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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导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济建质安监字〔2014〕23号
&&&&&&&&&&&&&&&&&&&&&&&&&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
安全管理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
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导则
1.0.1&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冬期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我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坚决遏制各类施工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及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1.0.3& 冬期施工期限划分原则是: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高于5℃时,解除冬期施工。根据我市有关气象资料,一般自11月15日起进入冬期施工阶段,3月15起解除冬期施工。未进入冬期施工期之前,及解除冬期施工后突遇寒流侵袭气温骤降至0℃以下时,为防止发生负温条件下的冻害,亦应按冬期施工的相关要求对工程采取应急防护措施。
1.0.4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冬期施工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凡未按规定实施质量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将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1.0.5&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的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的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0.6& 我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工程进入冬期施工时,应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的冬期施工领导小组,检查、指导各项冬期施工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各工程参建单位亦应结合冬期施工和自身工程的特点,认真分析冬期施工易发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0.2&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对冬期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项目经理应按照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的要求,严格落实冬期施工质量安全责任。项目经理应制定冬期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冬期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冬期施工期间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防范水平。
2.0.3 &施工单位应提前编制冬期施工专项方案,监理单位应严格对方案进行审查。方案内容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内容空洞、弄虚作假和随意套用的施工方案一律不得审查通过。对有不能适应冬期施工要求的问题,应及时与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解决。
2.0.4& 对冬期施工所需的各类材料、工具、设备等,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采购、进场验收及入库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供水管道等的保温、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气象资料,以提前应对暴风雪、霜冻等恶劣天气,确保冬期施工正常进行。
2.0.5& 各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要在进入冬期施工前,对本单位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督促各施工现场深入落实冬期施工措施的准备工作,提前排查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2.0.6& 各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冬期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把关,不具备冬期施工条件的应责令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0.7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及时制定混凝土(砂浆)冬期配合比及相应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按照规定掺加冬期施工所需的外加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密切配合施工单位,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生产、运输、浇筑和养护重点监控,并对混凝土原材料的加热、搅拌、运输、浇筑和养护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热工计算,确保混凝土(砂浆)质量。
2.0.8& 建筑工程一旦进入冬期施工,各有关单位应立即开展相关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冬期施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查,对不落实冬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具备冬期施工条件及违反冬期施工规程和相关规定的工程,将责令其停工整改;对工程存在较多问题且逾期不改正的或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的参建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不良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3& 质量管理
3.1地基基础工程
3.1.1 &对建(构)筑物的施工控制坐标点、水准点及轴线定位点的埋设应采取防止土壤冻胀、融沉变位和施工振动影响的措施,并应定期复测校正。
3.1.2 &挖掘完毕的基槽(坑)应采取防止基底部受冻的措施;基础施工中,应防止地基土被融化的雪水或冰水浸泡;靠近建(构)筑物基础的地下基坑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相邻地基土遭冻的措施。
3.1.3& 强夯施工时,不应将冻结基土或回填的冻土块夯入地基持力层;预制桩施工时应连续进行,并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桩孔进行保温覆盖,防止桩孔进入冷空气;混凝土灌注桩施工时,混凝土材料的加热、搅拌、运输、浇筑应符合有关规定,混凝土浇筑温度应根据热工计算确定,且不得低于5℃ 。
3.1.4& 土方回填时,每层铺土厚度应比常温施工时减少20%~25%,预留沉陷量应比常温施工时增加;对室外的基槽(坑)可采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冻土块粒径不得大于15Omm ,含量不得超过15 % ,且应均匀分布;对室内的基槽(坑)不得采用含有冻土块的上回填,施工应连续进行并应夯实,当采用人工夯实时,每层铺土厚度不得超过200mm,夯实厚度宜为l00mm~150mm。
3.2砌体工程
3.2.1 &砌体工程应采用外加剂法施工,现场拌制砂浆和预拌砂浆中均应掺入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相关要求的防冻型外加剂。
3.2.2& 砖、砌块在施工前,应清除表面污物、冰雪等,不得使用遭水浸和受冻后表面结冰、污染的砖或砌块。
3.2.3& 现场拌制砂浆时,所用砂中不得含有直径大于10mm 的冻结块或冰块;石灰膏、电石渣膏等材料应有保温措施,遭冻结时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砂浆拌合水温不宜超过80℃,砂加热温度不宜超过40℃,且水泥不得与80℃以上热水直接接触;砂浆稠度宜较常温适当增大,且不得二次加水调整砂浆和易性。
3.2.4 &预拌干混砂浆现场拌合时,应在砂浆生产企业指导下,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
3.2.5 &砌筑间歇期间,应及时采取保温防冻措施,确保砂浆在凝结硬化前不受冻;施工时应尽量避开早晚低温时段。
3.2.6 &冬期施工中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设一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用于检验转入常温28天的强度。
3.3钢筋工程
3.3.1& 负温条件下使用的钢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和检验,钢筋在运输和加工过程中防止撞击和刻痕。
3.3.2& 钢筋负温焊接时,可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及电渣压力焊等焊接方法。焊接前应进行现场负温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经检验满足要求后方可正式作业。雪天或施焊现场风速超过三级风焊接时,应采取遮蔽措施,焊接后未冷却的接头应避免碰到冰雪。
3.3.3& 负温闪光对焊,宜采用预热闪光焊或闪光―预热―闪光焊工艺,且应控制热影响区长度;焊接参数应根据当地气温按常温参数调整。
3.3.4& 负温电弧焊宜采取分层控温施焊,热轧钢筋焊接的层间温度宜控制在150℃~350℃之间;焊接时应采取防止产生过热、烧伤、咬肉和裂缝等措施。
3.3.5& 负温电渣压力焊时,电渣压力焊机容量应根据所焊钢筋直径选定,焊剂应存放于干燥库房内,在使用前经250 ℃ ~300 ℃ 烘焙2h 以上,焊接完毕,应停歇20s以上方可卸下夹具回收焊剂,回收的焊剂内不得混入冰雪,接头渣壳应待冷却后清理。
3.4混凝土工程
3.4.1& 混凝土工程冬期施工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混凝土热工计算,采用综合蓄热法施工时,混凝土中必须掺入早强剂或早强型复合外加剂,采用负温养护法施工时,混凝土中必须掺入防冻剂。
3.4.2& 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其受冻临界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当室外最低气温不低于-15℃时,采用综合蓄热法、负温养护法施工的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不应小于4.0MPa;二是对强度等级等于或高于C50的混凝土,不宜小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30%;三是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宜小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50%;四是对有抗冻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宜小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70%;五是当施工需要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按提高后的强度等级确定受冻临界强度;
3.4.3& 混凝土的配制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最小水泥用量不宜低于280kg / m3 ,水胶比不应大于0.55 ;拌制混凝上所用骨料应清洁,不得含有冰、雪、冻块及其他易冻裂物质;掺加含有钾、钠离子的防冻剂混凝土,不得采用活性骨料或在骨料中混有此类物质的材料。
3.4.4& 混凝土在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和覆盖的保温材料,应通过热工计算后确定,且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混凝土运输与输送机具应进行保温或具有加热装置,泵送混凝土在浇筑前应对泵管进行保温,并应采用与施工混凝土同配比砂浆进行预热;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模板和钢筋上的冰雪和污垢。
3.4.5& 采用综合蓄热法施工时,混凝土浇筑后应采用塑料布等防水材料对裸露表面覆盖并保温,对边、棱角部位的保温层厚度应增大到面部位的2倍~3倍,混凝土在养护期间应防风、防失水;采用负温养护法施工时,混凝土浇筑后,裸露表面应采取保湿措施,同时应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温覆盖措施。
3.4.6& 冬期施工混凝土养护期间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测温,测温工作应安排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测温过程记录及各项数据应真实、及时、完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是测温时,测温元件应采取措施与外界气温隔离,测温元件测量位置应处于结构表面下20mm处,留置在测温孔内不少于3min ;二是采用综合蓄热法时,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之前应每隔4h-6h测量一次;三是采用负温养护法时,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之前应每隔 2h 测量一次;四是混凝土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后,可停止测温;五是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期间的温度测量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的相关规定;
3.4.7& 模板和保温层在混凝土达到要求强度并冷却到5℃后方可拆除;拆模时混凝土表面与环境温度大于20℃时,混凝土表面应及时覆盖,缓慢冷却。
3.4.8&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的留置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规定进行外,尚应增设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试件,分别用于检验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和转入常温养护 28天的强度。
3.5钢结构工程
3.5.1 &负温下施工用钢材,应进行负温冲击韧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5.2 &负温下钢结构焊接用的焊条、焊丝等,应在满足设计强度要求的前提下,选用屈服强度较低,冲击韧性较好的低氢型焊条,重要结构可采用高韧性超低氢型焊条;
在负温下露天焊接钢结构时,应在焊接区域内采取保温措施或搭设临时防护棚,雨水、雪花严禁飘落在尚未冷却的焊缝上;
参加负温钢结构施工的电焊工应经过负温焊接工艺培训,并应取得合格证,方能从事钢结构的负温焊接工作。
3.5.3 &负温下钢结构使用的高强螺栓,应在负温下进行扭矩系数、轴力的复验工作,符合要求后方能施工;
高强螺栓接头安装时,构件的摩擦面必须干净,不得有积雪、结冰,不得雨淋,不得接触泥土、油污等脏物。
3.5.4 &负温下安装钢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要注意温度变化引起的钢结构外形尺寸的偏差,如钢结构在常温下制作在负温下安装时,要采取措施调整偏差;
2 &应根据气温条件编制钢构件安装顺序表,在施工中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安装;
3& 构件上有积雪、结冰、结露时,安装前应清除干净,但不得损伤涂层;
4& 在负温下安装柱子、主梁、支撑等大构件时应立即进行校正,位置校正正确后应立即进行永久固定,当天安装的构件,应形成空间稳定体系。
3.6保温及屋面防水工程
3.6.1 &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冬期施工应选择晴朗天气进行,不得在雨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或基层潮湿、结冰、霜冻条件下进行;保温及屋面工程应依据材料性能确定施工气温界限,最低施工环境气温应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的相关要求。
3.6.2 &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冬期施工时,应采用低温型EPS板胶粘剂和低温型聚合物抹面胶浆,并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使用;EPS 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和EPS 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冬期施工时,施工前应经过试验确定负温混凝土配合比,选择合适的混凝土防冻剂,EPS 板内外表面应预先在暖棚内喷刷界面砂浆,抹面抗裂砂浆中应掺入非氯盐类砂浆防冻剂,砂浆在硬化初期应采取保温措施。
3.6.3& 采用现喷硬泡聚氨酯作屋面保温层时,不宜进行冬期施工;采用水泥砂浆粘贴板状屋面保温材料以及处理板间缝隙,应采用掺有防冻剂的保温砂浆;倒置式屋面保温层施工前应检查防水层平整度及有无结冰、霜冻或积水现象,满足要求后方可施工。
3.6.4 &屋面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作找平层、保护层时,应依据气温和养护温度要求掺入防冻剂。
3.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3.7.1& 冬期抹灰及粘贴面砖所用砂浆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室外用砂浆内应掺入防冻剂,其掺量应根据施工及养护期间环境温度经试验确定。
3.7.2& 外墙饰面板(砖)工程采用湿贴法作业时,不宜进行冬期施工;室内抹灰、块料装饰工程施工与养护期间的温度不应低于5℃;油漆、刷浆、裱糊、玻璃工程应在采暖条件下进行施工,当需要在室外施工时,其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3.8安装工程
3.8.1 &供水、供热系统试水、试压后,如不能立即投入使用,在入冬前应将系统内的存积水排净。
3.9解除冬期施工后应注意的问题
3.9.1 &混凝土工程:
1& 冬期施工期间留置的转入常温28天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在解除冬期施工并达到相应龄期后,应及时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试压;
2& 在解除冬季施工后,对冬期施工的混凝土结构实体部分,应通过观察或辅之必要的无损、微破损检查等手段,进一步复核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检查结构外观有无裂缝、疏松等缺陷。
3.9.2& 砌体工程:
1& 冬期施工期间留置的转入常温28天砌体砂浆同条件养护试块,在解除冬期施工并到达相应龄期后,应及时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试压;
2& 在解除冬季施工后,对冬期施工的砌体结构实体部分,应通过观察并辅之必要的无损、微破损检查等手段,进一步复核结构实体的砌体砂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检查砌体结构外观有无裂缝出现,砌体砂浆有无疏松、脱落现象。
3.9.3 &对于有沉降观测要求的建(构)筑物,在解除冬期施工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观测并做好记录。
3.9.4 &对于冬期镶贴的外墙装饰面砖,在解除冬期施工后,应检查复核其粘接是否牢固,有无空鼓、裂缝、易脱落的情况。
3.9.5 &对于冬期涂刷的外墙涂料,在解除冬期施工后,应检查复核其基层有无空鼓、裂缝、易脱落的情况,面层有无起皮、粉化、强度低的现象。
4& 安全管理
4.1 起重机械管理
4.1.1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载、超员及人货混运。
4.1.2 &塔机、施工升降机的拆装及升降节作业前,必须有详细的施工方案,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按既定方案执行,并安排专人对作业过程进行监控,安装或顶升节施工完毕后,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应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1.3 &要做好对设备基础的监控及设备的班前检查、月检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种安全装置、限位装置及安全锁有效可靠,提高设备的防腐、防冻、防风及防坍塌能力。
4.2 防坍塌管理
4.2.1 &对基坑、模板及脚手架等易发坍塌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方案,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应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既定方案执行,严禁违规作业。
4.2.2& 要加强对基坑边坡支护结构及坡面、坡脚排水措施的检查,防止因冻融循环而产生塌陷,同时加强对基坑及周边建筑物的变形监测及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4.2.3& 要加强模板支撑体系的检查验收,确保其刚度及稳定性符合要求,梁板底模必须在达到规定强度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4.2.4 应定期对外脚手架架体进行检查维护,检查外架加固及连墙杆是否有被拆现象,悬挑及架体是否变形、倾斜、摇晃现象,如有隐患及时加固处理。
4.3 防高处坠落管理
4.3.1 &施工现场洞口及周边区域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钢管、钢筋等金属材料架设安全防护栏杆,并使用合格的安全密目网进行全封闭,同时要在防护栏杆周边设置醒目的预防高空坠落的安全警示牌。
4.3.2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防滑鞋、防护手套等防滑、防冻措施,并按要求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4.4 防冻、防滑管理
4.4.1 &在遇到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
4.4.2& 大风、雨、雪天气后应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并对脚手架、施工用电、施工机具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复工。
4.4.3 &要关心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改善生活环境,根据冬期施工作业需要,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4.5 防火、防中毒管理
4.5.1 &要重点做好保温材料、板房、外脚手架等火灾易发部位、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温材料、安全网的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规定,严禁使用以聚苯板作为夹芯材料的板房。
4.5.2 &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点分类存放,设置醒目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
4.5.3 &严格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灭火设施,并设置专门动火监护人,实行现场监护。
4.5.4 &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木柴、炭火取暖,防止发生烟气中毒以及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并要为使用有毒材料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可靠的防护用具。
4.5.5 &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取暖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作业场所和室内通风良好,严防中毒事故发生。
4.6 防触电管理
4.6.1& 要做好施工用电的安全防护,对现场的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进行全面检查,凡是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及“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安全要求的必须立即更换。
4.6.2& 要做好工人宿舍的安全用电管理,严禁私拉乱扯用电线路,严禁使用劣质电热毯取暖,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各种电器烧水、做饭。
4.7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
4.7.1& 冬期施工期间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暨扬尘治理指导手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治理责任;施工单位要以项目为单位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制定治理方案,落实目标责任,确保扬尘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监理单位要将扬尘治理工作纳入监理规划,实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手册》要求,及时纠正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并对拒不整改的行为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要按《手册》要求扎实做好生产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
4.8 值班带班相关规定
4.8.1 &冬期施工期间,参建各方应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领导值班带班管理规定,施工、监理单位领导轮流值班并定期巡查,项目部领导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下班。值带班应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建立详实的安全值班档案。
5&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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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第五条& 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 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第七条& 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 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 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第十条& 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2、地下室、机房等部位立管悬空处应设支架、支墩或采取其他支撑措施;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支吊架与管道接口处距离应不小于50mm。&&&&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人体易接近的低于1.8m的支架应作倒角处理。& &&&4、非金属材料(管道、电缆等)采用金属支架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5、支吊托架安装应平、正、顺直、吊杆垂直(有热胀冷缩要求的除外);角钢支架的迎人面及上表面应是平面。& &&&6、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严禁使用钢筋棍、木楔等材料安装固定;支架的焊口平整饱满,油漆光亮光滑。支架与墙面、顶板接触部位应清晰干净。& &&第十一条& 各种管道保温:保温材料材质、规格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护层压接正确,结合紧密;风管保温钉的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空调水管道木托应防腐良好,与管道保温结合紧密;室外、屋面的管道保温外保护层宜采用金属板材外壳。&&& 第十二条&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明装塑料水管(排水塑料管除外)穿过楼板及出楼地面均应加保护管;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均匀且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煤气管道安装前应预埋钢套管,严禁在涉水房间、部位后开孔洞。& &&第十三条& 涉水房间的各种管根应做围水试验,在竣工时必须蓄水验收。& &&第十四条& 水、电、暖、空调各种管道在施工过程中的预留朝上的管口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临时封堵。严禁管道预留管口处于敞口状态或采用废纸、塑料袋等杂物封堵。& &&第十五条& 室外给排水、采暖入口、消防、强弱电井井盖选用应正确,不得混用,标志应清晰,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油漆防腐完整,采暖井应水泥抹底做集水坑,给水、消防、强弱电井井底应有渗水措施,宜采用石子或粗砂等铺底。井内给水、采暖、消防管道应做保温,保温应严密。井室应按照设计及标准图要求施工,另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给水井内阀门、水表等安装位置应正确,井壁距阀门或法兰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塑料给水管道上的水表、阀门须设独立的支承装置。& &&(二)室外排水检查井流水槽做法应符合标准图集要求。&& &(三)采暧入口装置应设施齐全,各类阀门、计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等应严格按照设计或标准图要求施工。& &&(四)室外强弱电井应具备防水功能。井内电缆应绑扎固定在金属支托架上,金属电缆保护管管口应制作成&喇叭口&,穿电缆后应密封。& &&第十六条& 管道,阀门、设备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民用建筑工程范围内安装在屋面、管井、吊顶、地下室、车库、地沟、设备间等处的管道要标明系统名称、介质及流向。& &&(二)管道标识的部位: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穿墙两侧,吊顶内管道直线段长度超过15m左右时,应在检修口位置标识,管井内管道每层均要标识。& &&(三)对于需要定期检修及启闭的阀门应挂牌标识。&& &(四)各类设备应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等。& &&第十七条& 住宅工程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弱电干线(管),不应布置在住户套内。&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气已经按图纸施工完,应接入正式电源。当确有实际困难,采用临时电源时,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²。(二)已经接入正式给水管网,压力正常;各种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下送水。当环境温度&-5℃时可不要求有水压,但有三方签字的水压试验报告。&&& (三)室外强弱电井、水井、采暖进户装置、化粪池全部完成,排水与市政管网连通。&&& (四)智能工程及其它项目按图纸施工完且已经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五)太阳能工程已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六)采暖计量及控制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七)电梯必须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联合验收合格。&
第二章& &给排水、采暖工程&& &&第十九条& 给水塑料管阀门、水表、水嘴处应采用角钢支架或专用支架。& &&第二十条& 消防箱应内外清洁,不得锈蚀,栓口不得影响快速接头连接箱内报警线路敷设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排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排水塑料管须按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二)六层及以上住宅工程底层排水管应单独排出。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45&三通和45&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置清扫口。&&& (三)明装塑料排水管管材管件应基本无色差。&&& 第二十二条& 卫生器具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卫生器具安装高度如设计、产品说明无要求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卫生器具的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 (三)洗脸盆、洗涤池等下水存水弯接口密封应严密。&&& (四)蹲便器安装就位后应高出装饰地面5mm左右,面砖套割应吻合。&&& 第二十三条地漏水封不得小于5cm,地漏篦子应低于地面5mm,地面向地漏找坡洗衣机地漏必须使用专用地漏或直通地漏加返水弯。&&& 第二十四条& 采暖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焊接钢管管径大于32mm的管道转弯,在作为自然补偿时应使用煨弯。塑料管和复合管宜使用管道直接弯曲转弯。&&& (二)采暖干管拐弯处应采用煨制弯,采暖主立管和干管的分支与变径连接时不得采用T形连接,管道上使用的弯头外径应与管道同径,热水系统干管变径应顶平偏心连接。&&& (三)埋设在地面垫层内的采暖管道三通分流处与拐弯处净距不应小于600mm。&&& 第二十五条& 散热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铸铁或钢制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 (二)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无要求时,应为30mm。卫生间散热器底部距地不应小于200mm。&&& 第二十六条& 地面下敷设的采暖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加热盘管弯曲部分不得出现硬折弯现象。&&& 第二十七条& 隐蔽安装的采暖管道在墙表面或地表面上应标明暗管的位置和走向。&&& 第二十八条& 分、集水器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高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提倡暗装,明装时应有防护。出地面管道应顺直,不得出现硬折弯和压扁现象,与分、集水器连接严密。& &&第二十九条& 散热器温控阀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采暖系统试压合格后,必须对系统进行冲洗并清理过滤器及除污器。系统冲洗完毕应进行调试,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若暂不具备供热条件,参建三方要签订调试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中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嘴。&& &(二)中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并应在外壁涂浅绿色标志;中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均应有&中水&标志。& &&(三)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和楼板内。如必须暗装于墙槽内时,必须在管道上有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 室外给排水及供热管道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主要指水表井、化粪池、采暖入口装置以内部分):& &&(一)埋地金属管道防腐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管道在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水管道埋设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和通水试验,排水应畅通,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
第三章& 通风与空调工程
&第三十三条& 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支架,每个系统不应少于1个。金属风管垂直安装,支架间距不应大于4m,非金属风管垂直安装,支架间距不应大于3m,非金属风管与金属支架间应设衬垫;单根直管至少应有2个固定点。&&& 第三十四条&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第三十五条& 柔性短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柔性短管的长度,一般宜为150~300mm,其连接处应严密、牢固可靠。柔性短管的安装,应松紧适度,无明显扭曲。&&& (二)柔性短管不得作为找正、找平的异径连接管。&&& (三)设于结构变形缝的柔性短管,其长度宜为变形缝的宽度加lOOmm及以上。&&& (四)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第三十六条& 防火阀及排烟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防火阀、排烟阀安装方向、位置正确。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表面不应大于200mm。&&& (二)防火阀直径或长边尺寸大于等于630mm时,应设独立支、吊架。&&& 第三十七条& 风口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牢固,与装饰面相紧贴;同一厅室、房间内的相同风口的安装布局协调,排列整齐;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可靠。&&& 第三十八条& 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组安装前应进行单机三速试运转及水压检漏试验。&&& (二)机组应设独立支、吊架,安装的位置、高度及坡度应正确、固定牢固。&&& (三)机组与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第三十九条& 空调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供回水阀门及过滤器应靠近风机盘管安装。供回水管与风机盘管应为弹性连接。软管的连接应牢固、不应有强扭和瘪管现象。&&& (二)冷凝水排水管坡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其坡度宜大于或等于8%。。软管连接的长度,不宜大于150mm。凝结水系统保温前必须进行充水试验,不渗漏。&&& (三)冷(热)媒水、冷却水系统管道机房内总、干管的支、吊架,应采用承重防晃管架,与设备连接的管道管架应有减振措施。当水平支管的管架采用单杆吊架时,应在管道起始点、阀门、三通、弯头及长度每隔15m设置承重防晃支、吊架。(四)竖井内立管的固定支架、支架及伸缩器位置构造符合要求。&(五)闭式系统管路应在系统最高处及所有可能积聚空气的高点设置排气阀,在管路最低点应设置排水管及排水阀。&&& 第四十条& 管道与水泵、风机、机组的接管必须为柔性接口,柔性短管不得强行对口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设置独立支架。&& &第四十一条 &防腐与绝热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 (二)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绝热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三)空调水管、风管穿楼板处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第四十二条 &机房中应有正常的检修通道及维修空间。第四十三条 &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安装完毕,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若条件暂不具备,参建三方要签订调试协议。第四十四条 &住宅工程的空调搁板、穿墙预留洞、冷凝水管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满足功能要求,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达到使用条件。&
第四章& 建筑电气工程&第四十五条 &建筑工程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接线方式正确。&&& 第四十六条& 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管口光滑无毛刺,厚壁钢导管进箱盒及甩头处应套丝,锁母、护口齐全。导管与接线盒材质应一致。JDG管和KBG管的连接及管与箱盒的连接必须采用配套的专用连接件,暗装时要有防止混凝土进入管内的防护措施。&&& (二)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齐全可靠符合要求,JDG管的紧断螺丝应拧断。&&& (三)采用焊接钢管作导管时管内外壁应防腐处理;埋设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防腐处理。&&& (四)墙体内暗敷集中布置电导管和大管径电导管的部位应用混凝土浇筑,成排敷设的管间距不得小于15mm,排列整齐。&&& (五)在主体验收前,对电气导管进行清理,管内应无杂物、积水。&&& (六)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 &&&2、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必须采用专用接头,连接牢固;&&& &&3、可挠性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能做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七)安装在木装饰及软包部位的配管与接线盒,导线严禁外露,开关、插座、灯具、接线盒必须与装饰面平齐,不用的敲落孔应保持封堵状态。(八)吊顶内配管应按照明配管要求,横平竖直;距离箱、盒300mm左右应设支吊架,其他支吊架间距应均匀;吊顶内装设的接线盒、灯位盒,接完线后,必须加盖封堵,其朝向应便于检修和接线。(九)室内进入落地式配电柜的导管应高出基础地面50-80mm.排列应整齐,管与管之间有一定间距(宜15mm左右)。& &&(十)墙面明装电线管不应直接贴墙安装。应采用元宝底座加&Ω&卡或小角钢加&Ω&卡方式安装,进箱、盒处做等差弯应一致。(十一)消防及应急照明用电配管明敷时外表面按规定应做防火处理。&&& 第四十七条 &配电柜、屏、台、箱、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急弯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二)照明箱(盘)内,应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三)照明配电箱(盘)安装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箱(盘)涂层完整;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四)柜、箱、盘内零(N)地(PE)排应有标识,应优先采用螺栓压接式,零地排截面应大于零、地线最大截面积箱内配线多股线及二次线应挂锡;配线应严格按五色线配线;系统图、回路标示应齐全。PE、N汇流排导线应按顺时针压接。&&& 第四十八条& 配电室、配电间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设备房内配电箱、柜上方不应有水类管道;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配电室门口应设置防鼠板,金属门窗应有接地措施。& &&第四十九条 &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 (PE)或接零(PEN)齐全可靠。(二)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30m或过变形缝处应设有伸缩补偿装置。&& &(三)金属桥架的安装必须使用支架固定;竖向线槽、桥架不得直接固定在墙面上。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1.5~3m;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大于2m。桥架与支架间应采用螺栓固定,宽度200mm及以下为一个固定点,大于200mm为两个固定点。&&& (四)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线槽桥架,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第五十条 强弱电井内应符合以下要求:&&& &&l、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2、竖井内应敷设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竖井内设备及桥架应与接地干线连接。&& &&&3、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第五十一条& 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二)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的保护管管口等处做密封处理,金属电缆管管口应做喇叭口。&&& (三)电缆敷设排列整齐,水平敷设的电缆,首尾两端、转弯两侧及每隔5~lOm处设固定点;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设标志牌。&&& (四)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或其他能形成闭合铁磁环境之中。&&& (五)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六)电线、电缆穿管前,要对管路进行疏通,保证管内干燥无杂物。管口应有保护措施,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电线、电缆后,管口应密封。& &&(七)导线分色应符合以下要求:& 相线:A相一黄色、B相一绿色、C相一红色;N线:淡蓝色;& PE线:黄绿双色;控制线应采用白色、棕色或紫色。&&& (八)电线回路标记应清晰,编号准确,具有永久性;每一电缆始末端头及分支处应挂标志牌。&&& (九)导管内导线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积的20%;控制和信号线路的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积的50%;电缆桥架内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十)沿墙垂直安装的线槽、桥架内每隔1~1.2m应用线卡将导线、电缆固定于线槽、桥架的横撑上。&&& 第五十二条& 导线连接及压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导线接头应采用缠绕搪锡焊接包扎连接,缠绕圈数不少于5圈;绝缘包扎应从裸露部位上端lOmm开始,先包橡胶绝缘胶带,再包绝缘胶布。&&& &&2、截面积在2.5mm²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拧紧搪锡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截面积大于2.5mm²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拧紧搪锡。&&& 第五十三条& 普通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口灯舌簧应接相线(控制线)。&& &(二)吊顶嵌入式灯具安装应有固定灯具的专用措施,宜采用专用吊筋固定,固定点不应少于两个,不得用铁丝进行固定,软管进灯具应采用专用接头。& &&(三)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四)卫生间、厨房间等潮湿场所采用灯具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五十四条& 开关、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应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 &&(二)潮湿场所(包括卫生间、厨房)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插座应安装防溅盒,安装高度不低于1.5m。淋浴喷头中心半径1.2m内、2.25m以下不应安装插座。&& &(三)同一单位工程内开关控制方向应一致。& 第五十五条& 防雷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防雷材料应使用热浸镀锌制品,镀锌层表面良好,无返锈、刷银粉漆现象。&&&&(二)避雷带支架间距符合要求,均匀合理;支架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应固定在保温层上,避雷网支持件不应小于20&3mm镀锌扁钢。& &&(三)凸出屋面的金属构件、管道、设备应与避雷带可靠连接。铸铁透气管当采用避雷针时镀锌圆钢直径不小于Ф12,高出管端20厘米。防雷系统与不锈钢栏杆连接可采用热镀锌抱箍卡接或氩弧焊焊接。&&& (四)幕墙所有金属框架应互相可靠连接,并应与防雷系统连为一体,其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建筑物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应按设计要求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建筑物防雷装置相连,满足防侧击雷要求。&&& 第五十六条& 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等电位联结应通过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将总进线配电箱的PE (PEN)母排、公用设施的金属管道、建筑物金属结构、电梯轨道、人工接地极引线等互相联通。联结线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总等电位各支路应有永久不脱落的标识,箱门内应有系统图,箱门外应有MEB字样。&&& (二)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三)具有浴室功能的卫生间内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02D501-2《等电位连接安装》标准图要求。&&& (四)各类设备(包括外壳)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接地。&&& (五)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第五十七条& 电梯控制间内箱柜、线槽、配管、接线按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 智能建筑&&& &第五十八条& 施工图纸应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图未经审查和备案不得使用。凡是深化设计的图纸及涉及使用功能的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第五十九条& 智能工程的配管、机柜箱体、桥架线槽安装、线缆敷设、接地与防雷等按照电气及智能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智能工程各系统施工完成后,在有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的基础上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 智能建筑竣工验收时应完成的项目:&& &&1、公建工程所有设计的智能化系统须全部施工完成。& &&&2、住宅工程可视对讲必须能够正常使用;电话、网络及电视线缆全部按图纸施工完,各种弱电箱必须完善,确保能够进行检测;箱内路由器、分支器、交换机等物品原则上应施工完,当确有困难时,可等用户开通服务时由弱电施工单位全部安装到位,但须有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弱电施工单位提供书面承诺,能及时为用户提供满意服务。&& &&3、车库竣工验收时,如果设计有停车场管理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须按设计施工完善。若设计没有,开发单位(建设单位)须出具书面承诺,承诺由物业公司接收前完善车库智能管理系统。第六十二条& 智能建筑工程资料应按分部工程进行收集、整理、组卷。&
第六章&&& 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六十三条& 民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按照有关文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太阳能集热器、贮水箱支架材料应符合设计,且应能满足抗风荷载要求;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屋面或墙面埋件固定牢固,防腐良好。&&&2、太阳能集热器与贮水箱的连接管线穿屋面或墙面时,应在相应位置预埋防水套管,并做好防水密封处理。防水套管应在屋面防水层施工前埋设完毕。& &&&3、屋面安装集热器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不得破坏防水层;太阳能集热器与坡屋面结合处雨水排放应通畅。&&& &4、管井内的管道按设计要求保温。裸露在室外的水管道必须保温到位,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闭孔橡塑泡沫保温层厚度不得小于4cm,离心玻璃棉保温层厚度不得小于5cm;水平管支架间距不大于0.4m,立管支架间距不大于l.lm。5、热水器的金属外壳物及钢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屋面太阳能集热器与贮水箱应满足防雷要求。6、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将由各级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负责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报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2009年度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方面问题& 1、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质量创优意识不高。不按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图审严重滞后。有的工程主体施工已经结束,建设单位还一直未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2、监理单位现场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不高,总监基本不在现场,&挂名总监&问题突出。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未按工程栋号分别编制,无目录,不方便查找。监理细则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差、千篇一律。有的工程未编制旁站方案及材料见证取样制度,有的内容不全,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差,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内容很不详细,不能真实地反映施工现场的实际质量控制情况,部分材料进场申报、验收、结论、记录不符合要求。&&& 3、个别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不正常个别工程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或无资格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规范标准配备不齐全。4、个别工程特别是违章工程设计单位未在施工图纸上签字、未加盖设计资质章,图纸与工程实体不符。部分工程施工楼层数及面积与规划、施工图纸、规范不符。
二、土建工程实体质量方面&&& 1、地基基础工程&&& (1)个别工程深基坑开挖前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或不按论证方案施工;部分工程不按要求及时对深基坑进行回填;少数工程基坑开挖、暴露期间不按要求进行变形监测,不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部分工程基坑变形监测单位资质不符规定;基坑坡顶挡水、坡脚排水措施不&&& (2)部分工程回填土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不按要求分步夯实,回填土有过湿、杂质过多的现象;&&& (3)少数工程地下超长结构不按要求设置温度后浇带,地下外维护剪力墙有竖向裂缝现象。&&& (4)个别工程降水停止时间不符合设计要求。&&& 2、钢筋工程(1)部分工程仍存在剪力墙、框架柱纵向受力钢筋、现浇板上部受力钢筋位移、保护层控制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 (2)个别工程进行钢筋场外加工时质量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HPB235级盘圆钢筋有缩颈、延伸率降低的情况;&&& (3)部分工程仍存在梁柱节点核心区箍筋间距不均匀较重、钢筋抗震构造要求不符规范规定等问题;&&& (4)少数工程剪力墙、框架柱纵向钢筋连接区段长度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控制;&&& (5)少数工程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存在轴线偏移、焊包不均匀、不饱满的现象滚扎直螺纹接头存在钢筋端头尺寸不规则、套筒锈蚀较重、外露丝扣过多的现象;&&& (6)部分工程钢筋存放场地不硬化,分类挂牌标识不清晰,防雨、防潮措施不到位。&&& 3、混凝土工程&&& (1)部分工程新浇混凝土养护措施不到位,保温、保湿养护时间不符规范规定;&&& (2)少数工程现浇板不规则裂缝现象仍较多,且不严格按设计要求对裂缝进行封闭处理;&&& (3)部分工程混凝土冬期施工措施不到位,存在不按规范要求布设测温孔、测温次数不符规范要求等问题;&&& (4)少数工程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温湿度控制不到位,标养、同条件养护试块标注内容不全面;&&& (5)少数工程柱墙与梁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一致,梁柱节点核心区混凝土浇筑控制不到位,梁端部形成不规则施工冷缝;&&& (6)少数工程仍存在随意留置施工缝的现象,个别工程楼梯斜板施工缝留置在梯梁部位;&&& (7)少数工程混凝土观感质量较差,存在现浇板下垂、上表面粘结不平整,框架柱、剪力墙根部混凝土夹渣不密实,梁柱接头、门窗洞口变形、几何尺寸不规则,对混凝土随意进行剔凿、修补等问题;&&& (8)少数工程外墙螺栓孔封堵质量较差,不密实。& 4、模板工程&&& (1)个别工程转换层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方案不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2)少数工程在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前擅自拆除底部支撑体系;&&& (3)部分工程存在拆模不按施工方案执行、竖向构件侧模支撑不牢固、对拉螺栓间距过大、侧模拆除过早等问题;&&& (4)部分工程模板变形、破损严重不及时更换,个别工程仍在使用吸水率大、易变形的劣质木胶板。&&& 5、砌体工程&&& (1)少数工程砖砌体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仍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如砂浆现场搅拌、计量不规范,皮数杆制作、使用不规范,砂浆使用过程中无贮灰槽、随意加水,砂浆饱满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等;&&& (2)少数工程砌体抗裂构造措施不符设计及规范要求,存在底层外窗台漏设抗裂筋、抗裂钢丝网不牢固、不附实等问题;&&& (3)少数工程砌体冬期施工措施不到位,存在砂浆配合比调整不及时、灰缝表层受冻等问题;&&& (4)部分工程加气混凝土砌块静置龄期不符合规范规定,填充墙砌体顶部缝隙填塞不密实;&&& (5)部分工程拉结筋设置不规范,存在预埋件位移,焊接不牢固,擅自植筋等问题;&&& (6)部分工程外墙脚手眼、扒钩缝封堵不密实。6、竣工工程(1)部分工程外墙面砖嵌缝不严密,开裂;外墙涂料面层开裂、起皮,底腻子强度低,粉化;外窗台、滴水等细部做法不规范;
&&& (2)部分工程散水界格嵌缝材料不符要求;&&& (3)少数工程外墙挑出构件、窗洞口侧边等细部保温层漏做或厚度不够;部分工程外墙分格缝设置及做法不符规范要求;&&& (4)部分工程地下室、楼梯间等部位水泥地面空裂、起砂,刮浆处理;&&& (5)少数工程室内净高负偏差超规定;&&& (6)少数工程外窗渗漏个别工程工程屋面、外墙及室内管根渗漏个别工程地下室潮湿结露;&&& (7)少数工程厨卫间及阳台坡向不正确,倒坡,积水;&&& (8)部分工程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过大;少数工程门窗扇变形,推拉窗框扇搭接量小;部分工程窗框四周密封胶开裂、不严;(9)少数工程幕墙骨架拼接、与主体结构连接做法不规范,焊接质量差;(10)部分工程屋面细部、水落管安装等做法不规范。
三、安装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方面&&& 1、主体工程&&& (1)少数工程电气配管管口封闭保护不到位,金属电线管断口毛刺清理不彻底,墙内埋管深度不够,保护层空鼓;&&& (2)少数工程接线盒埋置过深,箱体位置与墙面预留尺寸不规范,个别工程预留预埋不到位;&&& (3)少数工程卫生间等电位连接、LEB箱漏放或安装位置不规范。&&& 2、竣工工程&&& (1)部分工程室外强、弱电井井盖不防腐,无防水措施,井内电缆绑扎不规范,管口处理不到位;给水井内的管道支架固定方法不规范;排水井内导流槽做法不规范;采暖入口不完善,保温不到位;&&& (2)少数工程采暖立管、给水管等固定不牢,立管穿楼地面护套管高度达不到lOcm;&&& (3)少数工程洗衣机水嘴选型不对,采用普通水嘴;台式洗脸盆反水弯采用塑料蛇皮管;水表两端未固定;&&& (4)少数工程下水管道部分清扫口与墙距离达不到规范要求,地漏水封高度达不到5cm;&&& (5)少数工程总配电室未重复接地,总配电箱无系统图,各导线回路标识不规范;&&& (6)部分工程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连接做法不符要求;&&& (7)个别工程电线管内有积水;&&& (8)少数工程电梯未经检测及试运行;&&& (9)少数工程弱电系统未完善,未经检测验收;&&& (10)少数工程采暖系统分户计量装置未安装到位;&&& (11)个别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擅自取消或安装不到位;&&& (12)少数工程屋面金属护栏未与防雷网连接。&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 1、文明施工&&& (1)少数现场道路硬化不到位,建筑物周边不通畅,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 (2)部分大门口未设自动冲洗设备,现场料具堆放杂乱。&&& (3)部分灭火器材设置少或已失效。&&& (4)个别文明措施费拨付不及时。&&& (5)个别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住人。&&& 2、安全生产各方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 (1)个别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肢解工程、私招乱雇现象较多;未能及时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少数工程施工现场脏、乱、差的现象比较突出。&&& (2)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人员的专业结构极不合理,无专业安全监理人员,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专业知识严重匮乏,未按照旁站、巡视、平行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理,许多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不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排除。3、脚手架&&& (1)部分架体高度不足,未设操作层及上人通道,缺平网、脚手板、防护栏杆、挡脚板。&&& (2)部分建筑物与架体空隙大,距离大于40cm未做平面防护。&&& (3)部分架体连墙件设置不足。&&& (4)个别立网破损未及时更换、系绳缺少较多。&&& (5)个别悬挑架下底及立面防护不严且杂物较多。&&& (6)个别悬挑架超20米未经专家论证。&& &4、基坑支护&&& (1)少数基坑积水,回填不及时。&&& (2)基坑周边挡水墙砌筑不完全,个别防护不严密。&&& (3)个别基坑回填未到位而护栏已全部拆除。&&& (4)个别工程降水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 &5、模板工程&&& (1)部分模板支护方案与实际不相符,步距、跨距未执行方案,有个别部位立杆设在空调板上。&&& (2)部分模板支架未按规范搭设,扫地杆缺失严重。&&& (3)少数支撑架钢木混用,模板支架缺扫地杆,支撑上部纵横向水平杆设置不全,有些部位跨距过大,梁下支模板部分受力在卡扣上。&&& (4)个别支模架与架体连接。&&& &6、三宝四口&&& (1)部分临边未防护,未设挡脚板,防护栏杆高度不足,且部分开焊不牢固。&&& (2)少数电梯井、管道井口等平面防护不严,未设栅门或栅门下端未固定。&&& (3)个别未设安全通道。&&& &7、施工用电&&& (1)施工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部分用电设备不使用开关箱,开关箱未做重复接地。&&& (2)部分电箱不防雨、不防砸。分箱位置设置不当。&&& (3)个别开关箱部分破损,门箱铜纺织带缺失。&&& (4)外电防护有缺位,不完善。&&& (5)宿舍及现场照明用电不合格,使用花线乱拉乱挂。用电混乱,拖地使用插座。&& &&8、物料提升&&& (1)个别施工升降机未经检测使用。&&& (2)物料提升机接料平台未设立网封闭。&&& (3)料台未设防护门或防护门不合格。&&& (4)少数升降机接料平台拉接不足,防护不严密。&&& (5)坡道铺板不规范。&&& &9、塔吊&&& (1)个别塔机未经复验使用。&&& (2)个别塔机基础积水。&&& (3)部分塔机电缆未固定,电缆拖地。&&& (4)个别电缆敷设在钢管上未加瓷瓶固定。&&& (5)塔机标准节连接锚栓松动,主电缆破损未更换。&& &&10、施工机具&&& (1)少数钢盘、木工加工切断机、切割机未设安全防护棚。&&& (2)个别电锯无挡板,护手分料器。&&& (3)部分机具已使用未拉闸,部分机具息工后未断电,不用机具未及时退场。&&& (4)部分手持电动工具未设开关箱。&&& (5)部分钢筋加工区杂乱。&五、技术资料方面&&& 1、部分技术资料所提供的施工图无施工图审查章。部分工程无施工图审查;幕墙、钢构等二次设计施工图未报施工图审查。&&& 2、个别工程地基处理方案未经勘察、设计单位签认,处理记录不详细,无附图或附图标注不清,个别工程未设计要求对条基底部6倍范围深度做钻芯检查。&&& 3、个别工程勘察报告中工程名称、层数与实际工程不一致。&&& 4、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文件施工或降低防水等级,个别工程使用防水材料厚度不符合验收规范最小厚度要求,个别工程防水材料在复试合格前即投入使用。&&& 5、水泥复试与合格证不对应,水泥超三个月使用无复试,个别工程砂浆配合比所用水泥无合格证。个别工程砌体施工时无砂浆配比。6、个别工程砼试块评定不全,同条件试块评定错误。
&&& 7、零星构件、后浇带等部位商品混凝士合格证不全。&&& 8、部分工程无砼氯离子及碱含量计算书。&&& 9、部分材料合格证为信息不全,无型号规格,代表量、生产日期、使用工程名称等。&&& 10、个别工程复合地基检测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11、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性差,施工日志内容记录不全,隐蔽验收记录填写不完整,附图内容不完整、不清晰,无结构构造详图。&&& 12、部分工程保温材料无型式检验报告,保温材料进场产品与所提供的系统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材料组成不一致,窗保温性能复试不全,中空玻璃厚度与设计不符。&&& 13、个别工程分户验收记录雷同,内容不真实。&&& 14、安装资料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不符合要求,且数量不全,有的无必要的技术参数。&&& 15、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无针对性安装施工日志内容不全,无追溯性;安装工序交接记录不全。&&& 16、照明全负荷试验不符合实际;无弱电资料及相关的检测报告;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不全;总等电位、局部等电位资料中做法与工程实际做法不一致,总等电位、局部等电位未按规定每个回路做导通测试;漏电保护器、绝缘电阻检测数据不真实。&&& 17、电气防雷、接地、等电位隐蔽资料错误多,概念混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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