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工集团在贵州中毕湖南高速公路地图上承建了哪些工程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_贵州毕生项目高速公路项目部正式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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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生项目高速公路项目部正式开工
2013年2月18日上午10点,厦蓉高速公路毕(节)生(机)项目1-9合同段工地会议我公司毕生高速公路项目部召开。
春节刚过,各单位建设者从四面八方赶回工地,齐聚一堂共商毕生高速建设大计。为开好此次工地会议,我项目部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室主管参加了这次大会。公司副总经济师兼项目经理范存斌在会上就人员、设备进场情况进行了汇报。
我公司毕生高速公路项目部于2012年9月26日组织人员进场,在毕生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等各级领导部门的帮助指导下,项目部驻地、临建办公室设施已完善,达到标准化办公条件。一号、二号拌合站前期工作进展较为顺利,各种设备、机械及队伍已经进场,三个工区施工便道即将拉通。该合同段起讫桩号为:K31+132.408~K48+772.653,路线长度17.640245km,合同总造价5.24亿元,工期二十六个月,路基土石方开挖562万m³,大桥12座共2870.17m。
项目办李跃中主任就我项目部人员到位及机械设备进场情况;办公标准化建设情况,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建设等给予了好评。
舒林总监对工作的重点、难点及施工安全做了强调,对高边坡的挡护,高填方的规范施工,空心薄壁墩的施工工艺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建议,并下达了开工令。
贵州省交通质监局龚美工程师就工程施工的环节、工序、审报、规范施工、变更等提出了要求。
范存斌表示,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领导通过此次工地会议对目前各施工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给予协调、沟通和解决,尽管项目工期紧张,气候环境影响大,但毕生项目部全体建设者将迎难而上,上下齐心,高标准、严要求、争上游,为完成2013年工作目标计划全力拼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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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海律师简介田东海律师简介
贵州省原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聚焦
案例聚焦(卢万里腐败案件)
  卢万里档案:
  卢万里,男,1944年11月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一个农民家庭。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贵州省煤炭工业局财务处,任主办会计。1977年调贵州省交通厅工作,1985年12月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1992年调任贵州省铜仁地区行署专员,后接任中共铜仁地委书记。1996年4月被任命为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同时兼任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2001年11月,调任贵州省经贸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日,卢万里用在湖南省某市公安局办理的化名为&张唯良&的因私护照从广东经香港出逃斐济共和国。日卢万里被押解回国。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其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日,中共贵州省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对其立案审查,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日,经贵州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开除党籍。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卢万里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偷越国(边)境一案,并于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卢万里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卢万里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卢万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有索贿情节;卢万里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对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卢万里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使用骗取的护照潜逃出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核准一、二审判决、裁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后,于日对卢万里执行了死刑。
  卢万里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
  经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被告人卢万里利用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59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被告人卢万里的财产折合人民币5536.9万元,除受贿犯罪所得和合法收入外,尚有价值人民币2651万元的财产卢万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2年1月下旬,被告人卢万里化名&张唯良&,使用虚假身份资料骗取护照,经香港出境逃往国外。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卢万里利用其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33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559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共查获卢万里现金、存款、房屋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5536.9万元。除卢万里收受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559万元和能说明合法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26.9万元外,卢万里对价值人民币265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卢万里腐败轨迹:
心理失衡& 祸起对职位晋升梦想的破灭
  1996年4月,卢万里从贵州最贫困的铜仁地委书记重新回到贵州省交通厅,被任命为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同时兼任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此时的贵州省交通系统已非四年前他调离时所能比拟。对于贵州省的公路交通建设而言,1996年到2000年&九五计划&期间是转折性的一年。据交通部资料显示,在此期间,贵州用于交通建设的资金达到了137.8亿元,较此前五年增加了六倍余。相对充分的资金迎来了公路大开发,1995年底,贵州的公路里程为32487公里,等级公路比例仅为38.9%,而能够封闭运行的高级或次高级公路只有11%,公路事业发展的滞后成为了阻碍贵州经济发展的瓶颈。&九五&期间,贵州省委、省政府果断作出举全省之力,把以公路为重点的交通建设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起飞的关键来抓的重要举措,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也为贵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好的发展机遇和动力,贵州省的公路建设迅速驶上了发展的快车道,栈道悬绝壁、铁索横大江的交通运输格局正在被新的公路发展蓝图所刷新。
  层峦叠嶂的金黔大地,绵延万里的公路建设线,为时年52岁的卢万里提供了一个充分施展个人才能的舞台,上任伊始的卢万里深知责任的重大,立志要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做出骄人的业绩。
  &&上任伊始,卢万里就全身心地扑到了正在开工建设的贵(阳)遵(义)高等级公路建设上,扑到了国道、省道改造的&保畅工程&上,在他的带领下,开工5年仅完成工程量20%的贵遵公路,仅用了十个月即提前完工。贵阳东出口公路也很快竣工通车。长达8780公里的国道、省道&保畅工程&基本完成,&黔路难行&的状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观。当贵州人民开始品味道路畅通喜悦之时,卢万里也开始成为贵州省各级党政领导、普通百姓和媒体所广泛关注的焦点人物。
  &&为解决贵州公路建设受钳于资金紧缺困难的窘况,在依靠传统资金筹措途径,申请国家建设项目、协调资金和运用省财政拨款及贴息的同时,上任之初,卢万里便打破公路建设的常规资金筹集模式,着手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机制进行大胆改革,据新华社1997年6月刊发的一条消息,卢统领下的交通厅通过出让贵阳至黄果树和贵阳东口线的两段高等级公路30%的经营权,筹措资金近3亿元。这是贵州首次通过对外出卖公路经营权筹集交通建设资金,是对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方式的重大改革。
  扎实的工作,创新的思路,骄人的业绩,无疑为卢万里攫取了丰厚的政治资本。成绩在使卢万里逐渐为各级媒体所关注而成为公众人物的同时,也在其心灵深处渐渐滋生出一种向党和人民伸手要权、要职的特权意识。在其后的1997年,当贵州省人民政府酝酿改选、并出现一位副省长的职位出缺时,踌躇满志的卢万里便当仁不让地将自己与这一职位联系到了一起,而改选的结果却使卢万里大失所望,原贵阳市长刘长贵(原贵州省副省长,因受贿罪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提升为分管工交的副省长。
  时年52岁的刘长贵的当选,使卢万里意识到自己从此升迁无望了,这一仕途晋升的变故成为了卢万里人生轨迹剧变的重要诱因。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来看,卢万里也确实是从这一转折点上滑向受贿犯罪的深渊的。据一些与卢万里共事多年的同志回忆,卢万里的这个转折并不太令人意外。长期以来,卢万里的确工作很勤奋,但他勤政廉政的背后渗进了太多的功利,他的种种努力都是为了实现其对更高权力的占有支配欲望。卢万里曾在原安顺地区挂职锻炼,两年的挂职即将期满时,当地一位主要领导曾对他热情挽留,卢万里对此盛情却置之不理,后在组织上明确表态将委之以常务副专员时,他仍未为之动心,而是表示要当就要当书记。此时的卢万里对权力的贪婪已经表露无遗。对于1997年贵州政坛这一变故对自己人生价值的影响,卢万里也曾有过深刻的反省。卢在&两规&期间曾写下长达23页的反省材料,在材料中道出了其时内心的苦楚:&刘长贵能当上副省长凭什么,还不是他会贪污受贿,有钱送大礼,会巴结领导吗?难道给刘方仁(原贵州省委书记,因受贿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小兄弟就可以提拔。我知道,光发牢骚是没有用的,得有实际行动&,&仕途无望,我转向从经济上捞一把,如何去捞,我就是充分利用交通厅长和&高开司&(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大搞权钱交易。我手中掌握着工程的发包权,承包商和包工头想要工程,就有求于我,这就是我很好的发财机会&,这些自白足见其内心失衡之心态,自我控制的道德天平和纪律规范也由此开始失衡和失去制约作用。
  尽管此前,卢万里已经开始在大权在握、辛勤奋斗的同时,出现了对金钱和腐化生活追逐的倾向,据有关人员回忆,上任之初,交通厅下属的公司在广东还有工程,卢万里就隔三岔五地要往广东跑。其时,虽已是地厅级干部,但广州城的霓虹灯照样令他眼花缭乱,某司广州办事处对新任厅长的接待,经理薛某和他的哥儿们如龙某、汤某之流的接风洗尘,使卢万里大开了眼界,至其时,卢才见识了鲍鱼龙虾,燕窝鱼翅,总统套房,知道了有时候一条石斑鱼的价格,抵得上乡下农家的一头大黄牛。也许,开始的卢万里还有些拘谨,但随着飞广州的次数增多,也就心安理得,习以为常了。如果将这些细微的变化归结为卢万里腐败之源,但是,其时的这种腐化尚只停留在满足食之味、淫之欲的感官刺激层次之内,这种价值观、幸福观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世界观的变异,而1997年的这场政坛失利,无疑成为了卢万里加速蜕变的催化剂。政治上失意后,卢万里转而从经济上寻求补偿和满足,这种心理失衡,成为了卢万里聚敛黑色收入最直接的导火索。卢万里在反省中写道:&我逐步忘记了思想改造,忘记了党的宗旨,以至使我自私、贪婪的本性暴露无遗。&于是,吃喝玩乐,收受贿赂,从不习惯到习以为常,&以致犯了大罪&。
  在中国多年来惩治腐败犯罪的经验中,其中一条便是对腐败犯罪中的&59岁现象&的总结。可以说,&59岁现象&是中国特有政治体制的产物,是公职人员基于对即将失去的公共权力支配力而产生的心理恐慌,从而大肆实施&腐败型&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而1998年,对于年仅54岁的卢万里来说,这种心理失衡却提前来到了,基于对职位晋升追求而形成的功利目的的破灭,使其走上了疯狂敛财的不归之路。
权力失范& 为追求经济补偿而疯狂敛财
  &好官激励&不复存在了,而&约束&本来就极为有限,价值判断标准的倾斜,为卢万里实施职务犯罪撤除了最后一道心理障碍;而现实职权运行过程中各项纪律、规范的软弱或者缺失,职权运行中各项潜规则的盛行,又为其犯罪动因的现实化提供了必要的外在条件和交易机会。身为安排上百亿财政资金的修路总指挥,卢万里不加限制的个人权力本来就是&财源&,要做的只是培养少数可靠对象为自己&行权&,分获权力套现后的实惠。
  作为贵州省交通厅的厅长、党组书记,卢万里集党、政大权于一身,在现行党政管理体制下,在交通系统内无人可对其制衡。交通系统政企不分、高度集权化的管理、运行模式,使得卢万里在拥有交通系统最高行政管理权的同时,还掌控着作为公路建设、运营实体的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下称&高开司&)直接的管理权力。1998年至2002年间,贵州省重点公路建设的工作主要是由&高开司&来组织实施的,这一期间,由&高开司&组织实施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就达280多亿元,如此巨额的资金运营安全又由作为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代表的同一人来行使,集双重权力为一体而又监督缺失的权力行使现状,无疑为其实施权钱交易犯罪提供了天然的犯罪温床。在权力的现实行使、运行中,以企业运营模式为主体的&高开司&,最终成为卢万里的个人领地,他可以随意越级提拔任用自己的心腹,使上下级之间形成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钱权交易关系。同时,也可以将行政管理权与企业运营权独揽于一身,利用行政管理权为任意行使企业运营权提供后盾和支持,从而自由地进行权力与金钱的交易。
  据检察机关查明,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卢万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3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物价值2559万元。这些犯罪行为主要就是通过担任&高开司&总经理职务、行使企业经营权的过程中实施的,而其所行使的国家行政管理权则为其通过经营权从事权钱交易犯罪提供了最为有力的权力支持和屏障作用。其犯罪的主要手法既有直接通过不当行使职权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也有利用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实施的权钱交易行为,其犯罪的主要手段可归纳为三种具体形式:
  (一)利用工程招、投标环节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实施职务犯罪行为
  综观卢万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整个过程,其非法攫取巨额财产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安排施工机会,这成为了卢万里&下水&实施职务犯罪的开端。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中国公路建设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路建设成为了资金的高投入行业,每公里造价往往是成百上千万元,高造价和不尽合理的预算给公路建设承包方创造了巨大的利润空间,加上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使工程施工权的授予环节和领域成了腐败现象的多发、易发区域,承包人只要能拿到一段工程,就可以瞬间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正因如此,通过行贿获取参与公路建设的资格,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交通、工程行业内默认并通行的潜规则。为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管理,保证公路建设质量,国家在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前均是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具体规定了建设权的授予机制,以期扼制建设权授予过程中的钱权交易行为。
  贵州省交通厅在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上各种规章制度相对是比较齐备的,但因在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存在运行机制形式化、决策权行使过于集中以及监督机制缺位的内在缺陷,从而无法实现制度设计时所期望达到的效益和目标,尽管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招、投标环节,但由于权力的介入和人为的干预,使招、投标环节基本或完全丧失了竞争和筛选的功能,相反本应具有优胜劣汰功能的招、投标环节却成为了行贿者犯罪能力的角逐场。根据卢万里案件的犯罪事实所进行事后的分析表明,这种功能缺失的状况,在卢万里下水之初的两年间表现得尤为明显,正是通过这两年,卢万里迅速蜕变为一个&路蠹&。
  卢万里深知公路建设权的授予是一项可以直接实现权力货币化的渠道,因而,必须将其全部纳入其个人权力的操纵和控制之下。据贵州省交通系统部分干部反映,在公路建设的招、投标中,卢万里常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工作热情&和&强烈的责任心&,整个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都要亲自参与、直接指挥,为实现对招投标过程的严密控制,确保万无一失,卢万里经常要在管理者与经营者、&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间不时进行着角色互换,并利用所掌握的最终决策权实现招投标决策的&自主化&。根据纪检机关查证的情况,卢万里不仅全程过问了贵(阳)新(寨)、贵(阳)毕(节)和凯(里)麻(江)三条公路的招标、邀标工作,还在最后定标阶段,运用其所掌握的国家行政权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如在贵新公路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卢万里不仅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还亲自决定评标委员会人员和专家组人员名单;在专家组评标过程中,他要到评标现场去了解情况;以种种理由随意增减投标单位,圈进他的意中对象入围竞标。而且要求投标审查结果都要报厅党组复查,最后由厅党组实际上是卢万里说了算,致使评标委员会根本无法发挥实际作用。卢万里介入并控制招、投标结果的主要环节和手法有:一是在专家评审组组成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可以支配和打招呼的人;二是制定一些所谓特殊性的限制条件,在资格审查阶段剔除有实力的竞争者;三是在同一标段安排两家以上有关系的希望中标的单位;四是让希望中标的单位多投标段;五是向希望中标的单位泄露标底。通过这些手段,卢万里即可轻而易举地实现对招、投标工作的控制,为其后的权钱交易打下基础。正是通过这些方法,卢万里赢得了数笔交易的成功:
  &&1998年下半年,卢万里一度在海南结识的海南三亚发展银行职工邓日明前往贵阳,请求卢为其找工程。卢向交通厅下属的贵毕公路指挥长杜连中打招呼,使邓得到了贵毕十六标段工程。年底,卢万里即提出让邓为其在广州工作的女儿买一套住房。不久,邓用83.2万港元在广州的新贵住宅区东风广场,买下丽榆阁一套住房。翌年春节后,卢又提出为其女儿购车的要求。5月,邓用39.2万元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相赠。
  &&1998年,贵(阳)毕(节)高等级公路投标前,贵州省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建工集团贵毕、凯麻公路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人李治安找到卢万里帮忙,表示可按工程造价的3%给予回扣。卢领会其意并积极斡旋,使李所在的建工集团获得总造价逾7100万元的标段。为此,李先后送给卢回扣210万元。2000年,李治安再次找到卢万里,使只具备二级施工资信的建工集团通过了&资审&,顺利&中标&总造价达1亿多元的凯麻高等级公路第四合同段工程。随后,李分四次将20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3万多美元送给卢万里。
  &&1998年夏,深圳粤龙公司前往贵阳参加贵毕公路投标,卢万里在审核时发现粤龙公司只是二级资质单位,不符合投标主体的资质要求。此时,公司总经理胡民伟直接找到卢许以好处,卢遂将贵毕公路第四标段划给粤龙公司,此笔业务,卢万里即拿到100万元现金。此后的2000年,卢万里又从胡手中获取100万元贿赂,使其获得了玉(屏)铜(仁)公路两个标段的施工机会。
  &&1998年开始,某交通独立支队支队长龙某在通过其同学、时任贵州&高开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薛某结交卢万里后,即以向卢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支付回扣为约定,请求卢在招、投标中给予关照。为获得回扣,卢万里利用职权大肆为其在招标中获胜效力,从贵(阳)新(寨)路、贵(阳)毕(节)路到凯(里)麻(江)路、关兴路、清黄路,独立支队均连续中标,几年间,该单位兑现的好处费即达380万元。龙某在公路建设中大受其惠后,又将某警通公司介绍到贵州公路建设中,警通公司与部队脱钩后,成为了龙氏兄弟2人为主的民营企业,由于警通公司仅为二级资质,无论技术、设备、管理和财务能力均不具备承建高速公路的要求,且无业绩可言。但因是龙某的公司,卢万里为其在贵州公路建筑市场立住脚跟费尽了心力。贵毕公路实行的是&邀请招标&,卢万里即串通薛某,在贵毕路给该公司安排了一个标段。凯麻路招标时因为警通资质不过关,龙某还是通过卢万里给具体负责人打了招呼,方分包一段给了警通公司;水黄路开工,警通公司也如愿以偿地获得了一个标段的建设权。为感谢卢万里,警通公司先后共行贿给卢万里410万元。
  与此同时,卢万里还通过自办公司直接投标或强行分包的方法,让其子卢斌实际控制的贵阳环城高速公司先后分包了凯麻高速公路一些标段路基工程,随后又直接&投中&水黄高等级公路和关兴高等级公路部分标段,父子俩从中提走&好处费&400多万元。
  (二)利用材料采购环节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实施职务犯罪行为
  在掌控公路建设招、投标权的同时,卢万里还通过权力直接介入材料采购环节,大肆侵吞国有财产。
  1998年下半年,卢万里亲自过问将新建的贵新公路波形梁采购权直接交予其时由杨明任总经理的桥梁工程公司下属公司省交通工程公司,波形梁采购总额涉资7000余万元,杨明从该项采购活动中轻而易举地赚取了2000多万元,作为酬谢杨送给卢万里250万元。
  波形梁业务巨额的利润使卢万里产生了必须将其掌控于自己手中的想法,并利用手中的权力迅速实现了这一目标,其后卢亲自&赤膊上阵&开始疯狂攫取业务&利润&。1999年4月,卢万里带上原交通厅副厅长兼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张有德等人前往新疆新神集团考察公路设施。为了掩人耳目,去新疆之前,还先行考察了江苏、山东、广东等地。5月10日,卢万里主持召开办公会议,决定将贵新、贵毕公路一级路段防护栏立柱基础采用圆柱抽换立柱基础,购买新疆新神集团的产品。为了说服与会人员,卢万里一再强调这是专利产品,而且经过他做工作,新疆方面已将价格由每公里79万元降至39.9万元。当有的同志提出要公开招标采购时,卢万里以&省委、省政府要求提前通车,时间来不及,耽误了工期谁也负不起责&的籍口,压制异议者。6月18日,卢万里安排刚刚接任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杜连中与广东申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邵俊(卢万里的女婿)签订了由邵俊事先拟订好了的价值1.2亿元的200余公里全套安全防撞设施合同,并把合同的签订时间倒签为5月18日,合同约定,日,贵州省高开司付给申达公司5000万元,2000年2月,给付余款2097.97万元,合计7097.97万元(20公里全套安全防护设施797.98万元,12.6万套迫紧器6299.99万元。因为1999年10月国家审计署发现上述问题,故合同未执行完毕)。经查证,卢万里所谓的高科技产品铸钢件迫紧器实为江苏某乡镇企业生产的铸铁产品,江苏方面结算12.6万套迫紧器的货款是550万元(不含运费),与贵州高开司付出的6299.99万元货款相差5749.99万元。
  此外,贵州省交通厅下属几家企业的大宗设备的采购,卢万里通过亲自&过问&的方式收取了丰厚的回报。贵州省公路桥梁公司原总经理何开智所在的公司要买拌合楼,卢万里将蔡某介绍给了何开智。何开智深知其中道理,将蔡某的7万元美金回扣直接交给了卢万里。某公司购买了一台沥青砼摊铺机,卢万里安排向代理商索得10万元美金,并从中分得4万美金。
  (三)寻找代理承揽工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为配合法律的实施,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国家计委、交通部等7部委相继出台了各项配套文件和规范,并对公路建设招投标模式进行了改革,以期充分发挥专家组在招投标中的作用,钳制行政长官的不当影响,扼制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在招投标方式上将长期延用的综合评标法调整为无标底招标,从而大大限缩了权力出租的空间。
  面对国家政策的调整,卢万里也调整了其犯罪的手法。1999年底,由卢万里运作,外商谢某出资购买了交通厅所属的环城高速公司,并任命吴承辉为总经理,该公司实际上由卢万里和其子卢斌控制。2000年元月底,卢斌就和吴承辉达成共识,由卢斌负责承揽联系工程,吴承辉负责施工。卢万里父子采取的方法是,或以环城公司名义直接投标,或利用卢万里的影响强行分包工程。贵阳环城高速公司先后从凯麻5标段和凯麻路9标段、10标段分包了部分路基工程,随后又直接&投中&水黄路9标段和关兴路13标段。卢家父子从环城高速公司提走部分&好处费&、&中介费&等合计400余万元。
出逃海外& 终遭谴返酿惊天大案获死刑
  卢万里案件的发案,肇始于1999年10月国家审计署派员到贵州审计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调查。在此次调查中,审计署发现了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未实行招投标,将防撞护栏材料指定给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情况。这一重要线索,引起了时任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夏国华的重视,组织专案组进行查究。1999年12月,省纪委调查组查封了贵州省交通工程公司、省高速广告公司的财务账本及相关凭证,时任贵州省高速广告公司经理的杨明闻讯后立即潜逃。经查实,杨明之所以负罪潜逃,是因为在1995年和1998年贵新公路的防撞护栏波形梁的采购中,在上海先后注册公司居间购销,赚取价差数千万元。倘若此事败露,不但杨明将被判重刑,还会牵连出卢万里等一批腐败分子,卢万里等只得安排杨明出逃,一方面规避调查,一方面找相关的人订立攻守同盟,注销公司,毁掉账册,让重要知情人避风藏匿起来。
  在此案的查证过程中,又引出了1999年4月在贵新、贵毕公路建设中,卢万里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其下属杜连中与广东申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邵俊(卢万里之女婿)签订安全防撞设施合同,套取国家巨额国债专项资金的案件,并直接导致了邵俊的出逃。日,邵俊在白云机场准备出境时被抓获。闻知此情,卢万里四处活动,并提供伪证干扰司法机关的调查,企图保释邵俊。从不承认邵俊是其女婿到承认邵俊与其女儿是同居,是他在国内&唯一的亲人&,在贵州省纪委领导面前哭诉哀求保释邵俊。2001年11月,国家审计署深圳特派办到贵州继续调查交通厅国债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时,得知卢万里的女婿邵俊已被公安机关刑拘,立即将主要案情报告国家审计署,国家审计署以《审计要情》向国务院领导反映了卢万里涉嫌重大经济违纪违法问题,国务院、中央纪委领导作了重要批示。为了不影响贵州的公路建设和查清卢万里的问题,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果断决定,交流卢万里任省经贸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大势已去的卢万里决定孤注一掷,日,卢万里用化名&张唯良&的在湖南省办理的因私护照从广东出境,出逃斐济共和国。日,卢万里被押解回国。日,卢万里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卢万里依法被执行死刑。
  原因探寻:
  卢万里案件是贵州交通史、乃至中国交通系统腐败系列案件中最具影响的案件之一,突出表现为:
  &&涉案金额巨大。自1997年以来,随着国家整治腐败的深入,全国已相继有11个省、市17位交通部门的厅长(副厅长)因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批捕、查处以致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卢万里案件创下所有已案发的交通系统腐败案件涉案金额之最,经中纪委及贵州省纪委调查,卢万里及其亲属隐匿在各地的人民币、美元、港元、车辆、房产等款、物,折合人民币6064万余元,创下了交通厅长非法敛取财物的纪录。不仅如此,在&卢氏集团&已被纪委立案查处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0余名系列违纪、犯罪案件中,已查出的涉案金额约为1亿1千万元,也创下了贵州省近年反腐败之最。
  &&涉及窝案众多。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卢万里为确保个人权力的畅通,还网罗、培养了一批梯队人物,形成了小有规模的&腐败集团&,卢万里案件在贵州省交通系统产生恶劣扩张效应的同时,还直接影响并带坏了一批厅、处级领导干部,从目前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已有2名厅级干部,7名处级干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如,原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张有德(涉案金额近500万元,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原贵州省重点公路建设办公室工程部主任兼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高光礼(正处级,受贿224万元)、原贵州省公路工程总公司原总经理廖勇(受贿715万元,贪污60万元,行贿90万元,已被开除党籍、公职,判处无期徒刑)、原贵州省桥梁公司原总经理甘鸿(收受贿赂154万元,侵占公款806万元)、原贵州省路桥工程公司原总经理何开智(贪污434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原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杨明(贪污公款1300余万元)、原贵州省交通工程公司原总经理杜连中(受贿252万元,贪污60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原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原副总经理杜瑞荣(受贿29万元,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副总经理蔡义前(受贿18万余元,另有148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除已被判处相应刑罚者外,均面临着法律的公正裁判。此外,不容回避的是,卢万里案件还直接牵出了贵州省省委书记刘方仁、副省长刘长贵腐败案件,从而引发了贵州政坛的强烈地震。
  &&影响最为恶劣。卢万里在大肆进行权钱交易,非法聚敛财富活动中,为确保腐败活动不被查究,总结并形成了一整套的犯罪规则。据卢在反省材料中供称,其受贿犯罪遵守四项原则,即,原则一:受贿对象严格选择。只能将不会被组织、政法机关注意的人、有生死之交的朋友以及最知心的、象兄弟一样的下级作为受贿的对象。为实现这一目标,卢积极网罗、培养了一批骨干人员,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上,卢授之以重要岗位,以为自己实施个人擅断的定标及其他权钱交易所用,形成了以其为核心的犯罪&铁三角&,共同实施渎职、腐败犯罪。原则二:诚实受贿。卢奉行受贿后要讲信用,得了别人的好处,就一定要在工程上给对方以回报的原则。秉承这一原则,一些不具备施工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混入投标者的行列,并被引入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建设中,一些标段出现严重质量事故,酿成了贵州公路建设质量的长期隐患。原则三:物色培植收钱对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卢万里拥有的赃款,大部分是他长期向团伙内少数几人索贿所得,其涉及人数少,犯罪手段也相对诡秘,发案几率减少,极易逃脱法律的追究。原则四:秘密收贿原则。收钱必须一对一,不能有第三者在场。不仅如此,卢还在犯罪行为暴露后,秘密转移妻子、儿女出境,并出逃境外,尽管其后被成功引渡回国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其出逃行为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还被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童言白所效仿,童至今尚未被引渡回国。
  &&第一个被实行执行死刑。尽管在卢万里案件判决之前,已相继有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刘中山、湖南省交通厅原厅长马其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郑道访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卢万里案件是第一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被依法实际执行死刑的交通厅长。
  卢万里案件是新中国交通史上影响最为恶劣的腐败案件之一,由卢万里案件所引发的思考是深刻的,在认真探寻卢万里犯罪轨迹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在和外在原因,以期建立相应的对策和机制,从根本上堵塞漏洞,建立起防腐、制腐的制度体系,从而推进交通系统、乃至整个国家的反腐败工作,其意义重于案件查处本身。综观卢万里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无论是在内在原因上还是在外在原因上都具有一定的标本功能。从内在原因方面考查,正如卢在自我反省材料中所坦言,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缘起于其对人生价值定位的失衡,目标选择的错位,以及放松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结果,其观念的转变从浅层次分析可归因于畸形的、以工作谋升迁的功利观念,但从深层次分析则应归因于其对外在治腐环境的误识和误读,以及对腐败难以治理观念的趋同,这无疑是卢万里案件区别于其他交通腐败案件的重要方面。就此而言,从制度建设着眼,应在不断坚持对国家公职人员思想教育的同时,注重不同教育对象的个性化需求,强化和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效益性,应成为今后制度反腐建设中教育改革的当务之急。从外在原因方面来看,卢万里案件的发生,缘于国家在投资体制、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干部激励机制上所存在的诸多制度性缺陷,内心动因与制度缺陷的结合所形成的犯罪机会,是犯罪现实化的根据,正是由于这些制度缺陷的存在,使得本应具有阻却犯罪功能的外在防范机制失灵或者无效,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卢万里案件的发生所显现的制度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这些方面有的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有的必将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1.欠缺开放性的交通投资体制
  我国现行的交通投资体制,除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高速公路公司采取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独立经营的管理模式外,普遍采取投资权、建设权、管理权、经营权合而为一的管理、运营模式,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多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高效率地完成政府投资建设任务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在&四位一体&的运营模式下,所有建设项目从规划、立项到具体建设中的招投标、施工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再到竣工验收、交付运营,均具有系统封闭性的特征,这种封闭性大大提升了作为建设项目管理者、经营者的交通厅在公路建设过程中的行政地位和部门权力,形成了政府权力部门化的格局,地方交通厅也由此取得了基本没有约束的自治权力,成为了一个基本没有外在约束的运行体系(除使用资金为体制外资金的情况下,基于对资金管理的需要,国家外部监督系统方可对其行使检查权。卢万里案件也正是对国债资金的违规使用中出现了问题,方得以案发的),而交通厅长则成为了这个封闭系统中地位至尊的支配者。在这种自治环境下,巨额的交通建设投资,常被官场人治体制下的各种&潜规则&所利用,从而轻易绕开了国家宏观规划和政府计划的调节,逃脱了国家法规的&束缚&。建设权的部门化并不必然得出腐败犯罪易于发生的结论,如果在制度设计中建立或配置决策权的分级行使、分散行使、民主行使机制,以强化监督权,制衡决策权,在封闭运行的体制下同样能够发挥监督机构的监督功能,从而有效阻却腐败犯罪的衍生。但是,在现行的交通投资体制中,并未建立为预防决策权的集中行使、个人行使以提高监督权的机制,从而在决策权集中行使的情况下,居于次位的内部监督权无法发挥有效的抗制作用,最终必然导致制衡功能的丧失,腐败犯罪也就在所难免。同时,深入分析中国国情,即使建立了决策权的分级行使、分散行使机制,只要在封闭系统内存在权力的最高支配者,其影响力仍将对现实的决策活动产生必然的影响,因而,欠缺开放性的投资体制成为了交通腐败萌生的制度基础。在现实的管理中,交通厅长集人权、事权于一身,对人权的不当行使,使其易于编织腐败犯罪的组织网络,在贵州省交通系统系列职务罪案中,卢万里任命了廖勇为贵州省公路工程总公司总经理,这位总经理又利用职务便利任命了一些分公司经理,从而使交通厅项目的招标和公路公司承包项目的转包、承建,被这些人玩弄于股掌之上,国家投资随即成了他们的私人金库。对事权的不当行使,则直接促成了寻租交易行为。这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管理模式,使部门各自为政,造成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混乱,领导干部干预插手的问题和现象严重,由此滋生的腐败现象,已成为当前改革的&当务之急&。
  2.欠缺控制力的权力运行机制
  投资体制的封闭性、管理模式的政企合一性,还衍生了交通系统权力运行机制中的一些先天性缺陷,使本应发挥制约、控制或者监督作用的某些机构或者制度、环节丧失了应有的效能。封闭的投资体制使得整个投资、建设活动摆脱了来自计划、财政部门的权力制衡,交通部门由此成为相对独立的领域,建设项目无法被纳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规范管理,交通厅长理所当然地拥有了地方交通建设体系中的最高决策权;&政企合一&又使得交通厅长在掌握行政权的同时还现实地拥有企业经营决策权,从而不仅可以冠冕堂皇地以管理者的身份公开介入建设资格授予的招、投标活动,事无巨细地操纵、控制整个招、投标活动,而且可以以经营者的身份控制资金的运作过程,增加了权力寻租的机会和空间,其结果必然产生&一把手&监督失控的问题。在现有以直接管理为主要模式的管理体制下,对于掌握利益分配权的交通厅长来说,要确保权力正当行使,或者依靠自我约束的内约控制(如道德、法制观念)或者依靠相互制衡的外约控制(如权力的分散行使机制、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就现有发挥外约监督功能的监督机构的效力来看,其内部监督体系(如交通厅内部党纪、政纪监督机构)因在组织关系层级上受辖于作为领导者的交通厅长,因而基本无法实际发挥监督效能;其外在监督体系(如上级党纪、政纪监督机构、财政、审计、纪检、检察等机关的权力监督)则因监督权配置、监督时空滞后以及渗透力的不足,难以实现对权力行使的动态监督,从而出现了&一把手&制约机制严重虚置的问题:上级管得着却看不见;同级看得见却管不了,一般干部群众更是无法对其制约,一旦自我约束失效,则必然会产生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的恶果。卢万里案件的发生就是权力运行机制上存在重大缺陷的集中反映,最高决策权足以使一切机制的效力消散殆尽,因而,建立具有独立性、制衡性的权力分散行使机制、监督机制,实现内在监督体系和外在监督体系权力和功能的整合,强化异体监督,提高制度的刚性和明确性必将成为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方向。
  3.欠缺吸引力的教育激励机制
  卢万里案件还暴露出了在干部教育和激励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机制(包括外在的强制教育和自觉的自我教育)的缺失,是卢万里及其腐败群体防腐拒变能力下降的根本原因;而激励机制的扭曲则成为了卢万里人生价值追求剧变的重大转折因素。
  教育的基础功能在于提高人对特定事物的认知层次和认知能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教育为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信念发挥过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教育更应当成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特别是对于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来说,基于管理对象的利益性、工作对象的趋利性,面对巨额资金的周转、分配和趋利对象的利益诱惑,也赋予了教育更为丰富的内容和更为重要的作用,以理想教育坚定信念、以纪律教育强化规范意识、以形势教育明确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而廉政教育则成为了增强防腐拒变能力的关键。
  二十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开始进入由国家组织的具有强制性、渐进性的社会转型过程,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制度发生着渐进性的转变,社会价值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价值观念逐渐被接受并成为了社会成员的共识,财富的积累方式呈现多样性特征,经济行为的多元化也加大了不同职业、身份者的经济落差,物质财富与社会角色的对应关系引起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影响着社会的公共观念,并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认识,这一切也必然会对作为社会成员组成部分的公共职务者价值观念的变迁带来影响。如何识别不同价值标准的正当性,成为决定公职者行动方向的关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个性特征明显的政治教育,对于提高公职人员在社会价值观念急剧变化的复杂环境下是非鉴别能力、真伪判断能力,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从而在挫折和利益得失面前,正确评价得失、校准失衡的心理天平无疑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卢万里主掌贵州省交通厅工作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强有力的外在教育约束机制被不断弱化,接受集体教育被卢万里当作了负担,本应对自我完善发挥重要作用的&三讲&教育未能轰轰烈烈的开展。贵州省监察厅驻交通厅监察室主任张瑞曾说,卢万里担任厅长后,大权独揽,对于党的民主生活会根本不当回事,开始时每年最多参加1次到2次,后来不是完全走过场就是干脆不开了。纪检会也基本不参加,有时连人影都见不着。在兼任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后,索性连公司党委也撤销了,仅成立一个党支部,隶属于交通厅机关党委,当全国上下处处搞&三讲&教育活动时,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却寂然无声。在抵抗外在教育的同时,自我教育也放松了,思想教育的弱化不仅减弱了卢万里客观、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导致了对国家治理腐败环境的错误认识,在价值观念失衡的同时,也完全丧失了抵御腐败侵蚀的能力。
  科学的激励机制是公职人员端正执业观念、坚定职业信仰、增强抵抗力的有效保证。科学激励机制的构建就是要充分利用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的双重功能,在双向激励的共同作用下实现激励效益的最大化。正确认识两种激励机制的功能和作用是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前提,正向激励机制的功能重在&引导&,在通过精密的评价机制准确考核公职人员职业行为的正当性及其程度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职业发展机制,合理调动其向上的积极性,引导公职人员的职业方向,开拓职业晋升渠道,从而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而负向激励机制的功能则重在&警示&,通过建立不当行使职业权力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体系,明确不利之后果,促使公职人员自觉抑制权力的不当行使,同时堵塞漏洞,从而起到阻却违法犯罪的作用。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活动的要求,无法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个人追求目标,在客观上是公职人员对社会进步所做出的贡献,其积极意义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以一定的经济利益形式予以补偿,以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公职人员&牺牲&的认可和褒奖,这就要求国家及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同步的公职人员激励机制,以弥补失衡。因而,加大正向激励机制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基于转型时期改革任务的繁重性,国家将对束缚经济发展的相关体制的改造置于优位,而对作为政治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激励机制的设计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如何发挥双向激励的正负功能实现最大激励效益的认识上,存在严重的认识不足,结果造成公职行业中激励机制的扭曲。激励机制科学性的缺失客观上降低了其对公职人员的吸引力、推动力,也降低了其对职务犯罪动机形成的抑制作用。在一些地方,廉政干部出路少、升迁难,而不少贪官却&越贪越升,越升越快&,这种扭曲的激励机制必然影响公职人员的价值判断标准,严重挫伤职业积极性。卢万里案件就凸现了干部激励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贵州省委主要负责人刘方仁对有严重腐败劣迹的刘长贵的不当提拔是卢万里心理失衡、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重大诱因。正向激励机制欠缺科学性将成为处于价值判断波动期的公职人员职业方向剧变的重大转折点,在激励机制欠缺科学性的情况下,思想教育的缺位必将进一步加剧其心理失衡,权钱交易犯罪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教训总结:
  在深入分析卢万里案件发生的内、外在原因的同时,从根本治理交通腐败及公职腐败的高度,应当汲取的经验教训也是相当深刻的,主要有:
  1.应警惕公职人员&工作并腐败&的人格分离现象,抑制&拒腐疲劳症&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党先后掀起五次反腐败斗争的高潮,这五次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一次比一次大,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却日益严峻。从近年发案的一些重、特大以及群体性腐败案件的情况看,公职人员&工作并腐败着&的人格分离现象成为腐败犯罪的一种典型形式,有些公职人员台上大谈党风廉政之重要,大骂腐败行为之危害,台下却大肆侵吞公共财物,大搞权钱交易,对此,应在引起高度重视的同时及时完善治理的方案和对策。&工作并腐败着&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一方面,&工作&意味着腐败者均现实地掌控着一定的国家公权力,腐败均是通过对公权力的直接行使而衍生,公权力成为与货币、利益相对价的交易工具,有些腐败者在行使公权力中出卖权力获取巨额收益以积累职务晋升所需要的财富,同时又通过新的寻租行为进行更高层级的交易,谋取更高的权力行使机会,形成了坚固的腐败链条;另一方面,公职者在实施腐败犯罪过程中会逐渐形成一定的&潜规则&,为确保腐败犯罪的成功会通过其所把持的公权力强制推行该类规则,扫除&潜规则&运行过程中所遭遇的障碍,造成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甚至一个系统内正气难以生存,&潜规则&甚至在效力层级上高于&明&规则;&边腐边升、越腐越升&的结果,严重挫伤了公正官员对国家治腐的期待,给处于价值判断波动期的其他公职人员以现实的诱引,不仅强化了他们对外在腐败环境难以治理的消极心理,同时,为弥补不公平感和失落感,在痛恨腐败犯罪的同时,又去钻营腐败的门路,进行积极模仿或加入犯罪,导致窝案、串案的发生,集体性腐败在所难免。从本质上看,&工作并腐败着&的根本原因就是公职人员患上了&拒腐疲劳症&,对此,有学者提出,要在加强学习,打牢&管住自己&思想基础的前提下,关键做好三个方面:一是守住&警戒线&。要守住&警戒线&,就要校正人生坐标,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高尚的人生追求,生活上向低标准看齐,工作上用高标准要求,时刻牢记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二是绷紧&防腐弦&。面对金钱、权力、地位、美色等形形色色的诱惑,要耐住寂寞、守住清贫、挡住诱惑。&祸患常积于忽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绷紧&防腐弦&,要从&小恩、小惠、小意思&防起,防微杜渐。三是远离&污染源&。吃饭、打牌、跳舞、洗头、足疗、桑拿等等,事不大,却是不可忽视的污染源。因此说,自我教育和自我控制是反腐拒蚀的关键。
  2.应警惕&诚信&受贿现象,打碎腐败犯罪的&铁三角&
  卢万里案件还暴露了&诚信&受贿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问题。卢万里案件所查获的赃款大多来源于其受贿犯罪的所得,但其罪行的败露却并不是由于受贿犯罪而案发,究其原因,在于卢万里长期信守&诚信&受贿的原则。
  &诚信&受贿是近年来受贿犯罪的一个新的走势和重要特点,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治理腐败力度的加大,腐败治理机构也积累了丰富的查处受贿犯罪的经验,其中最为重要的经验就是通过突破行贿者的心理防线以突破整个案件的做法,腐败犯罪者也从诸多受贿案件的成功查处中&学&到规避侦查的经验,在受贿犯罪的形式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表现为在谨慎选择行贿者的同时,还想方设法为行贿者谋取现实的利益,进最大可能满足行贿者的需求,这种新型的受贿犯罪形式,可谓&诚信&受贿。因而,所谓&诚信&受贿,是指公职人员为增加受贿犯罪的安全系数,而采取的先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财物,或者在收受他人财物后一定设法满足行贿者的需求,否则退回所收贿赂的权钱交易形式。在&诚信&受贿的情况下,行贿方和受贿方各得其所,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遵守了&等价交换&的交易原则,受贿者依&约&取得了行贿人所提供的财物,但同时也向行贿者提供了因公共权力而带来的巨额收益。对于行贿者来说,因其投资收益率远远大于其成本,因而行贿者根本不会主动揭发受贿者的犯罪行为,且基于我国刑法关于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对合关系的规定,甚至会设法掩盖其犯罪行为,以图自保。&诚信&受贿加大了腐败案件的查处难度,增加了受贿者逃避法律追究的机率,成为了影响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障碍,因此应充分关注这一现象,并迟早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机制。
  3.建立国家公职人员不当财产预警制度,控制&黑金&积累,抑制腐败动机
  从犯罪数额上看,卢万里案件创下了新中国交通系统腐败之最,数以千万元的巨额财产绝非短期内可以聚敛完成的,而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其犯罪事实并未被有关部门所察觉,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在于我国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管理制度上所存在的重大制度缺陷,尽管国家建立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但申报情况的真实度却没有任何有授权的机关予以确认,申报的功能被限制在了&自律&的层面,根本无法发挥制度设计者所期待的对公职人员财产进行动态跟踪监督的效果,加之没有建立特定的国家专业银行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收支进行动态的监管,因而使财产申报制度失去了动态监管的现实价值。公职人员实施腐败犯罪最原始的动因在于满足其对财富占有的欲望,如果有效的控制腐败收益的&资金流&,并建立公职人员不当财产预警制度,必然会有效控制腐败犯罪的发生。基于此,我们认为,应尽早建立四项必要的制度,以扼制腐败犯罪的衍生和蔓延。一是建立国家财政银行,管理公职人员的财产收支,将公职人员的收入强制纳入该专业银行管理的范围,规定公职人员所有财产收支和经济往来必须通过专业银行流转,严格禁止在非专业银行开设帐户,并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二是建立公职人员不当财产预警制度,赋予国家廉政机构对公职人员个人帐户财产流转情况检查权,加强国家银行与检查机构的联系,形成公职人员不当财产预警机制;三是建立银行与税务机构的联系制度,对所有公民超过一定额度的现金收入,由银行向税务机关提供情报,规定税务说明、登记制度,确定其来源的合法性。四是制定国家反洗钱法,防止公职人员隐匿、转移不正当财产,对为公职人员隐匿、转移不当财产的行为实行刑法规制。
  4.应警惕贪官外逃,斩断贪官外逃的地下交通线
  中国的贪官走向世界,逃亡异国,是近年来已得到权威部门高度重视的中国反腐新问题。随着中国反腐风暴的骤起、反腐力度的加大,相当数量的腐败分子为逃避法律的严惩,在攫取巨额非法财产、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同时,开始探寻非法财产效益的永久化、最大化的实现途径问题,并逐步摸索出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新型腐败犯罪模式,给腐败犯罪的查处和追究带来了新的困难。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有超过4000名中国外逃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最保守的估计有50亿资金被他们卷走。贪官外逃严重败坏了党风党纪,有损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影响了国家的整体形象,更为严重的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意识形态差异的障碍,大批外逃贪官难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引渡回国受到应有的惩罚,即使通过外交努力谴返了犯罪人,但其非法转移的财产、犯罪人的亲属也难以被随同谴返,造成了现实中存在的在客观上造成了一逃了之、&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消极后果,这些现象所传递的信息,尤其是贪官外逃后却能逍遥法外、逃避惩罚,将会使一些不法之徒纷纷效仿,从而加剧同类犯罪。由于我国相关法规和管理体制设计的不完善,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金融外汇管制系统尚未建立起对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一些腐败官员事先利用其所掌控的国家公权力同海关、边防系统的腐败分子相勾结实施超限额携带现钞的行为,以及国家护照管理上的诸多缺陷,为腐败资本的外逃预留了较大的空间,治理贪官外逃,斩断外逃贪官的地下交通线,成为当代中国反腐败战役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此,应结合国家公职人员不当财产预警制度的构建,建立公职人员&资金流&的控制机制,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犯罪的内在动因,这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关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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