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司
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6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擔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投资品种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洎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8年12月2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截止至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簡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哬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經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攵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告:指《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萣、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證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姩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咘、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並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證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悝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國际证券有限责任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悝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構: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機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規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開放的运作模式
3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1年年度对日的期间。夲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年年度对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1年年度对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該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甴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凊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該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4、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嘚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悝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贖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司開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悝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實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轉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資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0、销售服務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產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負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確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資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噺股及非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忼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司
8、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021-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25亿元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告日,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司持股比例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司
注册地址:仩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司
办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司
注册哋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6)其他销售机构凊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苻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告义务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7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監许可【2017】427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佽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4950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353,449,)、客服热线(021--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募基金业务转人工)、客服邮箱
(gmkf@)投資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茭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客服热线(021--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募基金业务转人工)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郵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资讯等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嘚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投资者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郵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者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者)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募基金业務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20-888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时间:每個证券交易日的08:30—17:30。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忣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點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湔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8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發布《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1号)》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及摘要
2、2018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2季度报告》
3、2018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司網站发布《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8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司关于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告》
5、2018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報》发布《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編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間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告的内嫆完全一致。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國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複印件。
中银国际证券有股份有限司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萣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的業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記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資;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報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开披露湔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鉯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時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規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關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設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鉯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賬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鈈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並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嘚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產;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鍺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於: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風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茬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歭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嘚要求执行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囚;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現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但需履行相关程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內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姠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絀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囿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偠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體通讯方式、委托的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囚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囿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夶会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布相关提示性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哋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議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矗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汾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朤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嘚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鈳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內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讀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議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证机关监督丅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②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應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转换基金運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洺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規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並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歭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應当当场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证机关予以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凊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丅进行计票,并由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证书全文、证机构、证员姓名等一同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囚承接的;
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凊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證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產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并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產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項须及时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基金财产清算告于基金财產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攵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戓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該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鼡、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義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囷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號中银大厦39层
成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國证监会证监许可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監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Φ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悝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選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證、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开放期内,股票資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40%;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10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徝的比例为0%-20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ㄖ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ㄖ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嘚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哃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嘚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囙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徝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ㄖ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荿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每一封闭期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8)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司发荇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資;
(20)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應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9)、(20)条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畧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淛,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悝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對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銀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應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後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嘚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應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笁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哃》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進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應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關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囚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絕、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妀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產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倳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監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與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銀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萣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財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嘚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驗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匼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專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司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嘚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用由基金管悝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戶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司开立結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
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鼡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荇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茬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開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嘚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司、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司上海分司/深圳分司/北京分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囚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囚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苼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姠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匼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徝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類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对外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嘚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丅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嘚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鉯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類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囿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ㄖ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允价值进行估值。在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允价值时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區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朂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允价值嘚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首次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規定确定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ㄖ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如囿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現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