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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2016年结扎新政策最新消息
发布日期: 14:56:30
《2016年结扎新政策最新消息》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希望这篇文章对你有帮助,您可及时反馈意见:
我们夫妻均是农业户口,第一胎生女,符合计生新政策生第二胎,现在去拿计生证明,为什么要交500元压金???计生办的人员说:“生了第二胎后,三个月内结扎,这500元压金可以返还”,如果不按就要吃冻果了,生了第二胎,新政策是否规定一定要结扎?计划生育政策内己生二小孩必须结扎吗,不结会有什么后果?我是本县洪山镇的一名普通居民,我和妻子在符合本县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合法领取到了生育证(二胎),并于今年生育了第二个孩子。但被洪山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强制要求我妻子结扎,称若不结扎将无法开具相关证明,而公安部门若无计生相关证明则无法为孩子办理户籍登记。我想请问:如果我妻子不做结扎手术,是不是我的孩子就不能上户口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宜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避孕措施,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宜选择以输卵(精)管结扎手术为主的避孕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我县并未将上环、结扎证明作为新生儿入户的前置条件。1、小孩上户口问题,户口应该是公安机关办理,现在居委、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必须二胎结扎后才办理相关材料手续,是否结扎与公安机关办理小孩上户口相互挂钩,是否到公安机关办理小孩上户口与居委、街道办事处相挂钩,有哪条规定可以相互挂钩吗?请教市公安局我的是政策内双独生第二胎,请一一明确提供材料项目,不要用相关材料表述,是否上户口需要居委、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材料?2、我的是政策内二胎,居委、办事处计生办要求结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表述也是首选,首选的应该是优先选择。――表述得很明确:可以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本人政策内双独生第二胎,不再生育第三胎。请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哪条规定二胎必须结扎?是否必须结扎居委、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相关材料再到派出所上户口?&1、关于入户要求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问题。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办理相关业务要求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基层人口计生部门会就对象的婚姻、生育、落实避孕节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计划生育证明。&&&&2、关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问题。&&&&《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从这规定看,育龄夫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是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在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选择适宜其身体状况的节育方法。就公民个人而言,也应将个人需求与国家要求有机结合起来,自觉服从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采取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防止发生非个人意愿并且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妊娠。知情选择不等于“放任自流”和无条件的“自由选择”,而是需要在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即某种避孕方法只需一次使用便可维持相当长时间的避孕效果。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无论对育龄夫妻的身心健康还是对夫妻生活质量,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都是最佳选择。“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这是经过长期实践证明了的兼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最行之有效的方法。“首选”是首先选择的意思,但必须明确,首选的标准不是单纯以育龄群众的个人意愿为转移,而是需要综合考虑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及国家政策因素,客观地进行选择,因此首选的避孕方法具有指导性、优先性及相对排他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请您夫妻自觉遵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及时主动地落实结扎措施。为了完成计划生育任务,57岁的老妇被强行抓去结扎,至今身心受到损伤,未得到一分赔偿。为了将高妊娠妇女强行拉去引产,致使大人孩子双双死亡。为了能让有“能耐”的人怀孕通过计划生育检查,组织多人冒名顶替应付检查。更为严重的是强行摊派计划生育款,以罚款数额及规定的时间内来衡量工作政绩,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最佳依据。河南省项诚市的部分乡镇干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执行一条………“变味”的计划生育政策“三年前,我都已经57岁了,早已经绝经了,最小的孩子都15岁了,可我怎么说也不管用,还是被他们强行拉到项城康复医院(计划生育医院)做了结扎,到现在我的身体还是一阵一阵的巨痛,到现在也没有人管过我…….”王秋云说起此事,除了愤怒就是无奈。57岁老妇被强行结扎日,记者来到项城采访,据王秋云(又名王秀英)介绍,她是1949年11月出生,今年已经59岁了,黑龙江富锦县宏胜镇人,2002年为了孩子能有更好的学习机会,领着三个孩子来到河南省项城市高寺镇蒋庄行政村崔庄,与本村的一个岁数相近的鳏夫共同生活。日,蒋庄村的村干部趁王秋云的老伴袁文功外出打工之机,以为王秋云娘几个解决责任田的名义,将王秋云骗到村委会,村干部和高寺镇的计生办的工作人员,以在胳膊上埋药顶替村上的结扎任务为由劝她结扎。当时王秋云就非常明确的告诉他们,自己最小的孩子已经15岁了,到这个村来多年前已经没有月经了,不具有生育能力了。可是他们却不管她如何分辨,强行将她往上车推,在她坚持不上车的情况下,还被猛揣了两脚。王秋云被抓到镇上后,王秋云向高寺镇主抓计划生育的副镇长潘克峰求情、解释说,我一个外地人,已经57了,也没有生育能力了,而这位副镇长说:“不管你多大,都得做结扎。”到了项城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那的工作人员未对王秋云做任何手术前的检查,强行将她推上手术台,手术做了大约30分钟,仅麻药就注射了两次。王秋云听到计生办的工作人员说,这个妇女已经没有月经了,你还在那折腾个啥?过后王秋云就昏了过去,后又被抢救过来。卢氏县为把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近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除继续落实(2006)23号文件所规定的优先优惠政策外,又补充了几项新的计生优惠政策。&&&&&一是农村开展新合作医疗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和计内双女结扎户免一份合作医疗,由原来的每人10元增加到每人20元;二是对农村独生子女考上国家一类、排名前10名重点大学的考生奖5000元,对考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考生奖励10000元;三是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年龄在49岁以上,丧失生育能力一次性补助10000元(从2008年10月执行);四是结扎和中期引产术前免费办理一份节育手术保险;五是对计内双女结扎户奖励300元。以上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通过以上优惠政策的落实,大大调动了广大育龄妇女自觉执行计生政策的积极性,极大的促进了该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枣阳不结扎不给办计生服务证&致小孩无法上户口  地方“土政策”让人无语,负责人表示将缩减自由裁量权  “不结扎,不给办计生服务证,致子女不能上户口”……不少基层单位不作为、乱作为,形形色色的“土政策”让人无语。不少厅局部门负责人在评议现场,表示应该规范执法程序,缩减自由裁量权,杜绝乱作为现象。  荒唐土政策:  不结扎不给办计生服务证  短片回放  枣阳市吴店镇居民王金兵的老婆多年未回家,当地计生部门以他老婆未办结扎证明为由,拒绝为他女儿办计划生育服务证,导致孩子无法上户口。  现场回应  湖北电视台记者胡青:请问办生育证明是不是需要结扎?如果不是,那么基层计生部门有权力设置这样的“土政策”吗?  省卫生和计生委主任杨云彦:妇女结扎不是办生育证的前置条件,当地制订这样的“土政策”是不符合规定的。我们将把这个案例在全省系统内通报,并对类似的问题进行查处。  路边小餐饮:  无标食用油说不清来历  短片回放  在黄石市机械巷内小吃一条街上,暗访人员走进一家生意较好的餐饮店。该店食用油的油桶又旧又脏,并且没有任何标志。该店工作人员称,油都是到前面不远处的油店打的,但既说不出店名也无法提供购油发票。店内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全部过期。  现场回应  主持人:请问餐饮监管的死角如何去覆盖?为彻底整治餐饮行业,从根本上解决餐饮卫生、食品安全问题,食监部门有什么样的重头举措?  省食药监局食品消费监管处处长王宏整:小餐饮确实存在许多的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对于短片所曝光的问题,我们将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来落实,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三)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四)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五)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监测,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六)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七)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承担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工作。(八)负责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九)负责制定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服务规划,促进生殖健康,协调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的数量,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的使用与发放,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十)承办市人民政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第20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第25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育龄夫妻均有责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各级计生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在遵守计生政策的前提下,选择适宜其身体状况的节育方法。育龄夫妻应将个人需求与国家要求有机结合起来,自觉服从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采取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防止发生非个人意愿并且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妊娠。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通常指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咨询、指导等途径,使育龄群众了解常用避孕方法,选择满意、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不等于“放任自流”和无条件的“自由选择”,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无论对育龄夫妻的身心健康还是对夫妻生活质量,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都是最佳选择。“首选”是首先选择的意思,但不是单纯以育龄群众的个人意愿为转移,而是需要综合考虑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及国家政策因素,客观地选择。当事人如果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经相关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其他节育措施。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注意字眼,是提倡,而且鼓励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有说一定要接受所谓的影响个人健康的避孕措施吗?如果计生局刻意对广大群众说绝对100%不影响健康,那请大声说出来!!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说到的是以避孕为主,也没有说一定要强制执行避孕节育手术!
  中国第一胖男子522斤真是吓坏小编了,这样体重究竟是怎么养成的呢?除了体重之外,他都没有发现自己与其他人有什么大的不同。在离家100多公里外,当医院专业的检测仪器结果出来后,医生们也大吃一惊;这个167厘米的高度之下,竟然是522斤体重,超越了曾经的&中国第一胖&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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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兔的结扎手术,就是绝育手术,是为了避免宠物兔患一些生殖类的疾病、同时也避免不必要的意外怀孕,结扎手术说大不大、说小不小,主人要了解手术前后的照顾要点。手术后,让环境保持安静,这样兔子就不会受惊或感到恐慌;不要鼓励兔子作一些高难度动作,让她以自己的步调移动
为荷兰猪进行结扎手术后主人应该对其精心护理,一旦出现异常反应主人可要及时向医生询问,不可拖延。
无论是公猫还是母猫,一到发情期就会出现各种生理现象,那么当你饲养的是公猫时,如果你已经给你的公猫结扎了,那么对于结扎后的公猫来说是否还会发情?  总的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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