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苏政办发 2009 32号(200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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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础设施BT模式建设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通知昆政办〔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率,鼓励多渠道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昆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现将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采用BT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采用投资人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即由同一承包人(以下称“项目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投融资、施工组织与管理。
  二、项目承包单位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可以实行资格预审,并按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因特殊原因需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需经市政府批准。凡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一般情况下,不接受项目承包单位联合体投标(即融资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
  三、采用总承包模式发包的BT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完成立项、土地、规划、初设、环评、水保等前期审批工作,完成回购承诺的相关手续。
  四、发包单位应当做好工程范围内的征地及房屋拆迁工作,完成开工前的现场准备。
  五、采用总承包模式发包的项目,标段划分应按照项目性质,工程特点,统筹兼顾,科学划分标段,原则上每个标段的投资不超过20亿元。
  六、发包单位应根据建设规模,依法明确项目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信用等级,项目承包单位自有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估算的30%。并在招投标时作为投标要件。
  七、发包单位要制定合理的回购条件和程序,保证项目正常移交。特别要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资金支付方式和回购期,应依法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发包单位确定的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八、发包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回购事项做出明确承诺,包括:回购方式、回购期、回报率、回购金分阶段支付比例等内容,并在BT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九、总承包建设项目总投资为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其回购期为3~5年(不含建设期),回报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加2.5个百点;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回购期为5~8年(不含建设期),回报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点。同时根据投标意向情况可不给予回报率。并可以要求投标企业投标报价下浮。
  十、发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总承包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为项目承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创造条件,前期准备工作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明确总承包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等;
  (二)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职责(代表政府行使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三)负责委托质量监督单位;
  (四)实行监理制,督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定及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实施管理和控制;
  (五)监督项目承包单位工程施工、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等;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确认总承包建设项目的回购金额;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后,组织项目移交。
  十一、项目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标准、条文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制;
  (二)执行项目法人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标准、改变规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的投资超概算,一律由项目承包单位自筹解决;擅自降低标准、缩小规模,将追回减少的投资额,并追究责任;
  (三)办理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规范建设行为,促进项目管理,建设过程中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提高政府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编制总承包融资计划、建设资金安排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等方案,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试运营,项目承包单位和项目发包单位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形成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和认定;
  (六)项目承包单位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督察、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项目完工后,项目承包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或财政评审单位提交完整的项目审计资料,并配合审计或财政评审。
  十二、项目承包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文件,以及施工图设计技术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和项目合同全面组织实施。
  十三、项目承包单位可对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但所优化的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条文,需经发包单位同意后,报请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十四、项目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建安工程费、征地拆迁费、项目总包管理费、财务费用及投资收益等费用。合同总回购价款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价。
  十五、项目总承包合同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政府的规定。项目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项目承包单位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在一年不得参与竞争本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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