.99元。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二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审判长:赵亚文
&&&&&&&&&&&&&&&&&&&&&&&&&&&&&&&&&& &&&&审判员:孟明然
&&&&&&&&&&&&&&&&&&&&&&&&&&&&&&&&& &&&&&审判员:乔永中
&&&&&&&&&&&&&&&&&&&&&&&&&&&&&&&&&&&&&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 &&&&书记员&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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