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警官学院体检是自己去看直接开始的吗

江苏省警官学院体检时间_百度知道
江苏省警官学院体检时间
2014年南通考生报考江苏省警官学院的时间和地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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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既报公安部属院校,高考总分达到省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提前批次专科录取工作线的考生。公安部属院校和江苏警官学院共用体能测试结论;在各地招办组织的体检中已确认身高等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不予参加面试.考生须在规定时间自行前往指定的地点报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体能测试、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到常州市武进区区委党校(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永胜路1号)测试点参加面试。
2、体能测试在镇江进行、体能测试对象为2009年志愿报考部属院校和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类专业、体能测试费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面试结论不通用。
3,又报江苏警官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并须交纳面试报考江苏警官学院、郑州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报考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类专业且符合警官学院体检标准的考生。
兼报公安部与江苏警官学院全部在扬州点面试,苏州考生于6月28日凭身份证(户口簿)。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面试、体能测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面试,则全部在扬州点面试、体能测试
1、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公安部属院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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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2015年江苏省军校、公安、司法院校报到、面试、军检(或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安排如下: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1、时间:6月29日-30日
  2、地点: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镇江市东门桃花坞1区14号)
2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类专业及公安部属院校
  1、时间:
  1)6月26日 南京市、泰州市、宿迁市考生
  2)6月27日 无锡市、南通市、镇江市
  3)6月28日 苏州市、扬州市、徐州市
  4)6月29日 常州市、淮安市、盐城市
  5)6月30日 连云港市
  2、地点:江苏警官学院浦口校区(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
  3、高考成绩要求:须达到拟报考院校所属批次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3军事院校(含预备军官学员)和国防生
  1、时间:
  1)6月27日 上午:徐州市、泰州市 下午:南京市、扬州市
  2)6月28日 上午:无锡市、苏州市、盐城市 下午:淮安市、镇江市
  3)6月29日 上午:南通市、连云港市 下午:常州市、宿迁市
  4)6月30日 机动时间
  2、地点:南京市第29中学(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蓝天园23号)
  3、高考成绩要求:须达到本科第二批省控线
4定向培养直招士官
  1、时间:7月4日-5日
  2、地点: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体检中心(地址:南京市江苏路65号)
  3、高考成绩要求:达到本科第二批省控线下30分(含)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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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高考体检时间及体检项目公布
2014年体检时间及体检项目公布
 2014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加强体检工作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1.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牵头设立专门的体检站,负责本地区的体检工作。各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合作,依托卫生部门的技术、人力、场地和器材等条件,配备体检设施,积极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体检信息采集,切实把体检工作抓好、抓实。
  2.认真做好参检医生的选拔、培训及纪律教育。各地在体检工作开始之前,要精心选拔医务人员,并组织参检医生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要加强对参检医生的纪律教育,杜绝违纪舞弊行为,确保体检结论准确无误。对在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严肃处理。
  3.建立健全体检工作责任制。各市中心体检站要加强对所辖市、县(市、区)体检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中学(报名点)要协助招生考试机构做好考生体检的组织工作。考生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各参检医生要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和程序,避免出现差错,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卡(表),并对本人所检查项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4.规范体检工作程序。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中规定的程序组织体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在体检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抽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体检站要有专人负责引导考生参加体检,并负责体检卡(表)的移交和保管,整个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接触体检卡(表)。体检站应设立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体检时体检医生应当场告知考生的视力、校正度数、血压,考生若有疑义应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上述项目的复检。各科检查完毕后,须由负责检查的医生签字或盖章。主检医生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项目体检结论与总结论相符。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市中心体检站审定,必要时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中心体检站仲裁审定。
  各体检站对考生所做的&不合格&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核准。如考生仅军事院校(含国防生、预备军官学员,下同)、公安院校(含政法院校招收的公安类专业,下同)受限,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卡中,外科项目的医生意见一栏,应填写为&合格&。
  二、体检标准
  1.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2.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则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表面抗原阳性,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3.报考军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详见印发的《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中相关内容。
  三、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公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安排
  今年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仍在结束后进行。凡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的考生,按下列相关要求,自行前往参加军事院校的军检、面试,或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体能测试者,一律不予。
  1.拟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先参加各市警备区(军分区)组织的政审,再参加由省军区组织的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检测、军检和面试。
  2.拟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参加由江苏省司法厅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共同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3.拟报考公安部属院校,以及报考公安部属院校同时兼报江苏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到面试、体能测试点,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和院校共同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4.拟报考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参加该校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
  四、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要求
  1.5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dB)的考生,凭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障碍诊断证明和考生本人的书面申请,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分别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于4月20日前将考生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在5月20日前通知申请免外语听力测试的考生到指定医院做脑干听力检查(检查费用自理),确属听力有障碍的考生,其考生名单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外语听力方可免予测试,其外语成绩的计算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外语听力免予测试的考生可佩带助听器进入考场,但在外语听力考试期间不得答题。
  2.确属听力有障碍但不申请外语听力免予测试的考生,如考试时需佩戴助听器进入考场,须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于4月20日前将考生本人的书面申请及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障碍诊断证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以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佩戴助听器进入考场。
  五、体检信息采集、核对及上报
  1.为进一步提高体检信息采集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江苏省普通高考考生的体检信息全面推广使用体检信息卡扫描采集。体检信息由医生直接在体检信息卡的相应方框内画&&&或&&&,并通过光电扫描仪采集。体检信息录入考生电子档案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解释体检卡(表)的相关疑问,确保信息准确,无漏项、错项。
  2.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20日前结束,各市须在4月25日前完成信息上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结束的,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迟须在5月15日前结束。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使用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软件,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更改。
  3.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于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审核、修改。期间,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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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怎么知道自己是否进入体检和考察?
来源:  7:51:15 【】 
以下为“2014政法干警:怎么知道自己是否进入体检和考察?”供考生参考,更多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报名指导请关注政法干警考试。
  怎么知道自己是否进入体检和考察?
  参加体检人选建议名单确定后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网站查询,有的招录机关会电话通知报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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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教研室主任,语言及应用语言学硕士。曾参加05年申论考试的阅卷工作
公务员考试资深数学培训专家。率先提出数字推理"五大题型";首创数学运算"七大模块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教研室主任。资深公务员考试录用培训专家,公务员考前培训辅导教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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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考试院:2015年高考体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加强体检工作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1.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牵头设立专门的体检站,负责本地区的体检工作。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合作,依托卫生部门的技术、人力、场地和器材等条件,配备体检设施,采用现代化手段采集体检信息,切实把体检工作抓好、抓实。
  2.认真做好参检医生的选拔、培训及纪律教育。各地在体检工作开始之前,要精心选拔医务人员,并组织参检医生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要加强对参检医生的纪律教育,杜绝违纪舞弊行为,确保体检结论准确无误。对在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严肃处理。
  3.建立健全体检工作责任制。各市中心体检站要加强对所辖市、县(市、区)体检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中学(报名点)要协助招生考试机构做好考生体检的组织工作。各参检医生要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和程序,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卡(表),避免出现差错,并对本人所检查项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4.规范体检工作程序。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中规定的程序组织体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在体检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巡视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体检站要有专人负责引导考生参加体检,并负责体检卡(表)的移交和保管。整个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接触体检卡(表)。体检站应设立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考生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体检时体检医生应当场告知考生的视力、校正度数、血压,考生若有疑义应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上述项目的复检。各科检查完毕后,须由负责检查的医生签字或盖章。主检医生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项目体检结论与总结论相符。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市中心体检站审定,必要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中心体检站仲裁核定。
  各体检站对考生所做的&不合格&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核准。如考生仅军事院校(含国防生、预备军官学员,下同)、公安院校(含政法院校招收的公安类专业,下同)受限,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卡中,外科项目的医生意见一栏,应填写为&合格&。
  二、体检标准
  1.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2.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则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表面抗原阳性,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3.报考军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中相关内容。
  三、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公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安排
  今年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仍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凡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的考生,按下列相关要求,自行前往参加军事院校的军检、面试,或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体能测试者,一律不予录取。
  1.拟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先参加各市警备区(军分区)组织的政审,再参加由省军区组织的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检测、军检和面试。
  2.拟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参加由江苏省司法厅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共同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3.拟报考公安部属院校,以及报考公安部属院校同时兼报江苏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到面试、体能测试点,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和院校共同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4.拟报考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参加该校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
  四、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要求
  1.5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dB)的考生,凭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障碍诊断证明和考生本人的书面申请,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分别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于4月20日前将考生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在5月20日前通知申请免外语听力测试的考生到指定医院做脑干听力检查(检查费用自理),确属听力有障碍的考生,其考生名单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外语听力方可免予测试,其外语成绩的计算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外语听力免予测试的考生可佩带助听器进入考场,但在外语听力考试期间不得答题。
  2.确属听力有障碍但不申请外语听力免予测试的考生,如考试时需佩戴助听器进入考场,须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于4月20日前将考生本人的书面申请及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障碍诊断证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佩戴助听器进入考场。
  五、体检信息采集、核对及上报
  1.为进一步提高体检信息采集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我省普通高考考生的体检信息全面推广使用体检信息卡扫描采集。体检信息由医生直接在体检信息卡的相应方框内画&&&或&&&,并通过光电扫描仪采集。体检信息录入考生电子档案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解释体检卡(表)的相关疑问,确保信息准确,无漏项、错项。
  2.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15日前结束,各市须在4月20日前将体检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使用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软件,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更改。
  3.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于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审核、修改。高考录取期间,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
  4.各市要组织专人,认真检查、复核体检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体检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最终核准的体检信息须于5月30日前以光盘形式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并将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名单以及不合格原因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5.各市须认真做好残疾考生的登记上报工作,于5月30日前,按附件要求通过OA系统将残疾考生体检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六、其他事项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于体检工作开始前,将本市所辖县(市、区)的体检工作日程安排,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届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人员进行巡查。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如国家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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